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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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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标准是我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是支撑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基础。为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进一步发挥标准对环境管理转型的支撑作用,在充分总结“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基础上,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
http://www.mep.gov.cn/gkml/hbb/bwj/201302/W020130222370827541834.pdf
  

环境保护部

2013年2月17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



环境保护部
二〇一三年一月



目 录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进展和问题……………………………7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主要进展…………………………7
1.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7
2.促进污染物减排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更加显著…………………8
3.对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支撑力度得到加强………………………8
  4.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9
(二)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9
1.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强……………………………9
2.对环境管理重点工作的支持能力需进一步提高…………………10
3.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实施评估工作不足……………………………10
   4.标准相关的科研工作和基础条件尚需加强………………………10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11
(一)指导思想……………………………………………………………11
(二)基本原则……………………………………………………………11
1.围绕中心,促进转型………………………………………………11
2.突出重点,支撑减排………………………………………………11
3.注重实施,拓展领域………………………………………………12
   4.标准统领,全面动员………………………………………………12
三、规划目标…………………………………………………………………12
(一)总体目标……………………………………………………………12
(二)具体指标……………………………………………………………13
四、规划任务…………………………………………………………………13
(一)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13
1.环境质量标准………………………………………………………14
(1)水环境质量标准…………………………………………………14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14
(3)声与振动环境质量标准…………………………………………15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15
(5)生态环境质量标准………………………………………………15
2.污染物排放标准……………………………………………………16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6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7
(3)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18
(4)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9
(5)核与电磁辐射安全标准…………………………………………19
3.环境监测规范………………………………………………………19
(1)环境监测方法标准………………………………………………20
(2)环境标准样品……………………………………………………20
(3)环境监测技术规范………………………………………………21
4.环境基础类标准……………………………………………………21
  5.管理规范类标准……………………………………………………22
(二)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23
1.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原则与对象………………………………24
2.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机制………………………………………24
3.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内容………………………………………24
(三)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培训……………………………………………25
1.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工作……………………………………………25
  2.环境保护标准培训工作……………………………………………25
(四)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基础性工作及能力建设……………26
1.夯实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27
2.加强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和构建………………………………27
3.环境保护标准工作队伍建设………………………………………28
   4.环境保护标准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建设…………………………28
五、实施保障措施……………………………………………………………29
(一)加强组织领导………………………………………………………29
(二)增加资金投入………………………………………………………29
1.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29
2.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30
3.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培训……………………………………………30
  4.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能力建设和技术管理…………………30
(三)完善管理制度………………………………………………………30
(四)加强科研支撑………………………………………………………31
(五)强化评估考核………………………………………………………31
(六)加强国际合作………………………………………………………31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进展和问题
   “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深入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 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一五”规划》,环境保护标准体 系日臻成熟,总体水平迅速提高,标准作用更加突出,影响显著加强, 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工作能力日益提升,标准工作取得跨越式发展, 为“十二五”乃至更长一段时期环境保护标准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主要进展
1.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
   “十一五”期间,共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502 项,增长幅度 在 30 多年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历史上前所未有。截至“十一五”末期, 我国累计发布环境保护标准 1494 项,其中现行标准 1312 项。现行 标准体系由两级五类标准组成,分别为国家级标准和地方级标准, 标准类别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规范(环 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管理规范类 标准和环境基础类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标准制修订技术规范)。截 至“十一五”末期,共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14 项,国家污染物排放 标准 138 项,环境监测规范 705 项,管理规范类标准 437 项,环境 基础类标准 18 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主要内容已经基本健全。 “十一五”期间,各地结合实际加强了标准管理工作,北京、河南 等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环境保护标准规划,上海实施环境保 护标准行动计划,黑龙江、山东、广东、天津、辽宁、福建等省(市)也出台了一系列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截至“十一五”末期,现行地 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 63 项,比“十五”末期增加了 40 项。
2.促进污染物减排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更加显著
