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人是否应代债务人偿还欠款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42:59  浏览:95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人是否应代债务人偿还欠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人是否应代债务人偿还欠款问题的批复

1957年6月25日,最高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一九五七年四月十二日以法行字第14号函向我院请示的芦金城购买济南市石佛屯红炉社方铁欠款一百九十元未付,担保人丁金杯是否应负偿还责任问题,你院曾以(56)东高法办字第354号函答复过该院,我们基本上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债务人到期不还欠款,担保人应依照原来约定履行法律义务,也就是代债务人清偿欠款。担保人代债务人清偿欠款后,有权要求债务人向担保人偿还他已经代为清偿的欠款。
至于临清市人民法院认为“芦金城并承认偿还此款”就不能再让丁金杯负责还款的看法是不对的。只要债务人还没有清偿,担保人就有代为清偿的责任。
此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饶府办发〔2007〕37号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2007年9月26日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上饶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含旭日片区)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户外发布的各类信息和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下列户外广告:

(一)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彩旗、条幅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三)利用墙体发布的广告;

(四)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发布的广告;

(五)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发布的广告;

(六)利用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版装置、橱窗、广告架等设施发布的户外广告。

(七)利用其他设施发布的其他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户外专为发布广告而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版装置、橱窗、广告架等物质载体。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市容管理监督工作;

规划、公安、气象、交通、财政、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抓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任何不正当竞争。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帮助广告经营者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户外广告经营,不准限制和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利。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造型美观、牢固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局应当会同市建设、工商、市容、房管、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包括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 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时,应当广泛听取意见。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交通安全的要求:

(一)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符合相应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应当定期维修、保养;

(三)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城市重要场所、主要道路两侧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方案,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广告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使用权的,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视同已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标志等设施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三条 在中心城区主干道上禁止设置跨街横幅广告。

第十四条 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避免噪声污染,不得影响通风、采光。

第十五条 利用候车亭、站牌、车站出入口等公共交通设施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标志识别和妨碍交通。

第十六条 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发布。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业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依法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登记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退回有关文件、资料。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先征得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后,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法审批。提出申请者应附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告位置图和效果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利用气球等升空器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升放和系留气球的管理规定。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按照登记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并标明登记证号、发布者和维护者名称。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登记后3个月内未予以发布的,登记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场地、设施的使用者必须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对破损、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或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保证广告设施的整洁、美观、安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必须对户外广告设施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书面通知广告场地、设施的使用者予以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广告发布单位应划出10%-20%位置或时段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在期满后10日内,广告发布者应当自行拆除。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举办各类商品交易活、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两日内予以拆除。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六条 经拍卖或竞标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涂改、迁移、损坏经批准依法设置的在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

第二十八条 城区繁华地段、车站、广场、码头、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适量的公共广告栏。

第二十九条 张贴各类广告,应在公共广告栏内张贴,禁止在指定地点以外的建(筑)物、树木、电杆等公共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

第三十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可抗力需要拆除的除外)需要拆除在使用期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单位或者审批部门应当在30日前书面通知该经营业主限期拆除,由此对户外广告经营者、设施设置者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置换或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工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有关管理部门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有关审批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审批程序,公布审批期限。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户外广告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浅谈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

滑力加 云占胜


《新京报》2004年8月15日报道: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是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高的国家,连续数年一直居世界第一位。据公安部有关人士报告,2001年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10万人,而同年美国的数字为4万人,日本为1万人。据全球各交通和警察部门的统计,2003年全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50万人。其中,中国交通事故死亡 人数为10.4万人,美国、俄罗斯的死亡人数分别为4万人和2.6万人。另据新华社9月14日电,今年1至8月,我国又有6万余人死于交通事故。为什么我国的机动车数量和各发达国家相比,总数相差甚远,可发生事故的数量和致人死亡的人数却是世界第一?


笔者以为这里有许多原因,诸如我国的国民素质较低。不论是机动车驾驶员还是行人,对交通法规意识比较淡薄。如行人不走人行道,乱穿公路、对交通信号灯熟视无睹等;而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驾驶报废或有严重故障的车辆上路行驶等。这些都是造成交通肇事的原因。但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原因?笔者认为,这里头执法不严和量刑偏轻不能不说是两个重要原因。


执法不严,是指有关部门对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实施5个月了,全国各地有几个城市对行人违反此法的人实施处罚? 一部法律既然已公布实施,人们看的是什么?说穿了,就是看执法的严谨程度!如《交法》第六十一条至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人应遵守的几条规定,并在八十九条法律责任里规定:如违反这些规定,就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笔者在《交法》实施后,有幸去了全国近二十多个城市。笔者每到一地,走路时总是小心谨慎,生怕被处罚。结果反让人耻笑,因为一经调查,所到之处,没有一个城市对行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包括北京。这是不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一部法律实施后,只对一部分人实行,而对另一部分人不实行,那你还不如不规定这一部分。既然规定了,可又不实行,法律的尊严何在?在这里,试问是公民对法律的淡漠,还是相关职责部门对法律的淡漠?


量刑偏低,是指人民法院对交通肇事犯罪人的刑事处罚较宽。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将交通肇事罪分为三个量刑档次:


一是一般交通肇事罪,其量刑在三年以下。所谓一般交通肇事罪,是指造成死亡1 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


二是重大交通肇事罪,其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所谓重大交通肇事罪,是指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


三是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其量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又规定了一般交通肇事罪和重大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是指: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者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