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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35:47  浏览:95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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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监总厅政法〔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意见》的学习宣传工作,将其纳入本单位今年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组织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及其各项规定。

二、按照《意见》第8项“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的规定,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做好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及备案。

三、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要依法做好有关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比照《意见》的有关规定分清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合法合理地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

四、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贯彻执行《意见》中,要依法协同司法机关做好有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对执行中遇到的分歧,要认真总结,及时沟通解决,并完善有关制度规定;对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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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以色列国教育部教育合作协议

中国 以色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以色列国教育部教育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以色列国教育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加强双边友好关系,促进并发展两国在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决定缔结本协议。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教育领域、特别是高等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代表团交流

  1、 为增进双方教育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和了解,促进双方在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互换1个5-6人的教育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进行访问,为期5-7天。

  2、 为加强两国大学之间的了解与合作,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互派1个5-6人的大学校长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进行访问,为期5-7天。

  3、 代表团国际旅费自理,在对方国内的费用由接待方负担,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三条 留学生交流

  1、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双方同意,根据1998年11月6日签署的《文化协定执行计划》第37条,每年互换5个奖学金名额,接收办法按照各自国家接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

  2、 双方鼓励本国公民自费赴对方国大学自费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方便。

  3、 双方鼓励本国的有关部门、基金会、大学为对方国的学生提供奖学金,并为学生留学提供方便。

  第四条 学术交流

  1、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在电子、生物、材料、能源、农业等高新技术的教学和科研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为支持中国的西部开发,中方希望以方大学重视与中国西部的大学开展交流。

  2、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根据需要互派教授、专家及研究人员赴对方国家任教、讲学和开展合作研究。

  3、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交换教学与科研信息,互换教材、图书资料及共同举办学术会议。

  第五条 语言教学

  1、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的大学开展对方国家语言教学,聘任对方国家的语言教师到本国任教,并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

  2、 中方同意每年向以大学提供1个为期六(6)周的汉语教师研修奖学金名额,招收以方在职汉语教师来华进修汉语教学法。

  第六条 教育研究

  双方鼓励两国的教育研究机构之间建立直接联系,邀请对方国家教育专家参加本国举办的有关教育研究学术会议,以交流各自国家教育发展的成果和经验。

  第七条 互认学位、学历

  双方同意,在进一步了解的基础上,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尽快签署《相互承认学位和学历的协议》。

  第七条 双方同意,在1998年11月6日签署的《文化协定执行计划》框架内执行本协议。

  第八条 本协议于2000年四月十二日(犹太历5760年 月7日)在耶路撒冷签署,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分别用中文、希伯莱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相同效力。如出现理解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代表 以色列国教育部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长 以色列国教育部部长

    陈至立 约瑟·萨里德


关于在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在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

交监察发[2008]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为保证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在交通运输系统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在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保证资金安全、干部廉洁、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现就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统一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近期,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防止经济增速过快下滑和出现大的波动,党中央、国务院及时果断地对宏观经济政策作出正确的重大调整,出台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重大措施。同时决定今年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建设,其中有100亿元投向农村公路和高速公路建设,并要求到明年初形成实物工作量。11月12日,部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和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了具体部署。今后一个时期,部将以加快国家高速公路网主骨架、“断头路”、扩容路段和农村公路建设为重点,努力扩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积极推进国省干线改造、危桥改造、安保工程和保障系统建设,积极推进内河航道建设,积极推进发展综合运输体系的建设。通过3至5年的加快建设,力争基本建成国家高速公路网,并且能相应建设一批在地方高速公路中具有通道功能、对国家高速公路有重要补充的路段。
  在时间紧、投资大、任务重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进,全程参与,确保中央投资的安全有效使用,保证干部廉洁、工程优质和施工安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一项重大政治责任,也是交通运输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和具体体现。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部党组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上来,把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为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纪,保证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紧紧围绕确保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政策措施在交通运输系统尽快启动、顺利实施,围绕确保中央投资安全、透明、高效地管理和使用,围绕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促进干部廉洁,突出工作重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保证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的监督检查。按照推进科学发展的要求和有关规定,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以及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情况,坚决防止财政资金用于党政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项目,严防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
  二是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履行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和管理规定,是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管理有关规定。
  三是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违规行为,是否严格执行“专家评标、业主定标、政府监督”制度。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履约情况,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四是加强对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财务部门和项目业主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地方和项目单位的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做到了公开透明,是否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等情况。
  五是加强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项目和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安全合格,是否严把工程质量关,是否存在盲目赶进度导致的质量安全隐患,严格防范事故风险,杜绝“豆腐渣工程”。
  六是加强对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监督检查《廉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各单位要严明政治纪律,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要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挤占、私分资金等行为,严肃查处在项目投资和工程建设中索贿受贿、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等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对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的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或领导干部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致使中央决策部署得不到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保证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在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单位要把监督检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到与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同时启动。要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领导和牵头单位,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统一协调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监督检查工作有序、高效、顺利开展。
  为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部已决定成立项目建设督查组,由部综合规划司、公路司、财务司、质监总站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等部门组成。部督查组近期将对有关省份的项目建设进行专项督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