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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治理/袁彬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43:31  浏览:88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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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9月25日至27日,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主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大学法学院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承办的2012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河南省郑州市举行。与会代表针对食品安全的刑法治理问题,进行了重点研讨。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适用问题

(一)普通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适用

有论者探讨了食品安全犯罪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内涵,认为要准确判定“足以造成”,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判定基础,采用事前判断和事后判断有机结合的“瞻前顾后”的判断方法,并以科学法则为标准;同时还应注意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的属性、实行程度,以及该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实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

有论者讨论了食品与药品的区别标准问题,认为在规范层面,是否“以治疗为目的”是区分食品和药品的唯一标准。

也有论者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犯罪,罪名适用不统一;以“口袋罪”方式确定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类罪名适用较少等缺陷。同时,食品安全犯罪领域容易出现民意或者是社会效果绑架法意的情况,导致司法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丧失,出现为平怒而释法尤其是为结果释法、为重刑而定罪的情形。

还有论者认为,只有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才能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但对婴幼儿的主食食品应有所例外,对专供婴幼儿食用特别是作为主食的食品不需要作这一限制,仍应采用“含有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要求。

(二)地沟油的司法定性

地沟油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司法在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对此,有论者认为,“地沟油”犯罪必须是将“地沟油”作为“食用油”予以生产、销售,地沟油来源于“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三类非食品原料。关于地沟油犯罪的罪过,在生产环节,其明知的内容包括明知油品来源为“地沟油”和明知油品被生产为“食用油”。在销售环节,要求行为人对于“食用油”是否属于“地沟油”必须存在主观上的概然性故意。

也有论者认为,对“地沟油”的鉴定和判断不应以是否具备相应鉴定报告为标准,而应当结合有关材料来源、加工工艺和加工过程等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

(三)食品渎职犯罪的司法适用

有论者认为,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的罪名确立为“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与“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更为合理,也更加符合依据罪状确定罪名的基本要求。在司法适用上,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起源及其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密切联系看,不应否定“食品监管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法条竞合关系,对此应依据特别法条优先适用原则处理。在追诉标准上,对“食品监管渎职罪”可参照“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追诉。

也有论者认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属于监督过失类犯罪,其行为人的主观预见对象包括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对于被监督者的行为需要具体预见,而对于最终的危害后果,只要抽象、模糊的预见即可。

还有论者认为,从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出发,刑法应明确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具有受贿行为的,以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并罚。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立法理念

有论者认为,中国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国晚近的食品安全刑事立法具有刑法介入时间呈提前之势、刑法介入范围呈扩展之势和刑法介入力度呈趋严之势的特点。改进中国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应当注意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平衡,从“厉而不严”走向“严而不厉”,同时反思立法技术并注重司法解释,实行真正的附属刑法与刑法典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也有论者认为,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规定较之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法网还不够严密,不能完全适应我国预防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需求,包括刑法保护范围过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过于单一,主观方面只限于故意;刑罚设置不合理,罚金刑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没有设置资格刑,应用“生产、经营”代替“生产、销售”,增设食品安全犯罪过失犯,完善罚金刑,增设资格刑。

还有论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应树立贯彻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加强立法的拟制性、扩大食品犯罪打击范围的理念。具体而言,应将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罪由具体危险犯修改为抽象危险犯;修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将违法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帮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增设持有型犯罪;完善食品监管渎职罪。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制度完善

有论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存在刑法保护滞后、即成式犯罪构成模式被其他犯罪构成模式代替和遗漏了对运输、储藏等预备行为处罚等缺陷。立足于食品犯罪的实际以及遏制食品犯罪刑事政策的需要,我国刑法对食品链的规制仍存在一定局限,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1)加强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积极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2)调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客体的立法,将其规定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3)拓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范围:一是行为形式的拓展,将非法存储、持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的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规制范围;二是行为类型的拓展,将生产、销售毒害的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增设为专门的罪名。此外,也应将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纳入食品安全犯罪的范围。

