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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高新技术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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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高新技术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高新技术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三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办法
第一条 为办好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做好广州市高新技术发展资金(下称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高新技术发展资金的宗旨是通过资金的有效运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传统产业的改造,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第三条 资金的投入应面向全市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重点是支持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区内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但必须保证资金的完整性,并应增值使用。
第五条 资金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下称市科委)监督管理,并以协约形式委托广州科技投资公司(下称投资公司)对资金进行营运。
第六条 资金的主要来源,由广州市财政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科委和广州科技投资公司共同筹集三千五百万元人民币,作为基本资金。
第七条 资金的其它来源:
(一)资金的增值。即用于投资所得利润,用于贷款及存款的利息收入;
(二)市财政及政府有关部门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增拨资金;
(三)市“火炬计划”有偿使用的回收资金。
第八条 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高新技术项目: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及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九条 支持高新技术项目的资金,主要采取投资、贷款、贴息贷款以及债务担保等方式。这部分资金应占资金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十条 资金还应支持不完全具备产业化条件的高新技术预备项目。这类项目的条件在技术领域、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现在基础等均应符合高新技术项目的要求。
对这类项目,采用资金风险扶持、有偿使用的方式。由市科委委托投资公司以贷款方式给予资金风险扶持;市科委给予贴息并采用分享预备项目技术成果获益办法弥补风险损失;成功的预备项目由承资单位偿还贷款。
风险扶持投入的资金应不超过资金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下称申请单位)必须在充分进行项目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向市科委申请并填写《广州市高新技术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或《广州市高新技术发展资金预备项目申请表》。并应提供资信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单位填好的申请表,须由其主管部门初审并加具同意意见后,报市科委。
第十二条 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审查主要是指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信审查。评估是对项目申请单位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检查和再论证。
审查和评估以市科委为主,投资公司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经过审查和评估认为可行的项目,由市科委批准立项,明确资金投入的方式、放款额度、使用期限和还本付息的具体时间等。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以后,应由市科委与申请单位以及担保单位三方签订贷款合同。
担保单位应出具其资信证明;预备项目如以风险扶持资金形式投入的,可免除资金的担保,其风险由科委承担。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根据市科委的立项通知和已签订的贷款合同,向投资公司办理提款手续。
第十六条 投资公司应对贷款单位的项目进展、贷款使用、企业的经济状况进行检查,分析贷款的风险程度,并经常把信息反馈给市科委,以加强对项目和贷款的管理。



