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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的职责范围和启用印章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7:44:55  浏览:81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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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的职责范围和启用印章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的职责范围和启用印章的通知

1987年11月24日,1987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我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已于1987年3月31日正式成立,从12月1日起开始办公,现将《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的职责范围》发给你们,今后有关交通运输审判工作,请与我院交通运输审判庭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印章,从即日起正式启用。印模附后。(略)

附: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的职责范围
一、审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和各高级人民法院移送的重大、疑难的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的上诉案件。
三、审理经本院终审的海事、海商、铁路运输方面的再审案件。
四、处理当事人不服各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裁定或复查处理的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案件的申诉和来信来访。
五、监督各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有关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的审判工作。
六、负责指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跨海域、铁路局的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的案件管辖。
七、协调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帮助其解决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对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的审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选编案例,指导审判实践。
九、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交通运输审判庭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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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舟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舟山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发[2005]35号)精神,将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调整为副县处级事业单位,同时挂舟山海员就业服务中心牌子,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归口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管理。不再保留市劳动力交流中心、市失业职工管理中心。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就业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制定相应政策和实施办法;编制全市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统筹管理全市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负责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城乡统筹就业政策及规划。

(三)研究制定全市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划。

(四)承办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和公民出境就业工作。

(五)负责制定失业保险政策;负责失业保险扩面及基金征缴、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筹措和管理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

(六)负责海员就业、培训和外派海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参与做好海员基地建设工作。

(七)负责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工作。

(八)组织实施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它培训;组织实施劳动力预备制度。

(九)指导各县(区)做好劳动就业管理服务工作。

(十)承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局内部的协调工作;负责文秘、信息等工作;负责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和维护工作;负责局后勤保障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负责全市就业服务系统各项经费预决算、财务管理等工作;拟定就业经费和促进再就业资金补助的管理使用办法。

(三)就业指导科

负责公共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工作;负责举办劳动力交流会;负责招工录用备案和劳动合同备案;负责就业岗位搜集开发、再就业援助;负责制定城镇再就业扶持政策;负责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的登记、审核、发证等工作。

(四)农村劳动力管理科

负责拟订渔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政策;负责城乡统筹就业工作;负责享受扶持政策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市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负责外国籍人员入境在舟山就业及台港澳人员在舟山就业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公民出境就业服务工作;负责劳动力资源调研等。

(五)失业保险科

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定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发展规划、失业保险改革方案等工作;负责制定失业保险工作年度计划;负责失业保险扩面及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负责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指导县(区)失业保险工作。

(六)综合管理科

负责民间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场内外职业中介监督;负责民间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的核准工作;负责境内劳动力输入输出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分析。

三、舟山海员就业服务中心

舟山海员就业服务中心职能:负责做好海员就业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海员招收、海员培训、海员外派三个网络的建立和运作管理工作;参与做好海员基地建设工作;负责海员就业市场调研、开发,拟定海员就业等优惠政策,拓宽海员就业渠道;负责做好海员就业培训和海员输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建立海员人力资源库;规范各船员中介公司中介行为;负责做大做强海员管理公司;负责指导县(区)海员管理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舟山海员就业服务中心)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29日

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

财库[200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按照国务院同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确定的目标,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做好反腐


败抓源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办发〔2003〕4号)要求,为


保证地方财政改革按照我国公共财政框架的发展要求,向制度化、规范化的方


向发展,积极促进地方财政部门实行的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转


轨,现就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


2000年以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已经实施3年,成效显著,


正在顺利、平稳、扎实地向前推进。为确保实现“十五”期间全面实行财政国


库管理制度改革,各地财政部门要继续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工作中


要进一步提高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党中


央、国务院确定的改革部署上来;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


职能定位要求,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为主线,建立我国现代国库制度;要在各


级党政领导下,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


框架,增收节支,提高财政资金安全性、有效性,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的


重要措施来抓,切实加强和改善对改革工作的领导,保证工作的协调性和一致


性,为建立我国现代国库制度提供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保障。


二、切实做好改革工作的规划和部署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都要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


度。各地财政部门在推进改革中,应当制定科学可行的工作规划,明确阶段性


目标、工作措施、督查与考核办法等。2003年,省级都要实施财政国库管


理制度改革试点,要有一半左右的地市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条


件的地方应当积极向县级推进。2004年,省级要进一步深化、规范和完善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地市级都要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


级大多数都要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并积极向乡(镇)一级推进。


根据县、乡(镇)级政府的特点,国库集中支付应当以财政直接支付为主要支


付方式。2005年,各级财政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同意的《方案》的统一要


求和部署,全面推行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三、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推动和指导


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指导和推动下级财政部门搞好改革,特别是省级


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指导和推动本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


作。指导和推动工作的重点,是按照国务院同意的《方案》的原则,指导下级


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搞好改革政策宣传,全面做好改革


试点的准备以及信息系统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


四、加强对改革工作的考核与督查


2003年起,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地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


作的督查。各省要制定适合本地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工作进展的考核与督查办


法,并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要通过考核与督查,有效推进本地财政国库


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国库存款计付利息之后,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


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存款计付利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2〕62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节俭高效的原则,安排好财政


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所需的经费开支。


五、切实做好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转轨工作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出台之前,一些地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探索,


对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会计监督以及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起到了积


极作用。为了保证财政预算执行制度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在积极推进财政国库


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当妥善做好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转轨


工作。省级、地市级和财政收支规模较大的县级已经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应


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进行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转轨。转


轨的具体方式,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会计集中核算向国


库集中收付制度转化等做法。


200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