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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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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技部


关于2011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1]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保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交通委、建设局)、交通运输厅(局)、农业厅(委、办、局)、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广播影视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总工会、团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要充分总结和宣传“十一五”节能减排成就,为“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经研究,定于今年6月11至17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联合举办2011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节能我行动 低碳新生活”。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节能宣传周期间,企业、机关、学校、农村、社区、军营等要把倡导节能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作为宣传重点,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优势,积极运用手机、网络等新兴媒体,在全社会强化能源资源国情宣传教育,普及合理用能、提高能效、减少浪费的节能理念,进一步提高全民节能意识。
三、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联合主办单位抓好本地区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组织协调,制定社会影响力大、预期效果较好的实施方案,安排节能宣传专项经费。国家节能中心、中国节能协会、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和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宣传活动,持续推动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要通过举办展览展示会、技术交流会、现场体验活动,建立节能科普基地,印制宣传海报、宣传手册,深入开展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国情宣传教育,倡导全社会进一步把节能理念转化为全民行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倡导低碳消费,组织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利用宣传周大力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节能空调、节能汽车、高效电机等。
四、各部门要围绕“节能我行动 低碳新生活”举办政府行动、企业行动、农村行动、社区行动等针对不同群体的宣传活动。节能宣传周期间,各级发展改革、节能主管部门要大张旗鼓的宣传“十一五”节能减排的成果和经验,广泛宣传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资源循环利用、“禁实”等方面工作成效,积极推广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要结合夏季用电高峰形势,加强有序用电,鼓励节约用电,倡导绿色消费,践行节约行动。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继续组织公共机构能源紧缺体验、使用环保再生纸和抵制商品过度包装等专项活动,积极推进公共机构厉行节约工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类学校广泛开展能源资源国情教育,通过实地体验等多种方式强化学生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培养学生珍惜资源、合理用能的行为习惯。各级科技部门要积极宣传节能新技术,运用多种方式在全社会推广普及节能、低碳技术。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组织工业企业总结和推广节能增效的经验和成效,继续开展“我为节能减排献一策”等活动,组织电信运营商发送倡议节能减排的公益短信。各级环保部门要通过典型案例宣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强化全民环保意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大力宣传绿色建筑行动和北方采暖地区集中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成效等。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宣传交通节能成效,推行节能驾驶和操作,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各级农业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农村行活动,大力宣传推广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技术与产品。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绿色饭店、绿色宾馆建设,倡导公众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各级国资委要组织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企业节能成效展,倡导企业优化产业结构,普及节能技术,降低能耗、提高能效,调动相关行业协会积极配合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各级广播影视部门要组织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以新闻、专题等多种形式集中宣传节能成就,播出倡导节能生活的公益广告等。各级工会要继续深入开展“我为节能减排做贡献”活动,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动员和组织职工为节能减排献计献策。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开展以“四个一”(节约一滴水、节约一度电、节约一张纸、节约一粒米)为主要内容的主体实践和宣传活动,引导青少年增强资源节约意识,强化青少年节能减排实践。
活动结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联合主办单位对节能宣传周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表扬奖励先进,并对今后的活动提出意见,并于7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抄送其他主办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国  资  委

国家广电总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 青 团 中 央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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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国土资源新闻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8] 52 号


关于印发《2008年国土资源新闻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现将《2008年国土资源新闻宣传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2008年国土资源新闻宣传工作要点

2008年国土资源宣传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中央提出的 “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着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全面提高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平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果、新经验。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不断提升舆论引导能力,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渠道,加强政策解读、主题宣传和典型宣传,加强舆情分析,增强新闻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为推进国土资源事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一、大力宣传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的新思路、新举措

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引向深入,紧密结合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试点工作,着力在贯穿、结合、转化上下功夫,核心是加快构建保障科学发展的新机制,包括:宏观调控机制;共同责任机制;开源节流机制;科技创新和国际合作机制。通过理论文章、专访等深度报道,阐述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深刻认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统一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为构建保障科学发展的新机制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及时报道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宣传构建新机制的进展和成果。联系推出一批先进典型经验,积极争取纳入宣传主管部门的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主题宣传的总体安排,配合做好“高举旗帜,科学发展”等重点栏目的采访报道工作。

二、抓住重要契机,大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改革发展成就

积极配合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面向全社会,大力宣传土地、矿产资源使用制度改革和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成就和贡献。力争纳入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全国性活动宣传,重点策划宣传土地使用制度改革20周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10周年取得的成效和经验。

