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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真正的“受害者”——纪念李庄被捕一周年/徐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10:27  浏览:99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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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真正的“受害者” ——纪念李庄被捕一周年

徐勇


  2009年12月12日,李庄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触犯《刑法》第306条,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经重庆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2009年12月30日,李庄案在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2010年1月8日,李庄案一审宣判: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0年2月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2010年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维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二、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上诉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随着二审判决书的宣布,轰动一时的“李庄案”在司法程序上暂且告终,但该案件对社会的影响却并未随之终结。
  笔者虽与李庄不曾相识,但从众多舆论报道以及其在审判过程中的变化来看,笔者认为:李庄,可以说他是一个“会经营”自己的律师;同时,也是一个在现今社会充当小丑角色的一名有着众多小丑经验的律师。绝对谈不上其自恃的优秀律师,更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大律师。
  但李庄此次,却促使了原本谨慎的律师同行们在处理刑事辩护案件中更加谨慎,或者说更加明哲保身。或许李庄案的发生将促使“消极辩护”成为律师刑事辩护今后一段时间的主导方向。所谓“消极辩护”,并非是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消极,而是在律师调查取证过程中消极,辩护律师不再主动、深入调取证据,只是通过去检察院或法院查阅相关案卷,针对检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分析,找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据此形成辩论意见及进行相应辩驳。这必将阻碍中国律师刑辩业务的发展。同时,对公权力的监督以及公民权利的保护也将起到消极的作用,将阻碍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以及法治的进步。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李庄案受害的不仅是李庄个人以及中国的刑辩律师,更有普天下的人民。当然,消极辩护并非李庄“一己之功”,也有长期架在律师头上的“屠龙刀”——《刑法》第306条。
  或许,很多人会对我的观点提出极大地质疑。但是从笔者身边的律师同行以及自身办案过程中的切身感受来看,笔者的上述观点确实不是危言耸听。
  或许,很多律师同行们会认为,李庄的判刑,实质上是律师不懂政治,却与地方政权进行斗争的结果,是政治斗争中的牺牲品。但这场争斗中,并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赢家。因为衡量输赢的尺寸不在于地方政府,也不在于李庄是否被判刑,而在于普天下的人民的内心评判。因为如今的人民已经觉醒,不再愚昧,不再是当年背负三座大山的劳苦大众,而是新时代有思想的缔造者。也许,李庄案,留在人民心中的只有律师的贪婪以及一些地方权力的阴暗。
  对于李庄律师,在一定意义上,笔者还是钦佩的。因为他敢于涉足政治,敢于涉及刑辩。同时,李庄案,也在一定程度上展现出了中国律师们前所未有的凝聚力。但对于他在斗争中的妥协,笔者又是极度地鄙视。因为他不仅让自身成了跳梁小丑,更玷污了整个律师行业。
  在李庄律师被捕即将一年之计,笔者写此文,以纪念曾经的同行。同时也时刻提醒自己:切实维护人民权益!珍视律师职业!



作者:徐勇 北京市博颢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8701686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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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交通部