对如期归还贷款的,可给予利息优惠。
第十七条 贷款本息回收后,合同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即告终结。市科委和投资公司应各自将项目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项目的申请、评估、审批,以及资金投入、项目管理、资金回收等有关规定,由市科委和投资公司负责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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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濑江环保工程公司与溧阳市五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常民三初字第6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苏民三终字第010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企业产生、处理、存储、使用、转移商业秘密的各个环节和部位,都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点区域。因此,企业在明确上述重点部门,分析各个部门、区域在实际操作、使用商业秘密过程中所面临的威胁和风险后,须针对安全防范的薄弱环节对症下药,制定不同的监控、管理措施,并经常对相关涉密人员进行泄密风险教育,从而保证企业商业秘密重点区域的安全。

三、基本案情
1988年7月,时任泓口公司副经理的王某(后为濑江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泓口公司的名义与案外人吕某签订了煤气站含酚污水处理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吕某提供“煤气站含酚污水处理”药剂的配方和污水处理工艺、设备设计的数据和方法给环保设备药剂厂使用,环保设备药剂厂一次性交付技术揭示费5万元;双方对“煤气站含酚污水处理”的制药配方和生产工艺、设备制作安装技术都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泄密;合同期限自1988年8月1日至2003年8月1日。同年8月,泓口公司开办了原告濑江公司,上述合同也转由濑江公司与吕某实际履行。吕某在濑江公司及其承接的废水治理工程中负责技术,并部分参与了濑江公司的经营活动。从1993年起,濑江公司将煤气污水技术定名为“LG技术”,并由吕某为其编写了LG装置企业标准。该标准于1998年11月经市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审查确定,正式作为濑江公司企业标准发布实施。
1997年10月,濑江公司聘用被告翁某担任公司项目开发部经理,负责营销业务的开拓。1998年11月,翁某担任利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9年6月,利达公司更名为五环公司,当月翁某向濑江公司辞职,并于同年10月作为股东之一组建被告五环公司,专业从事污水处理。
1999年7月13日,吕某与被告翁某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书1份,约定:吕某有偿转让给翁某农药废水技术,转让范围包括药剂原料、配方、生产设备图纸、制造工艺及控制、操作安全及质量控制标准等,翁某向吕某支付技术揭示费5万元,双方以每年年终纯利5:5分成提成费。同时,还约定翁某应对吕某所提供的一切技术资料严格保密,确保不向第三者泄露,协议期限为15年。后在庭审中,吕某出庭作证承认在上述协议签订之前,其与翁某早已开展合作,并参加了五环公司的前期技术工作,担任该公司技术顾问;协议签订后其向五环公司转让了农药废水技术,提供技术服务,负责解决五环公司对外承接的废水治理工程中的技术问题。
后濑江公司以翁某利用在濑江公司工作的便利窃取了其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并在五环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利用濑江公司的技术信息,以低于濑江公司的价格承揽业务,侵犯了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翁某、五环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濑江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经查明,1998年12月,五环公司制定并发布实施过LG、JK成套物化法污水处理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与濑江公司的标准相同;五环公司承接的农药二厂农药废水工程使用的是LG装置。其与瑞泽公司、天达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虽为农药废水治理、染料废水治理合同,但设计方案分别按吕某的LG、JK成套物化法污水处理技术编制。
另查明,濑江公司对净水剂从原料采购到保管、生产均由其法定代表人王某专人负责,制药车间外人不能进入,生产过程封闭;1992年7月,濑江公司和太原有机化工厂签订的废水治理合同约定,该厂对濑江公司提供的技术及药剂负有保密义务;濑江公司制药、设备制造和图纸保管分工负责。

四、法院审理
常州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
一、煤气污水技术、LG技术和农药废水技术三者之间的关系。
