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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1:11:40  浏览:82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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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发(2008)114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镇无收入老年居民的生活困难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5年以上,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居民。

  二、补贴标准

  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江南八区每人每月按100元标准享受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其他区县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标准。

  三、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工作,区县劳动保障、公安、财政等部门共同负责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的具体工作。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养老补贴日常管理工作。

  四、申领程序

  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登记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所对个人申领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经所在社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街道劳动保障所对个人户籍认定有疑义的,由当地公安部门审核确定。

  五、待遇发放

  城镇居民养老补贴从批准的次月执行。由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因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等待遇后,不再符合领取城镇居民养老补贴条件的,从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等待遇的当月起停止发放城镇居民养老补贴。

  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暂停发放城镇居民养老补贴。

  六、资金来源

  城镇居民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承担,列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对江南八区所需资金补助50%。

  七、执行时间

  本办法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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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漳河水源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漳河水源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荆政发〔2005〕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漳河水源环境保护规定》已于2005年12月5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荆门市漳河水源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漳河水库库区及总干渠(包括车桥水库、乌盆冲水库、杨家冲水库及东库、西库、烂泥冲水库。以下简称一库一渠)水源保护,防止水质污染,确保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加快漳河库区经济良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库一渠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护范围。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一库一渠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一库一渠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本规定的实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漳河水库环境保护监理站对漳河水库库区及其周边2公里范围内,总干渠及其两侧100米以内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乡镇在本辖区范围内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东宝区、掇刀区环境保护部门在本辖区内对实施本规定实行监督管理,检查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的情况。
市规划、建设、农业、水利、林业、公安、卫生、交通、国土资源和省水利厅漳河水政监察支队、湖北省漳河渔政船检港检管理站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一库一渠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一库一渠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有权对污染一库一渠水质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

第六条 按照水源保护管理要求,一库一渠水源保护范围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
第七条 漳河水库库区一级保护区为123.5米高程以下的滩地、水域、库中岛屿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周围1公里流域内的陆域。
第八条 总干渠(含车桥水库、杨家冲水库、乌盆冲水库、东库、西库、烂泥冲水库)一级保护区为总干渠水域及市三水厂取水口周围100米的陆域。
第九条 漳河水库库区二级保护区为水库周边2公里的迎水坡范围以内的陆域。包括马河镇关庙岗村4组、陈子河村3组、双河村8组、三里岗村5组、白泥河村6组、易畈村6组、马河镇马院社区居委会,栗溪镇金华村1组,漳河镇三化村9组、兴丰村、雄峰村、雨淋村、新建村1、5组、陈井村10组、苏院村、迎接村、苏集村1、2组、京河村、罗河村、肖岗村、安河村、安团社区居委会、香山村、掇刀仙女3、4、5组和漳河集镇迎水坡范围以内的陆域等。
第十条 总干渠二级保护区为规划渠道上口线两侧各水平外延100米以内地区及并联、串联水库设计洪水位以上迎水面500米以内地区。
第十一条 漳河水库三级保护区为二级保护区以外的上游河道流域。