   “十一五”期间,共发布 48 项涵盖造纸、制药、有色、建材、 机动车和施工机械等重点行业和污染源的国家水、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和噪声排放标准。取消了按环境功能区设立不同排放限值的做 法,按照区别对待与统一要求相结合的策略规定新建和现有污染源 的排放要求。设立了适用于环境敏感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水和大气污 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监控方 案》,设立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设置了大气无组织排放和污染 源周边环境质量监控的要求。新发布标准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进一步 收紧,平均收紧幅度在50%以上。
   “十一五”期间,通过实施排放标准减排化学需氧量 6.33%,减 排火力发电行业的二氧化硫 18.20%,水泥行业在产量大幅度增长的 情况下,二氧化硫排放量没有明显增加。全国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 动车排放标准,部分城市推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机动 车排放强度下降了 40%以上。造纸、火电和机动车等行业落后产能淘 汰显著,行业技术进步加速。
3.对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支撑力度得到加强
   修订并发布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启动了《环 境空气质量标准》等 9 项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工作。支持北京奥运 会和上海世博会等国家重大活动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制定发布了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 质量评价标准,在北京和上海等地提前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 放标准,并配套制修订车用汽油和柴油中有害物质控制标准。满足 太湖蓝藻事件、汶川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等环境应急工作需要,及 时制定和实施相关标准。
   促进环境管理规范化,制修订了一大批环境监测规范、环境信 息传输标准和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规范,制定发布了一系列适用于清 洁生产、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生态环境保 护、核与电磁辐射和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方面工作的管理规范类标准。 积极支撑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制定发布了一系列关于面源污染防治 的环境保护标准。
4.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
   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等多项规范 性文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清 洁生产与审核等标准的制修订技术规范。修订发布了《地方环境质 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大力推行标准政务公开, 标准工作公开性和透明度不断提高,开放了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的 意见反馈平台,设立了标准咨询热线电话,所有标准正式文本在政 府网站公开,摈弃了防复印套红印刷的做法。5 年来,公布标准 502 件、标准征求意见稿 473 件、标准行政解释文件 19 个。
(二)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强
   部分标准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理顺,如水质标准“一水三标( 地 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空气质量 两项标准并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 允许浓度),部分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拆分方式有待完善。随着需要 监控的环境污染因子不断增多,环境监测规范的数量和技术水平距 离实际需求尚存在一定的差距。固废、生态、核与辐射、环评导则 等标准体系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对环境管理重点工作的支持能力需进一步提高
   由于环保标准规范性、程序性要求严格,标准的上位法、基础数 据、科研成果缺乏,以及环保标准工作任务重,制修订工作人员有限 等主客观原因,一些标准难以出台或者出台速度慢,不能及时满足环 境管理需求。部分标准的标龄较长,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环境保护工作 的需要。为支撑重点工作而进行的标准簇构建还需进一步深化。
3.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实施评估工作不足
   重要标准、标准基础理论和标准体系的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有限, 部分使用者对于标准的理解不全面、不深入,部分标准发布后未能 得到全面有效实施,未能充分产生应有的效益。对于标准实施效果 的跟踪评估工作未全面开展,标准的适用性受到影响,依据标准实 施效果指导修订工作的机制尚不完善。
4.标准相关的科研工作和基础条件尚需加强
   部分标准相关科研工作的针对性不强,成果缺乏系统性,对标准 制修订工作的支持力度不足。重要基础数据和科研成果的信息共享程度不够。我国环境质量基准研究体系和应用国外基准的基本规则尚未 形成。相对于标准工作任务,标准工作队伍的人员数量明显不足,单 项标准工作经费仍然偏少,不利于标准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 持改革创新,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不断推进环境管理转型, 努力实现新时期环保标准工作的四个转变,即: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 管理型转变、由侧重发展国家级标准向国家级与地方级标准平衡发展 转变、由各个标准单元建设向针对解决重点环境问题的标准簇建设转 变、由以标准制修订为主的工作模式向包括标准制修订、宣传培训、 实施评估、标准体系设计与能力建设的全过程工作模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围绕中心,促进转型
   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围绕深化总量减排、改善环境质 量和防范环境风险,加快标准制修订。形成化学需氧量、氨氮、二 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等标准 簇,包含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规范和其他相 关配套标准,发挥标准组合效能,支撑环境管理战略转型。
2.突出重点,支撑减排
   以污染减排、空气质量改善、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土壤环境 保护、重金属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化学品风险管理、农村环境保护、环境应急等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 问题为重点,建立环境质量标准和重大排放标准等的制修订新机制, 提高单项标准投入,深化细化标准工作内容,进一步提升标准质量。
3.注重实施,拓展领域
   从以环境污染控制为目标导向向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转 变,更加需要发挥环境保护标准的导向、规范和依据作用。以完善标 准体系为基础,以加强标准宣传培训、开展标准实施评估为突破,研 究分析制约标准实施的关键因素,更加紧密结合环境保护系统各部 门、各地方实际工作,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标准的适用性,充分发挥标 准对环境质量改善、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4.标准统领,全面动员
   进一步突出环境保护标准在环境保护科技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以标准统领科研、技术、产业、健康、气候变化等各项工作,促进 构建完善的科技标准体系。建立统一战线,不断完善竞争机制,广 泛吸引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并充分发挥优势单位的作 用。大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扩大我国 环境保护标准的国际影响。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基本建立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环境管理制度相匹配 的科学的、系统的、适用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构建针对重点 环境问题的标准簇,为环境管理各项工作提供全面支撑。建立健全标准宣传培训和实施评估机制,全面组织地方参与环境保护标准全 过程工作。初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体系, 形成一支颇具规模的标准工作专业队伍和外围专家群体,进一步提升标准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具体指标
   1.在“十二五”期间共完成 600 项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任 务,对其中若干项制修订任务进行优化整合,正式发布标准 300 余 项。基本完成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构建,形成支撑污染减排、重 金属污染防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等重点工作的 8 大类标 准簇。
   2.建立常态化的标准宣传培训机制,国家级培训 3000 人次以上, 带动地方培训 15000 人次以上。
