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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当”杂议/熊利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15:56  浏览:96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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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当”杂议

熊利民


  官当,封建社会中官吏犯罪可以官品抵罪的制度。它最早见于南北朝时期的《陈律》,有“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的规定。唐律,则集官当之大成。凡官员犯徒罪、流罪的,均可以官品来抵罪。官品越高抵罪越多。一官不足当,可用另一官来补当,现任官不足当,可用历任之官追当。仍不够的,还可用免官、除名等来赎当。再有余罪的,就以钱来赎。总之,刑不上大夫。而且除名、丢官也只是暂时的,只要忠于皇上,过一段时间仍可重新做官。
  史载武则天时期,酷吏来俊臣爬上四品御史中丞后,因受贿,被劾“下狱当死”,武后念其忠心,“得不诛,免为民”。后复职五品殿丞,又因贪赃被贬为八品同州参军事,不久又得提拔,“暴纵自如”。按唐律,官吏受贿、贪赃是要重惩的,但官当网开一面,赃官暴吏自可为所欲为。正因为官当是维护整个地主阶级的法定特权,对皇帝和官僚有特殊保护作用,自隋唐起历代统治阶级都死抱住不放。直至清末法律制度改革,因时代潮流变了,官方刑法典才不得不忍痛割爱。当然,官当也不是毫无限制的。犯十恶大罪,斩无赦,这是万万不能官当的。而且,官当对封建国家机器来说,也是有利有弊,它常使朝纲混乱。有鉴于此,明太祖朱元璋惩前代法度纵驰之弊,治乱世,用重刑,官当也暂时丢一边去了。他创制的“庭杖法”,专治大臣。因户部侍?郭桓等人吞没官粮,被处死的官吏达数百人。朱元璋的历史功过自有公论,但他不搞官当,却是值得称道和今人借鉴的。
  温故而知新。官当作为一个封建特权法律制度,早已进了历史的垃圾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于1954年就写进了国家根本大法。解放初对张子善、刘青山特大贪污案的依法严惩,也曾令人鼓舞振奋。但由于封建意识的影响,加上十年浩劫的破坏,使执法部门官当遗风犹存。现实生活中,类似官当的名堂还真不少。一些“公仆”犯了罪,因为有官,可以用来抵罪。有用行政职务抵的,有用党内职务抵的,还有用党籍、代表资格抵的。美其名曰,严肃处理。殊不知,行政、纪律处分与追究刑事责任性质完全不同。个别的甚至使个障眼法,这儿撤了职,换个地方继续做官。这样七抵八当,罚不当罪。信手拈来二则,以资佐证。(一)某县外贸局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使国家损失数十万元,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处理结果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二)某省一厅局级干部因一再包庇犯罪的儿子,交待问题态度很差,最后是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反问一句,一个老百姓包庇犯罪,无乌纱帽可摘,又是如何处理呢?难怪一索贿数万元的某主任满不在乎地对提审的人说:“什么时候放我出去,能不能快一点”。他是认定了大不了用乌纱帽抵一下就了结了。
  官当遗风犹存,奥妙虽多,原因不外有三。其一,关系网在作怪。一些干部封建意识浓厚,人情、面子大于国法。由他们执掌一部分权力,人民是不放心的。其二,某些执法干部习惯于按领导人的意志办案,不自觉地搞起官当,还以为是依法办事。其三,某些宣传舆论部门法律意识淡薄,有意无意的把一些官当气味很浓的案件作为“严肃”查处的法制新闻报道,久而久之,人们也就不闻官当其恶了。当然,视官当为国粹的毕竟是极少数人。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是我们社会的主流。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下大力气整顿机关作风,每年都要依法查处一批大案要案。那位要求早点放出去的某主任也被判刑,暂时出不去了。这说明,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里,搞官当不得人心,没有市场。以权抵罪,以官当罪,姑息养奸,一旦激起公愤,迟早都要被绳之以法。
  官当虽是遗风,其对法制建设的危害性不可小视。建设法治国家这个系统工程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仆能否与官当旧的法律传统决裂。而官当延续千年,在短时间内要彻底摒弃决非易事。整顿干部作风,在一个时期重点抓一下,虽有必要,但非治本之举,说不定将来气候适宜,官当又会冒出来污染社会。
  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健全民主和法制,让一切权力在阳光下行使,坚决实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官当才难有市场可以招遥。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熊利民 2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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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擅自开发房地产项目补办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擅自开发房地产项目补办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后营字第35号

