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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45:13  浏览:93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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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1987年4月3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
为加强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自身建设,逐步实现公路运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保证国家有关公路运输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公路运输事业发展,我们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现发布实行。

附: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运输的方针、政策及法规,搞好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使公路运政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路运政管理工作,要把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公路运输事业发展,提高行业经济效益,为广大用户、旅客和运输经营者服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
第三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是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在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政府对公路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职权,负责做好对全行业的指导、统筹、协调、服务、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及人员,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章 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定编、定员、定职务,定期考核,择优录用。
第六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配备,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具体配备标准应根据管理范围、车辆数量、工作量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最多每百辆机动车辆不超过一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掌握。
第七条 新增公路运政管理工作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或高中毕业以上文化水平;
2.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五周岁。但具有多年管理工作经验和相应工作能力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3.具有一定的公路运政管理知识或专业知识;
4.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业务工作;
5.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奉公守法。
第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运政管理工作人员,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以提高政治、业务及文化水平。
第九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确定各类业务、技术职务及职称。各类业务、技术职称的评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地方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定员编制,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上一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确定,并报当地政府核准。
第十一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国家行政单位,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经费在公路运输管理费中开支。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公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职能层次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盟、州),县(旗),区(乡)五级管理体制。直辖市为中央、市、县(区)、区(乡)四级管理体制。但区(乡)一级的运管机构和人员,目前是否设置,要根据任务大小确定。
第十三条 交通部公路运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国家发展国民经济总的方针、政策、战略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发展公路运输的具体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
2.研究制订有关公路运输行业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标准,负责组织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运输计划;
3.根据国家运输政策、社会需要、车辆运用和车辆资源情况,向有关综合部门提出全国增加和更新车辆规划和车型、品种发展的意见。掌握汽车油料消耗情况,对机动车辆用油分配计划、销售政策、供应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提出建议或参加研究制定工作;
4.对有关公路运输的税收、信贷、价格等政策的制订提出建议,当好综合决策部门的助手和参谋;
5.协调公路运输行业内外经济关系和搞好各部门、各地区、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相互配合,组织指导公路运输行业协会工作;
6.负责全行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和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7.组织对外交流,负责涉外公路运输的管理;
8.组织公路运输业各种基本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反馈,积极开展咨询服务;
9.统筹协调重大科研项目、重大新产品的开发及全行业的技术引进工作;
10.负责技术发展、业务人才培训、智力开发的规划、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运政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国家有关公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并负责监督实施;
2.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运力、企业和站、点布局,指导和推动企业的横向经济联合和专业化协作;
3.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市(地、盟、州)公路客、货营运线路,协调各部门、各地区、各种运输方式、各运输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
4.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大宗物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运输,编制指令性运输计划,并监督实施;
5.掌握公路运输行业价格、税收、信贷的执行情况,按分管权限提出调整及改革意见;
6.根据全国统一规定,负责客、货运输凭证及票据的印发、管理、监督检查;
7.负责本地区公路运输行业生产;技术、经济资料的统计汇总和综合分析,组织好市场预测和技术经济信息的交流;
8.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新增车和更新车计划,向同级综合部门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省运力运量平衡、车辆应用、燃料消耗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汽车和汽车用油供应工作;
9.负责运输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及重大商务事故处理;
10.组织培训运政管理人员,指导企业的技术、管理及司乘等生产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市(地、盟、州)公路运政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国家有关公路运输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2.做好旅客、货物流量、流向的调查研究和预测,制订本地区行业发展规划;
3.根据管理权限,审批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业的开业、停业申请及统筹安排跨县(旗)公路客、货运输营运线路,搞好客车“定线路、定班次、定站点”工作,核发经营许可证;
4.监督检查公路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价格,按分管权限提出调整和改革意见;
5.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大宗物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的运输工作,做好战备、救灾、抢险等物资的运输组织工作,保证指令性计划的完成;
6.发放、管理公路运输统一单证,负责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管理;
7.根据本地区社会及生产需要,按时向同级综合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地区对新增、更新车辆的需求信息和车型、品种的发展意见,并负责提供运力,运量、车辆运用及燃料消耗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汽车和汽车用油供应工作;
8.负责本地区公路运输行业的经营、生产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汇总及上报;
9.推动发展横向经济联系,促进地区之间、运输企业之间及各种运输方式之间联营、联运;
10.监督检查公路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和运输服务的质量,做好对公路运输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分类指导,帮助他们改善经营管理,改进经营作风,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县(旗)公路运政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公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
2.根据管理权限,审批公路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和运输服务业的开业;停业申请,核发经营许可证。
3.负责运输市场管理,维护好客、货运输秩序,对公路运输业的商务活动、营运证照、经营范围、服务质量、运输纪律及运价、票证等进行监督和检查,调解运输纠纷;
4.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大宗物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的运输工作,做好战备、救灾、抢险等物资的运输组织工作;
5.做好旅客、货物流量、流向的调查研究和预测,制订本县行业发展规则;
6.负责公路运输业统一单证的发放、回收、管理;
7.掌握和提供公路运输经济情况,为上级制订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工作提供依据。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新增和更新车辆计划,按时向同级综合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新增更新车的需求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车辆、汽车用油的供应工作;
8.建立各类台帐,负责各类统计数字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9.负责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
10.组织指导兴办停车场地、站点、食宿等服务设施,为旅客、货主、运输经营者及驾、乘、修人员提供服务条件。
第十七条 区(乡)公路运输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公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
2.审核、呈报公路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业经营者的开业、停业申请;
3.负责运输市场的管理,维护运输秩序,纠正违章运输,监督检查运价执行情况;
4.发放、回收、管理公路运输业统一单证;
5.统筹协调农村公路运输的发展,提供规划意见;
6.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建立有关台帐和工作日志。掌握运力、运量情况,及时上报各项统计资料;
7.负责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和代征税金并及时解缴;
8.组织经验交流活动,为运输经营者提供经济、技术信息;
9.组织运输经营者片组活动,进行经常性的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
10.调解当地公路运输业务、经济纠纷。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分别建立包括各项管理工作程序、岗位责任制及人员培训、财务管理等在内的一套完整的工作制度,以保证运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加强基础工作,进行源泉管理。建立和完善对各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专业户执行运输法规、运输价格的情况,各种规费、税费的交纳情况,站、点及服务设施的完好情况,运输凭证及客、货票据的使用情况,安全生产、运输质量及文明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二十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要出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核发的证件。
第二十一条 运政管理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讲文明,有礼貌,严格按公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办事,不准乱扣车、滥收费、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公路运政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按规定处理。对外地车辆,一般应填发违章处理通知单,转由车籍所在地的县以上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处理,处理单位须将处理结果,告知发通知单的单位。