根据相关证据证明,煤气污水技术是吕某研制出的非职务专有技术,技术报告和吕某本人均证实该技术的关键是特制净水剂药物和滤料,净水剂配方、原料及配比是最关键秘密,且稍加研究可扩大到食品、制药、化工等行业的污水处理。LG技术系前者技术定名而成。濑江公司将受让的专有技术扩大运用到其承接工程中的废水治理项目,而五环公司承接的工程亦按吕某的LG技术实施。濑江公司和五环公司的上述工程项目吕某均参与,双方的企业标准也由吕某编写,内容也相同。据此,应当认定上述技术本质上源自吕某的专有技术,为同一种技术。
二、濑江公司受让的讼争技术的性质及享有的权利。
濑江公司请求保护的技术是从吕某处转让得来的专有技术,其在使用中按照转让协议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了药剂配方专人负责保管,生产车间限制进入,与业务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应当认定濑江公司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依法构成商业秘密。
濑江公司与吕某之间有双方均负有保密、不得向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泄密的约定,由于没有超出技术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技术公开的法定保密义务,故不能据此认定吕某将技术转让给濑江公司是独占或排他使用的意思表示。濑江公司作为普通受让使用人,在吕某放弃诉讼和实体权利的情况下,可以独立原告身份进行诉讼。
三、翁某掌握濑江公司专有技术及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况。
由于濑江公司对讼争技术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故翁某作为濑江公司的经营负责人,虽未签订保密协议,但依其职务应当知悉濑江公司的保密措施,据此可推断出其负有保密义务的事实。
濑江公司提供的有关证据,只能证明翁某担任其公司的开发部经理,负责营销业务开拓,不能直接证明翁某具有了解、掌握讼争技术的条件。且濑江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及证人证言,由于都不能直接证明翁某掌握濑江公司讼争专业技术的关键性事实,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据此,濑江公司主张翁某利用在其公司工作的职务之便窃取讼争专有技术的起诉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综合吕某在被告翁某离开原告濑江公司后即担任五环公司技术顾问,参加该公司前期技术工作,签订技术转让协议,编写企业标准,负责解决该公司对外承接的废水治理项目中的技术问题等情况,不能否定翁某和五环公司使用的讼争专有技术,除了翁某从濑江公司获得外还有其他来源。吕某虽作证称转让给濑江公司和五环公司的技术为不同技术,没有向翁某提供转让给濑江公司的讼争专有技术,但其前后证词及与本案书证均有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故不予采信。因此,濑江公司主张翁某利用在濑江公司工作的职务之便非法窃取濑江公司讼争专有技术,后用于五环公司承揽的废水处理工程,构成侵权的事实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濑江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濑江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翁某在濑江公司任职期间即已掌握并实施了本案所涉技术。翁某具备掌握讼争技术的条件,且五环公司在1999年7月13日受让吕某的技术之前已经使用该技术;由于濑江公司与吕某签订的合同应为排他性许可合同,故吕某与翁某的技术许可合同无效;即使吕某与五环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由于吕某转让给被上诉人五环公司的农药废水技术与濑江公司的LG技术是两种技术,因此五环公司实施LG技术依然构成侵权;一审法院没有准确把握濑江公司、被上诉人以及吕某之间复杂的利害关系,没有考虑到吕某同样也是侵权行为人,致使在案件审理中产生对上诉人不利的影响,导致审判程序不合法。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高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一审法院基本相同。并认为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焦点为:
一、关于翁某是否具备接触讼争技术秘密的条件的问题。
上诉人濑江公司认为除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外,翁某等人也具备接触讼争技术秘密的条件。因为,在濑江公司与翁某签订的聘用协议中均明确约定,翁某应积极参与调试、采购、制药、检测等工作。根据翁某与濑江公司签订的聘用协议的约定,翁某除业务开拓外有权参与合同谈判、调试、采购、制药、检测等各项工作,同时这也是翁某的工作职责。该协议能够证明翁某的工作不仅限于单纯的业务开拓,“调试、采购、制药、检测”等与技术有关的事项也在其工作范围之内。证人杨某、王某虽是濑江公司职员,但其证词的内容与前述聘用协议的内容一致,能够相互印证,故其证词内容的证明力应予认定,故可以推定翁某具备接触讼争技术秘密的条件。对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应予支持。
二、关于濑江公司与吕某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性质问题。
