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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26:03  浏览:85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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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原函[201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

  近期,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食安办〔2011〕14号文印发)。为认真贯彻落实方案中的整治任务和有关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瘦肉精”事件严重危害食品安全,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整治“瘦肉精”是2011年国家食品安全整顿重点任务,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认真严肃对待“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按照《“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中规定的目标和措施执行。坚决杜绝含“瘦肉精”食品进入产业链,坚决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加强摸底排查。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立即全面开展对普通化工企业的排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瘦肉精”和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和窝点。加强对本地区化工企业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化工园区、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开展排查。我部(原材料工业司)在3月下旬已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开展摸底调查,摸清莱克多巴胺及其他“瘦肉精”化工原料及中间体产能、生产、流通、分布情况,请各地工业主管部门于5月底前将调查情况上报到我部(原材料工业司)。

  三、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肉类加工行业和食品添加剂行业管理,严格执行产业政策,把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地方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认真落实2011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督促企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企业诚信制度建设,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共同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落实,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沟通协调。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加强协作配合,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五、完善长效机制。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对于化工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诚信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明确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方法,完善监管措施,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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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建设和管理,保证邮政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邮政建设、邮政报务和邮政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邮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区的邮政工作。自治州、市(地)、县邮政部门在自治区邮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工作。
  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公安、工商、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邮政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保障邮政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邮政企业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国有公用企业,承担面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优惠。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的责任,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建设规划。


  第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成片改造以及乡村建设,应当按照邮政建设规划,同步建设邮政设施。
  火车站、大型汽车站、机场、开放口岸、旅游区应当建设配套的邮政设施。


  第九条 邮政设施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拨。依照城市规划建设邮政设施用房,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邮政设施用房由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出资配套建设的,邮政企业应当按其房屋单项成本价购买房屋所有权。邮政设施用房必须用于办理邮政业务,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条 邮政企业按照城市规划在方便用户的地方设置邮筒、邮箱、邮政报刊亭、报刊橱窗等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并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邮政用房或者迁移邮政设施的,拆迁人应当事先征得当地邮政主管部门同意,在保证邮政服务的情况下进行安排,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十二条 新建城市居民住宅区和住宅楼应当设置邮政信报箱,邮政信报箱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所需要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
  已投入使用的城市居民住宅楼,未按规定设置邮政信报箱的,产权单位应当补建。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和邮政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用户姓名、地址和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公布服务范围、营业时间、业务种类和资费标准。在邮政信筒(箱)上标明开筒(箱)的频次和时间。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限和投递范围,迅速、准确地投递邮件。
  邮政企业办理邮政业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


  第十五条 对具备投递邮件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10日内安排投递。
  用户变更名称、邮件投递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前10日内书面通知邮政企业。


  第十六条 邮政业务代办人员和单位邮件收发人员负有迅速、安全投递邮件的责任,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在收到邮件后5日内退还邮政企业处理。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以及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故意延误期限投递邮件;
  (二)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三)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利用职务侵占、冒领用户款项;
  (四)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服务;
  (五)限制用户使用、选择邮政服务项目或者搭售邮品;
  (六)擅自改变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设置用户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受理用户举报或者投诉,接受用户对邮政服务质量的监督。
  邮政企业应当自接到用户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地名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地名标牌时,应当标示邮政编码。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在车站、机场、开放口岸转运邮件,有关单位应当统一安排装卸邮件的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一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专用车辆,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通过桥梁、隧道、检查站时,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专用车辆,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在禁行路线、禁停地段行驶和停靠,遇有交通高峰或者清扫冰雪实行交通管制时,可以通行。
  经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邮政专用车辆免办公路运输营运证,通过收费的道路、桥梁和隧道时,免缴通行费。