第三章 防止水源污染

第十二条 一库一渠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任何项目。
对一、二级保护区内水质的环境规划、管理和评价,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 在一库一渠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垃圾、渣土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二)在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垃圾、渣土、煤矸石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三)筑坝拦汊,投肥养鱼;
(四)倾倒船舶垃圾、残油、废油;
(五)直接在水体内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等;
(六)毒鱼、炸鱼、电鱼;
(七)施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的农药;
(八)未经批准的旅游、货运船舶下水营运;
(九)未经批准的“三无”(无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下水捕渔;
(十)随意停靠船舶;
(十一)设置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码头;
(十二)其他污染水源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一库一渠二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水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接受环境保护、水利、规划、国土、卫生、工商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单位水源保护责任制度;
(三)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
(四)保持污水处理或者其他防治污染设备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并制定防止污染造成的应急措施,禁止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改造或者更新需暂停使用,必须提前15天报漳河水库环境保护监理站审查批准,经批准并在采取防止水污染措施后,方可进行;
(五)当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质污染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在漳河水库二级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置商业、饮食、服务业的网点。
第十六条 在漳河水库三级保护区内不得建设化工、造纸、制药、制革、印染、电镀、冶金以及其他对水质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其他项目,应符合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凡在一库一渠一、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由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八条 在一库一渠保护区内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十九条 在一库一渠保护区内应当大力植树造林,保护自然植被,禁止滥砍乱伐,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第四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应实行环保第一审批,严格执行环境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在一库一渠二级保护区内进行土地、森林、矿产、水等自然资源开发的一切新、扩、改建项目以及其他规划或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市环保部门审批。
在漳河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开发、建设、养殖、营运、砍伐等各类活动,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征得环保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在漳河工程管理局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应征得漳河工程管理局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一库一渠一级保护区内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民宅,逐步外迁原有民宅。在二级保护区内确需兴建民宅的,应制定规划,严格审批,从严控制。
第二十四条 一库一渠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的选址、立项、建设用地、建设规划、工商营业许可等经区职能部门初审后须报经市直有关部门审批。
三级保护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由区规划、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审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马河镇、栗溪镇、漳河镇镇人民政府和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职责:
(一)加强对一库一渠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荆门市漳河水源保护与利用开发总体规划》的要求,保护水源,发展经济。
(二)成立漳河水源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责任制度,监督检查本镇、本区各部门落实责任情况。
(三)鼓励一库一渠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农民向外迁移,妥善安排库区移民生活。
(四)向本辖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关于水源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
(五)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一库一渠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将清洁生产和水源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六)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三级保护区内污染严重的企事业单位限期治理,凡限期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
(七)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理方案,确定漳河、马河、栗溪镇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第二十六条 漳河水源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定期研究解决漳河水源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个人和各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漳河水源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漳河水源保护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负责组织监督检查,通报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门执行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议,组织筹办领导小组工作会议。
第二十八条 市、区环境保护局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一库一渠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组织水体水质监测网络,汇总监测资料,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水质情况,并负责调查处理水污染纠纷和事故。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对一库一渠二级保护区内建设工程项目依法统一进行规划管理,对依照规定可以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审批。
第三十条 市卫生局应当会同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和漳河工程管理局在一库一渠生活饮用取水口周围划定卫生防护区,并采取严格管理措施,加强水质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告监测结果,确保取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当取水口卫生保护区内水质受到污染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公安局应加强一库一渠治安秩序的管理和治安保卫工作,维护一库一渠饮用水源的公共安全。
第三十二条 市交通部门应加强对运输船舶的管理,负责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督促船舶安装防污设施,回收处理船舶残油、废油和生活垃圾,逐步淘汰燃油船舶;加快货运码头的建设;规范码头的管理,负责机动船排气污染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运输船舶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农业部门和湖北省漳河渔政船监港监管理站应在一库一渠水源保护区内大力推行生态农业,控制农药、渔药、化肥、农膜等对水源的污染。湖北省漳河渔政船监港监管理站负责漳河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渔业污染事故和毒鱼、炸鱼、电鱼等违法渔业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一库一渠水源保护区内矿产资源的管理,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不得批准用地,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加强对一库一渠保护区内的煤矸石山等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依法关闭在水库边开采的煤矿,严格控制在一库一渠一、二级保护区的一切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第三十五条 市工商部门应加强对一库一渠一、二级保护区内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无照经营、破坏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经营生产项目,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漳河周边2公里范围内未持有排污许可证经营生产单位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市水利部门负责一库一渠保护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加强对退耕还林、水土保持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协助漳河工程管理局严格制止在漳河库区推挖鱼池、筑坝拦汊和投肥养殖。
第三十七条 市发改委应负责组织协调在一库一渠保护区内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负责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漳河、马河、栗溪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林业部门应加大对一库一渠保护区内的林业监督管理工作,从严审批保护区内煤矿企业和其他企业征占林地,加强对野生植物、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工作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局每年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 漳河水库环境保护监理站应对一库一渠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执行环境管理制度和规定的情况以及生态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一库一渠一、二级保护区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负责一库一渠一、二级保护区的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一库一渠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和配合,并按照本规定的职责建立健全和落实管理责任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章 处罚

