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44:06  浏览:90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2月3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它履行职责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新的主席团为止。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至十一人组成。
主席团成员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由新一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本级人民政府的职务。
第五条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副主席。
主席团常务主席、民族乡常务副主席,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提名,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合在主席团成员中提名,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主席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常务副主席候选人数应多一人,
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选举主席团常务主席、民族乡常务副主席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持会议。
新一届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的时候,在主席团常务主席选举产生以前,由上届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在新一届主席团成员中推选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
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
(五)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视察;
(六)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接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七)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根据乡长、镇长的提名,决定副乡长、副镇长的个别任免,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九)受理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在常务主席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主席团成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民族乡主席团常务主席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常务副主席履行常务主席职责。
在乡长、镇长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副乡长、副镇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十)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通告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主持选区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
(十一)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下届当选代表和本届补选代表的资格,予以公告,分别向下届和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十二)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十三)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做好主席团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根据主席团会议的议题和主席团的职责组织调查研究;
(四)检查督促主席团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五)督促有关承办单位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六)了解代表活动情况,总结交流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的经验;
(七)接待处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八)办理主席团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主席团决定问题,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根据需要,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立办公室,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活动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未建立乡级财政的乡、民族乡、镇,由县级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8月26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1993年12月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政发[2006]34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日






襄樊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推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要遵照法律、法规,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语言文字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工商、城管、公安、文化、民政、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做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或在公共场合的正式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国家机关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公文、印章、标语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第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 下列活动应当以普通话作为基本工作用语: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播音、主持、采访等;

(二)国家公务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外事活动、执行公务时;

(三)公共服务行业对公众服务;

(四)影视片(不含地方戏剧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舞台艺术表演(艺术形式和剧情特殊需要除外);

(五)展览馆、纪念馆解说员的解说;

(六)旅游部门的导游;

(七)运动会、讲演会等大型活动。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川河流等地名标志、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和路名、街名、企事业单位名称,建筑物名称以及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公共场所的各类设施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并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

公共场所的题词、题字和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企业名称牌匾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

第八条 广告用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如因特殊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采用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

第九条 下列情况应使用规范汉字:

(一)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二)出版物和公文用字;

(三)影视屏幕及舞台字幕用字;

(四)广告、路牌、招牌、标牌、标语等用字;

(五)本市商品的包装、说明书和未注册商标用字;

(六)运动会、讲演会等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示意性文字;

(七)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称用字。

第十条 社会用字需用汉语拼音标注的,应在汉字下标注,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用汉语拼音拼写普通话以词为拼写单位。

第十一条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时,应执行下列标准:

(一)汉字依照国家1986年发表的《简化字总表》,1988年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1955年发表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

(二)印刷体汉字字形依照1988年颁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

(三)标点符号的使用,依照国家1995年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

(四)出版物上的数字使用,依照国家1995年公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五)使用汉语拼音,应遵守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并符合国家1996年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六)普通话异读词的读音、标音,依照国家1985年公布的《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

第十二条 社会用字不得使用下列汉字:

(一)已经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经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型;

(三)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四)已经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

(五)有损社会文化环境,带有不良文化倾向的用字;

(六)错别字、残缺字;

第十三条 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的相关人员,应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获得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在新录(聘)用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相关人员时,应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普通话水平测试由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完成,并对测试合格人员发放由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中心核准颁发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有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出版单位以及公共服务行业不遵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二)商号、店名、企业名称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用字不符合国家规范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三)广告用语用字不符合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发布;

(四)商标、商品的包装及说明、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不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销售。

第十六条 妨碍语言文字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通知

全国妇联


〔2000〕12号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最近,江泽民总书记在广东考察工作时,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重要思想。目前,一个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热潮正在全国兴起。为进一步推动各级妇联学习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三个代表”论述的重大意义
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高屋建瓴,总揽全局,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很强的理论性、实践性、针对性,是站在世纪交替的历史高度,着眼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全局,继承历史,立足现实,前瞻未来所作的精辟论断;是深入总结我们党近八十年的历史经验、深入思考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历史经验、紧密联系党面临的形势任务作出的科学结论;是对党的性质、宗旨和历史任务的新概括,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新发展,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新要求,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伟大纲领。妇联作为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必须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妇女工作的行动指南。各级妇联要深刻理解并准确把握“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要从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的高度,从代表和维护妇女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所蕴含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指导意义。
二、真正把“三个代表”要求贯穿于妇联各项工作
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重在落实,重在实效。各级妇联必须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促进中华民族的先进文化,有利于真正体现和代表广大妇女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衡量和检验妇联工作的标准。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准确把握妇女工作的发展方向,跟上时代的前进步伐,调整完善妇联组织的工作思路。要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方针,进一步深化“双学双比”、“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创建”三大主体活动,全面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女性素质工程”、“巾帼科技致富工程”、“家庭文明工程”,努力提高妇女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一代女性。当前特别是要针对妇女的思想状况,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妇女排忧解难、解疑释惑,进一步调动妇女参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妇联的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领导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妇女工作队伍,为实现党的“三个代表”作出新的贡献。
三、切实加强对“三个代表”学习的组织领导认真学习领会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做好新时期妇女工作的重要前提。
各级妇联要把组织广大干部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一件大事,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妥善安排,精心组织,力求实效。各级妇联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通过举办党委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带动广大妇女干部的学习活动。各级妇女干部院校应将“三个代表”内容纳入妇联干部岗位培训课程之中,搞好相应教学内容的调整充实和师资力量的选配工作。对在职干部要以自学为主,同时辅之以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学习辅导和研讨活动。要把学习任务真正落实到妇联基层组织,上一级妇联要加强对基层妇联的指导和帮助。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坚持学习与思考的统一,学习与搞好“三讲”教育的统一,学习与提高妇联干部队伍素质的统一。要引导广大妇联干部在学习中,紧密结合国内外形势复杂而深刻的新变化,紧密结合我国生产力的最新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最新变革,紧密结合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群众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的新要求,紧密结合妇女工作的发展趋势和妇联干部队伍的现状特点,深入分析党的建设和妇女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深入思考如何更好地坚持“三个代表”的问题,增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要求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不断开创妇女工作的新局面。
全国妇联
200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