第四章 邮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由邮政企业专营。
  经邮政主管部门批准,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专营业务;未经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邮政专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邮政设施;
  (二)向邮政信箱、信报箱投掷杂物、污物;
  (三)使用盖销、划销或者经过处理的违规邮资凭证;
  (四)非法拦截邮政运输工具、阻碍邮件运递或者强行登乘邮政运输工具;
  (五)非法检查或者截留邮件;
  (六)其他妨碍邮政通信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营邮政业务、集邮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邮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邮政用品用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按照国家《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邮政执法人员依法持证进入经营邮政业务的场所进行检查时,可以查阅、收集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邮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有赃款赃物的,应当追回赃款赃物;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邮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邮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邮政企业不予寄递,退回寄件人,并由邮政主管部门处以邮资10倍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条 邮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意见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意见

  党中央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通知》精神,大力宣传“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0字基本道德规范,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道德建设实践活动,激发了人民群众关心道德建设、支持道德建设、参与道德建设的巨大热情,有力地推动了新形势下的公民道德建设。特别是面对非典型肺炎这场突如其来的严重疫情,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团结一致、齐心协力,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形成了共克时艰的强大合力,展现了良好的思想道德风貌。同时必须看到,公民道德建设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放松道德建设,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封建迷信活动、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沉渣泛起;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见利忘义、损公肥私、欺骗欺诈等现象屡禁不止;一部分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观念淡薄,有损国格人格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贪污受贿、违法乱纪,严重损害党的形象。这种状况与迅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形势,与我国日益提高的国际地位,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党的十六大对新世纪新阶段思想道德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经过抗击非典斗争的严峻考验,广大人民群众对精神文明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更加深刻,对追求文明健康科学生活方式的愿望更加强烈,对革除各种社会陋习的要求更加迫切,公民道德建设面临十分有利的机遇。当前,公民道德建设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遵循《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基本要求,抓住知行统一这个关键环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推动公民道德建设。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强大精神支撑,也是中华民族赖以振兴和腾飞的强大精神动力。在举世瞩目的抗击非典斗争中,全国各族人民大力发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团结互助、和衷共济,迎难而上、敢于胜利的精神,谱写了中国人民不畏艰险、敢于胜利的壮丽诗篇,奏响了弘扬伟大民族精神的嘹亮凯歌,使伟大民族精神在新形势下得到锤炼和升华。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抗击非典斗争的经验,采取具体措施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纳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广泛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主题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向抗击非典斗争英雄模范学习活动,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大力倡导顾全大局、团结协作,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大力倡导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大力倡导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的精神,把伟大的民族精神转化为激励广大干部群众再接再厉、奋发进取、扎实工作,夺取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胜利的强大精神力量。

  二、从社会关注的问题入手,广泛开展道德实践活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道德实践活动,是引导人们参与道德建设、身体力行社会主义道德的成功经验。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巩固抗击非典斗争成果,广泛开展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活动,对广大公民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环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教育,通过治理城乡环境,革除社会陋习,搞好卫生防疫,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构筑群防群治的坚强防线,使环境更加整洁优美、生活更加健康文明。紧紧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广泛开展“共铸诚信”活动,加强诚信教育,强化信用意识,下决心遏制工程建设、商贸餐饮、医药卫生、电信通讯、旅游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打击制假售假、欺诈经营、虚假广告、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引导人们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紧紧围绕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广泛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千方百计帮助特困家庭、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失学儿童等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让他们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紧紧围绕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和公民道德素质,在全国城乡深入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百城万店无假货和做人民满意公务员等各类创建活动,从具体事情抓起,从一言一行做起,从一点一滴改起,不断增强道德建设的感召力和影响力,引导人们在社会做个好公民、在单位做个好建设者、在家庭做个好成员。

