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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0:30:37  浏览:90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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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修订稿)》(见附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将修订所涉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一、第二条(二)申购单位及上限修改为: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总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

增加第二款: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以T-1日账户注册资料为准)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增加第三款: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及指定交易在不同证券公司的企业年金账户可按现有开立账户参与申购。
二、第二条(四)第二款增加“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不提供交收担保。”

三、第三条增加条款(八)“缩短一个交易日的资金申购流程”:

沪市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时间一般为四个交易日,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申请,沪市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时间可以缩短一个交易日,申购流程如下:

1、投资者申购(T日)

申购当日(T日)按《发行公告》和申购办法等规定进行申购。

2、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T+1日)

T+1日,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T+1日16时前,申购资金需全部到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上交所指定的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上交所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进行配号。

3、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日)

T+2日,公布确定的发行价格和中签率,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摇号抽签、中签处理。
4、资金解冻(T+3日)
T+3日,公布中签结果,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资金解冻和新股认购款划付。

四、第四条增加条款(二)“网下发行参与对象不得参与网上发行”: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五、增加第五条“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一)因使用多个同证券账户持有人姓名/名称、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的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导致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二)对每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的配售对象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申购无效的,由配售对象及管理该配售对象的相关机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上交所有权禁止此类配售对象开立的证券账户申购新股,并提请有权部门对相关机构做出处罚。

六、原第五条作为第六条。

修订后的《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自即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修订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

(修订稿)



一、为了规范采用资金申购方式上网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股份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资金申购方式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

二、上网资金申购的基本规定

(一)申购时间

沪市投资者可以使用所持上海证券账户在申购日(以下简称“T日”)向上交所申购在上交所发行的新股,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

(二)申购单位及上限

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总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以T-1日账户注册资料为准)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及指定交易在不同证券公司的企业年金账户可按现有开立账户参与申购。
(三)申购配号

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资金账户。上网申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四)资金交收及透支申购的处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负责申购资金的结算。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该结算备付金账户在T+1日16时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不提供交收担保。

如结算参与人在T+1日16时资金不足以完成申购新股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上交所指定的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上交所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进行配号。具体办法如下:

会员单位在T+1日16时前将资金不实的申购账号及其对应交易单元告知上交所,其上报的资金不实申购总额须与透支总额相等的,T+2日由上交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结果并核实会员单位上报情况后,逐一确认上述账号的申购为无效申购。如会员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不实的账号告知上交所,T+2日,上交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情况,选取该会员单位所属交易单元中资金申购量最大的交易单元,按照申购时间的先后顺序,从最晚申购的账号开始,依次确认无效申购,直至该会员的申购总量与实际到位资金相符;如该会员申购不足金额超过该交易单元申购总量,则该交易单元所有申购均确认为无效申购,同时按照资金申购量从大到小的顺序选择该会员所属其他交易单元,依前述方法确认无效申购。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会员单位承担。

三、上网发行资金申购流程

(一)投资者申购

T日,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通过在上交所办理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够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在上交所办理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二)资金冻结

T+1日,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到位申购资金冻结。确因银行汇划原因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的,应由结算参与人在T+1日提供划款银行的有效划款凭证,并确保T+2日上午申购资金入账及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能满足申购资金的扣收,同时应缴纳一天申购资金应冻结利息。

(三)验资及配号

T+2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上交所指定的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验资费用。

无效申购确认完毕后,上交所将根据最终的有效申购总量,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承销协议办理。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上交所按照每10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由交易主机自动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并通过卫星网络公布中签率。

(四)摇号抽签

主承销商于T+3日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T+4日公布中签结果。每一个中签号可认购1000股新股。证券营业部应于T+4日在显著位置公布摇号中签结果。

(五)中签处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T+3日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数据。

(六)资金解冻

T+4日,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新股认购款由主承销商通过其开立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自行划出至其指定的预留银行收款账户。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申购期内集中冻结所有投资者申购资金的利息按相关规定办理划转事宜。

(七)发行结束

T+4日后,主承销商依据承销协议将新股认购款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八)缩短一个交易日的资金申购流程

沪市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时间一般为四个交易日,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申请,沪市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时间可以缩短一个交易日,申购流程如下:

1、投资者申购(T日)

申购当日(T日)按《发行公告》和申购办法等规定进行申购。

2、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T+1日)

T+1日,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T+1日16时前,申购资金需全部到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上交所指定的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上交所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进行配号。

3、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日)

T+2日,公布确定的发行价格和中签率,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摇号抽签、中签处理。
4、资金解冻(T+3日)
T+3日,公布中签结果,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资金解冻和新股认购款划付。

四、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一)发行公告的刊登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发行申购日一个交易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可以合并刊登。

(二)网下发行参与对象不得参与网上发行

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三)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回拨

发行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最终确定对机构投资者和对公众投资者的股票分配数量。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数量通知上交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上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进行回拨处理。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回拨处理后将网下申购资金予以解冻。

