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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架构下对人民调解实务的几点设想/张存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20:46  浏览:83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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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架构下对人民调解实务的几点设想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勾画了一幅“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蓝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要先行。司法部近日制发了《关于司法行政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是司法行政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采取的重大举措。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和谐稳定的农村环境。人民调解是维稳的第一道防线,在预防、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因此我们的人民调解工作,深得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大调解架构因势而生,旨在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及民事诉讼的衔接和协调,这是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调解积极作用的具体体现。
新农村建设需要我们积极探索纠纷调处的新方法、新技能,更需要我们对传统的调解观点进行大胆创新,在实践中磨出新招数、新方式。

一、 对人民调解的重视应着力在解决人民调解的“先天性的贫血”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是新时期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方式,是最受群众欢迎(免费)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因而得到了各级党委的重视。但笔者直言,这种重视仍然停留在理论的高度,存在着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的情形和变数。从实践上看,与加强人民调解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强化社会自律和社区调解功能,提高人民调解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的要求,仍有差距。
由于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分工和人民调解的特殊性,注定了经费是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整个司法行政工作因为这个先生性的问题导致潜力无法充分发挥。真正的重视应在高层着力解决人民调解的地位和经费问题上。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有宪法依据的基层组织。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时同时独立选举。而现状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不是村定职干部,没有经费,许多基层干部是在凭党性、觉悟,凭一种奉献精神在无私的工作。而作为人民调解的直接主管机关乡镇司法所同样面对着不能保证正常办公经费的窘境。《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均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会、企业事业单位解决。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表彰经费;协调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事实上,这种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有的地方政府财政困难,根本没有钱来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更不要指望下面的村委会来落实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和补贴了。
司法行政部门在经费上是政法部门的“弱势群体”,没有政策上的特殊倾斜,(政府财政单独预算、列支),就不能从制度上得到保证。没有经费保障的规范化本身就不规范。空谈要求司法所与党委政府协调求得“施舍”是权宜之计,要从财务制度上着力,才是根治贫血的正方。人民调解委员会承担着解决、过滤大量民间纠纷的繁重任务,是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由于经费不到位,已经影响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如不采取一定措施,可能会导致这一工作的萎缩。因此在社会转型时期,要确保人民调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调解经费应该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政府应拨出专项资金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特别是村级民调主任在政策上不能解决定编定岗的情况下,应切实落实工资报酬和津贴待遇。留住人才,留住人心,调动起基层的积极性,才是最大的重视,最有效的重视。

二、 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应当着重解决一个定位问题。

以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的挂牌为标志的大调解模式,实际上是把信访局的矛盾纠纷接访和综治、司法的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的拼接和组合。体现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的统一协调,信访司法为主,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机制。但在实践中,联动办公、联动办事、联动接访、联动调处的初衷并没有完全得到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仍需磨合。
笔者设想中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应当是乡镇政府的一个协调、指挥平台。一个与市级行政审批中心类似的行政枢纽。在本乡镇范围内负责各类纠纷的立案受理、分流指派、督查督办、调处裁决,在乡镇政府行政框架内享有立案权、指派权、督办权、督查权、听证权、裁决权、以及考核奖惩建议权、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把责任和权利集于一起。关健的是在调处不能的情形下,可以代表人民政府做出裁决,或者叫“处理意见”。
同时,应把“中心”的各类工作规范化、流程化,便于群众监督和实际操作。只有规范、完备的调解工作程序,才能保证调解工作的质量,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人民调解历来是灵活性有余,而程序性不足。《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没有对人民调解工作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应当在大调解中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程序的立法建设,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调解程序,重点加强对当事人平等权和自主权的保障,真正使大调解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如果乡镇政府建立了这样一个重要的行政枢纽,把行政程序司法化,不谛是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创举,只有把“中心”定位在既是政府的工作平台,又是服务群众的窗口,才能真正做到事事有人问,案案有人管,按程序办事,按制度执行,既调解又裁决,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正本清源,何来群众的上访和集访呢。

