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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少管人员释放后犯罪的能否适用《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8:20:00  浏览:82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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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少管人员释放后犯罪的能否适用《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少管人员释放后犯罪的能否适用《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5年11月9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0月30日电话请示“少管人员释放后重新犯罪的能否适用《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问题,经向公安部了解,并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共同研究,作如下答复:
根据公安部〔82〕公发(劳)51号文件《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少管所收押、收容的人有两种:一种是已满14岁未满18岁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刑的少年犯;另一种是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人。前一种少年犯同劳改犯一样,是刑事罪犯,只不过未成年,如重新犯罪时已年满18岁的,应当适用《决定》;重新犯罪时未满18岁的,仍应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不适用《决定》。后一种由政府收容教养的人,解教后犯罪的,不适用《决定》。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少管人员释放后犯罪的能否适用《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近,苏州市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两名被告人犯罪前都曾被“少管”过,解除少管三年内犯了罪,是否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请予复示。
198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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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面推进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是经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决定,由地方政府具体实施,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拓展和延伸的改革举措。此举深得民心。林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勘界发证,这是政策性、技术性、专业性、程序性都很强,并且既具体又繁琐的工作。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勘界发证工作,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改革心切,急于求成,违背客观规律,缩短了党中央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强行要求2至3年时间完成勘界发证,结果因时间紧、任务重,无法按林改所规定的操作程序勘界发证,导致所换发的不少林权新证出现错误,有些错误引发了新的山林权属纠纷。现针对那些可能引发新的山林权属纠纷的错证如何纠错,以及新林权属纠错与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的关系如何协调的问题,提出个人观点,仅供探讨。
关键词:林改 新林权证 纠错 山林权属纠纷

一、新林权证错误(简称错证)类型及错误形成的原因
(一)文字表述、面积计算等方面的错误
比如表格填写、林权证打印等方面的错误。此类错误主要是因具体操作人员在表格填写、输机打印、计算面积时的一时疏忽而导致。此类错误在所难免,但在错证中占少数,且仅对权利人本身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到他人。所以,不会引发新的山林权属纠纷。
(二)因现场勘界程序不到位而导致的错误
换发林权新证,必先进行现场勘界,由专业技术人员、村组干部、林业权利人及与权利人相邻的人员一起现场指界。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根据权利人和相邻人所指一致的四至界线调绘到地形图上,现场填写勘界表,全部参加现场勘界的人员均需在此表上签名。这是法定程序。然而,实际操作中,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为保证按期完成任务,在组织现场勘界时,往往单方指界,导致林权新证四至错误,把不属于指界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山场也被划入指界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山场之内,这种情形在错证中占多数。此类错证引发了新的山林权属纠纷。当事人向笔者反映的错证,大多属此类。
二、新林权证纠错的法律依据、途经和程序
新林权证的换发,属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行为。对新林权证的纠错,属行政纠错。有错必纠,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行政纠错可分为主动的行政纠错和被动的行政纠错。行政机关自己发现其所填发的林权新证有误而主动纠正并告知权利人,或认为权利受到侵害的林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换发新林权证的行政机关(简称发证机关)进行纠错,发证机关经审查,发现林权新证确实有误并予以纠正,这两种情形,均属主动的行政纠错。主动行政纠错的法律依据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违法的,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自行纠正。认为权利受到侵害的林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向发证机关申请纠错,但发证机关认为新林权证无误不存在纠错的问题,或因其他原因不予纠错,进而他们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通过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要求发证机关纠正错误的林权新证的,属被动的行政纠错。被动的行政纠错的法律依据有:(1)《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四)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知,认为权利受到侵害的林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林权新证纠错的途经有三:一是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发证机关按林改的相关程序审核处理。当事人对发证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二是向发证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由复议机关按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的程序处理。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还可提起行政诉讼;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按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的程序处理。
三、新林权证纠错与山林权属纠纷调处之间关系的协调
    对因单方指界所致的错证,会引发新的山林权属纠纷,其处理办法,应先启动纠错程序,由认为指界人指界错误,且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利害关系人(往往是与林权新证所填山场相邻的关系人),按照前述所述三条纠错途经,向有关机关请求对新林权证进行纠错。然后,根据纠错结果,决定是否作为山林权属纠纷来处理。纠错结果会有二种:一是经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或裁定(统称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新林权证无误,不存在纠错的问题。此种情况,则不作山林权属纠纷处理;二是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新林权证换发错误,撤销了该新林权证。遇上这种情况,则应作为新的山林权属纠纷来处理了。其新的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为:(1)协商、调解;(2)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裁决;(3)凭协议书、调解书,或生效的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书申请重新换发林权新证。 
2013年6月3日