濑江公司与吕某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第三条中约定双方“都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泄密”。就该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而言,由于合同标的本身就是一项商业秘密,故合同的附随义务即包括了让与人不得向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披露其技术秘密,或者对技术秘密保密措施不当造成其技术秘密泄露,从而使其技术丧失秘密性。在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让与人亦不得允许特定的第三方使用该技术秘密。因此,该合同的第三条排除了吕某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同一技术秘密的可能性,从而使该合同具有了排他许可的性质。同时,吕某在濑江公司代理人于2002年9月6日对其进行调查时曾明确表示:其与濑江公司所订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甲、乙双方都不得向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泄密”,是指对这项技术其和王某(即濑江公司法定代表人)都不能告诉别人,更不能转让,其只能给王某使用,不能转让给其他人。这进一步表明,双方在订立该合同时所约定的保密条款,排除了吕某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同一技术秘密的可能性。
三、关于翁某和五环公司是否事实了侵权行为的问题。
濑江公司认为翁某和五环公司在1999年7月13日与吕某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之前已掌握了讼争技术并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且在明知其1999年7月13日受让的技术为濑江公司技术秘密的情况下,依然受让并继续实施该技术。根据相关证据,可知吕某在为濑江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期,翁某已在濑江公司任职,且吕某参与了翁某利用濑江公司技术所实施的部分工程。翁某和五环公司应当知道濑江公司的技术秘密来源于吕某的许可,且濑江公司仍然在使用该技术秘密。因此,翁某明知吕某已经将同一技术许可给濑江公司,其在与吕某签订该合同时,对吕某是否有权再次许可他人使用同一技术,负有不同于不了解内情的一般人的注意义务。翁某应当,也有条件向吕某或者濑江公司了解吕某与濑江公司之间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的性质和期限等。但翁某和五环公司并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在已经违法使用了濑江公司的技术秘密,且明知该技术秘密来源于吕某的许可的情况下,仍然与吕某签订排他许可使用合同,即将吕某已经许可给濑江公司使用的技术又转许给五环公司,并禁止濑江公司继续使用,以规避其侵犯濑江公司商业秘密的责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翁某和五环公司与吕某签订该合同的行为不能改变其侵权行为的性质,也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
综上,濑江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已经证明,其对争议的技术秘密享有排他使用权,五环公司所使用的技术与濑江公司受让的技术系同一技术,翁某也具备获取濑江公司技术秘密的条件。因此,翁某和五环公司应当就其所使用的技术的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但翁某和五环公司未能就此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一审判决以濑江公司不能就翁某利用在濑江公司工作的职务之便非法窃取濑江公司讼争专有技术提供证据为由,认定翁某和五环公司不存在侵犯濑江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显属不当,应予纠正。
四、关于濑江公司主张的损失的确定问题。
由于濑江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均缺乏真实性,而五环公司在二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其无法提供获利情况的有关资料。因此,法院根据翁某和五环公司侵权的时间、所承接的工程量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濑江公司的损失为10万元。
综上所述,翁某在濑江公司工作期间擅自向五环公司披露其所掌握的濑江公司的技术秘密,之后,翁某作为五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所使用的技术系濑江公司的商业秘密却仍然予以使用,上述行为均构成对濑江公司技术秘密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翁某和五环公司立即停止使用“LG成套物化法污水处理技术”,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濑江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新华日报》刊登致歉声明,向濑江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濑江公司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保管、生产均由其法定代表人王某专人负责,还将制药车间等严格控制,不准外人进入,生产过程也进行了全程的封闭,但最终却还是被内部员工窃取了产品配方。那是不是说就不需对企业内的重点区域进行监控,进行管理,而只需对涉密员工加强管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员工只是商业秘密保护的一个方面,企业不仅需要对重点区域进行管理,还需进行严密的管理。