也有论者认为,现行刑法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存在犯罪归属体系分类不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客体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应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从刑法典分则第三章调至第二章;主观罪过范围较小,应增设食品安全犯罪的过失类型;同时,应协调刑法与食品安全法之间的关系,扩大食品安全犯罪调整范围。

还有论者认为,从刑法基本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将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化大有裨益,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是刑法条文可操作性的迫切需求。在具体操作上,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例,可以比照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模式,在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后增加一款,规定协助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完善

有论者认为,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设置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罚金刑设置不合理,罚金数额不确定,未区分自然人和单位犯罪的罚金幅度;资格刑的缺失。为此,我国应适当调整罚金刑的数额与范围,同时对食品安全犯罪引入资格刑,并增设违反缺陷食品召回制度的刑法规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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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佛府[2003]38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试行2年,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反映。


二○○三年四月三日

 

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后的新发展,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我市公路建设步伐,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规范“贷款修路,收费还贷”行为,建立新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本市实施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是指在本市进行路桥收费站整合时,为规范原有路桥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改变后的收费行为,对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每年一次性收取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对外地进入本市的机动车辆,在市周边各出口处收费站以及高速公路佛山段各出口处代征收费点,按次征收车辆路桥通行费(次票)。
  征收的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 票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全市原有己发生路桥收费项目的贷款和投资。
第三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全市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征费工作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各区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的具体征收工作由各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年票及次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每年收支情况应于翌年第一季度内报市交通、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及时做好车辆路桥通行费的征收和缴拨工作。
第四条 对本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征收,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市公路局和市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设在各地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点代收;对非本市籍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次票的征收,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经省批准的收费站(点)和高速公路佛山段出口处收费代征点按次征收。除省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免征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
  市交通、物价、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实施,市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年票和次票缴纳情况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征收稽查工作,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五条 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市机动车辆缴纳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的审查工作。在路检路查及办理机动车辆年审、新车入户、车辆报废、外地车迁入等手续时检查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缴纳情况,对未缴纳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的本市机动车辆可移送交通部门处理或责令车主补缴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市财政、税务、审计、物价、交通、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和次票)收费标准如下:


分类
车 型
非营运车辆年票标准

(元/辆)
营运车辆年票标准(元/辆)
非本市籍车辆次票标准

(元/辆)