三、 对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配合和衔接问题的探讨。

今年笔者调处了一起合伙纠纷案件,因当事人互相负气,听不进调解人员的观点和劝解,均聘请律师诉讼至法院。而人民法院的审理只能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内进行,但本案涉及的诉求不包括合伙合同终止及合伙财产的处置这两个实质性问题,主审法官建议双方通过基层组织再行协商处理。因为人民调解可以不受证据规则、诉讼请求、包括诉讼费用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可以一揽子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消纷止讼。虽然个案不能说明普遍性问题,但一但采用社会效果也是明显的。
在实践中,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对接和配合是无章可循的,我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
1、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与法院协调勾通,法院可以多聘用基层组织的调解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既培训锻炼了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又可以发挥基层调解人员贴近生活、了解民情的特长,达到一个优势互补的目的;
2、 法院可以设立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指导的专门人员,从业务角度,针对一般性法律问题和调解技巧进行指导;
3、 法院可以在诉讼中主动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的调解人员参预个案的旁听或者调解;
4、 法院在审判中,对经基层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依法予以支持,并在司法文书中得到体现;
5、 基层调解组织也可以主动邀请法官参与调解,特别是一些专业性法律问题,通过专家释法,可以提高公信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6、 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一些在社区有影响的案例,放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以公开开庭的方式,宣传造势,支持大调解工作。
这些举措都是从加强大调解与法院诉讼调解审判工作的有效衔接出发,以期达到大调解与法院诉讼调解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从而提高大调解的公信力。

四、 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介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可行性探析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党的历代领导人的睿智无不敏锐的把握并掌握了这个国家社会稳定、农民富裕的脉络。党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精简合并等一系列举措无不是在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温总理在党的七届五中全会期间宣布土地承包政策永远不变,更是让广大农民为建设自已的新家园,吃了一颗最大的定心丸。可以说,农村、农业已经达到了建国以来最大的利好形势。农民从来没有这么大热情,来投入到农业再生产。
随着农业税费的减免,国家对农业的扶持政策的积极到位,使农民种地本身就成了有利可图的事情,过去因负担过重,出现的抛荒、弃包、转包行为又引发了农民新的“争地” 纠纷,还有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更大的需求,征地,流转等,在农村出现了新型的土地纠纷。此类纠纷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一直是我们人民调解关注和工作的重点。
从趋势上看,政策和法规都在尝试以仲裁方式解决土地二轮承包和土地流转中产生的矛盾纠纷,有人提出了在县级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庭的设想,这个设想是有必要的,如果再与大调解机制链接起来,则更加完善。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对农民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可以依法作出裁决。而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从技术上讲,完全可以代表政府履行这一职能。
调处中心直面基层,主要又是由在乡镇工作中的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对法律程序相对精通,在处理过程中可调可裁,自由度相当宽裕,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就可以同时履行调解社会矛盾和代表人民政府裁决的二项职能,司法部的有关规章也有授权。又不增加农民负担,财政负担,是利国利民的好创意。特别是社会矛盾纠纷的听证方式,严格按照规范运作,按章办案,是做好仲裁工作的前提条件。
在大调解架构下实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联动机制,依法、有效、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改革、发展、稳定的行之有效的举措。

五、 关于人民调解规范化运作的一些细节问题

人民调解随着自身的发展深化及形势变化的要求,进行规范化运作是必要的。但在实践中,有些要求与人民调解本身原有的贴近群众,简易便行的特性不尽吻合,给群众带来了不便,比如严格的书面申请,和庭式调解方式,放在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运作是可行的,而同时要求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也这样规范,可能现时不能全部做到。有些调解案件,口头劝说反而见效,一见诸文字,双方都慎重。在规范化运作的一些细节问题上,我个人认为,规范化也要实事求是,不宜一刀切,一个模子套天下。这是其一。其二,人民调解规范化运作没及涉及到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的处置,个人建议,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应由调解人制作处理意见,把事实理由说个说明,对双方进一步规劝,同时告知双方调解终结后的法律救济程序和权利,很有必要。其三,人民调解应改变由调解主任唱独角戏的状况,在实践中,调解委员会的集体作用发挥不够。其四,规范化运作的制度保障,特别是经济上的支撑,否则就是巧媳妇也难为无米之炊。其五,纠纷排查的必要性和制度化问题,实行一案一报,有事快报效果更好。其六,人民调解的例会制度是促进日常管理规范化的有力措施。
注重细节问题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严要求,严要求才能出好效果。