全国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1995年8月14日,交通部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汽车、船舶节能产品公布规则》,进一步做好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的归口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交通运输全行业节能降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是指以降低行驶车、船能源消耗为直接目的的应用产品(技术)。
第三条 交通部能源管理办公室是全国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检测鉴定、监测监督、公布认证、推广应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节能主管部门为该地区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广应用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交通部认证授权的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水运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及其监测站为节能产品(技术)的质量检测部门。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1)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交通部联合推广的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
(2)获得国家《汽车、船舶节能产品公布规则》公布认证的节能产品。
(3)国务院各部委鉴定公布的,经交通部汽车运输、水运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检测鉴定认可的车、船节能产品(技术)。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地区范围内推广使用:
(1)本地区计委、经贸委和交通厅(局)联合推广的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
(2)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节能产品(技术)。
(3)本地区有关厅局鉴定公布的,须经交通部汽车运输、水运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或能源利用监测站检测鉴定确有效果的车、船节能产品(技术)。
第八条 交通部负责指导全国在用车、船节能技术进步工作。不定期公布获得“汽车、船舶节能产品公布证”的节能产品(技术)。
第九条 交通部不定期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全国重点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的评审,公布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各级政府和行业节能主管部门应支持和帮助节能产品(技术)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督促在用车、船应用节能技术,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一条 汽车运输、水运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应依照《汽车、船舶节能产品公布规则》对已公布的在用车、船节能技术(产品)实行质量抽查、监控,对不合格的产品、信誉不端的生产企业及时上报。交通部对复测节能效果不符合标准的,又坚持不改进、不纠正的企业,撤销和不核发公布证书,并向社会通报。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业管理部门依照《汽车、船舶节能产品公布规则》可对本地区推广应用的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实施产品质量监控。
第十三条 改型、增容、技术转移的在用车、船节能产品,应按公布程序的要求,重新申请认证公布。对于转产、停产的在用车、船节能产品,应及时报交通部。
第十四条 对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公布证书”和“检测报告”的,将依法追究单位或当事人的责任,并向社会通报。
第十五条 积极支持和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节能产品(技术)推广应用基金。
第十六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车船节能产品质量监测体系的建设,并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广应用和经验交流,对推广应用节能产品(技术)成绩显著的单位、生产厂家和用户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港口、交通工程机械和工程船舶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07〕46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做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编制、审批、考核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

为强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监察执法效能,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计划监察工作的要求,现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执法计划)编制、审批、考核办法如下:
一、执法计划编制分类、原则和上报内容
(一)执法计划编制的分类和原则
执法计划分为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编制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未设置分局的省局应同时编制月度执法计划。
省局执法计划和分局执法计划应相互衔接,避免省局和所属分局所编制的执法计划在监察内容和监察时间上的重复和脱节。
在监察内容上省局应侧重对分局监察业务的检查指导和考核,组织开展好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并适当开展重点监察;分局应侧重开展好重点监察并配合省局进行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二)执法计划的内容
1.三项监察的监察内容和监察对象
三项监察是指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重点监察。是指对监察区域内灾害严重的矿井和事故多发地区进行的监察。重点监察的主要内容是:煤矿企业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事故教训的吸取和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的落实情况;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冲击地压等灾害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等情况。
专项监察。是指对监察区域内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的单项或者多项专业性监察。专项监察的主要内容是:生产系统及生产能力、“一通三防”、防治水、建设项目“三同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及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等。
定期监察。是指根据监察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工作状况进行不同周期的监察。主要根据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性监督检查的情况,结合辖区煤矿特点,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内煤矿进行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监察对象和监察次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三项监察执法矿次的确定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有关规定,以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三项监察执法能力为基础,考虑辖区内煤矿数量、分布、灾害程度、生产规模和交通状况等因素,结合监察内容所需监察员数量(每次监察不能少于2人),科学合理确定。
3.工作日的确定
编制执法计划计算工作日时,可考虑扣除部分不参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相关人员,并应注明扣除人员的工作性质,但纳入计算监察人数的比例省局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5%,分局不得低于90%。年休假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1)总法定工作日的确定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监察员数量
(2)三项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三项监察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其他监察工作日-非监察工作日
三项监察工作日省局不得低于总法定工作日的15%,分局不得低于30%。
(3)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的确定
省局负责对产煤市(地、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检查指导次数及所需工作日由省局确定;分局负责对县(市、区、旗)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检查指导次数及所需工作日由分局确定。
(4)其他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主要按以下10项工作预计占用的工作日,其工作日按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前3年实际的统计平均工作日数测算。
①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考核、发证,中介机构资质认证、工作指导等;
③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④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⑤煤矿生产安全举报案件的核查;
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
⑦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上级机关组织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
⑧听证、复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等;
⑨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⑩机动监察工作日
(5)非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以下4项为非监察工作日,按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前3年实际的统计平均数测算。
①机关值班;
②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③病、事假;
④公务员法定年休假。
4.其他相关内容
辖区煤矿的基本情况、监察人员的构成情况、执法计划编制的详细内容、保证完成执法计划的措施和要求、相关表格。(详见附表1、2)
二、执法计划的审批
(一)省局年度执法计划报国家局审批;分局年度执法计划报省局审批;分局月度执法计划报省局备案。
(二)省局应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执法计划报国家局审批;分局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执法计划报省局审批。
(三)因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以及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调整与变更执法计划的,应报原审批(备案)机构审批(备案)。
三、执法计划的考核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严格执行上级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进行考核,确保执法计划的落实,努力提高监察执法效果。
(二)省局和分局应明确专门处(科)室和专门人员负责执法计划的编制、上报、统计和考核工作。
(三)省局应按照国家局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进行自查和考核,于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将前半年、上年度执法计划完成情况向国家局进行书面报告。国家局对省局执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四)省局和分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办法。省局每半年对分局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分局对月度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报省局。
(五)考核的主要内容
按照上级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进行考核,具体内容是:
1.量化考核的内容
(1)三项监察执法矿次及三项监察工作日的完成情况;
(2)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次数、工作日完成情况。
(3)其他监察执法工作日统计分析情况。
量化考核内容详见附表3。
2.非量化考核的内容
(1)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方式和指导内容的情况;
(2)执法文书制作情况;
(3)对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意见的情况、对煤矿企业提出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建议的情况;
(4)执法过错造成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5)本辖区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对煤矿的行政处罚情况。