注:作者单位:资兴市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实施方案请于5月底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计划



  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我国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在小企业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各类小企业贯彻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从总体上看,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推动小企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营造有利于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决定,在全国开展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相结合,着力提高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逐步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整体部署、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加强服务,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双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二、目标任务

  从2010年至2012年,用三年时间基本实现小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中,2010年力争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65%以上,2011年力争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小企业普遍依法规范工资支付和工时管理,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三、行动措施

  (一)加强对小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监管。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组织力量对小企业劳动用工情况开展摸底调查,全面摸清辖区内小企业户数、职工人数以及劳动合同签订等底数。在此基础上,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指导小企业建立职工名册,督促企业对招用职工和订立(续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况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按照信息准确、规范、统一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小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二)加强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宣传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对维护小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性,重点宣传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小企业和广大职工的劳动合同法律意识,为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在每年企业招用职工旺季集中开展宣传月活动,深入小企业集中的街道、工业园区、楼宇和就业服务机构等场所,通过走访企业、现场咨询、以案说法、发放宣传册、张贴宣传画等方式,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劳动法律知识培训力度,研究制订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工作计划,力争用三年时间对辖区内的小企业经营管理者轮训一遍,增强小企业依法用工的自觉性,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和能力。有计划地加强对基层工会干部和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法律知识培训,在对劳动者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中安排相关内容,通过培训提高基层工会维护小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权和遵纪守法、诚信履约意识。

  (三)加强对小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和服务。结合每年春节后开展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等活动,主动深入小企业特别是招用农民工比例大且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企业,指导其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分类制定并推荐使用规范、简明、实用的劳动合同文本,引导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与职工协商确定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等必备条款,切实解决一些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条款不完备、内容不合法、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问题。编制印发小企业劳动用工操作指南,指导小企业加强劳动合同基础管理,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履行、解除、终止等行为,实现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序运行。研究制定并推广适合小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制定规程和体现不同行业特点的劳动规章制度示范文本,指导、帮助小企业制定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招工登记、工资支付、保险缴费、考勤等书面记录,促进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劳动用工管理水平。

  (四)加强对小企业的支持和帮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主动了解掌握辖区内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研究制定有利于小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扶持措施,对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积极帮助其按规定申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小企业,要及时帮助其申请享受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引导小企业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开展协商,对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小企业,要为其申请提供便利。

  (五)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将小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督促小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要落实执法维权与服务企业、支持企业发展相结合的各项举措,注重对小企业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教育,把帮扶小企业体现在执法的全过程。对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发送监察建议书或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加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力度,通过调解柔性化处理争议,发挥简易程序、终局裁决的作用,及时依法处理小企业与职工因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成立三方专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农民工工作等单位和工会、企业组织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主动争取工商、税务、安全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配合支持,形成推进专项行动的合力。要统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并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进一步改进完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形成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责任制。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注重选树和推广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先进街道(乡镇)、工业园区和小企业,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扩大工作效果。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专项行动中出现的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加快在街道、乡镇服务平台和社区、行政村服务网络增加劳动关系工作职能,配备专兼职劳动关系协调员,同时指导有条件的小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动合同管理员,为开展专项行动提供队伍支撑。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