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14:57  浏览:99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保监发〔2008〕35号


各相关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2008年5月12日下午四川汶川发生7.8级地震,给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作用,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减轻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立即启动保险业应急预案

  根据灾情,中国保监会决定启动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级响应程序。各保监局和各保险公司要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抗震救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保险业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启动相应的预案,真正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人、措施有力;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指导灾区保险机构抗震救灾工作;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把抗震救灾和做好理赔服务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

  二、切实做好抗震救灾和理赔服务工作

  各保险公司要切实加强对抗震救灾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公司资源,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要求,认真部署和督促落实理赔服务措施,要简化理赔程序和环节,建立绿色理赔通道,提高理赔效率,让受灾群众尽早得到保险赔款,全力保障灾区人民的人身安全,帮助灾区人民树立重建家园和恢复生产信心;要增配相关人员和设备,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报案电话畅通,保证人员及时到位;要加强对基层公司重大灾情赔案处理工作的指导,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强化对保险理赔工作的指导

  受灾地区保监局要积极指导辖内各保险公司加强和改善理赔服务,特别是对涉及人身伤亡、基础设施等相关业务的保险理赔进行指导协调,确保保险理赔及时到位。

  各受灾地区保监局在协调、督导当地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理赔工作时,发现当地保险机构存在困难,需要其总公司给予进一步支持的,应及时予以协调,或报请中国保监会予以协调。

  四、加大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力度

  各单位要主动与受灾地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报告保险业参与抗震救灾的有关情况,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灾后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努力帮助受灾群众和受灾企业排忧解难。

  请各单位将抗震救灾过程中的保险理赔情况和重要进展及时报中国保监会。统计报表格式从保监会网站下载。(请点击下载统计表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乡市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奖励方案(试行)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奖励方案(试行)》的通知

新政〔2003〕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奖励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九日
新乡市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奖励方案(试行)

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鼓励各单位积极争取上级支持资金,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的原则
(一)坚持以促进经济发展为重点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坚持鼓励竞争的原则。
二、奖励的范围和对象
奖励范围:争取上级对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及其他专项用途的各类资金,重点是项目建设资金。
奖励的对象:市直各部门。
三、奖励的申请上报
各单位按季度随目标完成情况一并向市政府报告争取上级支持资金的情况,同时上报争取资金的有关项目前期文件、申请投资计划及其他有关审批文件、上级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追加指标文件、拨款通知单、银行到帐单等有关资料。上报要分类逐项按每笔款项不同的数额列出清单,不得打捆计算;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受奖权,超过上报期限的不再受理(上报期限与目标管理的要求相同)。并同时上报上年度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详列支出清单。
争取上级支持资金以当年实际到帐为准。当年申请、下年到帐的,列入下年度奖励申报。
四、奖励资金的安排与使用
(一)奖励资金的安排: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对各部门争取上级支持资金的奖励。
(二)奖励资金的使用: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申请上级资金工作的各项费用支出。
(三)年度检查:每年年底市政府将对各单位的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除收回奖金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
五、奖励的条件
(一)奖励的计算方法
1.奖金限额:奖金最低额为1000元,上不封顶,同时对于争取资金工作成效特别突出的,将根据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创造性业绩的要求给予加分。
2.无偿资金:争取上级无偿支持资金,按上级支持资金数额的0.5%的比例给予奖励。
3.有偿资金:争取上级有偿支持资金,按上级支持资金数额的0.1%的比例给予奖励。
4.基数设定:
(1)以该项目全省平均数为基数,低于全省平均数的不予奖励。
(2)没有全省平均数的,以上年该类资金实际争取数上浮10%的数额为基数,并且在适用奖励比例时将比例下浮50%。
(3)对非部门因素争取的资金不予奖励。
5.共同争取资金的奖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完成的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分清该项目资金的主要争取部门和配合部门。由两个部门共同争取的,主要争取部门占奖励金额的70%,配合部门占奖励金额的30%;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争取的,主要争取部门占奖励金额的60%,各配合部门合计占奖励金额的40%。
6.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资金类别中,应争取到而未争取到的,或没有达到全省平均数的奖励金额以负数计,从争取的其他类别奖励资金中给予扣除。
7.部门当年计算的奖励金额为负数,从下一年度奖励资金中给予扣除。
(二)对不同项目、渠道争取资金适用奖励的划定
1.上级政策性分配给我市的各类建设性、事业性资金,分配计划数以内的(以上级核准数为准)不予奖励,经过努力争取的超出计划分配数(同时超出全省平均数)部分按有偿、无偿性质分类给予奖励。
2.按上级有关规定上交返还资金的:有规定返还比例的,比例内的不予奖励;没有规定比例的,上交数以内的不予奖励;超出部分按有偿、无偿分类给予奖励。
3.对垂直管理部门争取的资金,用于自身建设的不予奖励;用于新乡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4.积极争取的对我市经济发展、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争取到立项或有实质性进展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点奖励。
5.对市计委和市财政局两个综合部门的奖励参与上述办法核算,并结合全市市直部门争取上级资金总量较上年增长情况计奖。
6.对税务部门的奖励计算:
(1)当年税务部门实际组织的市本级税收收入超过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数的,按超收比例增加对税务部门的奖励;当年税务部门实际组织的市本级税收收入少于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数的,将在上年奖励基数的基础上按下降比例相应扣减对税务部门的奖励(奖励以上一年度市财政实际拨付给税务部门的税收超收奖励数作为奖励基数)。
(2)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各类税收审批和征前减免税额超过上年度的,按照超过部分5%的比例给予奖励;同时根据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创造性业绩给予加分。
(3)争取免、抵、退指标数达到全省指标总额1/2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达到1/3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达到1/4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达到1/5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同时根据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创造性业绩给予加分。
(4)在地方财政权益保护方面,成绩突出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5)对税务部门以不重复计算的原则进行奖励。
7.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的,年终考核时不再纳入奖励范围。
六、附则
本方案适用于本年度及今后争取上级支持资金的奖励,《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2]6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7年7月1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分(支)行: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贷款的按期回收,根据《民法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法(试行)》。现银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
由于借款合同担保制度是一项新办法,目前还缺乏经验,因此,各行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选择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项目试行,并请随时将试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报告总行。