   3.建立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机制,开展 30 项左右重点环 境保护标准的实施评估,形成相应评估报告,指导相关标准制修订, 提出环境管理建议。
   4.形成一支专业齐全、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 形成相对稳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咨询专家约 500 人。 四、规划任务
(一)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为目标,加快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步伐,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鼓励地方参与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制修订,制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发展规划,制定实施较国家标准更为全面和严格的地方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完成地表水、海水、空气、机场噪声、振动等环境质量标准的 修订工作,既反映我国特征,又逐步与国际接轨。完善地表水、空 气、入海河口、近海生态等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客观反映环境 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使环境质量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的感受相 一致。进一步强化环境质量标准的导向作用,以环境质量标准倒推 规划目标,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进 一步深化细化环境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内容。
(1)水环境质量标准
   修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 解决指标不协调的问题。提高各功能水体与相应水质要求的对应性, 体现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的针对性和独立性。落实分区管理战略, 完善富营养化评价要求,研究设置反映我国不同地域特征的湖泊富 营养化指标。研究增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新型污染物等控制项目 的可行性,防范环境风险。研究建立基于风险控制的水环境短期评 价技术规范。进一步规范水质评价技术方法,推动设立达标规划制 度,推进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修订海水水质标准,完善河口与 海岸带水质评价方法。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修订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 允许浓度标准整合并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方案,增设 PM2.5 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 8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收紧 PM10 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收严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更新污 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分期实施,逐步与国际接轨。为客观表征我 国环境空气质量特征,服务公众健康指引,发布实施环境空气质量 指数(AQI)技术规定。制订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建立合理 的环境空气质量和变化趋势评价工作规则,科学设置达标要求。
(3)声与振动环境质量标准
   以保障安静适宜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为目标,修订机场周 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确定合理的机场噪声评价指标和控制水平, 研究瞬时噪声影响评价指标,对机场周边土地利用提出合理要求, 强化对机场周围区域环境噪声管理与规划控制的支撑。修订城市区 域环境振动标准,客观反映环境振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追踪国际 环境噪声基准最新研究成果,推动开展我国公路和城市道路、铁路 (含高速铁路)、航空噪声的人群烦恼度调查研究。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立包括农用地、居住类用地和工业 用地等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指 标。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以健康风险评估为手段,制订相关标 准,启动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目标值确定和场地 人体暴露参数调查等标准研究制订工作,初步建立工业污染场地环 境风险管理与污染控制标准体系。
(5)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逐步构建包含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保护与恢复标准、生态 监测与评价标准三大类别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在进一步加强体系 设计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开展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开展生态 保护定量化阈值和实施机制研究,针对农村和自然保护区特点,探 索建立分区分类的生态系统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2.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人为本,配套环境质量标准实施需求,以总量控制污染物、 重金属、颗粒物(PM10 和 PM2.5)、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 染物和其他有毒污染物为重点控制对象,通过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控 体系、收紧排放控制水平,进一步提高水、大气、固体废物和环境 噪声等排放标准控制要求。坚持因地制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订 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进一步深化细化重大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内容。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结合环境保护重点需求、行业污染物种类及排放分担率,开展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逐步实现以约 40 项(类)行业 型排放标准为主,综合型排放标准为辅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建 设目标,其中行业型排放标准覆盖约 90%以上化学需氧量和 85%以上 氨氮工业排放源、95%以上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源。
   制修订畜禽养殖、城镇污水处理厂、合成氨、纺织染整、有机 化合物制造、无机化合物制造、石油化工、农药、制革、啤酒、屠 宰与肉类加工、酒精与白酒、海水淡化、有色金属、电池、钢铁等 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相关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控制。修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完善污染物控制指 标和要求,保障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的严密性。研究完善工业园区 和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放控制要求。进一步研究国家水污染物间接排 放监控方案,在排放标准中完善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要求,防范 环境风险。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结合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需求、行业污染物种类及排放分担率, 优化整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开展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修订工作。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由行业型、通用型和 综合型排放标准构成,共约 35 项(类)标准。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体系由道路、非道路的新车和在用车(发动机)排放标准构 成,共约 25 项(类)标准。其中行业型、通用型固定源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和移动源排放标准共覆盖约 95%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 烟尘排放源,8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
   制修订火电、钢铁、水泥、石油炼制、炼焦、有色金属冶炼、稀 土、再生有色金属、电子、电池、锅炉、工业窑炉、涂装、印刷包装、 饮食业油烟、制药、医药、人造板、砖瓦、铸造、玻璃、陶瓷等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对相关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 放控制,加强对相关行业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的控制,特别是无组织排放控制和污染源周边环境质量监控要求,满 足风险防范需求。修订恶臭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恶臭控制。修 订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保障污染监控体系的严密性。