企业产生、处理、存储、使用、转移商业秘密的各个环节和部位,都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点区域,也是会引起商业秘密外泄的关键性区域。因此,企业对这些重点部位都必须加大监控和管理力度,具体可从以下内容着手:
首先,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特点,对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作出明晰规定,从而识别出商业秘密信息产生、处理、存储、使用及转移等各个环节所涉及的区域,明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点部门。一般而言,这些部门大致包括产品、技术的研发部门,信息的汇总、处理部门,机房和数据库,产品核心部件的生产车间,管理层办公室(决策部门)等。
其次,企业在清楚自己商业秘密所在的重点区域后,应仔细分析各个部门、区域在实际的操作、使用商业秘密过程中所面临的威胁和风险,针对安全防范的薄弱环节对症下药。这一阶段需要企业的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调动起企业内部相关涉密人员共同讨论,在对上述区域进行系统的分析后予以确定。
再次,针对分析中所得出的风险、薄弱环节,企业应制定不同的监控、管理措施。例如对重点区域进行标识,告知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对出入的人员则需要登记或仅允许某些人员进入;将商业秘密的有关载体带出区域外或进行复制必须经过管理层的审批;加强对重点区域防护设施、周边地区的巡逻、维护,安装电子监控报警设备等。
最后,要经常对企业内部的涉密人员进行泄密风险教育,告知员工企业对于商业秘密及重点区域的管理规定,以及因其故意或过失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起员工的商业秘密意识,提高泄密的警惕性。同时,面对在操作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和潜在风险,员工也应及时向企业报告,从而及时对问题进行分析和改进,防止风险的发生。

海南省执行国务院制定的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执行国务院制定的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海南省政府


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精神,结合海南省产业结构的历史、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拟定出符合我省实际的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对于解决我省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海南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有着重要意义。
海南改革开放十年来,特别是建省以来,经济有了一定发展,产业结构也逐渐发生变化。但和全国先进省市相比,我省经济还比较落后,产业结构很不合理,存在的问题很多。主要表现在:一是总体经济结构不合理,一九八八年我省三大产业中,第一产业占百分之五十三点二,比全国
高二十五点九个百分点;第二产业(主要是工业)占百分之一十九点五,比全国低二十七点五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百分之二十七点二,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说明海南目前仍然是以农业为主体的经济落后地区,和全国解放初期的状况基本相似。二是工业在海南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低于全
国水平,其内部结构也不合理。海南的工业主要是资源开发和资源的初加工,制造业不发达;大中型骨干企业少,没有形成合理的企业规模结构;各企业间缺乏有机的联系,彼此呈分散和孤立状态,和全国相比,工业结构带有落后性和呈初级状态。三是产业在地区间呈均衡型分散型结构,
除海口市和昌江县工业有一定基础外,其余市县工业没有发展起来,并且在生产布局上存在着低水平重复的现象,不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四是技术水平较低,经济效益不够理想,产品竞争能力还不强。五是中央给海南的优惠政策没有很好的落实,该发展的没有发展起来,
