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质疑2004年司法考试试卷(四)案例二第3小题的参考答案/张要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07:34  浏览:80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质疑2004年司法考试试卷(四)案例二第3小题的参考答案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2004年司法考试试卷(四)案例二是关于买卖彩电的案例,该案例将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和定金合同等合同法和担保法内容融汇在一起,考察知识点比较好(该案例在网上很容易找到,因此笔者在此不再引用具体案情)。因此该题目也成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民商法专业民法学专业课的案例题。
第3小题的问题是“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参考答案为“应返还给天鹅公司。属于不当得利。”笔者认为这样的参考答案值得质疑。
在案例中,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个细节是,大兴公司的受托人全宇公司及大兴公司本身在收到天鹅公司多交付的5台彩电时,均未表示对多交付的标的物拒绝接收。只是后来由于彩电滞销才未能及时支付货款。
笔者认为,大兴公司接收天鹅公司多交付的5台彩电,并非完全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而是依据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只是由于天鹅公司的疏忽造成交付的标的物多于合同约定的数量,大兴公司接收多交付的5台彩电与接收另外的500台,属于一个受领行为,而非两个不同的受领行为,该行为与丝毫没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取得的利益并不相同。
大兴公司及其受托人在接收时对标的物数量未提出异议而自愿接收的行为,已构成一个而不是两个、合法的而非非法的受领行为,该受领行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该行为属于基于买卖合同的有法律根据的行为,与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当得利行为完全不同。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既然大兴公司没有拒收多交付的标的物,就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多接收货物的价款。
因此,该案例第3小题的参考答案不能令人信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泰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泰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07〕2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将泰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鲁政发〔2006〕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泰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二、泰安市城市发展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历史遗迹保护较好,自然风光雄伟壮丽,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泰安市“山城相依、山城一体”的格局独具特色。
  三、你省及泰安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的基础上,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好城市的历史文化轴线,处理好山和城的关系。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基础上,编制重点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保护好现存的历史文化遗产。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四、你省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泰安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七年三月九日


嘉兴市扶助残疾人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扶助残疾人的若干规定



政府令第26号

  《嘉兴市扶助残疾人的若干规定》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德荣

二○○四年一月七日

嘉兴市扶助残疾人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社会都应承担扶助残疾人的责任,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扶助的对象是指户籍在本市、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二章 康复医疗
  第四条 各级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对持证残疾人就医实施“一免七优先”,即免收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除外),就诊、划价、化验、检查、取药、缴费、住院优先。
  第五条 市残联康复门诊部对残疾人实行“四免四优惠”,即免收挂号费、专家挂号费、诊疗费和注射费,化验费、手术费、心电图和B超检查费优惠50%。
  第六条 对贫困残疾人装配假肢、矫形器、助视器、助听器等康复用品实行补助,经费由各县(市、区)残联承担。

  第三章 教 育
  第七条 各类幼儿园、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青少年入园入学。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扶助困难残疾学生和经济上有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免收杂费和减免代管费、住宿费等费用;对接受学前教育、高中段教育的,减收或免收代管费、保育费、管理费、学费及住宿费等费用。教育部门要为残疾考生参加广播电视大、中专和自学考试提供方便,并适当减免经济困难的残疾考生的杂费。
  第八条 聋哑儿童经语言训练取得康复证书后,要求进入普通幼儿园、普通小学随班就读,普通幼儿园、普通小学不得拒收,并应为他们提供适当的教育环境。
  第九条 鼓励和扶助残疾人学习和自学成才。考取普通中专、大专、本科并求学的残疾学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通过自学取得国家承认相应学历的残疾学生凭毕业证书,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给予适当补助。对接受普通高中段教育的特困残疾学生可给予适当资助。经费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开支。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十条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在招聘人员时,应优先录用残疾人。单位与残疾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基本生活费、经济补偿金或其他相同性质的费用比其他职工提高20%。各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除名、辞退残疾职工前,须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处通报。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力市场要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密切合作,免费为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办理求职登记,免费进行职业指导。劳动保障、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共同抓好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并减免培训费。
  第十二条 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从业或者个人创业。工商部门减半收取个体注册登记费和管理费;税务部门按税收政策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城市管理、银行等部门(单位)在摊位安排、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照顾;残疾人从事饮食服务行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减半收取体检费,卫生监督机构减半收取办证、监测费;残疾人从事文化娱乐经营的,公安、文化部门要给予优先照顾;残联可根据困难残疾人的申请,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提供生产性扶助资金。
  第十三条 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的收入,免缴营业税;残疾人个人所得,依法减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鼓励、组织本单位残疾职工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残疾人参加乡镇级以上组织的文化、体育、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照发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应当予以补贴;获奖的要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进入政府为主兴办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文化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营利性场次除外)。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同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残疾人在影剧院观看电影、录像,白天实行半价优惠;全国助残日(每年5月第三个星期日)、国际残疾人日(每年12月3日)、聋哑人在国际聋人节(每年9月第四个星期日)、盲人在国际盲人节(每年10月15日),免费观看。图书馆免费为残疾人办理借书证。残疾人在体育场(馆)进行体育锻炼的,免收本人场租费。少体校等单位对残疾人体育训练、比赛应给予支持、指导。
  第十六条 各电信运营商对申请接入互联网的残疾人家庭免收接入费,上网费减半收取。

  第六章 环 境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公共设施、大型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规划、设计和建设。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不予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现有道路、公共设施及大型公共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对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要设立无障碍标志。加强无障碍设施管理,确保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应配备手推轮椅车供残疾人无偿使用。

  第七章 福 利
  第十九条 城乡残疾人家庭基本生活低于生活保障线的,应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其他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予以救济。
  第二十条 对无法定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残疾人实行“五保”,经本人申请,民政部门批准,进福利院(敬老院)集中供养。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乘坐长途客运汽车和火车优先购票、检票,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在监护人陪同下的一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本人凭城市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乘车证》,免费搭乘市区内公共客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公共场所设立残疾人专用免费泊车位;残疾人在自行车存放处免费停放残疾人专用车。收费公共厕所对残疾人免费。
  第二十三条 安置残疾人拆迁户时,应在拆迁公告规定的安置房源中,在安置地段、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 对因生活贫困或缺乏劳动能力,而纳税有困难的农村残疾人,给予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照顾。贫困或重度残疾人免缴一切社会性集资、募捐和公益性收费及其他社会性劳务负担。
  第二十五条 报社减半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遗失公告费。

  第八章 法律援助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残疾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优先提供法律援助。对寻求法律帮助的残疾人,法律服务机构应优先接待和处理,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写一般的法律文书,酌情减收代理、公证费用。

  第九章 特殊扶助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应对特困残疾人给予特殊扶助。市区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残疾人,凭证可享受下列优惠照顾:
  1、市供电部门为特困残疾人家庭每人每月免费供电5度。
  2、市自来水公司为特困残疾人家庭每人每月免费供水2吨。
  3、特困残疾人家庭免收有线电视收视费,新安装户免收安装费。
  4、特困残疾人就医实行“三免三减半”,即门诊病人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全免,住院病人护理费、手术费、住院费减免50%。
  5、特困残疾人家庭的物业管理类费用优惠50%。
  6、拆迁单位在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助费、搬家费时,对特困残疾人家庭应按规定标准提高20%发给,在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时给予适当照顾。
  7、属住房困难的特困残疾人家庭,可享受政府住房租金补贴。
  8、特困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承担。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嘉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嘉兴市区对残疾人实行照顾扶助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