附件: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贷款的按期回收,根据《民法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第三条 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合同担保,是指合同中借款方为履行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向建设银提供还款保证的法律形式。建设银行发放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贷款,应要求借款单位提供担保。
第四条 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合同担保,依照法律规定,分别实行抵押方式和第三方保证方式。抵押担保方式,是指合同中的借款方或由借款方委托的第三方为履行借款合同向建设银行提供产权属己的财产保证;第三方担保方式,是指合同中的借款方为履行借款合同,向建设银行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作保证。
以上两种担保方式,由借贷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商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订明。
第五条 借款合同实行抵押担保方式,借款单位应将产权属己的物资和财产设定抵押,如果借款单位无法设定抵押时,也可与符合规定条件的第三方签订协议,将第三方的财产设定抵押,作为贷款的保证。抵押协议应作为借款合同的附属文件,随借款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六条 设定抵押的财产必须是有担保价值和能够转让的财产,一般是指:
1.表示财产所有权和债权的各种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及各种有价票据等;
2.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电器产品、产成品、原材料及其他物资等。
第七条 被设定抵押的财物必须易于保管,适销适用,其有效使用期必须长于借款期限。已经建成使用的职工宿舍、食堂、学校、幼儿园等福利性设施,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以及国家法律、法令规定禁止流通和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第八条 重复设定抵押的财产,抵押财产的价值必须大于几项债权之和。借款单位应在事先将重复抵押的情况向建设银行作出说明,取得建设银行同意。用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以借款人所有份额为限,并须征得共有人同意。共有财产不可分割的,借款人应与共有人签订书面协议。
第九条 抵押协议应具备以下条款: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
2.抵押财产的名称及产权所属;
3.抵押财产是否已设定过抵押;
4.抵押财产的价值(原值和净现值);
5.抵押财产的有效使用期;
6.抵押财产的折价处理或变卖方式;
7.抵押财产的保管;
8.违约责任;
9.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借款单位申请贷款以动产或不动产设定抵押,其抵押物必须经过财产保险,并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产权证书等交由建设银行保管,建设银行于借款单位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后归还。抵押物(除有价证券及票据外)由借款单位根据建设银行要求自行保管。
借款单位申请贷款以有价证券设定抵押,应将有价证券和票据等交由建设银行保管,于借款单位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后如数退还。
第十一条 建设银行可根据借款单位的资信程度、贷款期限、折旧率、投资风险以及价格变动等因素,分别确定不同的抵押率。
抵押物净现值
抵押率=---------×100%
贷款本息总额
第十二条 建设银行应对借款单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所提供的抵押物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同意后的有关内容作为借款合同的必要条款在合同中订明。借款单位无力偿还贷款时,建设银行有权依照法律和借款合同规定处理其作为借款保证的抵押物,并从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终止前被宣告解散或破产,建设银行可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四条 借款单位应严格执行抵押协议条款,在规定财产设定抵押期间,不得擅自转移、出卖、抵押财产,或故意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情况。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实行第三方保证担保方式,借款单位应事先将具有法人资格的第三方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资产负债表送交建设银行审查,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由第三方保证人向建设银行提交保证书,作为借款合同的附属文件,随借款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六条 第三方保证书应具备以下条款:
1.保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开户银行及其与借款方的关系;
2.代借款单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3.代借款方承担罚息等违约责任;
4.保证范围(一般应限于全部贷款的保证);
5.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保证单位是保证借款单位履行合同的关系人,当借款单位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时,保证单位应代为履行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银行对含有担保内容的借款合同,应列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费由借贷双方共同负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87年8月1日起施行。建设银行现行借款合同担保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应以本办法为准,国家预算内拨款改贷款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可以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