外向型经济发展缓慢,海南的工农业产品基本以岛内和国内市场为主,国外市场比例较小,外贸进出口额不大,创汇能力低。这些问题已不同程度地制约我省经济发展,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一、制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原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拟定执行国务院产业政策的实施办法,并对本省当前和“八五”期间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二)从海南经济特区的实际出发,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8〕24、26号文件精神,立足于开发利用海南丰富的湿热带自然资源、海洋资源、矿产资源和旅游资源,充分发掘内部潜力,同时积极利用外资,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具有海南特色的产业结构,努力提
高技术水平、产品水平和服务水平,积极改善经营管理,面向国际市场,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外向型经济,扩大出口创汇。
(三)按照经济效益、市场需求、产业关联、技术进步、创汇作用等因素,制定产业、产品发展序列。
(四)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是:在巩固、发展农业生产的基础上,加强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加速工业化进程,相应发展第三产业。
(五)充分利用省内的资源优势,建设有地方特色的加工工业,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及深加工、石油化工、盐化工、热作加工、食品饮料加工等。
(六)面向国际市场,利用发达国家及亚太地区新兴工业国家与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机会,大力发展出口创汇产业。
(七)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三资”企业及“内联”企业的产业政策。
(八)把“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综合补偿、分期实施”的海南经济特区建设新路子,同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
(九)处理好近期产业调整与中长期产业发展目标之间的关系,搞好近期与中长期产业发展之间的衔接,以利于未来产业的发展。
(十)产业政策的实施要在国家宏观计划指导下,建立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主要是市场调节的新体制,完善市场机制。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要配套各项宏观调节政策、方法和行政管理措施;要协调好计划、财政、税收、金融、物价、外贸、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及监
察、监督部门之间的关系,互相配合,各司其职,为产业结构的调整服务。
二、产业、产品发展序列目录
根据以上原则,本省各主要产业、产品的发展序列是:
(一)生产、基建、技改领域
1.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产品
(1)农业及农用工业
粮食
糖蔗、花生、芝麻、茶叶、香料烟
蔬菜、反季节瓜菜
橡胶、油棕、椰子、胡椒、咖啡、槟榔、腰果、可可、香草兰、剑麻
荔枝、龙眼、芒果、优质香蕉、红江橙
益智、巴戟、穿心莲、白豆蔻
种桑养蚕
生猪、牛(包括肉、役、奶牛)、羊、禽、肉兔等养殖
宜林荒山造林、封山育林、速生丰产林、防护林、林木种苗、中幼林抚育、低产林改造、营林基地和护林体系建设
海淡水养殖,改造淡水鱼塘水库网箱养鱼、外海深海捕捞渔业、鱼苗场建设和鱼苗繁育、更新渔船及渔港配套扩建
农田水利兴修、江河整治、大中小型水库及灌区渠道的加固维修配套、沿海防护堤的加固维修
农林牧渔产品尤其是海南特有的产品生产基地和外贸出口基地的建设及改造、良种引进繁育推广、新产品开发以及产品保鲜储藏加工的技术开发、提高产品质量项目
垦复耕地、按统一规划开发荒地,低产田改造
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小水电建设
农用化肥、农药及其中间体、畜用药品、适用的农机具以及零配件
畜牧、水产配合及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牧草种植
(2)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
煤炭、粮食、化肥、铁矿石、成品油、橡胶、原盐、食糖等工农业和内外贸重点产品物资的运输、旅客运输
沿海港口的新建扩建、民航机场建设、公路和公路桥梁的建设及改造、运输船队新建扩建
城市市内自动电话、市县长途自动交换机、海口至三亚及各市县长途数字微波及光纤通讯、全岛市县电信联网、农村电信系统、全省邮政处理中心及配套设施、邮政(电信)服务网点以及省内运邮车辆
(3)电力工业
水电:大中型水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条件好、有调节性能的小型水电站
火电:燃煤发电,利用海南低值煤建坑口电站、天然气发电、风力发电
输变电:220千伏输电线路和变电站,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变电站和配电网络
(4)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其产品加工
(5)轻工业
粮食、植物油加工业
制糖业、重点发挥现有糖厂的加工能力,提高经济效益,近期内不再新建糖厂
甘蔗及糖的综合利用产品
盐业
造纸业(年产一万吨及以下的碱法造纸除外)
香料化工
优质包装制品
合成洗涤剂及原料
少数民族特需用品
旅游工艺品
日用小商品、小五金
节能新型电光源及灯具
日用陶瓷、搪瓷制品
高档卷烟