第四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对下列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处应缴数额50%以下的罚款。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剧毒废液、废渣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渣土、煤矸石或其他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水库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垃圾、渣土、煤矸石或其他固体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企事业单位利用溶洞、废矿井排放、倾倒、存贮含病原体的污水或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对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十五条 在一库一渠一、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市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市环保局报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 在一库一渠一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由市环保局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本单位水源保护责任制度和未制定防止污染水源应急措施的;
(二)防治污染的设备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停用或者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
(三)在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质污染时,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不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未经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排污许可证实行年检年审制度。对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被吊销或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办理排污许可证,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林业、交通、公安、卫生、省水利厅漳河水政监察支队、湖北省漳河渔政船检港检管理站等管理部门和单位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死亡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管理。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10月27日发布的《荆门市漳河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同时


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的悖论
——兼析以秩序与绝对权威为法院的世纪主题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加入世贸,也确定依法治国的方略,作为一国法治程度高低的标志——法院,面临着我国长期人治所遗留下的各种问题,如法官与法院独立审判、法院的机构与法官的改革问题、法院和法官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法院和法官与检察院和检察官的关系,以及在这些体制下产生的法官与法院的社会的信用问题和所谓的公正与效率的等等问题。法院也意识法院的现状存在很多问题,但非常令人遗叹的是法院却将公正与效率定为世纪主题。法院围绕着这一世纪主题,在90年代末期至本世纪初提出了各项改革措施,如司法为民、机构改革、庭审改革、法官和书记员的改革等等。
法院和法官是一个中立的职业,是法律的维护者,法官的最重要的职责就是忠于法律,而且是对法律的绝对服从,无任良法与恶法,唯法律至上。法院和法官与当事人间不存在相互依赖性,因此法院和法官的改革的目的侧重法院与法官自身的完善,而不同于企业与客户间相互依赖性,企业是以其能更好服务的客户对象为改革的目的,(行政机关也与企业类似。)这就是说法院和法官的改革不是以围绕着当事人而展开的,为当事人着想不是法院和法官改革的全部,是目的但不是最主要的。而公正与效率是围绕着当事人展开,采用了企业化的运作模式显然不当。而且确定的以公正与效率为世纪主题理论依据和事实依据是不成立。如公正与效率确定为世纪主题对法院的负面影响将是长期不可估量的,法院在走向法治的路途不仅更加无为而且迷失了方向。
