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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公文交换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08:16  浏览:82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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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公文交换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公文交换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2〕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公文交换站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南昌市公文交换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昌市公文交换站(以下简称“交换站”)是交换传递南昌地区党、政、军机关单位机要文件、简报、资料的机构。为了强化公文交换工作的管理,确保公文交换的安全、保密、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换站由市政府办公厅管理,其日常工作在市政府办公厅公文交换站进行。

  第三条 凡在交换站进行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以下统指参加公文交换的县、区、开发区、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等)和交换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公文交换的组织

  第四条 交换站的职责

  (一)负责省委、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其组成部门,县(区),市直属企业和骨干企业,部分驻昌中省直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的公文交换;

  (二)提供公文交换的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三)制定公文交换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协调处理公文交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五条 交换站的权限

  (一)负责组织公文交换工作并进行检查监督;

  (二)负责对公文交换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

  (三)办理进入交换站参加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的登记手续。

  第三章 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

  第六条 凡要求参加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应向交换站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入交换站参加公文交换。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选配公文交换人员时,须到交换站领取并填写《公文交换人员审批登记表》,经本部门(单位)的人事、保密部门严格审查后,将上述表格和本人2张1寸照片一并交给交换站备案,并办理登记手续和领取《南昌市公文交换站出入证》。

  第八条 参加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要经常对公文交换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安全保密和组织纪律方面的教育,定期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同时,要为公文交换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和通讯便利条件。

  第九条 参加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给公文交换人员合理安排调度或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公文交换人员执行公文交换任务时,各交换部门(单位)不得派其做与公文交换无关的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的公文交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更换,确因工作需要,调换公文交换人员,应事先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证件退回交换站。否则,交换站不予办理更换人员的登记、换证手续。

  第十一条 交换站反映公文交换人员工作中的问题,其所在单位要认真调查,弄清情况,核准事实进行教育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公文交换人员

  第十二条 公文交换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保密观念、工作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强的国家正式干部或职工。

  第十三条 必须遵守交换站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交换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四条 在规定交换公文时间内要认真及时地做好公文交换分流传递工作,并爱护交换站的设施和卫生环境。

  第十五条 进入交换站必须出具本人的出入证,自觉接受交换站工作人员的查验。

  第十六条 调换工作时,应由交换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将其证件及时收回并退回交换站。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的公文交换人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交换时,临时替代人员须持本部门(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参加交换。

  第十八条 公文交换人员不得私看文件,不得更改文件密级和收发文单位名称,不得隐匿、扣压,不得利用交换公文之机搞违法活动。

  第十九条 公文交换工作结束,要当场签收和清点所交换的文件,严防遗漏。如发现涉密交换件遗失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

  第五章 公文交换范围、时间、手续

  第二十条 经批准参加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的公文、简报和有关资料可在交换站内进行交换传递。

  第二十一条 以下文件、资料和物品不得在交换站内交换传递:

  (一)绝密文件;

  (二)在限定时间内无法送达的文件;

  (三)未经批准参加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的文件;

  (四)各种报刊、杂志、书籍、贺年卡、挂历等非文件类物品、印制品;

  (五)私人的信件、邮件;

  (六)钱币及有价证券;

  (七)收、发单位名称书写不清、不全的,使用代号或信箱号不准的以及没有封装或封装不严的文件、资料。

  上述不准在交换站内交换的文件、资料、物品不得损毁或丢弃,应由原单位带回。如属危险品类则由交换站没收,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以下文件、资料需退回发文单位重新书写、处理好后再交换、传递:

  (一)需交换传递的文件资料:

  1、信封字体潦草,难以辨别收件单位地址的;

  2、信封上书写的收件人过于简略,无法认定收件人的;

  3、须签收的文件无编号或已编号但没在发文本上登记的文件。

  (二)需邮寄的文件资料:

  1、信封上没书写邮政编码或详细地址的;

  2、使用的信封不符合邮局规定的;

  3、秘密等级以上文件贴上普通挂号标签的。

  4、未办理签收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交换时间(节假日除外)为每日上班时间。参加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公文交换人员原则上应每日到交换站交换公文;路程较偏远的县(区),公文交换人员原则上每周到交换站交换公文不少于2次,如遇急件,由承办部门(单位)及时告知并通过传真等快捷方式即发即送。

  交换站到市委收发室和总值班室取文每日不少于2次;到省委、省政府公文交换站取文原则上每日1次,如遇急件,即发即送。

  第二十四条 公文交换时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手续办理:

  (一)收件时,要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对紧急文件要界定即发即送和有时间性的类别,并提前告知交换人员合理安排投送时间;

  (二)发件时,除一般公文准确投箱外,标有密级和紧急程度的文件必须面交收件人,由收件人签收;