人民调解号称“东方经验”,她根植于中国人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土壤,效益于这样一个前提,即国家、政府、法律不可能通过强制的唯一手段,解决社会的全部矛盾。特别是一些人民内部矛盾,协商、协调是最好的先择,而国家强制手段只能是最后的选项。而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人民调解对解决民间纠纷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各类社会矛盾在社会利益重新分配的新机制下层出不穷。比如企业改制涉及到工人的下岗再就业、农村土地流转、征地、开发中的农民利益的合理补偿、对既得利益者的优惠改革,无一不是一石激起千层浪的群众性事件,这几年,群众越级上访、群访的不断增加,也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单靠政府的行政行为,强制消化全部的社会矛盾纠纷是不现实的。所以,时代呼唤大调解,发展需要大调解就成了应运而生,水到渠成的自然结果。
从人民调解发展到大调解的轨迹,不仅仅是调解范围从民间纠纷到社会矛盾这一内涵的简单扩大了,实质上是一次调解理念的升华和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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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级中药工业企业标准(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一级中药工业企业标准(试行)

1989年12月22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中成药主要产品质量考核指标
(一)企业选定的主要产品应是省、市级以上优质产品,其中必须有国优、部优产品,产值之和应达到企业总产值的60%以上,品种数不得少于两种。
(二)每一主要产品须按《中成药产品分等质量标准(试行)》剂型通则一等品标准检测。杂志检查项下的酸不溶性灰分、重金属、砷盐均须检测(含朱砂、雄黄等矿物质药材的重金属、砷盐项目免检),出厂达标率100%。
(三)一级企业每一主要产品质量标准须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每一产品质量标准中都要有理化鉴别和含量测定。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指定中国药材公司质量检测站负责对一级企业的主要产品质量抽验,其抽验方法为抽取一级企业考核年度主要产品各三批,按审定下达的一级企业主要产品质量标准进行全检,并出具报告,其抽检合格率为100%。凡因厂方责任产生质量问题,造成商业退货,均为质量事故。
(五)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性市场抽检的产品(企业所有的产品)合格率为100%。
二、中成药主要产品物耗考核指标
(一)中成药主要产品原材料消耗按综合消耗考核,即主要产品全部原辅材料消耗价值量之和应达到全厂产品原辅材料消耗价值量之和的70%以上,其计算公式如下:
主要产品全部原辅材料消耗价值量之和
------------------------------------×100%≥70%
全厂全部产品原辅材料消耗价值量之和
注:1.本公式中不含能耗价值量。
2.物耗价值量按考核年度全年消耗计算。

