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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职工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39:58  浏览:98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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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职工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职工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市级职工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温州市市级职工医疗保险风险

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提高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市级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能力,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浙人社发〔2009〕21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0〕75号)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市级职工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以下简称市级医保调剂金)坚持风险共济与地方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提取、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医疗保险工作负全责,并组织实施本地职工医疗保险工作;要进一步扩大职工医疗保险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夯实缴费基数,强化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政府投入,严格执行基金预算,做到基金收支平衡、支付能力稳步提高。

  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市级医保调剂金的日常管理,定期公布市级医保调剂金收支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级医保调剂金的会计核算。市级医保调剂金的会计核算年度为公历年度。

  第四条 市级医保调剂金按各统筹地区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下同)统筹基金收入总额、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收入总额的1%计提。市级医保调剂金累计结余达到全市上年度1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平均支付水平时,暂停提取市级医保调剂金。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市级医保调剂金运行情况,提出市级医保调剂金提取比例、累计结余限额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市级医保调剂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基金收不抵支时,通过调整市级医保调剂金提取比例及累计结余限额予以解决。

  第五条 每年3月底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根据联合汇审通过的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年报中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总额、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收入总额以及市级医保调剂金结余情况,核定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应上解市级医保调剂金数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医保调剂金的筹集。全市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严格按市政府批准下达的市级医保调剂金上解任务,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应上解市级医保调剂金按时足额从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大病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划转至温州市市级职工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市级医保调剂金主要用于应对全市范围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风险;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预测情况时,弥补按政策规定应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有关医疗费用缺口。

  第七条 各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收支出现当期缺口时,缺口的40%先由当地历年基金结余支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助和市级医保调剂金调剂解决。统筹地区动用当地历年基金结余的,需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申请市级医保调剂金的统筹地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时足额上缴市级医保调剂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大病救助基金当年收支出现缺口。

  (二)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救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和收支预算计划。

  (三)完成上级下达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任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救助基金征缴率不低于90%。

  (四)政策规定的统筹地区财政补助资金全部到位。

  (五)未发现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大病救助基金出现支付风险的。

  第九条 年度市级医保调剂金调剂数额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不超过当年度统筹地区财政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缺口专项补助的金额。

  (二)不超过当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缺口的30%。

  (三)不超过当年度统筹地区上缴的市级医保调剂金数额的2倍。

  第十条 各统筹地区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收支预算。对因贯彻执行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造成基金收支缺口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对因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造成基金收支缺口的,由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及时调整市级医保调剂金预算,并给予适当调剂补助;对其他原因造成基金收支缺口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符合市级医保调剂金申请条件的统筹地区应在每年3月前,根据上一年度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决算情况,提出市级医保调剂金使用申请。申请使用市级医保调剂金的,须出具经本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市级医保调剂金使用申请报告、《温州市市级职工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使用申请表》(申请表须附会计报表以及有关情况说明)。

  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各统筹地区的市级医保调剂金使用申请,下达当年度市级医保调剂金使用指标。市财政部门在1个月内将资金从温州市市级职工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财政专户下拨至各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大病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市级医保调剂金一般每年调剂一次,特殊情况可紧急调剂。

  第十二条 市级医保调剂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市级医保调剂金当年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市级医保调剂金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不得减免。凡未按规定上解或瞒报、漏报上解基数的,由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缴纳。逾期不上解的,三年内不得申请使用市级医保调剂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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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5年3月11日 生效日期1985年3月11日)
  为了进一步发展在教育、文化、体育和科学领域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第六条,双方就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体育
  1.孟方派一个三人政府文化代表团访华。(已执行)
  2.一九八四年中方举办孟儿童画展。
  3.一九八五年中方派一个艺术团访孟。
  4.一九八四年孟方派一个艺术团访华。
  5.一九八四年中国文艺界人士代表团四至六人访孟。
  6.中方派一个文物博物馆考察团访孟。
  7.孟方派一个文物工作者代表团访华。
  8.一九八四年中方派一足球队访孟。
  9.一九八四年孟方派一足球队访华。
  10.双方鼓励互派体育队和运动员,具体细节共同商定。
  (二)教育
  11.孟方派一个三至五人教育代表团访华。
  12.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中方向孟方提供十二名奖学金,学习科目和其他条件共同商定。
  13.孟方向中方提供三名奖学金,学习科目和其他条件共同商定。
  (三)广播、电视、出版
  14.一九八四年孟方派一个五人广播、纪录影片、电视代表团访华。
  15.一九八四年中方派一个五人广播、纪录影片、电视代表团访孟。
  16.双方互相交换电视节目、纪录影片和音乐录音带。
  17.双方鼓励交换图书资料。
  18.双方互相推荐优秀文学作品。
  19.中方派一个四至五人出版、书画刻印艺术和印刷代表团访孟。
  20.孟方派一个四至五人出版、书画刻印艺术和印刷代表团访华。
  (四)费用及其他
  21.实施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所需费用由派遣国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医疗费用;双方举办展览的费用,由派遣国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国负担展览的组织和展出费用。
  22.凡本执行计划中未规定具体执行时间和人数的交流项目,可由双方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决定。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一日在达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孟加拉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肖 向 前         杰拉鲁丁·阿哈迈德
    (签字)            (签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汽车维修站点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汽车维修站点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以来,一些地方的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汽车维修站点,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店铺的招牌上使用某些中外汽车企业的注册商标,并且将其放置在醒目的位置上,如使用“奔驰”、“吉普”等文字或图形商标。这种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于商业目的的行为,客观上会使消费者误
认为该店铺的经营者与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自觉不自觉地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为此,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今年第四季度开展的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违法行为的活动,对当地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和汽车维修站点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进行清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禁止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和汽车维修站点,将中外汽车企业的注册商标作为招牌使用。
二、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和汽车维修站点,为了说明本店经营汽车零部件品种及提供服务的范围,应直接使用叙述性的文字,如“本店销售×××汽车零部件”、“本店维修×××汽车”等字样,其字体应一致,不得突出其中的文字商标部分,也不得使用他人的图形商标或者单独使用
他人的文字商标。
三、请各地对本地区的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和汽车维修站点,进行商标法制宣传和教育,组织他们自查。对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招牌使用的侵权行为,应限期改正,经自我检查停止侵权行为的,可不再追究其责任;对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应当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三十九
条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请各地于今年11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并于12月底前将清理情况报我局商标局。



199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