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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5:26:42  浏览:92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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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建保[201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垦总局(局、办、内蒙古海拉尔农场管理局、大兴安岭农场管理局)、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指导各地做好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宗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快解决快速城镇化带来的住房新问题,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条件。

  (二)基本原则

  1、目标合理,标准适度。各地要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家庭人口结构、住房支付能力以及土地资源禀赋等约束条件,综合平衡政府财力和各项公共支出,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科学制定住房保障目标,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2、因地制宜,统筹协调。要统筹兼顾城乡差别,区别对待区域差异,着力解决住房方面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针对不同收入群体,采取不同措施,实行分层次住房保障。要注意做好同住房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协调,统筹考虑各类保障性住房、各类保障群体之间的关系,做好目标任务、投资安排和政策手段的有机衔接,充分体现规划的可操作性。

  3、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要统筹考虑改善危旧住房群众的居住条件和解决新增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常住人口住房问题突出的,要结合实际,有重点地加以解决。要区分轻重缓急,区别建设和发展时序,优先安排群众需求迫切的项目,优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4、政府主导,创新机制。要着眼于体制和机制创新,落实好土地、金融与财税等支持政策,加强住房保障组织机构、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要充分发挥政府支持和引导作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长效机制。

  二、规划重点和基本目标

  (一)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规划期内,各地要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政府购置、租赁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加大租赁住房补贴力度,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力争到2012年末,基本解决154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2013-2015年各地要结合实际,稳步扩大制度覆盖面,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力争到规划期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得到保障。

  (二)努力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划期内,要加快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包括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

  (三)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推进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到2013年末,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到2011年末基本完成。2014-2015年,稳步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和零星危旧房改造,稳步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改善居住环境;有条件的地区2012年开始加快改造、整治。

  (四)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技术支撑体系。要加快住房保障立法,依法强化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健全组织机构、政策、技术支撑体系,实施住房保障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示范,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力争到2012年末,所有县、市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实现住房保障业务系统全国互联互通,到2015年末,基本建立全国住房保障基础信息管理平台。

  三、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编制期限

  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性住房建设)的规划期限为2010-2012年,基期年为2009年。“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11-2015年,基期年为2010年,可展望到2020年。两个规划要保持有机衔接。

  (二)规划组成、层级、编制单位和范围

  1、规划组成。本次规划除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规划外,还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只包括东北三省、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含河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江苏徐矿集团)等内容。各级规划编制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专项规划编制内容。

  2、规划层级。规划分国家、省、市(地、州、盟)、县四级,逐级汇总编制。

  3、编制单位。省级以下(含省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廉租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方面的规划。省级以下(含省级)发展改革、农垦、林业部门分别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规划,送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汇总。

  4、编制范围。各级规划的编制范围按行政区划确定。

  (三)重点指标和规划文本

  规划重点指标(见附件)作为规划文本的附件。规划重点指标有规划期目标指标和辅助指标。辅助指标主要用于评估规划期目标指标的实施效果。各种渠道解决低收入和中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数、保障性(政策性)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套数(户数)为约束性指标。文本应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规划正文。主要包括:

  1、规划编制依据、范围和期限。

  2、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分年度明确各类项目保障户数,以及各类建设项目计划投资、土地需求、开工和竣工等数量。

  3、空间布局指引。按照行政区划分年度明确区域各类住房规划建设数量,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状况和发展趋势,做好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空间布局。

  4、配套政策措施。要落实规定的资金渠道和税费政策,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落实土地供应计划,依法保障项目及时落地;强化工程质量监管,规范住房保障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健全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落实工作经费。

  5、规划组织实施。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推进实施机制,保证规划实施。

  第二部分:规划主要指标(见附件)和相关图件。主要指标要体现在2005-2009年住房保障情况、2010-2015年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和2010-2015年住房保障规划实施预测。

  第三部分:规划编制说明。主要包括:

  1、“十一五”期间住房保障情况。总结、评估“十一五”住房保障工作,查找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

  2、规划期内住房保障面临的基本形势。依据住房状况调查和相关统计资料,做好各类住房保障对象数量和状况分析、政府保障能力分析,明确规划定位,提出解决思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规划实施预测。依据规划期间住宅供应数量和空间布局,对住房保障规划实施效果进行分析、预测,稳定居民住房消费预期。