一类车
二轮摩托车
60

2

二类车
7座以下私人小型客车
840
1800
10

9座以下小车、机动三轮车
960

9座以上20座以下(含20座)小(客)车

2吨(含2吨)以下货车

三类车
21座(含21座)至50座客车
1920
3600
20

2吨至5吨(含5吨)货车

四类车
大型专用货车
2880
5400
30

5吨至15吨(含15吨)货车

五类车
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2640
7200
50

其他
出租的士

600
10

公共汽车
20



第八条 本市机动车辆必须在每年办理年审手续前缴纳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专业运输单位营运车辆可选择分批(不超过两批)缴纳的办法,但每批都必须提前一个月办理。
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或车辆报废,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从当月起缴纳或者停止缴纳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
  已缴纳当年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的本市机动车辆在改装、换牌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缴费点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对已缴纳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的车辆,应当开具与车牌号码、类别相一致的发票(已缴费凭据正、副本) 给车主。车主应将已缴费凭据的正本粘贴在机动车车头显眼处,副本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条 长期在本市辖区内行驶的外地机动车辆(包括车主是本市户籍身份的外地机动车辆)或行驶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一次性缴纳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经常出入市区的外地机动车辆,可以选择缴纳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或者按次缴费通行。次票当日有效。
第十一条 军车及执行任务的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查队标牌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殡葬车、执行紧急救灾抢险任务的车辆免费通行。
第十二条 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缴费票证售出后,不予退换。缴费凭证如有遗失,车主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持《机动车行驶证》和缴费发票到原缴费点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准后,给予补票;次票遗失不补,必须自行到收费站点重新补缴。
第十三条 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缴费凭据(正、副本)及次票凭据,任何人不得转借、冒用和伪造。
第十四条 征收次票通行费的收费站(点)应悬挂《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收费站(点)名称和审批机关、收费标准、收费员工证号及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五条 市交通、物价、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收费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车辆路桥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及贷款偿还情况。还清贷款后,应当停止征收车辆路桥通行费。
第十六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征稽执法人员有权对市辖各区的停车场、车站、码头和经过收费站(点)出入口的车辆进行车辆路桥通行费缴纳情况的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交通征稽执法人员的检查。
  对没有缴纳车辆路桥通行费的车辆,交通征稽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或者影响交通畅通的,可以责令驾驶人员到指定地点或将车辆拖离缴费通道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方可驶离。
第十七条 交通征稽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带《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相应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缴纳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的,责令其补缴全年的车辆路桥通行费,并从应缴日起按日加收全年费额2‰的滞纳金。
(二)凡已进入本市辖区内行驶的外地机动车辆,凭当日次票离开本市。不按规定缴纳当日车辆路桥次票通行费的,除责令其补缴外,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条例》并处以应交票款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转借、冒用、使用伪造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正、副本)以及次票缴费凭证的,除责令其补缴规定费额外,并移交公安机关,视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交通行政稽查执法人员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视其情节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收费单位违反规定征收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及次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及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站(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佛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三年四月三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陇南市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6〕8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陇南市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陇南市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









陇南市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防止农业重大植物生物灾害的发生、蔓延及危害,确保在发生重大农业生物灾害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采取应急控制措施,保障我市农业生产及环境安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建立依法、科学的农业生物灾害控制机制。使生物灾害控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按照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分级控制的原则,建立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做好技术、物资、资金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根据农业植物生物灾害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切实做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及环境安全,保护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其他植物检疫法规,并按国际植物保护及植物检疫有关协议、标准、原则进行编制。

1.4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市内可以预见的国家禁止入境的一类、二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甘肃省补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生危险性有害生物等突发性植物疫情,以及小麦条锈病、二代粘虫、蝗虫、田鼠等重大农业植物生物灾害。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研究决定本辖区内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总指挥),成员由政府农业、财政、民政、公安、交通、科技、宣传、上商、通讯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指挥部)设立办公室,挂靠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预案及本辖区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的日常工作。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植检机构要做好本辖区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控制等相关技术研究工作。

2.2应急组织体系

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农业、财政、民政、公安、交通、科技、宣传、工商、通讯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发生重大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时,市、县(区)人民政府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预案;各级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农业部门负责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传播途径调查和封锁、控制、扑灭等应急防治工作;财政部门做好重大病虫害应急控制经费安排;民政部门做好受灾农户的生活安排;上商部门做好物资供应的市场监管工作;交通部门保障灾害控制物资顺利运输及配合做好生物灾害封锁工作;科技部门做好生物灾害控制科学技术研究方面的立项工作;宣传部门及时宣传生物灾害控制工作及普及有关知识;通讯部门负责保障应急控制通讯顺畅。

2.3应急联动机制

发生重大农业生物灾害时,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启动该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严格执行疫情的监测、预警、报告、决策、处理制度。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发动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与协作,落实好各项应急措施,统一联防联动,切实做好对重大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以及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监测系统,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植保、植检机构要及时收集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农业植物生物灾害信息,应在本行政辖区设立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监测点,按早发现、年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检疫危险性有害生物及重大生物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和严密监控。

严格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监测制度。各级农业部门所属植保、植检机构要坚持开展病虫害监测工作,特别要做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生危险性有害生物、气流传播的植物病害、迁飞性害虫和蝗虫、鼠害等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工作,多渠道收集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发生信息,及时分析预测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发生趋势。

严格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情况报告制度。县(区)病虫测报机构监测的迁飞性害虫、流行性病害数据每5天内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发现农业植物检疫性、新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或蝗虫群集、鼠害异常情况时,2天内县(区)农业部门所属植保植检站要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植保植检机构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植保植检站接到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报告后,须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情况和鉴定有害生物样本,3天内完成风险分析,并报告当地政府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2预警