(二)考核中成药每一主要产品投料中药材的出粉率、出膏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得粉量
出粉率=------------------------------×100%
按工艺规定每批产品中药材投料量
子项——符合标准细度的粉量
母项——经挑拣、洗净、干燥的中药材投料量
得膏量
出膏率=------------------------------×100%
按工艺规定每批产品中药材投料量
子项——按工艺规定密度折干膏量
母项——经挑拣、洗净、干燥的中药材投料量
每一主要产品的出粉率、出膏率标准数值另行
公布。
(三)考核中成药每一主要产品的成品率,其计
算公式如下:
每批产品实际产量
成品率=----------------------------×100%
按工艺规定每批产品的理论产量
子项——指凭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单入库量
母项——指按工艺规定每批产品投料应出的产
量,或按下列公式计算的理论产量。
按工艺规定每批产品原辅料投料量(或配制总体积)
理论产量=----------------------------------------------
产品规格重量(或体积)
子项——指经粉碎后的净粉或提取的浸膏折干
膏量以及其它辅料的投料量,液体制剂则指所投原
辅料配制的总体积量
母项——指各种剂型产品的规格重量或体积。
如每丸、粒、片、瓶、块、袋、包、张、支等的重
量或体积
(四)中成药主要产品成品率按产品剂型分别考
核,主要剂型及标准值如下:
------------------------------------------------------------------
产 品 剂 型|标准值≥%| 产 品 剂 型 |标准值≥%
----------------|----------|------------------------|----------
1.蜜丸、大蜜丸| 98 |6.冲剂 | 98
小蜜丸| 98 |7.散剂 | 98
水蜜丸| 98 |8.胶囊剂(纯药粉) | 96
2.泛丸、水泛丸| 97 | (浸膏加生药粉) | 97
糊丸| 97 |9.糖浆剂(100毫升)| 98
3.微丸 | 98.5| (10毫升) | 97
4.浓缩丸 | 98 |10.口服液 | 96
5.片剂 | 98 |11.膏药剂 | 94
--------------------------------------------------------------
注:1.其余未列剂型标准值另行公布。
2.考核主要产品成品率,按考核年度每批
产品成品率的年平均值计算。
(五)国家一级中药工业企业能源消耗指标应达
到国家一级节能企业标准,并验收合格。
三、经济效益考核指标
国家一级中药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指标
----------------------------------------------------------
效益指标|全员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人均利税额
企业类型 | 元/人 | % | 元/人
------------------|--------------|----------|----------
I型 | 34000 | 37 | 8500
Ⅱ型 | 48000 | 47 |12000
----------------------------------------------------------


(一)考核主要产品中,滋补类药品(以人参、鹿茸、王浆类为主要成分者)产值与全厂总产值30%以上及有厂外加工(即前处理、包装等)的企业按Ⅱ型指标考核;其余中成药生产企业按Ⅰ型指标考核。
(二)各项经济指标计算方法
工业总产值
1.全员劳动生产率=------------------------
考核期内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按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计算。
实际利润÷税金
2.资金利税率=------------------×100%
全部资金平均占用额
子项税金——指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
建税、资源税、车船税、房产税
之和
母项——固定资产净值平均占用额+定额流动
资金平均占用额

注:(1)在计算固定资产净值时,对“七五”期间列入各级技改计划项目新增加的企业固定资产,自项目验收转入正式固定资产的年度算起,分五年摊入,逐年分摊的比例为10%、20%、40%、70%、100%。在填报经过剔除后的资金利税率时应同时填报未经剔除的资金利税率。
(2)企业用于贵重、短缺原料的储备资金按三个月合理库存计算。
实现利润+税金
3.人均利税额=------------------------
考核期内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四、管理条件考核指标
(一)必须达到中成药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并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级全面质量管理奖。
(二)获得国家一级计量合格证书。
(三)“三废”排放达到地方标准,并取得合格证。
(四)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1.在考核期内和评审期间,凡发生重大火灾、爆炸、多人中毒事故,发生无伤亡人员的重大经济损失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含三万元);或发生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三万元以下的无伤亡人员较大经济损失二次的企业,取消其申报当年国家一级企业的资格。
2.在考核和评审期间,凡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取消当年申报国家一级企业的资格。
3.经省、市劳动部门考核,符合劳安字(1989)5号文的要求。
(五)设备管理
1.企业的主要设备完好率≥95%。
2.静密封点泄漏率≤0.5‰。
3.设备基金利用率≥95%(考核期三年累计计算亦可),计算公式如下:
设备大修费实际支出额+设备折旧实际支出额
设备基金利用率=--------------------------------------------------×100%
设备大修折旧提取额+上年结转+出租转让及报废设备额

(六)计算机应用
1.生产经营系统应用计算机管理,并已联网。
2.在生产过程中已开发了工艺单板机控制。
(七)党政分工明确,理顺党、政、工三者关系,并有完善的党委、厂长、职代会三个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政治思想工作保证体系。
(八)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制,奖惩制度明确,在劳动、人事、分配等方面企业内部配套改革卓有成效,企业经营机制得到改善,建立起自我约束机制。
(九)企业制订有切实可行的近期、远期相结合的经营发展规划和措施,有经营发展战略,不断开发新产品,有技术储备,推动技术进步,企业发展有后劲。
(十)建立起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增加经济效益、实现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管理现代化取得显著进展。
(十一)企业管理基础工作一标准化、计量、教育、信息、定额、规章制度等达到先进、准确、齐全、配套。班组管理工作完善,职工素质明显提高。
(十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对自销产品必须根据不同销售对象执行不同的价格。

