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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无锡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14:26  浏览:97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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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无锡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无锡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07〕8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无锡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苏政发〔2007〕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江苏省无锡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无锡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地方特色突出。
  二、你省及无锡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在充分研究传统历史文化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历史文化街区等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无锡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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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推进散装水泥的发展,防止环境污染,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区)经济(工交)委员会(或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
各县级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业务上受市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收取、管理和使用扶持散装水泥推广费(以下简称扶散费);
(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组织推广应用发展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生产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经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具备自动吸尘、计量准确、配套齐全的散装水泥发放、运输设施。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发放散装水泥的能力应当达到其生产能力的70%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含生产线)发放散装水泥能力应当达到100%,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
予批准建设。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散装水泥加工使用设施、设备方可参加本市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投标。
第七条 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其他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60%。
以水泥为主要生产原料的混凝土搅拌站和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其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100%。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按每吨3元的标准缴纳扶散费;出口的袋装水泥,免缴扶散费。
水泥使用单位达不到散装水泥使用率的,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扶散费20元。因工程建设须使用特种水泥的,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准,其使用的袋装特种水泥,免缴扶散费。
销售和使用散装水泥免征扶散费。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泥生产企业应当缴纳的扶散费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乡镇水泥生产企业应当缴纳的扶散费由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收取。上述收缴费用的60%,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投放于上缴费用的水泥生产企业,专款用于企业散装水泥设施建设,由各级散装水泥管
理机构监督使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开工报告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水泥计划用量每吨20元预缴扶散费。施工单位包工包料的,扶散费由施工单位缴纳。工程开工后,达到散装水泥使用率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将扶散费予以退还;未达到规定的散装水泥使用率,其不
足部分的扶散费不予退还。不按规定预缴扶散费的,建设部门不予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一条 扶散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在同级财政专户储存。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严格财务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严格遵守财务及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摊派和挪用扶散费。
第十二条 扶散费主要用于:
(一)水泥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建设、购置散装水泥设施;
(二)研制开发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三)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
(四)奖励在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和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管理经费开支。
第十三条 对以扶散费形成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县级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水泥生产、使用企业收缴、管理、使用扶散费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规定处理。
对拒不缴纳扶散费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缴。
第十五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1992年5月26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山东省发展散装水泥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1996年12月4日

关于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休育总局


关于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管理办法

(体竞字〔2001〕43号2001年2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适应体育项目不断发展扩大的趋势,加强对体育项目设立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是指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大项及小项;单项世界锦标赛比赛项目的大项及小项;洲际比赛项目的大项及小项;在我国群众中普及的项目和民族传统性项目。体育项目的设立包括男子项目、女子项目和男女混合项目。
第三条 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要遵循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考虑到群众喜爱和普及程度,又要考虑到参加国际比赛为国争光的需要。
第四条 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已开展3年以上;
(二)从国际上引进到我国的体育项目,必须有该项目单项国际(亚洲)体育组织,有统一的名称并设有正式的国际和洲际比赛;
(三)有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四)拥有运动员和教练员队伍以及精通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管理人员和裁判员队伍;
(五)有能力自筹经费举办比赛;
(六)必须是健康、文明不含迷信色彩和有悖人道的成份。
第五条 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一)各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起草书面申请报告,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申报报告的内容应当依照
第三条 中的六项条 件逐条 写明o
(二)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审核后报总局领导批准。
(三)总局领导批准后,由竞技体育司行文批复该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并向全国通告新设立的体育项目o
第六条 未经批准列为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不得冠以"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冠军赛"的名称,不得授予运动员、裁判员运动技术等级称号。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