婴幼儿食品
名优热带特产饮料
天然水果加工
农产品深加工、新产品开发
各类轻工出口产品
(6)纺织业
纱、布
棉纺织品(小棉纺除外)
混纺毛织品和纯化纤纺毛产品
■、亚(胡)麻加工制品
涤纶丝、腈纶、粘胶纤维、改性及异型化学纤维
丝织品、针织复制品
织物印染后整理产品
服装
有利于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档次、扩大产品出口等的基建和技改项目
(7)冶金工业
铁矿石、锰矿石(无证开采的除外)
中型炼铁、炼钢、冷轧薄板
有证开采的钛、锆、金红石、独居石、铜、铅、锌、锡、黄金等
钛、钴、锆等矿产品的深加工(不符合经济规模,污染严重的除外)
大中型有色金属冶炼
大中型铝、铜板及带材
(8)化学、石化工业
烧碱、纯碱、硫酸、盐酸、硝酸、磷酸
有机化工原料及中间体
精细化工制品
橡胶制品、子午线轮胎
石油炼制及综合利用
天然气化工产品
(9)机械工业
国家定点的汽车及汽车冲压件分工配套产品
模具制造(精冲、精锻、注塑模)
铸造、锻造、热处理工艺及产品
轻工、建筑、环保、矿山等机械设备
输变电设备
出口机械产品
(10)电子工业
名优彩色电视机、市场适销的黑白电视机
按经济规模专业化生产的电子元器件
用户小型程控交换机,移动通讯设备
中小规模集成电路
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电子专用材料、电子测量仪器
出口创汇产品
(11)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425号及以上高标号水泥和特种水泥
装卸、储运散装水泥的设施
新型墙体材料和屋面材料
优质平板玻璃及玻璃深加工制品
碳素制品、耐火原料矿产品及新型耐火材料
利用本地资源加工的建筑材料
替代进口的建筑卫生陶瓷
出口非金属矿物及制品
(12)医药工业
高效和紧缺化学原料药及医药专用中间体
生物化学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
放射性药品、抗肿瘤药品、计划生育药品
中药南药饮片、中成药名优产品
新型制品及辅料、包装容器材料
(13)森林工业
木材综合利用
林化产品
木材生产基地建设
木材采运
(14)公用事业
城市公共交通业,包括城市道路、桥梁
城市供排水、园林绿化
污染治理
煤气、天然气工程
(15)新兴工业
微电子技术
新材料
生物工程技术
信息通信技术
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海洋开发
(16)节约能源、原材料的技术改造项目,特别是实现热电联产的低效工业锅炉改造
(17)经济效益好的出口创汇产品,特别是本省资源深加工制成品、半制成品
2.严格限制发展的产业、产品(出口产品除外)
(1)农业
占用耕地的果林和水产养殖,25坡度以上的毁林垦荒、围海围河造田
(2)轻工业
一般白酒、琼脂、一般饮料
普通人造革、化纤地毯
烟花、爆竹
家用电冰箱、冰柜、洗衣机、电风扇、空调机及压缩机、电饭锅、电烤箱、微波炉、电磁炉、冷热风机、电取暖器、电热水器、吸尘器
低档电子表
(3)纺织工业
小棉纺、低档无纺布、小毛纺、普通人造毛皮
(4)机械工业
普通低效机床、普通低效锻压设备、低档轴承
原机械委公布的《机械工业第一、二批建议控制发展的产品目录》中限制布新点的产品
(5)电子工业
低级收音机、收录机
电视机组装
(6)电力工业
燃油机组发电
0.5万千瓦以下的煤发电
(7)冶金工业
钛矿精选及钛初加工(指小型项目)
黄金的小型土法选矿
小型铜、铝、铅、锌冶炼
无治理污染的产品
(8)化学、石化工业
乳胶手套
污染严重的小化工厂,特别是剧毒性农药和氯氟烃制品
土法加工的农药、油漆、普通过磷酸钙、一般通用试剂、硫磺
(9)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铝铜建筑装饰品、塑料门窗、壁纸、地板
小型胶合板
毁田取土生产的粘土砖
3.停止和禁止发展的产品
原机械部(委)公布的十批四百三十七项淘汰产品
建设部等六个部门公布的建筑机械第一批淘汰产品
无证开采的黑色和有色金属及黄金、稀土矿
铜制日用品和家具(特种工艺品和少数民族特需用品除外)
年产一万吨以下的碱法造纸
日处理五百吨以下的制糖
土立窑和生产二万吨及以下的机立窑水泥(特种水泥除外)
小钢铁、小有色金属、小铁合金、小化工、小炼油等
小型氰化法提炼的产品
国家定点外卷烟
无治理污染措施的印染
不符合经济规模要求、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项目
《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国发〔1988〕64号)中规定停建的其他一些项目
在环境中不易分解和能在生物体内蓄积或者强致癌的剧毒污染项目
(二)对外贸易领域
1.出口方面,逐步提高制成品特别是有海南特色的深加工产品的出口比重。改进出口商品质量,提高出口商品档次。按照国际市场和国内经济发展需求情况,统筹安排好产品出口。有些资源丰富而又不是国内十分必需的商品,要尽量多出口;有些国内外市场都需要的商品,在妥善安
排好国内市场需要的同时,要尽量挤一部分出口;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商品,要严格按计划出口;国内紧缺并大量进口的商品,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同时,要充分利用海南特区的优惠政策和劳动力丰富的条件,积极发展“两头在外”的来料、进料加工以及来样加工、来件组装和补
偿贸易等业务。
2.进口方面,要有计划有重点地进口有关国计民生的物资和商品,安排好人民生活。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提高技术水平。合理安排进口国内短缺的重要原材料,促进生产发展。同时,根据省内消费需求情况,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适当安排进口少量商品,以调整