  四、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各市(地、州、盟)、县规划编制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抽样调查、普查等方式摸清当地住房现状、住房保障对象底数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对象底数。要围绕居民住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研究,对规划重点内容和关键指标,进行专题研究。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实地调研、部门访谈、专家座谈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增强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各级住房保障规划一经批准即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二)规范编制程序,明确时限要求。编制工作按照前期调研、专题研究、文本编制、论证与征求意见、成果形成五个阶段进行。实行规划逐级上报、逐级审查制度,上级规划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规划进行审查,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监督指导。省级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要确保于2010年6月30日前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于2010年7月15前完成审查。县、市(地、州、盟)级规划上报、审查时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各级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要确保于2010年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各级“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要确保于2010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为提高效率,便于各级规划数据汇总和报备,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住房保障规划数据汇总系统。各级规划编制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定期通报进展情况。

  (三)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调配合。住房保障规划是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指导规划期内住房保障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文件。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编制规划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规划编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尽量吸收各地区、各部门已有的工作成果和各类统计数据,实现资源共享,加快规划编制。各级规划编制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附表:1、2005-2009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和保障标准情况表

     2、2005-2009年住房保障户数情况表

     3、2005-2009年住房保障各类住房建设情况表

     4、2010-2015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和保障标准规划表

     5、2010-2015年住房保障户数规划表

     6、2010-2015年住房保障各类住房建设规划表

     7、2005-2015年人口、收入、投资等住房保障规划辅助指标情况表

     8、2008年底各类棚户区、城中村、旧住宅小区现状调查表(参考)

     9、2010-2015年住房保障需求现状调查预测表(参考)

     10、2010-2015年住房保障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储备表(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下载: 2005-2009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和保障标准情况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1239470.xls

2005-2009年住房保障户数情况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1238098.xls


2005-2009年住房保障各类住房建设情况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1395149.xls


2010-2015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和保障标准规划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1546047.xls

2010-2015年住房保障户数规划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1707022.xls

2010-2015年住房保障各类住房建设规划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1704919.xls


2005-2015年人口、收入、投资等住房保障规划辅助指标情况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1851355.xls


2008年底各类棚户区、城中村、旧住宅小区现状调查表(参考)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2015867.xls

2010-2015年住房保障需求现状调查预测表(参考)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2177220.xls

2010-2015年住房保障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储备表(参考)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232756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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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用住房维修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民用住房维修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加强单位公房、房改售房和售房后房屋的维修和养护管理,保障住户的合法权益和住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公有住房、单位公有住房和私有住房(包括房改购房或私人购房等住宅)的维修和养护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本办法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由住宅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监察工作由城市监察部门实施。
第四条 住房维修和养护管理的主要部位和设备;
(一)住户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理和自用阳台;
(二)住房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包括楼板、屋顶、梁、柱、内外墙和基础等),外墙面,走廊通道、共用门厅、烟囱、楼内自行车库等;
(三)住房共用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排水管、沟、邮政信箱、电表箱、垃圾道、化粪池、供电干线、照明、天线、煤气干管、高压水泵、消防设备和电梯等,以及直接影响住宅的挡土墙、护坡、排水沟渠等设施。
第五条 住房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住房所有人自行负担;
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同栋住户相关所有人共同负担。
第六条 住房共用部位和共同设备由同栋住房相关所有人共同负担的分担办法:
(一)承重墙体及其基础的维修费用:按其支承上部墙身,各户使用所占的墙面面积比例分担;局部拆修工程,如因地基下沉,影响墙身倾斜、风化、开裂的,由拆修部位以上各户所占的墙面面积比例分担;
(二)柱及其基础的维修费用:按其支承上部平面结构,影响所及的楼地面面积的比例分担;
(三)楼板的维修费用:其楼地面与天花部分,由所在层房屋的产权人负责;其梁板结构部位,由毗连屋的上下产权人分摊;
(四)房屋维修费用:不上人的屋盖,由维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产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可上人的屋盖,房屋产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如仅为部分楼层的产权人使用,使用层的房屋产权人除分担费用的一半外,还须负责围边护栏的维修费,其余一半费用由维修范围覆盖下各层

