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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5:59:16  浏览:98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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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徐州市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曹新平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徐州市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色彩及材质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城市建成区内主次干道两侧、重要区域建筑色彩和材质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色彩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外观色彩。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城市既有建筑色彩及材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建筑色彩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建筑色彩规划和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

第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主次道路两侧和重要区域的建筑色彩,应当符合城市建筑色彩规划和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图,应当包括建筑色彩及材质的内容。

第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外部造型应当绘制大样图,并详细标注尺寸和工艺。

建筑外立面的色彩及材质需要现场核准的,应当在施工图和施工许可证中注明。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的外观、色彩及材质。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施工。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建筑外立面使用节能、环保的新型材质。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或者淘汰的建筑、装饰材料和施工工艺。

第十条 既有建筑外立面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城市建筑色彩规划和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报市建设局审查批准;未经批准,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开工。

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建设局同意。

第十二条 市建设局应当收到自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十四条 既有建筑外立面发生严重破损、脱落或者褪色致使与原设计方案色差明显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重新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五条 附着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设施,其色彩和材质应当与该建筑的色彩和材质相协调,其监督管理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法实施。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建设局责令停止装饰装修活动,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由规划、市容等相关部门处罚的,由规划、市容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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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广州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办法》已经2010年6月28日市政府第13届1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广州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蔬菜基地建设,确保新菜地开发和老菜地基础改造的资金来源,规范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各区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

  各县级市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征收菜地,用地单位应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本办法所称菜地包括下列耕地:

  (一)常年种植蔬菜的所有耕地;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全部菜地;

  (三)连续3年以上与其他农作物轮作种植蔬菜的耕地。

  是否属于菜地以用地批复文件对应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确定的土地类别为准。存在争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为15万元/公顷。

  第五条 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当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通知》、征地批复文件及其对应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地类面积证明材料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代收银行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收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后,应当向缴款人开具广东省政府性基金(资金)通用票据或者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缴款人凭缴款证明办理用地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足额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用地单位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没有足额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用地单位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第六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保证专款专用。其中30%返还给被征地区财政,70%由市按规定统筹使用。

  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纳入本级基金预算管理。在每季终了后10天内将30%上缴市财政,70%由县级市按规定使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当用于菜地的开发和建设。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度实际征收数额,组织各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市和区、县级市规划新菜地的平整、排灌、提高土地质量等基础工程及其设备购置;

  (二)老菜地改造、挖潜所必需的生产设施、设备购置;

  (三)蔬菜基地基础工程建设和灾后复产建设;

  (四)开发新菜地所必须的勘测规划、技术培训和科学实验等开支;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

  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专款专用情况。

  第八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部门每年根据工作计划和任务,报送专项征收业务经费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业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第九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未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地手续的;

  (二)违法批准免缴、减缴、缓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

  (三)截留、侵占、挪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

  (四)其他违反基金征收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1998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州市菜田建设费征收办法》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节录)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节录)
国务院办公厅


(节录)
一、农药、兽药的登记制度
凡生产或进口用于防治农、林、牧业的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调节植物生长的农药(包括化学农药的原药和加工制剂及生物农药),一律向农业部申报登记;凡生产或进口兽医专用的生物制品、生化药品和化学药品、中药,须经农业部或省级畜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
记。未经登记的农药、兽药一律不准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二、农药、兽药的生产管理
农药生产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制度。凡未取得化工部门的许可证(或准产证)的企业一律不准生产。对不具备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老企业要限期整顿,逾期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兽药生产严格按《兽药管理条例》管理,具体办法由农业部制定。

凡农药项目未经化工部批准,兽药项目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各地不准审批立项、对外签约和建厂或新建生产装置。
三、农药、兽药的使用管理
农药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次数和安全间隔期。
对兽药的安全使用,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及农业部发布的有关兽药管理法规。
环保部门要补充制定对环境污染的使用准则,并加强对农药污染环境的监测和监督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食品中的农药、兽药的残留量进行卫生监督,并参加审定农药的安全性结论。
六六六、滴滴涕、敌枯双、二溴氯丙烷、杀虫脒属淘汰品种,从一九九二年起(杀虫脒从一九九三年起)禁止在农业方面使用。在实施中,由化工部、商业部分别核实上述产品现有库存数量,由商业部会同农业部、卫生部和国家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实物的报废处理办法,由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财务处理办法。
今后除国家指定企业生产的滴滴涕、林丹(包括少量的六六六)供出口和国家批准的特殊用途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生产和销售上述产品。这两种产品要严格按化工部下达的产量计划执行。国家工商部门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四、农药的总供需平衡、经营和进口管理
农药的总需求和总供给(包括国内生产和进口),每年由国务院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并报国务院审定。其进口和经营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国发[1989]87号)的有关规定。
农药除农资部门经营、农垦直供和农技推广部门有偿转让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
农药进口要按照平衡确定的总指标由国家计委下达年度进口计划。具体进口品种由农业部、商业部、经贸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国家下达的计划提出意见,经化工部审查(在计划下达的总额度内分品种和数量)同意后,经贸部门发放许可证,由中国化工进出
口总公司及由经贸部批准的有外贸进口权的单位对外订货。其他外贸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农药进口业务。边境易货贸易(统一纳入总进口额度内)可由经贸部按国家批准的额度、品种统一组织实施。外贸部门进口的农药除给农垦、农技推广系统和外贸出口基地自用部分外,其余全部交给农资
专营部门统一经营。商检部门要对进口农药严格把关。各地海关对农药进口要从严控制,对无证进口者予以没收,坚决杜绝无证进口和未经批准而发证违反规定的情况发生。专营单位不准收购与销售未经登记和没有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及非法进口的农药。
五、抓紧制定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
卫生部、农业部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分别制定国内和进出口食品、农副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卫生部负责制定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农业部负责制定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制定出口商
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各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分别定出计划,逐步实施。要在“八五”末期,全面完成主要农药品种残留和检验方法标准的制定工作。所需必要的检验仪器、标准样品和研制标准的经费,各部门要首先纳入本部门的预算计划
,仍有困难的由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和财政部支持解决。各地方商检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帮助解决。
六、农药、兽药残留的检测工作
农业部门、卫生部门和商检部门要分别做好国内市场和出口的农副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量的检测。要严格把关。杜绝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农副产品、食品流入市场,确保食用卫生安全。出口商品要符合国外市场要求。在检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从农畜
牧生产环节开始就控制农药和兽药的残留超标的因素,保证产品合格。
七、加强宣传、监督检查工作
农技推广、植保、畜牧等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长期不懈地对农牧民、农牧业生产和加工等单位进行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危害及科学、安全用药方面的宣传教育,努力做到家喻户晓。要积极组织推广农药、兽药新品种的使用,帮助和指导农牧民科学用药。农资专营、农技推广和
农药、兽药生产单位要做好农药、兽药的售后服务工作。
工商、监察、商业、农牧业、卫生、化工、经贸、商检、海关及环保、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做好管理工作。对农药、兽药的生产、进出口、销售、环保和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对严格执法、确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和物质奖励。对违法生产、进出
口、销售者要依法从严惩处。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分别按各自的职责,在一九九二年上半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按本通知精神对过去已发布的实施办法和细则进行检查,需修改和补充的要加以补充完善,并重新发布。
各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在农药、兽药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国务院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



199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