   适应机动车工业高速增长情况下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以氮氧 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为重点,坚持道路与非 道路移动源并重,机动车与油品标准同步,开展机动车和其他移动 污染源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进一步提高新机动车和移动式机械的 排放控制要求,完善在用移动污染源排放监控体系。全面实施国家 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发布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鼓 励有条件地区提前实施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推动实施机动车 环境保护标志管理,加强生产一致性检查,保障标准实施。推进车 用燃油低硫化步伐和国家第四、第五阶段车用燃油标准的实施,推 动在全国范围供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油。配合新能源汽车 推广,制订混合动力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强国际机 动车排放技术法规协调工作,跟踪和参与国际机动车、非道路移动 机械、燃油等技术法规的制订。
(3)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按照全过程管理与风险防范的原则,基于我国国情和固体废物 管理规律,逐步完善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与资源再生全 过程污染控制标准体系。建立以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技术规范为基 础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类标准体系,促进固体废物鉴别、分类规范 化。针对固体废物产生的重点行业和环节,进一步明确控制要求。 强化和完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处置污染控 制标准,修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焚烧等污染控制标准,针对水泥 窑等工业窑炉共处置新兴技术,制订相应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从制修订建材生产、 再生材料添加、电子废物拆解和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不同资源再生 途径及其产品的污染控制标准入手,以环境风险评价为基础,构建 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资源再生污染控制标准体系。
(4)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以铁路噪声排放标准为基础,兼顾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内河 航道等交通设施,整合制订交通干线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进一步完 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制对象和方法,健全涵盖工业企业、 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 4 类噪声源的高噪声活动或场所 噪声排放标准。强化高噪声产品的噪声辐射标准制修订工作。在当 前机动车等移动源产品噪声管理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制订工程机械、 建筑服务设备、能源动力设备等高噪声产品的噪声辐射标准,加强 环境噪声源头控制。加大标准实施力度,促进居民噪声污染投诉、 信访和纠纷的下降,推动解决噪声扰民的突出问题。
(5)核与电磁辐射安全标准
   坚持安全第一,结合我国核能和核技术利用的发展特点和水平, 推动核与电磁辐射安全标准的基础研究,为标准的自主研究制定提 供支撑。适应核电与核工业快速发展的形势,针对放射性废物管理、 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铀矿冶尾矿库等重点领域,开展相关标准制 修订工作,满足核与电磁辐射监管工作需要。
3.环境监测规范
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和监测技术进展,以水、空气、土壤等环境要素为重点,不断加大采用先进技术方法的力度,提高方法的自动 化和信息化水平。根据需求紧迫性,分步有序地完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保障环境质量标准和污 染物排放标准的有效实施。制修订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实验室验证工 作。
(1)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优先满足现行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染物项目监 测工作需要,加快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制修订。围绕环境质量标准实 施,加大自动监测方法制订力度,完善相关要求。针对各种有毒有 害物质控制需要,全面修订技术较为陈旧的现行方法标准,加大采 用成熟、可靠、高效的新检测技术的力度,力争尽早形成适度超前 于现行污染监控体系需要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体系,建成具有一定 规模的方法标准“储备库”。加强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和生物样 品采集、前处理和保存方法标准的制订。加强辐射环境监测、电磁 场监测方法标准制修订工作。
   为满足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监测的需求,建立和完善现场快 速监测方法标准体系,开展新型在线监测方法标准以及高通量、定 性、定量和半定量的生物监测方法标准研究制订工作。增加和完善 地面和遥感监测指标,建立生态监测方法与技术体系。
(2)环境标准样品
   针对“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标准中污染物项目以及实施相应 监测方法标准的需求,开展基于环境水质、环境空气、土壤、生物和固体废物等环境标准样品的研究,重点加强环境基体标准样品、 有机物标准样品、温室效应气体等标准样品的研制,做好环境标准 样品储备。
(3)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制修订地表水、环境空气、土壤、污染场地、环境噪声、环境 振动、辐射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针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实施需求, 制订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等多项配套规范。为应对环境 污染事故,制订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制订生态环境 监测技术指南和生物多样性调查等技术规范。开展城市轨道交通污 染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制订沙尘暴和城市降雨径流污染 等监测技术规范。研究建立水、气、声等移动监测系统的技术规范 和评价规范。强化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制修订,研究 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评价技术规范。适应环境管理需求,制订环境污 染争议调查、仲裁监测技术规范。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需求,探 索建立相应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4.环境基础类标准
   环境基础类标准包括环境基础标准和标准制修订技术规范。加 强环境基础标准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工作的名词、术 语和符号标准。探索开展模式、方法类标准制修订工作。以制修订 国家与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国家与地方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等为重点,加强各类标准制修订工作 规则文件的编制工作。完善环境标准样品研制技术导则,为规范环境标准样品管理、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提供技术支持。
5.管理规范类标准
   紧密结合环境管理需求,根据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特点,进一步 加强管理规范类标准制修订。开展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饮用水源地保护、化学品环境管理、生态保护、环境应急与风险防 范等各类环境管理规范类标准制修订工作。同时,结合标准实施评 估,对现行各类管理规范类标准进行清理。
   继续推进各类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验收规范性文件编制工作。 制订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研究制订后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范。
   为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制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 规范、饮用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技术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 范等管理规范类标准,推进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规范化建设。