房屋产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五)各楼层共用楼梯及楼梯间的维修费用:由受益的房屋产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担;为某层所截用的楼梯,由所截以上的房屋产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六)房屋的设施、化粪池、臭气筒、上下管线等和附属建筑的维修费用:由受益房屋产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摊;吊渠、排污管、垃圾道的破脱、淤塞、由破塞层起以上共同使用各户按户平均分担;
(七)共用的走廊、阳台、通道的维修和外墙批荡费用:粉饰,按各户房屋产权面积比例分担;水管、电线、煤气管线的维修,在同一表内主管线部分由共用户按户分担;
(八)电梯、配电设备、高压水泵等共用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费用:由受益的房屋产权人按户分摊。
第七条 人为造成住房公用部位、公用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维修费用或赔偿。
第八条 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施工(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维修)的一切住房自用和公用的部位和设备的,或因装修改变住房结构,影响房屋安全和房屋使用的,按建筑处理。
第九条 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费可以设立专项基金,该基金按建筑面积比例自住房所有人收取,由住宅区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条 住户因住房维修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仲裁,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3年6月6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沪文对口帮扶协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4〕96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沪文对口帮扶协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文山州沪文对口帮扶协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文山州沪文对口帮扶协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上海文山对口帮扶协作工作力度,促进东西部的交流与合作,全面实施好对口帮扶协作项目,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文山州扶贫开发工作不断上新台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口帮扶协作项目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为指导,以解决农村特困人口温饱为重点,以基础建设为切入点,以扶贫开发项目为手段,充分挖掘资源潜力,不断提高当地农村的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落后面貌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最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

第三条 对口帮扶协作项目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解决贫困群众温饱优先的原则。帮扶协作项目以优先解决农村特困人口的温饱为重点,扶贫到村到户。

(二)坚持以当地自身建设资金和发动群众自愿投工投劳与上海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整合资金,确保项目规模效益的发挥。

(三)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实行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综合开发,促进全面发展。

(四)坚持扶贫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逐步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要实现项目效益的最大化,发挥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综合优势,为农村全面致富奔小康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四条 上海文山对口帮扶协作项目坚持在州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督促、检查和协调业主实施好项目建设。

第五条 州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州扶贫办,由扶贫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项目县要相应充实对口帮扶协作领导机构,并成立办公室,明确办事人员,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选 点 规 划



第六条 上海对口帮扶及协作项目的选点规划,主要从温饱、增收、智力、健康等工程以及经济协作方面开展。按照“统一规划、整村推进、到村入户、综合实施”和“优势互补、互惠互利、连动发展、共同繁荣”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进行。

(一)根据帮扶资金的额度,选出有利于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能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稳定的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二)要选择群众积极性高,领导班子强,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地区作为项目点。

(三)所选项目要符合实际,量力而行,相对集中,具有可操作性。进村到户的综合项目一般以40—60户的自然村为宜。

(四)通过项目实施,效益明显,能起到以点带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同一性质的帮扶项目,选点和规划要统一标准、统一要求。

(五)项目选择要因地制宜,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实现产业支撑。

(六)经济协作项目,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严格按项目管理程序操作。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项目县对口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选点规划要求及帮扶项目资金投向,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建立项目库,随时提供备选项目。

第八条 初选项目经上海驻文联络员同意后,要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编制项目材料。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要编制项目建议书;单项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根据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编制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效益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资源条件分析、项目建设方案、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效益分析、研究结论与建议等。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申报表(附表一)等项目材料完备后,按照分级申报的原则,属上海市帮扶的项目,由各县上海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向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海驻文联络组审查同意后,向上海驻云南联络组和省扶贫办申报。各区帮扶的项目,由各县上海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海驻文联络员审查同意后,向相关区申报,并报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上海市的帮扶项目,由上海驻云南联络组和省扶

贫办审批。项目批复后,由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到县(附表二);上海各区的帮扶项目,由上海相关区和上海驻文联络组审批。

第十一条 经济协作项目,主要由州、县招商局负责,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州、县上海文山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实 施 管 理



第十二条 州、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对口帮扶协作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单位,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为项目建设单位,在州、县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分口组织实施。