配合做好“两会”宣传,及时报道“两会”关于国土资源工作的新要求,充分反映五年来国土资源系统全面履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积极参与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作用进一步显现;坚持开源节流并举,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持续治理整顿,资源开发利用秩序进一步好转;更加关注民生,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注重基础建设,管理支撑能力进一步提升;推进改革创新,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法制进一步完善;加强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行政执行力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各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今年奥运会在北京举行,前来中国境内采访的外国记者将大幅度增加。要认真实施《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加大国土资源对外宣传力度。要认真对待外国记者的采访要求,认真研究制定重大、热点、敏感问题的应答口径。

适度组织纪念建部十周年文化宣传活动,丰富活跃干部职工文化生活,振奋精神,凝聚力量,促进国土资源文化建设。

三、紧紧围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重点,开展富有实效的宣传工作

(一)着力宣传报道严格土地调控和监管,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取得的积极成效。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继续深入宣传《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和相关政策措施,宣传推广一批“节地型城市发展模式”、“节地型企业”等典型经验。 在提高土地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方面,着力宣传管住总量、严控增量、优化结构的总体要求,宣传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审查规划修改,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坚决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用地,从严控制工业用地,保障民生用地供应的具体举措和成效,宣传增强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新举措、新机制。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宣传报道。在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方面,搞好落实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宣传报道,充分报道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取得的显著成效。在加强土地执法监管方面,认真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及相关举措的宣传报道。加大执法监察和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宣传力度,主要报道新机制、新手段、新成效,适当曝光典型案例。在深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和征地制度改革方面,主要宣传报道新的举措和积极成果,注意把握政策规范。

(二)宣传报道巩固整顿规范工作成果,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配合整顿规范工作“回头看”,做好总结报道,充分宣传取得的成果,客观反映尚待解决的问题,突出报道巩固成果的举措。

加强《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资源开发整合、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提高矿政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充分报道各项政策措施,组织新闻单位深入矿山企业采访,大力宣传资源开发整合的先进典型经验。加强矿业对外合作宣传,精心组织2008中国国际矿业大会的报道。

(三)大力宣传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和地质工作服务经济社会的新进展,推动地质工作全面发展。在加强地质勘查方面,着重宣传“找新区、上专项、挖老点、走出去、依靠科技和人才”的工作思路,《全国地质勘查规划》颁布实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等工作部署和重大成果,关注石油天然气调查评价、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特别是深部找矿的进展。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方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十一五”规划》、《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颁布实施,山区丘陵区地质灾害普查,以汛期和三峡库区为重点的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报道。认真落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科普宣传工作方案》,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经常性宣传,全面提高公众防范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意识,增强识灾、报灾,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地质工作拓展服务领域及其良好社会效益的宣传报道。

(四)做好不断增强国土资源管理支撑保障能力和执行力、公信力方面的宣传报道。认真落实《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宣传工作方案》,密切配合活动的开展,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大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大力宣传活动的进展和成效。组织“国土资源保护县乡行”采访活动。组织好国土资源管理市长研讨班的报道。广泛宣传《土地调查条例》,继续落实《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宣传方案》,积极推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组织好国土资源法制建设、国土资源重大专题调研和战略研究、国土规划试点和国土资源调查、国土资源科技和信息化等方面的宣传报道。配合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以依法行政、廉政勤政、效能建设为重点内容的作风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做好宣传报道。

四、精心组织开展地球日、全国“土地日” 、国际地球年中国行动等主题宣传活动,发动社会广泛参与


精心组织4·22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以及12·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科技活动周等主题宣传活动,提前策划,统筹安排,务求实效。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各具特色、富有实效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李四光中队”和所属博物馆、开放实验室等平台,广泛宣传国土资源国情国策、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引导和发动全社会进一步关心、支持和参与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组织好有关活动的采访报道,扩大宣传效果。

组织好国际地球年中国行动的宣传报道,深入阐释“地学为社会服务”宗旨的内涵,广泛宣传“认识地球,和谐发展”行动口号。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发布工作,提升舆论引导的能力和效果


(一)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遵照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推进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坚持上下结合,形成互动。通过各种形式的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权威地发布国土资源管理信息。定期发布年度国土资源公报和有关重要国土资源指数,树立新闻发布品牌。