附件:国家一级中药工业企业主要产品质量申报表
企业申报中成药主要产品质量标准,应填报下列表式(表一、二、三)一式三份,于上一年四季度内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司,并抄报中国药材公司质量监测站一份,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下达,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表二中所列检测方法一项应含有定性、定量检测方法的说明。
表一 总表
------------------------------------------------------
|主要产品名称|剂型|占总产值%|产品规格|包装规格|
|------------|----|----------|--------|--------|
| | | | | |
|------------|----|----------|--------|--------|
| | | | | |
------------------------------------------------------
表二 主要产品质量标准申报表
产品名称:(每一主要产品填一份)
------------------------------------------------------
| | 质 量 标 准 | |
|检测项目|------------------------------|检测方法|
| |合格品(法定)标准|一等品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三 国家一级企业主要产品技术质量与国际水平对照表
厂名:
----------------------------------------------------------------------------------------------
产| | | |工业发达国家七十年|
品|主要产品|产品年产值| 主要技术质量指标 |代末八十年代初水平| 具有相应检测
序| | 占企业 |------------------------------|------------------| 资格的或质
号|名 称|总产值% |名|计量|部颁国家一|企业自检|国家名称| 指标值| 量、标准部门
| | |称|单位|级标准值 |达到水平| | |
--|--------|----------|--|----|----------|--------|--------|--------|负责人:(签名)
| | | | | | | | |部门:(盖章)
| | | | | | | | |日期:
----------------------------------------------------------------------------------------------
注:“工业发达国家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水平”一栏要填写某一个国家(公司)在这一时期内国际公认的同类产品
先进质量标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



云政发〔2008〕135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全省经济运行情况及动向,切实履行政府承担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为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参考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全省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季度、半年和全年的全省经济运行分析由常务副省长统筹,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开展。经济研究分析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研究室、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等部门共同参与,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省人民政府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定期对本行业经济运行情况作分析,并以适当方式报省人民政府决策参考。

  第三条 全省经济运行分析主要方式和内容:

  (一)综合分析

  每月、每季、半年、全年对全省经济运行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存在问题、应采取的对策措施,进行综合分析;每半年对全省社会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二)重点产业分析

  每半年对全省特色和优势产业发展状况、发展潜力、政策措施,进行分析研究。

  (三)州、市经济分析

  每季度对全省各州、市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宏观经济政策分析

  适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分析,及时掌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研究提出用好、用活、用足国家政策的建议。

  (五)省外经济政策比较分析

  适时对省外和周边国家的政策和经济发展变化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及时了解掌握省外和周边国家的动态,把握发展机遇。

  (六)其他专题分析

  针对全省经济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经济运行的影响,不定期开展专题分析研究。

  第四条 每季度以书面或会议方式向省委汇报经济运行情况,半年及全年向省委常委会作专题汇报。

  全省经济运行分析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领导及省级有关老领导。根据需要,提供省委常委会议、省委中心组学习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等作参考;半年、全年的全省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在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会上予以通报。经审批后,定期或不定期在政府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全省经济运行相关信息,为部门、企业等提供信息参考。

  第五条 建立调研咨询和预警机制:

  (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适时组织经济研究分析人员到省外学习考察,了解相关地区经济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新经验;到省内州、市开展专题调研,及时掌握全省经济发展趋势。

  (二)在省发展改革委建立经济分析咨询专家库,邀请国内有关专家学者开展咨询活动,对全省经济发展中的一些重大决策和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分析研究。

  (三)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宏观经济监测预警研究工作,逐步建立宏观经济运行预警机制,为监测全省经济运行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 省政府研究室继续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调研和综合分析,适时对涉及长远、宏观和战略的发展形势及运行动态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专题报告报省委、省政府。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全省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制度》(云政发〔2007〕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