  三、运用各种方式和途径,使道德宣传教育经常化、大众化。广泛传播道德知识、普及基本道德规范,是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一切宣传思想文化阵地,一切精神文化产品,都要坚持正确导向,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倡导科学精神、弘扬社会正气。要把道德建设贯穿到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到大学整个国民教育体系,渗透到课堂教学、学校管理、课外活动等各个环节,科学规划道德教育的具体内容,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要把道德宣传教育作为重要任务,开设专题、专栏,通过新闻报道、言论评论、专家点评、群众讨论和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营造道德建设的浓厚舆论氛围。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应当在这方面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央视国际网等网站,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道德网页,开设网上道德论坛,形成网上宣传教育平台。广大文艺工作者要以讴歌人民群众积极向上、追求和创造美好生活的崇高思想品德为己任,努力创作反映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革命传统道德和新时期良好道德风貌的文艺作品,给人以鼓舞和启迪。文化、广电部门要做好优秀文艺作品的展映、展演、展播、展示工作。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体育场所等基层文化阵地,要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利用重要节日、纪念日、重大事件,通过组织专题讲座、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图片展览、文体表演以及健康民俗活动,进行生动活泼的道德和法制宣传教育。城市街道社区、乡村集市、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要在显著位置设立宣传基本道德规范的公益广告,让人们耳濡目染、受到熏陶。从今年开始,将党中央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9月20日定为“公民道德宣传日”,以更广泛地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参与道德建设。道德宣传教育,既要全面系统、又要突出重点,既要保持声势、又要力求实效,既要注重集中宣传、又要加强日常工作,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单位教育、社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常抓不懈、持之以恒。要多用群众的新鲜语言,多用群众身边的事例,多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使道德宣传教育通俗易懂、深入人心。

  四、完善各行各业的职业行为准则,使道德建设融入人们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行为准则,是把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人们自觉行动的有效途径。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纲要》提出的方针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从实际出发,对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标准和已有的市民公约、社区公约、乡规民约,干部、职工、学生守则等具体行为准则进行必要的修订完善。各行各业都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弘扬职业精神,规范行业行为,把抗击非典斗争中加强道德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实到具体行为准则之中。要重视修订完善各种新经济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娱乐服务场所的行为准则。完善具体行为准则,既要突出贯彻《纲要》的共性,又要体现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特点;既要体现道德建设的要求,又要同有关法律法规相统一。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使各项行为准则易记、易懂、易行,易于监督。要把修订完善行为准则的过程,作为道德宣传教育的过程,作为干部群众参与道德建设的过程。各类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都要带头做好具体行为准则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并引导干部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自觉遵守,努力践行。

  五、建立和完善激励监督机制,引导人们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加强道德建设必须把自律与他律有机结合起来。要形成激励机制,鼓励人们积极向上,追求真善美。各地各部门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和表彰具有鲜明时代特点、广泛群众基础的公民道德建设先进典型,为人们树立学习的榜样。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各类创建活动,都要把公民道德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和评选标准;新闻、出版、文艺、体育、教育、科技等各类评奖,都要把是否合乎社会主义道德作为重要标准。要形成监督机制,帮助人们辨别是非,抵制假恶丑。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要加强舆论监督,揭露、批评有悖社会主义道德的言行和丑恶现象。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都要在黄金时段开设道德栏目,对道德热点问题进行评议。社区、农村、企事业等基层单位要依靠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道德评议活动。公安、卫生、税务、工商、质检、城管、环保等行政部门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对各种不良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罚。通过发挥激励和监督机制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讲道德光荣、不讲道德耻辱,讲道德受人尊敬、不讲道德受到批评的良好社会风气。

  六、加强对公民道德建设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世纪新阶段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与正在全党全国蓬勃兴起的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结合起来,与广大城乡正在深入开展的各种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与全国各地正在深入进行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各行各业的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列入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要增加必要的投入,为道德建设提供物质保障。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解放军、武警官兵和公安干警,社会公众人物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为广大群众作出表率。要组织理论工作者紧密联系实际,特别是抗击非典斗争的生动实践,加强道德理论研究,积极探索公民道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改进工作的方式方法,使道德建设与形势发展相适应,与社会实践相协调,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同步,既继承优良传统又坚持与时俱进,始终保持强大的生机和活力。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广泛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把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进行道德教育、组织道德实践活动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参与道德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各级文明委和党委宣传部要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组织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社会各界,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公民道德建设的合力。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上述意见,抓紧制定进一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具体措施。中央文明委和中央宣传部将在今年九月《纲要》印发两周年之际,对各地各部门贯彻《纲要》情况进行一次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