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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51:12  浏览:84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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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1996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
为适应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了调动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对其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不再按比例上交财政,也不上交其他部门,全部留归售房单位使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是国有资产,各单位都要严格管理。
二、留归单位使用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本单位职工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地方所属的直管住房出售收入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住房建设、住房维修等支出。
三、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额存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收入专户”,其利息收入也要纳入专户,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订。
四、各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要加强对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售房单位使用售房收入,要根据本单位住房建设、住房维修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编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计划,报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审批。经办银行根据批准的使用计划,以及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住房建设计划办理拨付手续。未经批准,售房单位不得动用。
五、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凡截留或挪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限期归还,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的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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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一直在潜意识里把法律崇拜为一位至高无上的长者,她是那么慈爱、神圣、严肃、令人尊敬。她是那样无私和崇高的保护人间的正义和守护着社会的秩序。党和人大把依法治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毫无疑问任何人、任何事都要遵守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一个是执法机关和一个是司法机关理应带头模范遵守法律。

可是在现实社会中果真如此吗? 政府和法院在依法治国中充当着什么样的角色,是带头模范守法,还是带头钻法律的空子、打法律的耳光?

在大学时代我常常揣摩我国法律的不足,思索法律的未来;然而在我真正从事于法律工作之后,我才明白法治推进的艰难,这些艰难不是来自于群众而是来自于权力。在现实社会中常常有些人视法律如空白,甚至于在必要时打上法律几记耳光,这些耳光不是李启铭大喊我爸是李刚、不是药家鑫撞人后恶意杀人,因为这些人已经被法律严惩,他们在法律面前只是一些跳梁小丑。

可是有一部分人他们掌握着行使法律的权力,他们可以置法律于不顾而几乎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些人正是某些地方的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不仅仅是基层的政府法院故意违法,甚至省级政府、法院都会傲慢的给法律一记耳光,而无人能追究其责任。

如: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39户农民因为不服四川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而依据全国人大制定的《行政复议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收到材料后漫不经心的说道“这种案件是不可能给你受理的”,律师质问其原因,省政府的答复是“我们从来不受理!”,由于之后不久律师接到省政府的电话“你们的材料已经转到内江市政府了”,(注: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省级政府的行为依法不服,应当向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四川省政府将告省政府的案件转交市政府来处理这一破天荒的举动,无疑是给法律的一记耳光,而四川省政府却习以为常)。

由于四川省政府的行政不作为,内江市东兴区39户农民毅然决定向法院起诉省政府行政不作为,而万万没有想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接着给了法律一记耳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起诉材料后称这个案子不受理,也不能下书面不予受理裁定,理由是状告省政府的案子我们从来不受理。(注:作为司法机关不以法律为准绳,却以省政府为准绳,而且从来都是这么干,老百姓把法律看的那么神圣和权威,而人民法院却把法律当作儿戏,别人违法尚可以理解,可是法院违法我们难以接受)。

内江市东兴区39户农民再次相信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审法院7日之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可以向上级法院起诉的规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样采取了不予理睬的态度,于是39户农民和其依靠的法律再次挨了人民法院的一记耳光。

我相信这一情况,在四川甚至于全国绝不是一个特别的例外,恰恰相反它是四川或者说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一个缩影。在徘徊于政府和法院之间,我们神圣的法律默默的挨了一次又一次耳光,这记耳光挨在人民政府法制办和人民法院的手上,显得是格外的响亮!格外的令人震撼!



科技人员招聘合同制的试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


科技人员招聘合同制的试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



为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现根据《国务院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国发〔1983〕1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一切企业、事业单位急需专业技术人员,而人事部门一时又无法调配,经过上级批准,在定编范围内,可从其他单位的在职科技人员或社会闲散科技人员中招聘。
二、一切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在职科技人员和社会闲散科技人员,符合招聘单位招聘条件的,经本单位同意,都可报名应招,并向招聘单位提供本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科技成绩,接受招聘单位的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三、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要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在本市、县范围内招聘的,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跨市招聘,须征得市、县人事部门和被招地区人事部门同意;跨省招聘,须征得市以上人事部门和被招地区人事部门同意。
四、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办事,严格控制流向。应遵循从城市到农村,从大中城市到小城市,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从科技人员富余的部门和单位到科技力量薄弱而又急需的部门和单位去的原则。凡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或任务不足不能充分发挥作
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所在工作单位应支持他们到可以发挥专长的单位去工作。
五、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原是在职的,其所在单位应向招聘单位提供有关情况,由聘用单位和原单位及被聘用人三方签订合同。合同期满后,如工作需要,征得原单位和本人同意后,可以续聘;不续聘的,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仍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撤并的,由其主管部门安排
工作,其连续工龄照算。社会闲散科技人员,必须由聘用单位与被聘用人签订合同,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订,也可以辞退。所签订的合同,必须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六、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由三方或双方商定。工资可以适当提高,但不要超过现有工资的三分之一。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用期间,其户口、油粮关系可以不动(农村的户口、油粮关系一律不转);其工资调整与住房分配,由原单位负责,应一视同仁。入党、提干、评定技术职
称、接受业务培训及奖金、福利等,由聘用单位负责,并征求原单位的意见。
七、实行招聘合同制是计划调配干部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各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尊重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要求,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专业技术人员也应以国家利益为重,从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对待招聘。如原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对应聘的意见不一致时
,当地人事部门有权做出裁定。



198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