我省的产需结构。对国内有生产能力或通过国内市场能够调剂的一般生产资料和一般性能的各种机电产品,要严格限制进口。除涉外需要经特殊批准外,对烟、酒、糖果、饮料、洗涤和化妆品等,也要严格控制进口,特别是严重污染的废弃物,要禁止进口。
三、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保障措施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的产业政策,保证本省产业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保障措施:
(一)加强计划与市场组织
在尊重价值规律的前提下,加强计划工作,充分利用市场的调节机制作用,为优势产业、优势产品的发展创造条件,包括:1.争取重大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的支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争取在国家计划中立项;重要的基础产业(如机电产业中某些产品)争取获得国家定点生产权。2.建
立制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协商制,使经济主管部门、经济杠杆部门、经济业务部门的意见能够在产业政策实施办法拟定前统一起来。3.建立行业协会,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制定行业计划、及时公布产业发展序列及目录。4.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建立产业发展序列。5.对确定的战略产业
在计划上予以人、财、物的优先安排和支持。6.严格项目的审批制度,防止产业发展的重复建设和盲目布点。重大投资必须由产品的归口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按项目性质,有的报计划部门审批,重大的报省政府审批。未经批准的项目,金融部门不得贷款,设计部门不得设计,施工部门不
得施工。7.完善产品许可证制度,加强工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8.推动经济联系,鼓励专业化协作,在投资、价格、税收、外汇、技术引进、进出口等方面对现有优势产业、名优产品实行倾斜政策。
(二)选择性的财政政策
建立财政刺激和约束制度。对重点扶持、严格限制和淘汰的三类不同产业、项目、产品区别对待,实行选择性的财政政策,必须坚持集中使用的原则,把有限的财力用在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上。
(三)建立区别贷款制度
对已经明确需要优先扶持的产业予以低息贷款和优先贷款,对限制和淘汰的产业和产品实行高息贷款、限制贷款直至禁贷。
(四)优惠的税收政策
对需优先发展和支持的产业,按照国家批准的本省税收优惠办法,进行减税或者免税。
(五)实行特别折旧
允许某些优先发展产业或者重点企业实行特别折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六)建立产业发展基金
建立产业发展基金,用于补助优先发展产业和重点产品,特别是对产业进步和产品改进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改革活动,以强化产业对结构缺陷的自我弥补能力。
(七)加强法制
通过立法形式,贯彻国家和地方的产业发展意图,鼓励和引导地方产业按政府规定的目标方向运行,约束其发展中的盲目倾向。这包括一系列法规的制定,如外汇、投资、工商、贸易、税收、审计、银行、人才、技术等方面。
(八)实行标准化
根据海南产业与国内先进省份及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差别,在设备零件、生产工艺、操作方法、设计、服务标准、交易期等方面制定出严格标准等级,对产业和企业进行分类,凡达标或者接近达标的产业和企业优先获得政府的支持。
(九)有选择的外汇使用
对外汇的使用实行选择政策。政府应当根据不同产业和产品在产业发展序列和目录上的不同位置予以区别对待,对战略产业和重点企业的用汇,特别是对关键技术与设备的引进,要优先予以保证;对限制发展的产业和禁止生产的产品,在外汇使用上要严格限制。
(十)有奖有罚的价格管理
对重点扶持、严格限制和禁止生产的产品,实行奖罚价格制度;给予某些战略产业和重要企业一定的价格制定权;对限制和淘汰的产品实行严格的价格管理。
(十一)加强经济监督
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统计、审计、监察,及时发现产业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解决。
(十二)搞好外引内联
外引内联对我省经济和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三资企业,对它们要实行适合其特点的产业政策。
根据以上基本保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负责制定本部门实施产业政策的具体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本办法主要是针对本省第一、二产业以及交通、通讯、基础设施等生产性服务部门制定的,第三产业其他部门的产业政策待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后另行制定。
五、本办法由省计划厅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意见。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