市、县(区)农业部门及所属的植保植检站在发现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并进行风险分析,报告当地政府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按本预案确定的生物灾害预警级别启动预警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迅速落实应急控制措施,开展灾害控制工作。

重大病虫害预警应以文件形式传达,仅在特殊或非常紧急的情况下可以先以传真或电话传达,后补发正式书面文件。预警机制启动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植保植检站为第一响应队伍。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疫情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各级植保植检机构,完善技术指导系统,配备相关信息传递设备,加强对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建立行政、技术推广、科研相结合机制,使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信息传递与反馈及时、高效、便捷,并达到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应急指挥有力。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根据其发生种类、发生范围、危害严重程度分为四个预警级别:

一般(Ⅳ级)生物灾害预警:在境内已有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为害面积占种植面积15%以下;或小麦条锈病预计发生35%以下或二代粘虫等重大病虫害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15%以下;或发生蝗虫亩虫量达3万头;或30%农田出现田鼠捕获率达20%的鼠害。对农业生产和环境安全构成一定威胁,造成一定危害。

较重(Ⅲ级)生物灾害预警:在3个县(区)范围发生境内未发生过的国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为害;或小麦条锈病预计发生35-50%;或二代粘虫等重大病虫害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15-35%;或发生蝗虫亩虫量达5万头,虫源地面积达10万亩;或30%农田出现田鼠捕获率,达30%的鼠害。对农业生产和环境安全构成较严重威胁,造成较严重危害。

严重(Ⅱ级)生物灾害预警:在3个以上县(区)范围发生国家禁止进境二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小麦条锈病预计发生50-70%,或二代粘虫等重大病虫害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35-50%;或发生蝗虫亩虫量达7万头;或40%农田出现田鼠捕获率达30%的鼠害。对农业生产和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危害。

特别严重(I级)生物灾害预警:在1个县(区)以上发生国家禁止进境一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或发生在国内有较重危害记录、在省内未有发生记录的国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或小麦条锈病预计发生70%以上,或二代粘虫等重大病虫害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50%以上;或发生蝗虫亩虫量达10万头以上;或5 0%农田出现田鼠捕获率达30%的鼠害;或发现人鼠共发流行病。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环境安全构成特别严重威胁,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危及人类健康或生命安全。农业植物生物灾害预警级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进行鉴定和风险分析报告确定,并通报当地相关部门和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发生轻重按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四级响应

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确认并发出病虫灾害Ⅳ级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四级响应;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制定控制或扑灭工作方案,组织农业行政及技术人员采取控制或扑灭措施;并将灾害发生和控制结果上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做好启动三级预案响应准备。

4.1.2三级响应

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确认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出农业植物生物灾害三级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三级响应。在应急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时,县(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区)相关部门开展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划定灾害区域,制定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方案,组织农业行政及技术人员采取控制或扑灭措施;县(区)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并做好启动预案二级响应准备。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控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并组织调查灾害发生情况。

4.1.3二级响应

根据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确认,并报告市政府发出农业灾害二级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二级响应。在应急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时,市政府立即组织协调各县(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开展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划定灾害区域,制定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方案,组织农业行政及技术人员采取控制或扑灭措施;市级其他相关部门按预案要求配合做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市人民政府部署,认真落实本区域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并做好启动预案一级响应准备。

4.1.4一级响应

根据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确认,报告市政府发出农业植物生物灾害I级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一级响应,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应急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时,市政府立即通知发生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的县(区)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县(区)做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制定全市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方案,组织农业行政及技术人员采取控制或扑灭措施;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市政府部署,认真落实本区域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 如发现人鼠共患流行病时,同时启动《陇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疫情信息系统。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农业植物生物灾害信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情况进行分析,并及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内部通报农业植物有害生物灾害情况。农业植物生物灾害信息传递应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县(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以后,要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各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合作,积极做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或扑灭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方案并立即实施,负责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以及应急封锁、控制、扑灭所需的经费和药械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组织力量封锁控制或扑灭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同时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对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专项资金及时到位, 民政、公安、交通、科技、宣传、工商、通讯等有关部门以及应急防治指挥部的其他成员单位,应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相关工作。