   初步建立基于风险评估的化学品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完善化学 品危害鉴别和分类,加强暴露评估和风险表征,逐步建立统一规范 的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方法标准体系。按照化学品环境管理的需求, 研究建立化学品管理分类分级技术导则。完善合格实验室管理技术 规范。从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化学品处置的全生 命周期环境管理的角度,加强重点行业化学品环境管理标准规范建 设。加强化工园区环境管理,制订化工园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标准。
逐步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准簇,根据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实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 年)》的 需求,研究制定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与监测,生物多样性就 地保护与迁地保护,生物遗传资源采集、经济价值评价与等级划分, 外来入侵物种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导则与规 范。制修订支撑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监管、 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管的标准与规范。
   研究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标准簇,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 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为重点,研究 制定环境风险源调查与识别方法、环境风险评估方法、事故应急规 范等,修订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探索制订重点企业和 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防控制建设和管理规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 急决策指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技术预案和处置技术规范 等。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清洁生产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清洁生产的技 术指导。加快重点行业或领域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最佳可行技术 指南与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规范的制订。不断加强环境标志产品标准 制订工作,推动可持续消费。以环境保护标准推动环保产业和其他 新兴产业的发展优化。
(二)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
   为持续提升环境保护标准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充分发挥标准在 环境质量改善、污染物减排、经济结构调整、产业技术进步等方面 的作用,加强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工作。
1.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原则与对象
   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工作要遵循“四结合”原则,即与当前 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相结合、与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工作相结合、与 长标龄标准复审工作相结合、与完善实施标准政策措施相结合。“十 二五”期间选取 30 项左右重大环境保护标准开展实施评估,包括声 环境质量标准和生态环境质量评估技术规范,电镀、制浆造纸、机 动车、生活垃圾填埋场、汽柴油输送和存储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等,同时带动相关环境监测规范、管理规范类标准和环境基础类标 准的评估。
2.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机制
   将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列入环境保护标准年度工作计划。组 织环境保护部有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有关 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重点企业共同参与完成评估工作。将评估结 果作为标准制修订立项的重要依据,作为改进标准制修订方式、方 法的重要参考。鼓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评估, 积极支持各地开展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评估。
3.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内容
   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变化、环境管理要求变化、相关环境保护科研 和技术进步、环境监管实施能力等因素,重点评估环境保护标准实施 后的环境效益、经济成本、治理技术与达标情况。形成的评估报告中 明确制约达标的技术、经济和政策等关键因素,提出解决对策,形成 标准修订和相关标准体系调整建议,提出完善环境管理的工作建议。
(三)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培训
   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培训工作机制,扩大环境保 护标准社会影响,推动标准实施。加大标准宣传培训力度,带动相 关人员全面参与,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形成环境管理人员和企业管 理者学标准、用标准、守标准的良好风气。
1.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工作
   建立统一有序的环境保护标准宣传机制。宣传分为日常宣传和 强化宣传。多渠道广泛开展标准日常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网 络、期刊、报纸、热线、培训等渠道平台,充分发挥各方作用,完 善环境保护标准宣传网络体系。探索与环境日、地球日宣教活动相 结合,开展专题宣传。
   对于重要环境保护标准,开展强化宣传,搜集汇总舆情动态, 加强标准制修订过程宣传和发布后集中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及时了 解和准确理解环境保护标准。加大标准信息公开力度,在报纸或网 络上刊发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加强公众参与,涉及民生的 重要标准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坚持标准的公益性质,继续做好环境保护标准出版工作,并发 送至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环境问题、不同管 理环节的需求,出版相应适用的环境保护标准汇编。
加强环境保护 标准基础理论与体系研究著作的出版工作。
2.环境保护标准培训工作
建立常态化环境保护标准培训机制。培训分为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的标准专题培训和各环境管理业务部门、各地、各行业自行组 织的标准培训等多种类型,以环境保护标准总体系和主要子体系、 “十一五”以来新发布实施的环境质量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 和相关配套标准规范为主要培训内容,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标准宣 贯网络,使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和全社会对标准的理解和把握水平显 著提高。
   全国层面统一组织的环境保护标准专题培训每年 2-4 次,“十二 五”期间重点开展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重大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约 10 项标准及约 100 项配套的环境监测规范、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和 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规范的培训。面向地方环境保护系统相关各部门 和下属单位、部相关派出机构与直属单位、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 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相关行业协会、相关中央直属企业等单位,共 培训 3000 人次以上。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培训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主办,并指定具体 部门管理,既包括针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培训,也包括针对地方 环境保护标准的培训,共约培训 15000 人次。
(四)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基础性工作及能力建设
   着力加强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和体系构建工作。开展环境保 护标准制定方法完善、标准优先控制污染物筛选等基础性工作,初 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理论体系。将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和 完善作为一项常态化、长期性的工作。为满足新时期标准工作需求,加强环境保护标准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标准工作队伍, 广泛吸引社会各界参与标准工作。