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报刊和网站发布政府信息和引导社会舆论的主阵地作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宣传机构要积极为加强国土资源宣传提供服务和支撑。要积极围绕部中心工作和重大宣传活动,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宣传合力,增强宣传效果。


(二)加强宣传策划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宣传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策划,做到日常宣传与专题宣传、系列宣传相结合,公开报道与内参反映、内部信息报送相结合,正面宣传为主与适度的舆论监督相结合。


建立健全舆情分析机制。切实做好舆情监测,不断提升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的能力和水平。及时了解国土资源重要报道的情况及社会反应,准确把握前沿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敏感问题,认真研究对策,充分掌握新闻宣传的主动权,正确引导舆论。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备案审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备案审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南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备案审查、评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南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备案审查、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备案审查和评估工作,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促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评估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市有制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据法定权限,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权利和义务,公开发布并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制定、备案、评估等不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制定程序


  第三条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国家法制统一原则;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
  (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五)精简、统一、效能和公开原则。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用段落形式表述。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使用“规定”、“决定”、“办法”、 “细则”、“公告”、“通告”等名称。
  第五条 行政规范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第六条 市政府可以制定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或规章中明确授权市政府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已有明确规定,但需结合南充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的;
  (三)上级行政机关颁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或具体规定的;
  (四)市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为履行工作职责,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修改。
  第九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在每年11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下年度需要市政府出台或经市政府批准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拟颁发机关、制订的目的和依据,主要内容,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意见,起草部门和起草负责人等。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综合平衡,审查论证,分轻重缓急,编制市政府第二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凡未列入制定计划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在该年度不予出台;因特殊情况需要出台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计划作适当调整,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纳入制定范围。
  第十二条 列入计划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由领导负责,由熟悉业务、精通法律的同志起草。文件内容与几个部门工作紧密相关的,由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参加共同起草。
  第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解释权属、实施细则、制定权属、施行日期等。
  第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文表述、结构组成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十五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要严格执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的相关制度,要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或者采取调研、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六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其他文件与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相符的,应当在草案中明确予以废止。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要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予以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拟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写出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该文的必要性、可行性、起草的依据和经过,主要条款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必须如实反映,说明协商经过和各方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
  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主管部门牵头,分别经联合起草的各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并由其主要负责人会签。
  第二十条 报送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门报送,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由主办单位负责报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请审查的请示或函;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三)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协调;
  (四)是否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是否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是否妥当;
  (六)是否按规定程序制定。
  未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征求政府相关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征求意见采用书面和座谈会两种形式。政府相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在收到政府法制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函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研究,经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副职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反馈政府法制机构。各相关部门接到政府法制机构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座谈会通知后,应认真做好准备,按要求派员参加会议,陈述本单位意见。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在会议前一天送达书面修改意见,凡无故不按要求提出书面或口头修改意见的,一律视为无意见。
  第二十三条 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回起草部门修改、完善后再报送。
  (一)未附送起草说明和有关依据文件、参考资料的;
  (二)未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
  (三)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有抵触,擅自设置权利义务的。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中存在争议的问题,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一致的,按共同协商的意见办理,对协调未果仍有争议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终结并提出审查修改意见,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议。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府首长签署发布。
  工作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部门行政首长签署发布。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时,由起草部门负责人作起草说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作审查说明。
  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如还需进一步修改的,由起草部门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后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把关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政府领导签发。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决定后,由制定机关行政首长签发并可以“政府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公报、报纸或者政府网站上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三章 备案审查


  第三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按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1份,正式文件和起草说明书各一式5份,并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第三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备案审查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或有关政策相抵触的,由备案审查机关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制发机关收到意见书后15日内自行修改或废止,拒不执行的,由备案审查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上存在问题,由备案审查机关通知改正。
  (三)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同一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由备案审查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通报批评;视情节和所造成后果,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式2份报备案审查机关备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于每年底前将上一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按规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目录是否按本办法报送备案、备查,将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年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四章 评 估


  第三十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实行定期评估制度。
  第四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实行“谁制定、谁评估”的原则。凡新颁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满一年后的三个月内,制定机关应当对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意见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
  第四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达到了制定目的,是否实现了制定设计的预期管理效果和作用;
  (三)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保留、废止,或者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提出意见。
  第四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修订或废止;
  (一)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相抵触的;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三)因实际工作需要,应当增减或修改其内容的;
  (四)调整对象消失或变化的;
  (五)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取代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修订或废止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6日公布的《南充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及案审查规定》(南充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