各军区、各军兵种联(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后,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近年来,在检查清理时,发现了一批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擅自开发房地产项目。为维护法规的严肃性,纠正和制止擅自开发房地产的行为,进一步加强军队房地产产权管理工作,经研究,对擅自开发项目限期予以补办报批手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核实擅自开发项目的有关情况。各大单位要按照《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逐项核实擅自开发单位、开发时间、利用土地数量、投资数量、开发所得收益和房屋使用等情况,审查所签开发协议(合同)书。凡不符合军委、总部有关规定的协议(合同),要重新签订;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要按实际情况修改协议(合同);未签订协议(合同)的要抓紧补签。开发单位已撤销的,由项目接收单位负责履行有关报批手续;已随企业移交地方的开发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要提交完整的文件、材料。凡请示补办审批手续的项目,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开发单位的检查报告;

(二)项目的详细说明;

(三)开发单位与地方签订的开发协议(合同)书;

(四)开发项目平面图及位置图;

(五)有偿转让和换建项目,应附经费使用情况表,包括项目、数量、金额等;合作建房项目,应附所建房屋的决算书(未完工的报预算书)及房屋使用情况说明;

(六)大单位的处理意见。

三、要区分责任核定上缴经费。擅自开发项目在补办手续时,必须按要求缴纳土地转让费、管理费。经费收取标准是:属于越权审批的项目,总部除按《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收缴20%的土地转让费外,由大单位越权批准的,大单位应收的8%土地管理费全部收归总部;由军级以下单位越权批准的,将大单位应收土地管理费的50%收归总部。未履行任何报批手续的项目,总部按28%收取土地转让费,大单位再按8%收取该单位的土地管理费。

四、要进一步严格军队房地产的开发利用管理。军队空余房地产的开发利用必须统一掌握、严格管理、规范程序、有序进行。今后,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对出售、出租、兴办经济实体等经营性开发要坚决禁止;对国家、地方政府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军队房地产的,要给予配合;对有利于改善营区住用条件、提高营区环境质量、完善配套设施的项目,要积极支持;对解决部队家属住房的项目,要与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相接轨,加快干部住房建设步伐。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对清理发现的擅自开发项目,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照规定给予处理,坚决制止擅自开发的违法违纪行为,努力提高军队房地产的管理水平。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结合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并于1999年6月30日前完成补办手续工作。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印发《中山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5]53号 印发《中山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中山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及《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办及民办中小学(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中学)中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中小学教师进行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素质以及教育科研能力的培训或进修。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理论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现代教育技术与其他学科的知识整合、应用;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国内外教育教学改革信息等。 第四条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中小学应保障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配套政策,筹措和管理市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建设和选定市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并对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检查、督导、评估和奖惩。 第六条 各镇区在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本镇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计划,落实和管理本镇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指导所属学校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建设本镇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基地。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坚持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因地制宜、注重质量和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新任教师培训、教师职务培训、骨干教师培训、需求培训和学历进修。 新任教师培训是指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为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培训。 教师职务培训是指教师为适应岗位要求,更好履行岗位职责而进行的培训。 骨干教师培训是指对综合素质较高、教育教学能力较强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培养要求进行的培训,以及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 需求培训是指根据不同时期中小学教学和教育管理实际需要而开展的各类培训。 学历进修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进修。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业余、自学和短期培训为主,采取面授、函授、远程教育、自学等形式,运用授课、研讨、座谈、观摩、考察等方法,实施多元、开放、互动的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每5年为一个周期。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教师职务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每年不少于48学时,周期累计不少于240学时。在一个周期内参加学历进修的,可免参加同期教师职务培训。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建设。 市教师进修学校是市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在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各类高等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中选定我市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第十三条 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册用于记录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所完成的学时和考核(考试)学分,是中小学教师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唯一有效证明。 未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验证的学时和学分无效。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采取以政府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办法解决。具体经费来源包括:每年从教育事业费中按不低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2%和教育费附加中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从地方筹集的教育基金和学校勤工俭学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 市财政局每年应根据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教师培训计划,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市级以上(含市级)中小学校校长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培训,以及学历进修奖励。 市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五条 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新任教师培训、教师职务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的费用,原则上由各级政府负担;学历进修的费用由教师个人承担,教师所在学校和学校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民办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经费由办学者负责。 第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参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且学年内培训时间连续不超过30日的中小学教师,其培训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标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学年内培训时间连续超过30日的,其培训期间的固定工资不变,浮动工资由所在学校根据其制定的浮动工资分配方案确定,学费、旅差费支付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为保证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市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应考虑解决教师的工学矛盾,适当增配教师进修编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评价制度和考核制度,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教育督导机构要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纳入教育督导工作,定期检查、督导和评估。 第十九条 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激励和约束机制 。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和成绩作为聘用、学年度考核、评优的依据之一。培训考核(考试)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考试),不能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或未达到规定学分的中小学教师,不得参加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学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新任教师不能转正定级。 培训考核(考试)不合格或在考核(考试)中弄虚作假的,继续教育费用全部由本人负担。 第二十条 对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积极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或组织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学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拒不安排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单位和个人,学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由所属镇政府(区办事处)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各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