(四)网下股份登记

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权登记。材料齐备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发行人使用。

五、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一)因使用多个同证券账户持有人姓名/名称、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的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导致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二)对每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的配售对象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申购无效的,由配售对象及管理该配售对象的相关机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上交所有权禁止此类配售对象开立的证券账户申购新股,并提请有权部门对相关机构做出处罚。

六、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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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

2002年4月30日 财综〔20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2002〕13号)发布后,全国彩票市场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但一些地方的彩票机构仍存在着违规行为,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彩票机构公然违反现行制度规定进行恶性竞争的事件。为维护彩票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持彩票业的健康发展,必须采取措施制止各种违规行为。现就加强彩票市场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彩票机构所采用的彩票游戏规则及发行销售方式,必须报经财政部审核批准。未经财政部批准,彩票机构不得擅自更新和修改彩票游戏规则及发行销售方式。经财政部批准的游戏规则及发行销售方式正式面市前,彩票机构必须向财政部门报送具体实施方案,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才能面市。全国统一采用的游戏规则和发行销售方式报财政部审核批准;部分地区采用的游戏规则和发行销售方式报有关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二、彩票上市销售前,彩票机构必须将有关彩票游戏规则、发行销售方式,以及具体实施方案向社会进行公告,并在公告中注明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彩票机构停止某项游戏规则和发行销售方式时,也必须向社会公告,并在公告中注明财政部的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三、从2002年5月15日起停止实行保底奖金。所有设立奖池的彩票品种,必须按规定在2002年5月15日前取消奖金保底。省级彩票机构动用调节基金补充奖池,须报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中央级彩票机构动用调节基金补充奖池,须报经财政部批准。经财政部门批准调入奖池的资金不得再调回调节基金。
  四、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彩票市场的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彩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彩票市场监管职责,准确地把握和执行政策,坚决制止各种违规行为。对违反《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2002〕13号)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恶性竞争和扰乱彩票市场秩序的行为,财政部门应予以坚决制止,并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牧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检查验收考评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牧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检查验收考评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5]10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有关部门:
州牧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海西州牧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检查验收考评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月十二日


海西州牧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检查验收考评办法
(2005年10月)

为加强我州牧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青海省草地建设检查验收考评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验收目的
对牧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目的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和任务,把州委、州政府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增加牧民收入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让牧民真正受益。同时,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对项目工程实施的组织领导,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确保项目建设工作的落实。
二、检查验收方法
检查验收工作采取乡级工程自验、县级完工验收和州级竣工验收的三级验收办法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具体程序为:(1)项目建设工程完工后,由乡政府组织自查验收;(2)乡级工程自验合格后,由市(县)组织完工验收。(3)市(县)级完工验收合格后,向州项目办提出州级竣工验收。州项目领导小组组织监察、计划、财政、审计、农牧、扶贫等部门组成州级竣工验收组,监理单位、项目市(县)有关负责人参加,对项目进行州级竣工验收。
三、检查验收内容
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情况。
(一)乡级工程自验。由项目乡镇牵头,乡镇项目小组组长、工程承包单位和建设户、村委会、县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监理人员共同进行工程自验。自验以建设户为单位,根据建设合同,建设技术标准,逐项逐处进行实地测量,现场填写自查验收登记表。市(县)项目管理办公室和监理单位对单项建设项目进行质量评定,建立项目户建设档案卡和项目档案,并上图标示,分别存档备查。实行建设户、村委会、项目实施乡镇、市(县)项目管理办公室和监理单位逐级签字认可制。
(二)县级完工验收。工程自验结束后,由项目市(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县监察、计划、财政、审计、农牧、扶贫等部门组成县级完工验收组,监理单位、项目乡镇、村委会参加。重点对乡镇项目实施中的组织协调、工程资金使用、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及建设质量进行综合评定。
实施乡镇向验收组汇报建设情况,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建设合同、自查验收登记表、项目建设登记表、建设资金拨付表等文件。
根据所提供的上述文件,由验收组随机确定检查牧户和地点,将所确定检查的牧户、地点、建设内容列表登记,进行实地检查和核对,检查验收面不少于当年建设任务的百分之50%。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完工验收必须在当年10月底前结束。
(三)州级竣工验收。州项目领导小组在接到项目县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采取听取汇报、入户访问、实地查看和查阅有关图表资料等方法进行。州级竣工验收入户检查验收面不少于当年建设任务的百分10%。重点检查组织领导及管理机构设立情况,建设标准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措施等。同时,进行实地查看,考评计分,按照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分为三个等级, 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合格,小于80分为不合格(州级竣工验收考评办法及标准附后),考评得分作为项目验收考评结果。
四、其他
本办法由州牧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州级竣工验收考评标准
2、 海西州牧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
3、州级竣工验收提交资料和备查资料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