4.3.2扩大应急

在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发生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以后,如果仍不能有效控制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请示提高农业植物生物灾害预警级别,并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以确保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得到彻底的控制,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更加严重的经济损失。

4.4指挥与协调

在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发生区,立即建立以该级行政区域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由该级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当地的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或扑灭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开展工作。

4.5新闻报道

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大多数属国家机密或秘密,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的报道,应该在遵守国家保密法的前提下,必须首先征得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允许,信息来源必须是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应该本着保密和宣传教育的原则,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避免给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

4.6应急结束

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结束应急响应书面申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情况进行评估,如确认达到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标准后,同意当地人民政府结束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后重建及恢复生产给予经费及物资救助,实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或扑灭措施造成的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损失及征用劳务、物资等,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估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农业主管部门及所属的业务机构,做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处理现场清理工作和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做好种子、苗木、农药、化肥调运协调工作。

5.2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受灾户的救助工作。

5.3调查和总结

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结束后,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应急防治效果、灾后损失,建立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档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实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本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应急响应的联络人和联系电话;一级应急响应生效时,各级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应设立值班制度,安排人员值班,每3天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一次灾害情况。

6.2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区)两级都要组建以农业行政管理人员和植保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队伍。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应急控制队伍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为应急预案的启动提供强大、高素质的应急队伍保障。在启动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应急预案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等社会各界力量的作用。三、四级响应启动时由县(区)、乡镇级人民政府指挥并组建应急防治专业队伍;一、二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指挥,县(区)、乡镇级人民政府组建应急防治专业队伍。

6.3交通运输保障

在发生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时,根据有关法律对植物检疫危险性疫情实施封锁措施的要求,上报省政府批准在主要交通要道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对过往车辆装载的货物及其运输路线进行检查,发现携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则必须经过检疫除害处理后方可放行,防止疫区疫情扩散蔓延。

6.4物资保障

市、县(区)两级建立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物资储备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严重发生区,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该及时调拨救助物资,保证当地受灾农民生活,并帮助灾农重建或恢复农业生产。有关部门要加强区域内市场物价监督管理,避免不法商人哄抬物价,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6.5经费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都要设立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储备金各1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的应急控制工作。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在应急状态时,财政部门应保证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应急响应启动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6.6社会动员保障

在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发生区,通过宣传、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的发生、危害、防治等措施向农民群众进行广泛宣传,积极调动农民群众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的积极主动性,为开展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的联防联治奠定群众基础。

6.7技术储备与保障

在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区要调集本地农业植物保护技术骨干力量,必要时申请省和国家组织技术顾问小组加强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为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8医疗卫生保障

优先选用高效、低毒、安全的农药;应急专业队伍实施应急防治时应严格按农药安全使用技术规程操作;田鼠应急响应,并伴有人鼠共患流行病出现时,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7.宣传、培训

7.1公众宣传教育

县(区)人民政府应该向社会公开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报警机构和电话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制作VCD光盘、印发宣传资料等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法律法规及控制技术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法规意识及支持和参与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的自觉性。

7.2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对植物保护技术人员和专职植物检疫员的岗前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专职植物检疫员持证上岗,上岗后进行定期培训以更新业务知识和技术。

8.附则

8.1预案管理

预案的修订与完善,由市农牧局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修订与完善。

8.2监督检查与奖惩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主体,对本级相应的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每3年组织进行一次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工作先进评选活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对于启动应急预案后实施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尤其是因此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做出行政处罚。

8.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陇南市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

联系人:陈晓云 陈宏 联系电话:8213001。

根据本预案,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可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