法院上述存在的问题集中反映是法院对内对处的合理秩序没有健全,法官与法院的权威性没有得到体现,而且日益被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分割,而不是公正与效率的问题。因此只有秩序和绝对权威才是法院的目前最主要的问题,是法院的世纪主题。
一、确定以公正与效率为世纪主题的事实依据不成立。
世纪主题是我们要以一个世纪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在确定世纪的主题一定要全面的分析,是不是要用一个世纪去解决的问题。公正与效率作为世纪主题的事实依据必定是以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法院大量的不公正和效率低下为依据的,这显然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就公正而言,这是法院和法官不能接受的事实,我相信绝大部分法官在办案过程中都是公正的,如果有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是不公正的,也断然不会是大部分案件是不公正的。从近年的法院工作报告的人大会通过情况和法院的上司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情况来看,也足以说明公正不是法院和法官所面临的问题。就效率低下而言,这也是法院和法官不能接受的事实,从审判角度来看,现在有些基层法院要求法官在诉讼法规定的三个月、六个月结案的缩短到一个月结案,并作为办案法官的考评依据,不说其不合理性,但足以说明法官办案效率已远远超出了法律的期望——公众的期望。从执行的角度来看,民商事案件的执行率与执结率确实很低,但这不能说是法院和执行员办案效率低下,法律和法院始终要与经济交往、民事行为的本身有所区别的,法律和法院不可能代替市场经济本身的功能,这里没有什么执行风险,只有经济风险和民事上的风险,有风险必然要产生权利可能有限的维护甚至得不到维护的情况。而中国百姓向来有息诉的传统,不到债死不为诉,当然在执行后达不到诉的愿望的情况较为普通。但现行的体制和法院自己承认执行难执行率执结率低,看来法院是要代替经济、民事行为本身发挥大作用,如果成立就好了,大家不必考虑风险问题,只要有生意就有钱赚,有法院作保险,但是事与愿违,法院在经济民事活动中无所作为并背上执行无能的黑锅○1。(现实中这种情形极其普通,如有些银行在当事人数次借款未还,债台高筑的情况,丝毫不考虑当事人的信用问题勇于放贷,诉至法院,银行将所有责任归于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仍坚持执行难这一荒谬论断。)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执行率不高根源不在法院,效率低下也并不是法院存在的问题。
由上,我们不难看出公正与效率两大主题都不是法院和法官所面临的问题,也是不被法院和法官所承认的问题,当然不会是我们法院需要用一个世纪是解决的问题。
二、确定以公正与效率为世纪主题的理论依据不成立。
世纪主题是我们要以一个世纪解决的问题。以公正与效率为世纪主题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那必须要有充足的理论依据,否则是无根无据,胡说八道。法律的价值中基本的价值是法律的秩序价值,其他的法律价值如自由、平等、公正、效率、公平、人权等等法律价值在此基础上产生,没有秩序其他的法律价值始终是空中楼阁。公正与效率始终是秩序上公正与效率,是秩序的合理因素的外在表现。如以公正与效率更为接近法院设立的目的,作为法院对外的象征倒是未尚不可。但以公正与效率为世纪主题倒是有要么不公正、效率低,要么现在的公正与效率还可继续发展更加公正更高效率这样的两难选择,总之法院目前的不公正与效率低是被落实了。
法律价值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关键在于选择的合理性,如公正与人权发生冲突时,是公正让位于人权还是人权让位于公正之间对于以实证哲学为基础的法学并没有绝对的区别,如死刑制度的存废间冲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就是公正与人权的冲突。这一道理说明在法院在众多法律价值的取舍、互补过程,突出公正与效率的法律价值,公正与效率必然是法院现阶段存在的主要矛盾,要我们以牺牲其他法律价值为代价,但我们前面分析过,公正与效率不是法院现阶段存在的主要矛盾。这样说来理论依据又不足了。唯一令人信服的理由就是采用“法官怀疑论”,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如果一个世纪的主题是建立在这捕风捉影的事实和理论上,法院和法官的改革不如就此终了,法官的精英化和法官的权威之路不再有任何实现的可能。
