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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的具体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44:50  浏览:86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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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的具体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的具体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的方针,平衡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的规定》,本着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减免的精神,结全我省实际,制定本具体
规定。
第二条 全省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征收工商所得税,一律按照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取消原来按照比例税率和起征点征收所得税的规定。
第三条 下列利润,可给予免征工商所行税一年的照顾:
(一)农村新办的、在开办初期经营有困难、税收上需要扶持的社队企业实现的利润(不包括生产烟、酒、蔗糖、手表、棉纱、鞭炮焰火等产品的利润);
(二)供销社集资兴建新办的商品流通所需的冷库、仓库、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利润。
第四条 下列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工商所得税确有困难、税收上需要扶持的,可在一年期限以内,给予减征工商所得税一至五成的照顾:
(一)农村社队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开矿(包括煤矿)的利润;
(二)农村社办企业和基层供销社从事碾米、磨面、轧花、棉籽剥绒和榨油等利润;
(三)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对农副产品进行整理、挑选、冷冻、晒干、切片、粉碎、盐渍和仓储等的利润;
(四)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工商所得税有特殊困难的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实现利润。
第五条 第三、四条规定减免工商所得税,由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经县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经营饮食、服务、修理行业,在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工商所得税后,其所得税负担率高于百分之二十的,暂减按百分之二十征收;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第七条 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一律改按八级超额进税率缴纳工商所得税。上山下乡知青在城镇办的集体企业,其减免税办法仍按安置待业青年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农村或城镇郊区办的集体企业,继续免征工商所行税到一九八五年底止,从一九八六年一
月一日起恢复征收工商所得税。
第八条 革命老根据地(革命老根据地的确定,仍按原省革委川革发[1979]94号文件规定的划分标准执行)和民族地区的社队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工商所行税有困难、税收上需要扶持的,照顾面应适当放宽,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征工商所得税的照顾。民族自
治州、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民族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第九条 原先对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有关减免工商所得税和工商税的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第十条 本具体规定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具体规定,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8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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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驻外使、领馆:
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外交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同意,现对《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民基发(1998)21号,以下简称《规定》)解释如下:
一、《规定》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及《规定》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须
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系指由外国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的一方是中国内地居民、出国人员或内地出国定居华侨的,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用于申请再婚登记,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
二、《规定》二“……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的规定,目的是了解该外国人原配偶是否为中国公民。下列形式的文书均可以作为有效的“原配偶的国籍证明”:(1)经我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注明当事人原配偶国籍的当事人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2)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的由该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写有当事人原配偶国籍的证明;(3)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当事人原配偶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
;(4)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的,由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原配偶本人作出的国籍声明;(5)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的,由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作出的原配偶国籍声明;(6)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和该国外交部或其
授权机构认证的写有当事人原配偶国籍的原结婚证;(7)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当事人原配偶的国籍证明;(8)该国驻华使领馆公证的当事人作出的原配偶国籍声明;(9)当事人称本国法律不允许提供原配偶国籍证明的,当事人须提供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不予出具证明的照会,并
提供经申请结婚地公证机关公证的原配偶国籍声明。
三、《规定》五“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所指存档材料是: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书、(离婚证件或国籍证明的)公证
(认证)书、判决书生效证明。
离婚证件公证书一般是对复印件公证(另纸公证),如果公证、认证是在离婚证原件上做的,而当事人认为仅此一件,须自己保存,登记机关应在原件上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再婚”,并将复印件存档。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决定(法释〔2000〕6号)(略)



2000年7月19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北京市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除免试科目外,应试科目考试成绩合格;
2.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
3.具有二年以上从事独立审计业务工作实践经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5.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工作的。
四、申请注册应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和《注册会计师证书申领卡》(格式附后);
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具备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其应试科目的合格证书;
3.学历、经历、专业技术职务证明;
4.从事2年以上独立审计业务的工作记录和有关证明及业务总结;
5.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证明及业绩、职业道德鉴定。
五、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所加入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申请;
2.经所加入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同意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上述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资料;
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注册或者不批准注册。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其加入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会计师事务所转交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财政局申请复议。如申请人不服复议结果,可再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复议。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准予注册的,应将其全部资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现批准注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在20日内通知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批准注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到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注册备案资料,经复查无异议的,将批准注册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发给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发给申请人。
六、申请注册人员应于办理注册时,交纳注册费。
七、申请注册每半年办理一次。具体是5月10日至20日,11月10日至20日(遇公休日顺延)。
八、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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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 |
|--|--------|--|----|----|------| |
|籍贯| |民族| |文化程度| | |
|--|--------|------------|------| |
|职称| | 何时何单位办理退休 | | |
|------------------------|------| |
| 何时加入何| | 批准为注册 | | |
|会计师事务所| | 会计师时间 | | |
|------------------------|-----------|
|兼职否| |兼职单位及担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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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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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主要学习和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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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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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事务所申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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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委员会考核意见或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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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财政机关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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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