第五章 工作准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和正确执行各项公路运输法规和规章,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准则:
1.坚持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工作作风;
2.提倡少说空话,多办实事,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
3.加强调查研究,经常深入站、点、线路了解情况,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4.注重职业道德,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服务质量,牢固树立为旅客、货主及运输经营者服务,对他们负责的思想;
5.不搞地区封锁,划地为牢,一切工作必须维护国家的全局利益;
6.提倡讲文明,有礼貌,虚心听取他人意见,发扬成绩,纠正错误;
7.加强政策及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政治觉悟,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8.不准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损公肥私,贪污受贿。

第六章 工作装备
第二十五条 为了发挥公路运政管理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创造良好的管理条件,应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装备,以利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六条 公路运政管理标志及管理证件式样,由交通部公路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核发。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个人,有下列事迹的,应给予奖励或表扬:
1.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运输政策、法规成绩突出的;
2.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尽职尽责成绩显著的;
3.为运输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信息,提供服务,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4.在运输管理、技术改进方面,提供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效的;
5.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的。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路运政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1.违反有关公路运输政策、法规的;
2.贻误指令性运输计划完成的;
3.失职、怠工,给货主、旅客、运输经营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玩忽职守,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危害的;
5.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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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

1985年8月19日,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在工资制度改革后,必须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控制奖金的发放
一九八五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5〕6号和财政部(85)财文字第100号文件,已作了规定。今年,凡有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应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收入分成比例、各项基金比例和奖金限额。超过规定奖金限额的,要交纳奖金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劳动人事部尽快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有关职工奖励升级仍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严格执行津贴、补贴办法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地区工资补贴。地区津贴、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取暖补贴等各项办法,都必须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自行建立的各种津贴、补贴,除国务院明文授权地方制定的仍可继续执行以外,都要按照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处理。即国家一律不予承认,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应进行清理和整顿。凡是从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应停止执行;从事业单位收入留成的奖励基金中开支的,不能列入工资基数。今后超过规定限额多发的部分,应按规定交纳奖金税。

三、整顿劳动保险、福利制度
干部、职工的退休费标准要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参加了工资制度改革的人员,其退休费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之和为基础计发。地方或部门自行决定提高或变相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必须改正过来。
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和办好集体福利。坚决制止巧立名目,私分福利费。工资制度改革后,各单位原发放的洗理费,原则上保留,从经费包干结余、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中开支。具体发放标准,中央国家机关每人每月最多不超过四元,地方不超过中央国家机关的数额。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不得用行政经费和事业费给职工个人发放书报费。干部、职工所需的政治理论、业务文化书籍,其费用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并注意解决专业技术干部对专业书籍资料的需要。

四、严格审批权限
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发放奖金、津贴、补贴等问题的规定,有关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制度的规定和修改,权限集中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各地区、各部门都不得自行决定。需要建立新项目或改变现行办法的,都必须经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五、加强管理和监督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的各项规定,违反的要坚决纠正,不改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各级劳动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要认真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各级银行要严格把关,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付。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2年《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2年《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卫办法监发[2002]92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2年《食品卫生法》
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7周年。为进一步贯彻和宣传《食品卫生法》在保障食品卫生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权益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迎接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现将2002年全国《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宣传主题
《食品卫生法》就在你身边。
二、 时间
2002年11月1-7日。
三、宣传具体要求和形式
(一)提高全社会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重视,大力宣传《食品卫生法》实施以来所取得的巨大成绩。为配合全国各地开展《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卫生部将统一设计制作主题宣传画,免费提供给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发;各地可根据宣传主题,制作符合当地实际的宣传画。在宣传周期间,要求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健康教育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张贴悬挂《食品卫生法》宣传画及条幅,营造宣传气氛。
(二)举办咨询活动,解答广大消费者关心的法律问题,接受消费者投诉,通过图片及实物展览,宣传食品卫生知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三)突出宣传周活动重点,围绕今年宣传主题,积极宣传下阶段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办食品卫生专栏、专题报道,结合今年在食品卫生领域开展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所取得的成绩,充分体现卫生部门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可以向社会公示一批安全卫生食品,引导安全消费;同时,可组织大型假冒伪劣食品集中销毁活动,对于一些查处的重特大案件应在媒体上曝光。
(四)组织消费者参与食品卫生监督活动,让消费者了解卫生监督机构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树立卫生监督管理的良好形象。
宣传周期间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继续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保证消费者的食用安全,为迎接党的十六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OO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