三、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的确定对法院的影响
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一经确定,对法院产生的负面影响是极其深远的。进一步削弱了法院和法官的权威,这对本已是无权威可言的法院无疑是雪上加霜。
一是社会和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程度降低了。公正与效率成为法院的主要问题,而且是法院提出来的,公众对法院和法官产生不信任是难免的。而且越是改革越令人不信任。(在此不再累述了。)
二是法院的改革在错误的主题下迷失了方向。法院近些年来围绕着公正与效率进行的改革,产生如法律白条也是不公正的审判的谬论,案件审结经申请法院没有去执行,是法院的错,用尽了法律执行不了,是法律的错,一个没有执行能力就应让其破产,因此理论上没有执行不了的案件,当事人得不到判决书中的权利是民事经济活动的风险问题与法律和法院无关,特别是商事法律只保护商事活动的过程而不可能去保护商事结果,因法院要维护的结果也只是过程中的结果,而不是商人商事活动的最终要实现的结果。再如围绕着公正与效率进行的改革,采用的诉讼风险告之和执行风险告之等改革,以减轻法院的这些年执行难的负面影响,好像案件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会产生很多风险,这就麻烦了,这肯定是法院和法官干的事。但事实上,任何案件本身不存在风险,如果硬说一个案件存在有风险,那在起诉前便产生了,而不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产生,在起诉时当事人拿了一大堆的风险提示,要让不懂法律的当事人看完看懂大费脑筋,大有告诉社会与公众难打的官司你们不要打,要打就打容易的,理解再深一点就是提倡当事人息诉,因此诉讼风险告之和执行风险告之等改革实际上是法院在作茧自缚也违背了法院设立的目的,也法院对自己手中的司法最终裁量权的否定。再如围绕着公正进行的改革,提倡提高当庭宣判率减少暗箱操作,这就让人难以理解了,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是思辨的过程,有事实的分析、法律关系的逻辑思维、法律条文选择等一个复杂的过程,尤其是在现在提倡的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原则下,更应当提倡的定期宣判,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法官断案的谨慎和公正,而通过庭审便轻易下判,倒是有未审先判,暗箱操作之嫌,如刘涌案当庭宣判,判决书还能作到洋洋万言,是说明了审判人员的素质高,还说明了什么?再如围绕着效率进行的改革,一些法院开展的评选办案能手的活动,明显的与法官的职业特点所具有的被动性不符,法院也因产生了年办案上400件的办案能手,更有甚者年办案上千件,以一年办案400件,一年220天上班,一天8小时,一年满勤共有1760小时,平均一件案件庭审、阅卷、制作法律文书,只可用4小时。经验○2告诉我,如果每件案件平均下来不超过4小时,对于只能说明办案能手其中的某项工作是由别人完成的,甚至是根本没做,这样说来我们评选出的办案能手,就打了折扣。以上几个例子说明了法院改革的盲目性,逮到什么改什么。事实上从法院的每一项改革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盲目性,在这不在累述。世纪主题不针对法院存在的主要矛盾,改革的中心自然要偏离了方向,当然也是越改越糊涂。
三是法院和法官更加无为,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作用更加突出,在法院改革的过程中更加有为。从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而言,就暂且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而言,所谓的三大司法机关,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落实下来就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权力和权威要比法院大,所以刑诉中有价值的赃物和赃款无需移送是理所应当的,无视我国刑诉法的基本原则,未经审判便以被告人违反刑法为由开出罚没收据,与其说是有违纪权,不如说是藐视法庭,法官独立审判权在这种体制下又有多少。尤其是检察机关,在公检法一条龙作业的不合理的方式中,唯我独尊,法院为蛇尾当然不奇怪。这些问题说起来好像是说公检法三家争权争钱的问题(为什么三家争权争钱这个奇怪而普通问题,在此不深入,点到为止),但其实质只有一个,法官和法院的权威和权力被削弱,而是公检向法院争权争钱,再往深一点思考就是司法体制上问题。要改变现状,需要改变的整个司法体制的问题,而不仅仅是法院公正与效率的问题。