1.夯实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
   以国内外环境管理理念与制度研究为基础,重点开展和深化环 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与成本的评 估方法、环境质量标准达标规划制定方法、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机 制、区域、流域环境保护标准制定方法、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制 定方法、企业周边环境质量要求、累积性污染物控制方法等各项基 础性工作,夯实环境保护标准基础理论。
   参考国内外优先控制污染物评估筛选方法和相关环境质量标准 及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项目,结合我国环境污染特征,开展我国水、 空气、土壤等环境保护标准优先控制污染物筛选,着手构建符合我 国国情的评估筛选方法,初步形成标准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并逐 步建立名录更新机制。
2.加强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和构建
   开展各种环境介质的环境质量标准、各种类型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环境监测规范、管理规范类标准体系的顶层设计,重点进行环 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固定源污染物排放标准、移 动源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土壤与污染场地、固体废物、声与振动、 生态环境、核与辐射等环境保护标准的体系设计,开展环境影响评 价技术导则、化学品管理、环境信息及物联网、遥感环保应用等标 准体系设计。妥善处理好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综合型排放标准与行业型排放标准、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与配套标准的关系。研究开 展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的可行性和有效措施。
3.环境保护标准工作队伍建设
   加强国家级标准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形成一支数量充足、专业 齐备、结构合理的工作队伍。按照建立最广泛环境保护“统一战线” 的要求,不断完善和强化竞争机制,吸引全国环境保护科研院所、 高校、中科院、行业协会、行业科研院所、环保企业等共同参与环 境保护标准工作,注重发挥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与工程技术中 心在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中的作用。建立水、空气(含移动源)、土壤、 声与振动、固体废物、化学品、生态、环境健康、环境监测等各领 域环境保护标准专家库,形成相对稳定的专家支持群体 500 人以上。 各地应同步加强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和专家队伍建设,鼓励地方企事 业单位参与国家级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评估工作。
   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标准立项与制修订机制,成立由行政部门、 科研专家、行业协会代表组成的标准审查技术委员会,加强对环境 保护标准立项与制修订的技术把关;对于重大环境保护标准,探索 组建联合编制组,充分吸纳相关领域一流专家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 充分发挥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等专家 咨询机构的作用,将科学研究和专家论证意见作为重大标准决策的 前置条件。
4.环境保护标准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建设
针对环境保护标准优先控制污染物,逐步建立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污染物数据库。建立一套全面、高效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信息管 理系统,继续加强标准专业网站建设和标准热线维护工作。
五、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把加快完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作为探索中 国环境保护新道路的重要实践内容,将严格实施环境保护标准、促 进环境质量改善作为重要职责,及时研究解决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编制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划 或工作计划,把开展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国家和地方标准培 训、评估等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部门预算。在环 保科研院所中积极培养标准制修订人才和培训师,督促各级环境管 理人员和企业管理者学标准、用标准、守标准。
(二)增加资金投入
   为满足“十二五”环保重点工作需要,保证环境保护标准各项 相关工作,培养和稳定标准工作队伍,需适当增加环境保护标准工 作资金投入,提高单项标准制修订经费,特别是环境质量标准、污 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监测规范等的单项经费,以进一步提高标准制 修订水平以及强化方法标准的试验验证。“十二五”期间,约需标准 经费投入 2.11 亿元,具体包括:
1.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新立项 450 项标准,完成 600 项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整合 后发布涵盖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火电、钢铁、水泥、畜禽养殖、有色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机动车排放标准以及配套的环境监 测规范、环境管理规范等 300 项以上标准,共约 1.42 亿元。
2.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
   开展约 30 项以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主的环境保护 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共约 0.10 亿元。
3.环境保护标准宣传培训
   开展环境保护标准的媒体与公众宣传、培训、文本及有关汇编 出版、培训教材编制与出版等工作,共约 0.09 亿元。
4.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能力建设和技术管理
   开展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设计及基础性工作、能力建设(全国监 测方法标准化委员会、标准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及标准动态信息管理、 标准专业网站、热线建设与维护、环保标准与基准基础数据库建设 等)、环保标准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共约 0.50 亿元。
(三)完善管理制度
   以“立项-制修订-发布-宣传培训-跟踪评估”为周期,逐步建 立环境保护标准五年滚动更新机制,实现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坚 持“有保有压、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把立项关,建立并严格执行标 准项目建议征集和制修订承担单位筛选公开制度。针对急需标准, 建立立项调整机制,加快标准审批程序,建立标准工作“绿色通道”。 针对部分标准类别,健全灵活的修改单制度。加强在订标准项目技 术管理,建立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和进展通报制度, 保障项目按时完成。
(四)加强科研支撑
   将为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制定技术与方法、重点环境 保护标准制修订提供基础支撑的科研项目优先纳入环境保护公益性 行业科研专项及其他科研项目,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 大专项及其他专项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标准工作需求的相关科研项 目,为标准体系建设与标准制修订提供扎实的基础支撑。
(五)强化评估考核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是规划实施的重要主体,在 2015 年年底,对 规划实施及有关工作情况等进行评估考核。对承担国家环境保护标 准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人员不定期进行工作绩效评估考核,将经费预 算执行率作为评估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绩效评估考核结果, 适用相应的奖惩措施。
(六)加强国际合作
   与主要发达国家、重要发展中国家、主要国际组织开展广泛交 流合作,深入了解各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组织的环境污染防治发展 历程、管理机制、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设置、标准制定方法、实施 机制与评估方法等,及时掌握各行业先进技术动态与发展趋势。跟 踪并参与全球环境保护技术法规相关工作,继续做好世界贸易组织 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协调和国际机动车技术法规制定协调工作,不断 推进我国环境保护标准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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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国律师辩护