附表:
1.  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辖区煤矿基本情况及监察人员统计表
2.  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 年执法工作计划统计表
3. 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 年执法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附表1
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辖区煤矿基本情况及监察人员统计表
单位(盖章)
局(分局)领导及处室(科室) 编制人数(人) 在册人数(人) 其中 煤矿企业性质 煤矿基本情况
监察人员数(人)
合计 小 计 其中:生产矿井 其中:建设矿井
局(分局)领导 个数(个) 生产能力(万吨/年) 个数(个) 生产能力(万吨/年) 小 计 其中:新建矿井 其中:改扩建矿井
办公室(综合科) 个数(个) 设计能力(万吨/年) 个数(个) 设计能力(万吨/年) 个数(个) 设计能力(万吨/年)





合 计
国有重点煤矿
国有地方煤矿
乡镇煤矿
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局(分局)领导及处室(科室)是指局(分局)领导及机关内所设置的所有部门。

附表2
  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 年执法计划统计表
单位(盖章)
项目内容 监察矿井数 监察矿次数 工作日(日) 备注
总法定工作日
非监察工作日 合计
机关值班
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病、事假
公务员法定年休假。
监察工作日 合计
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其他监察工作日 小计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煤矿三类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发证,中介机构认证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煤矿生产安全举报案件的核查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报告、治理
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上级机关组织联合执法
听证、复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等
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任务
机动监察工作日
三项监察 小计
重点监察
专项监察
定期监察
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3
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 年执法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
单 位 全年总监察工作日 其   中 全年三项监察执法矿次 其   中
三项监察工作日 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 其他监察工作日 重点监察 专项监察 定期监察
下达计划(日) 实际完成(日) 完成比例% 下达计划(日) 实际完成(日) 完成比例% 下达计划(日) 实际完成(日) 完成比例% 下达计划(日) 实际完成(日) 完成比例% 下达计划(矿次) 实际完成 (矿次) 完成比例% 下达计划(矿次) 实际完成 (矿次) 完成比例% 下达计划 (矿次) 实际完成(矿次) 完成比例% 下达计划 (矿次) 实际完成(矿次) 完成比例%
合计

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