公正与效率确定为法院的世纪主题,对于法院的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和检察官是使这一主题得到实现的另一重要主体,公正与效率更加突出了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地位,更加突出法律对法官的怀疑论,检法的地位将进一步倾斜,倾斜的结果是检察官更加权威,法官更加懦弱。法院是中国走向法治的最重要的标志,在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提出这无疑是法治的倒退,而这种倒退却是法治程度的象征——法院造成的,不能不说是一件非常遗憾的事。
四、世纪的主题是秩序与绝对的权威的事实与理论依据
我们要确定一个世纪的主题或者是法院和法官改革的重点,必须有充分的事实基础和相应的理论依据。法院和法官现阶段的最主要的矛盾是什么,一是法官和法院的对内对外没有建立一个合理有序的制度——即秩序,如法官与法院独立审判、法院的机构与法官的改革问题、法院和法官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法院和法官与检察院和检察官的关系、以及在这些体制下产生的法官与法院的社会的信用问题,无不反应了现阶段我国法官和法院对内对外的无序性。如我们提倡法官和法院的独立审判,但我们从内从外对法官和法院的权力的分割,对内法官要服从上级,法院要服从上级法院,对外法官和法院要服从大局,人事任免无不受制于人,工资全凭财政发,法官和法院有上级部门和领导,因此在办案过程中上级部门和领导仍是上级部门和领导,而不会变成当事人,不是法院和法官独立,倒是上级部门和领导的独立,这说明了我国的法官和法院的制度无序性。再如法院的机构与法官的改革问题,我国至今没有一部法律能说明白法官是什么,只是说法官是法院的审判人员,一个非常含糊的概念○3,因此产生了很多至退休还没办过案件的法官,高级法官,大法官。法官概念不明白,改革自然也就没方向了。再说得到部分执行的《法官法》,采用了很多两重标准(法官法的执行就是两重标准),如领导不必参加司法考试,法官资格需一资格一学历,现阶段不符合条件的法官,在2005年前取得学历即可。那司法考试怎么办,不知何逻辑,前一个好理解,领导不办案,后一就不好理解了,有点像重学历不重能力的感觉。总得说来就是乱——无序。后面的不进一步说明了,但都说明了一个问题——当前法院和法官的主要矛盾是没有建立起合理的秩序。
上面只说明了一个问题秩序问题,那么另一个问题——绝对权威呢?在合理的秩序基础上产生得一系列的问题如公正、效率还有权威等等问题,但为什么只有权威才能称得上世纪的主题。只有权威才是秩序最完全体现和秩序的维护者。正如苏格拉底所说——当法律失去了权威,正义也就不存在了。中国要走法治之路,必须与法院为主体,法院和法官的权威决定了一国法治程度的高低,而不是以法院和法官的公正程度和效率的高低,公正如果不是权威下的公正,是落实不了的公正,实际上也是无公正可言。正如百姓的判断即便是公正的,但在法律面前也可是错误的,合理不合法根源在此,合理性也在于此。效率更是如此。除了上述理由,还有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我国法院和法官的现阶段——法院和法官已经弱化为一般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对社会和公众而言法院的判决信用不高,地位不突出,千里上访未必会想到有法院,也决定法官和法院的权威不仅仅是一般的权威而应是绝对的权威, 只有任何权威在这种权威下都必需无条件的退缩,不允许有任何权威超越这种权威,秩序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才可能实现,公正与效率才有意义。
还有需要点明的是秩序与绝对权威不是经过我们法院和法官的短时期努力就能实现的,而是一个全社会的、长期的、共同努力才可能得到实现的,法院在这个过程是绝对的主角,可以值得我们法官用一辈子,一个世纪为之奋斗。作为一名基层的法官深知要确立和实现这一主题的艰难和几乎不可实现性,但愿为之呐喊,为之奋斗,如能引起法律学仁对此思考,便觉得很满足了。
注释:○1上海社会科科学院张国炎教授认为商事立法的目的只是保护商事交易的过程顺利完成,而不在于保护商事结果。本文采用张教授这一观点。
○2在绝对满勤和理想的情况下,不考虑其他常见的干扰事项,如当事人未准时出庭、送达,财产保全,不通过审委会,一件案件开庭前的准备30分钟,庭审1个小时(当事人不喜长篇辩论的),阅卷1小时(案件厚度不得超过60页),评议30分钟,制作法律文书和签发1小时(2000字/40字每分钟),宣判10分钟(2000字/120字每分钟)共用时4小时10分,这中间还剔除了其他审判人员大量的工作。
○3笔者认为,现阶段法院系统的办公室、调研室、政工科、立案庭等工作人员执行员均不应是法官,其工作性质却不具有任何法官职业特点,应与法官相区别。
参考书目:
○1葛洪义主编《法理学》,1999年1月第一版
○2卢梭《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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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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