——兼向网友姚刚普及法律常识

作者: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梁剑兵

有一位具有强烈正义感的网友,署名姚刚,在网络上发表了这样一篇文章:《中国四大“腐败帮凶”---律师行业》。大家可以自己去www.keya.org论坛的《文化视点》里去欣赏欣赏。

在真诚的佩服网友姚刚的正义感和义正词严的文笔之外,我必须在这篇文章里,与网友姚刚开诚布公的探讨他最关注的两个问题,因为这两个问题正是他文章的逻辑根据所在:

第一个问题是:律师为什么要帮着“坏蛋”说话?

第二个问题是:律师应不应该收“坏蛋”的钱?

鉴于网友姚刚的文章把整个律师行业都称为“腐败帮凶”,所以,要和他探讨与切磋,就不能不谈谈这两个涉及全体中国律师的重大问题。因为自中国实行律师制度以来,凡是办理过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没有一个人不是收“坏蛋”的钱的;同时,凡是办理过刑事案件的律师,也没有一个人不是在法庭上为“坏蛋”说好话的。所以我不得不把我文章的题目改成现在的这个样子,同时也为中国律师行业说几句公道话。

回答这两个问题的时候,首先要确定得出正确答案的根据和出发点来。

从“姚刚”这个名字来看,我想,他和我一样,都很荣幸的而且很平等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作为公民,学法和守法、相信法律应该是我们二人共同的义务和出发点。因此,我想,以咱们国家的法律作为回答这两个问题的根据,我想,网友姚刚大概是不会反对的吧?