(一)项目建设实行招标或议标制。对口帮扶协作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由建设项目法人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择优选定施工队。单项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单项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和议标。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施工。

(二)项目建设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要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州、县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负全面责任。

(四)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若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报州、县上海文山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和上海驻云南联络组及对口帮扶区同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对已下达建设计划或资金已就位的项目,两个月之内仍未启动的,由州领导小组予以调整。

(五)上海对口帮扶项目列入全州扶贫项目管理范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六)项目建设实行月报制和公示制。自项目开工之日起,建设单位必须在每月25日前向州或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项目建设进度,并填报项目实施表(附表三)。项目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县各类帮扶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以信息报表等方式向州领导小组反馈。涉及群众直接利益的项目必须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州、县对口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档案管理,要将项目建议书和项目论证报告、项目建设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资金拨款审批手续、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以及审计意见、项目工程建设图纸等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录入微机,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四条 上海对口帮扶项目实行优质优先帮扶。优质高效完成项目建设的,优先给予安排后续项目和资金。



第五章 资 金 管 理



第十五条 上海对口帮扶协作项目资金,由州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按照 “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封闭运行”的办法进行管理。

(一)上海市帮扶的项目资金,帐户设置在州上海文山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帮扶的项目资金,帐户设置在各县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帮扶协作项目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由州、县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用于弥补办公经费不足。

(二)资金划拨程序:上海市帮扶的资金,根据各县项目进展情况,先由各联络员填写上海市配套扶贫资金使用支付单(附表四)——上海驻文联络组组长签名——州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支付单行文下拨资金到各县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帐户。州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资金划拨支付单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出,并向上海驻文联络组组长反馈资金的划拨情况。各区帮扶的资金,由各区驻文联络员与对口县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定。

(三)对口帮扶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由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计监督,并出示审计结论。

(四)对口帮扶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帮扶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审计追还被截留、挤占和挪用的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口帮扶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每个项目预留帮扶资金的2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后按程序给予拨付。



第六章 验收及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对口帮扶协作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项目竣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州或县上海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州或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上海驻文联络组及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报验收需提供下列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请示;项目竣工报告;项目计划和资金批文;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施工图、竣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审计意见书;项目试运行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项目后续管理办法;建设前后对比照片;有关审批、变更、调整、检验文件和其他各种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验收时,由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填写项目竣工验收表(附表五),由州、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施工单位、项目建设部门领导、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领导共同签字。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验收后,要明晰项目产权,加强项目后续管理。州、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按规定将项目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管理权移交给相关部门,并依法办理产权手续。受益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后续管理办法,加强管理,保证项目长期发挥效益。直接涉及农户的项目,竣工验收后,产权直接移交给农户。

第二十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或受益群众建立具有纪念意义的永久性标志,写明援建单位,以作纪念。



第七章 部 门 职 责



第二十一条 上海文山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所涉及的帮扶项目,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州扶贫办负责上海对口帮扶项目的审查申报、督促检查及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等综合服务工作和温饱项目的组织实施;州计委负责项目综合计划工作;州委组织部和州人事局负责各类人才的培训计划和组织实施;州教育局负责教育扶贫项目的计划落实和组织实施;州科技局负责科技扶贫项目的计划落实和组织实施;州招商局负责经济协作及招商引资项目的计划落实和组织实施;州农业局负责农民增收项目及劳务输出培训项目的计划落实和组织实施;州林业局负责林业及生态扶贫项目的计划落实和组织实施;州水务局负责水利扶贫项目的计划落实和组织实施;州畜牧局负责养殖业扶贫项目的计划落实和组织实施;州卫生局负责健康扶贫项目的计划落实和组织实施;州民政局负责捐赠项目和帮扶因战致残人员项目的计划落实和组织实施;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配合做好劳务输出及培训项目的计划落实和组织实施工作;州经贸委负责经济贸易项目的计划落实和组织实施;州广电局负责广播电视项目的计划落实和组织实施;团州委负责志愿者管理和希望工程等相关项目的计划落实和组织实施;州妇联负责妇女儿童等相关项目的计划落实和组织实施;州残联负责残疾人健康及事业发展等相关扶贫项目的计划落实和组织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文山州上海文山对口帮扶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