  (三)不准代收、代发未经交换站同意的其他单位的文件。

  (四)收、发文件单位名称书写不清、或使用代号、信箱号不准及文件没有装封或装封不严的,收件人有权拒收。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人员,交换站可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人员,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交换站可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给予以下处罚:

  (一)暂停或取消当事人参加公文交换的资格;

  (二)通报批评当事人所在部门(单位);

  (三)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4年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南昌市公文交换站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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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校校区(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教育部


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校校区(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2005年7月18日

国土资发〔2005〕153号

  近年来,由于气候变化和部分工程建设活动的影响,在我国的广大山地丘陵区,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呈上升趋势,给分布在这些地区的大量中小学校校区(舍)构成了严重威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中小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的批示精神,有效防止中小学校校区 (舍)周边地质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各级国土资源、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和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和监测是做好预防工作的重要手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汛前、汛中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中小学校校区(舍)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并指导学校做好监测工作,发现险情,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二、做好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编制。防灾预案是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关键环节。每年汛期前,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编制所辖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中小学校校区(舍)年度地质灾害防灾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每年汛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防灾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预防地质灾害的有效手段。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中小学校校区(舍)建设,要严格执行《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关于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的规定,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必须充分重视评估报告提出的防治建议,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措施,防治地质灾害。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中小学校建设过程中采纳评估报告提出的防治建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强对工程活动的监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影响中小学校校区(舍)安全的工程建设、采矿活动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中小学校校区(舍)周边因工程建设、采矿等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行为,要依法坚决予以纠正。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在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中小学校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培养广大教职员工和中小学生预防各类地质灾害的防灾意识,增强他们临灾避险和自我救助的能力。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以上要求,抓紧在暑假期间尽快部署和开展各项工作,为今年汛期后半段和今后的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奠定牢固的基础。明年汛前,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教育部,对各地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社会保险基金地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社会保险基金地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和行办发〔2009〕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和田地区社会保险基金地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6月1日行署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和田地区社会保险基金地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地区级统筹工作,增强我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平稳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和田地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公务员补助、大额补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三条 经办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负责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各项征缴数据的录入和变更,按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分险种建立应收和实收台帐,并建立各种参保档案。
  第四条 各县市2009年7月1日前累计结余的基金,除留足两个月的平均支付费用(“财政专户”和“支出户”的合计数)外,应于2009年8月15日前通过县市财政部门分险种全额上缴地区财政部门相应险种的“财政专户”,由地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经办机构应在每月31日前将当月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分别转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经办机构“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第六条 县市财政部门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本县市经办机构转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分险种全额转入地区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各县市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保险基金用款申请书》,申请次月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用款,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于每月5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条 县市财政部门对县市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用款申请审核后,在《社会保险基金用款申请书》上加盖审核专用章,由本县市经办机构在每月的10前上报地区经办机构。
  第九条 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市的基金年度预算和上月会计报表的实际收支情况进行初审,加盖审核专用章后,于每月的15日前汇总报地区财政部门。
  第十条 地区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审批后,于每月的20日前,将县市申请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险种拨付各县市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县市财政部门于每月的25日前,将地区财政部门拨付的本县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用款分别拨付县市经办机构各险种的“支出户”,以保证次月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二条 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基金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经办机构应按国家的有关要求实行基金会计电算化。
  第十四条 地区财政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共同做好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和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基金实施地区级统筹后,原各县市违规挤占挪用的基金必须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在2009年6月底前回收处置完毕;原各县市的社会保险欠费应尽快清理,属于县市财政解决的,仍由原县市负责解决。
  第十六条 自2009年7月起,各县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解缴和拨付根据本办法执行,原《和田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专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自治区财政部门下发的基金预算编制表式和工作要求,根据当地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级的基金预算草案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八条 地区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地区本级和县市上报的各险种基金预算草案编制汇总,并按以下程序审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地区财政部门复核后,报自治区审批。自治区审核批准后,由地区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下达各县市执行;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外的其他各险种基金预算草案经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地区财政部门复核后,上报行署,经行署批准后由地区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下达各县市执行。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支付风险财政分担机制,  各县市基金预算内核定的收支缺口,由地区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比例由地区根据地区级统筹的要求和基金结余在各县市分布情况确定;各县市超预算的收支缺口部分由本县市财政预算内负担20%,基金结余负担80%。待县市财政负担部分资金到位后,方可向地区申请动用基金结余。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年度终了后,地区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对各预算编制单位的基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结余动用和基金上解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各项工作完成较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根据自治区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二条 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对基金决算报告进行分析研究,针对基金出现的问题向同级政府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和办法,不断提高基金的运行水平。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为了做好地区级统筹后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地区每年要对各县市下达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责任目标,并纳入县市绩效考核的内容。对不能完成任务的,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部门、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地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