我们先来看看与第一个问题有关的法律规定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明文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个规定,翻译成咱们的通俗语言,就是:“坏蛋也有获得辩解和保护的权利”。所以说,“坏蛋也有人权”,并不是田文昌律师的胡言乱语,而是我国宪法的明文规定!

姚刚网友,我想轻轻的问您两个问题:是您说了算还是宪法说了算啊?恐怕您做梦都想着要实现宪法中规定的所有事情,但是,您阅读过宪法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句话翻译成大白话,就是这样的一句:辩护律师的责任就是为坏蛋说好话!!

姚刚网友,我又想轻轻的问您一句:是您高明还是刑事诉讼法高明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又规定: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句话的意思是:对于有可能被杀头的“大坏蛋”,必须要有律师为他提供辩解和保护。如果这个“大坏蛋”没有得到这种保护,那法院和被指定的律师均属违法。

姚刚网友,我再想轻轻的问您一句:假如您是那位被法院指定的律师,国家的法律命令您给哪个该死的“大坏蛋”(比如刘涌)去提供辩解和保护,您是服从法律呢还是坚决违法抗命呢???

假设您为刘涌提供了这种法律要求您提供的服务,我和其他人民就痛骂您是“黑社会头子的帮凶”,您会是什么感觉啊????

我们再来看看与第二个问题有关的法律根据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明文规定如下:“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

还需要列举其他的规定吗?我看不需要了。

咱们国家,有一位伟大的读书人,名叫梁启超的,说过一句很伟大的话: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

这话的意思是说:法律是衡量天下一切行为和是非曲直的度量衡与标准。

这一句伟大的话,在中国是最真最可贵的真理。

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2001年2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统筹层次、费基、费率、保险待遇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集中、统一征收。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地税部门制定。
一个缴费单位在同一统筹层次内只向一个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只向一个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章 缴费单位登记
第六条 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在下列规定时间内向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申请办理或者补办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二)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
(三)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
(四)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但尚未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缴费单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
第七条 缴费单位持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文件或者其他核准执业的文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对缴费单位的申报,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应当即时办理。
第八条 缴费单位的下列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者经营地点;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四)开户银行账号。
第九条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出示下列文件:
(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变更文件;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条 对变更登记申请,原登记机构应当即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由原登记机构换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破产或者被解散、撤销、合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因其他情形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缴社会保险登记证。
缴费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前,应当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第十二条 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情况。

第三章 缴费数额申报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前10日内到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当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含个人缴纳部分,下同)。
缴费单位到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申报有困难的,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缴费单位当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与上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采用电话或者其他简便方式申报。
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申报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申报。
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数额,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即时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告知申报单位及时缴费;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报单位改正。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除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外,由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依次按照下列办法确定应当缴纳的数额:
(一)按该单位上月或者上年度平均每月应当缴纳数额的110%确定;
(二)没有上月或者上年度平均每月应当缴纳数额的,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确定;
(三)不能提供上述情况的,按本行政区域内缴费单位上年度平均每月应当缴纳数额的110%确定。
缴费单位应当按照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待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多缴纳的费用折抵下月应当缴纳的费用;少缴纳的费用,应当及时补缴。

第四章 缴纳
第十六条 缴费单位必须在接到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的缴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有关单位、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缴费单位到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缴纳;
(三)缴费单位的开户银行根据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开出的托收凭证或者税收票证从缴费单位账户直接划拨;
(四)缴费单位与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特殊原因暂不能缴纳的,经缴费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延期最长不能超过90天。
第十九条 缴费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催缴,或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五章 社会保险费的管理
第二十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先进入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然后定期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 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应当按月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含个人缴纳部分),按照缴费单位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应缴纳的份额分别计入各项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建立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月将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告知负责该项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
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向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地方税务部门应当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建立缴费记录,并负责安全、完整保存。
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有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应当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有关情况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
(二)缴费单位申报缴费数额的情况;
(三)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四)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事项的情况;
(五)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事项的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缴费单位了解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可以记录、录音、录相、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缴费单位进行调查、检查时,至少应当由两人共同进行,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缴费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员保密。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应当在30日内处理并答复投诉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所在单位不得报销:
(一)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三)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四)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含个人缴纳部分)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三)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未按照规定发送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和未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
第三十四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无理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依照《湖南省劳动监察条例》处罚。
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或者责令其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机构所需经费和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社会保险费的费用,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