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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试行《关于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在创收活动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07:28  浏览:90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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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试行《关于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在创收活动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试行《关于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在创收活动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2月19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筹备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事业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事业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事业行政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创收活动,调动了单位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弥补了经费不足,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不少单位创收活动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得不到应有补偿;对所创收入的分配,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过多地转为消费基金;少数单位将全民资产转为集体资产或划作帐外资产。所有这些都损害了国家利益。为了加强事业行政单位运用国有资产进行创收活动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行政单位创收活动的健康发展,特依据国发(1990)3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关于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在创收活动中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现随文发去,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试行。试行中有无问题望及时告诉我局,以便试行一段时间后再作适当修订。

附件:关于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在创收活动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发(1990)3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事业行政单位的创收活动,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制度。
第三条 事业行政单位为进行创收活动而设立的经营实体,其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报告,并进行产权登记。
第四条 事业行政单位设立的从事创收活动的经营实体,对其占用的各种形式的国有资产,在申报工商登记注册时,不得变更资产的所有制性质;已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其产权仍归国家所有。
第五条 各有创收活动的事业行政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定必要的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授权下,对投入创收活动的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的流失,促进提高资产的经营使用效益。创收所取得的收入要严格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财务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事业行政单位投入创收活动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分配使用情况有权监督检查,并商同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事业行政单位对投入创收活动的国有资产应负保障完整和实现增值的责任。
一、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创收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国家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纯收益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分配使用,不得任意提高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比例。
二、对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在纯收益中,应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三、对以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开展创收活动的事业行政单位,其取得的租借收益,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纳入本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出租、出借单位凡未同时提供劳动服务的,其租借收益必须在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维修基金后用于弥补本单位经费不足和事业发展,不得用于本单位职工福利、奖励支出。
四、对以上三类单位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其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在不损害单位积极性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方法,集中一定的比例,有计划、有重点、分期分批地用于这些单位关键性房屋、设备的更新改造。
第七条 事业行政单位运用国有资产进行发包、出租、联营等形式进行创收,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价值确认的批准手续。
第八条 事业行政单位对其设立的经营实体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承包合同中必须加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内容及相应的考核指标和监督措施。
第九条 事业行政单位对开展创收活动所占用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如有转让和出售等行为的,必须事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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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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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保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挂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与省信息产业厅合署办公。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负责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 一、职能调整
 (一)划出的职能
 1.将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职能交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职能交给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3.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含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组织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负责省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职能交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将反倾销、反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以及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与外经贸有关职能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5.将组织实施电子工业即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职能交给省信息产业厅。
 (二)划入的职能省盐业总公司(省食盐专卖局)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民经济运行的方针、政策,拟订工业商贸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测、分析工业商贸运行态势,调节工业商贸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分析和发布相关的经济信息。
 (二)贯彻实施产业政策,开展工业商贸产业竞争力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商贸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执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编制省财政挖潜改造、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装备制造业等专项资金技术改造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查、上报和办理需经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指导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定期分析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情况,提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措施意见;指导工商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
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推动工业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工业行业实施行业管理;组织拟订地方性的行业发展计划、行业法规和规章以及经济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对国家下达的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实施进行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保障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国防科技工业的军转民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民用部门军品配套工作;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实施行政管理。
 (五)拟订和执行国内贸易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组织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对商贸行业实施行业管理;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
 (六)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研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培育发展城乡市场;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调控及流通管理。
 (七)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盐业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盐业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全省盐业行政执法工作。
 (八)负责指导、协调、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九)宏观指导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规范企业行为规则;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指导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设备招标工作;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十一)负责交通、邮电及信息产业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运输、联合运输和春节运输工作。
 (十二)指导和协调工业商贸企业对外招商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三)宏观指导工业商贸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工作;负责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有关工作。
  (十四)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十五)负责省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交通战备工作,代管省人民政府驻沈阳、武汉、成都、昆明、西北(兰州)办事处。
 (十六)承办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设15个职能处(室):
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文电运转、秘书事务、政务信息、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保密、档案、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和后勤服务工作。
 (二)综合处(挂行业协会办公室牌子)
 综合分析工业商贸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对工业商贸运行中的中长期趋势作出预测;综合研究和提出工业商贸经济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目标;组织推动相关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负责委内调控手段的综合协调;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和调整;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报告;协调对外宣传,分析和发布重要经贸信息。
 (三)法规处
 提出相关行业法规的拟订计划并负责实施;对相关行业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普法工作;负责本部门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协调各处室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有关工作。
 (四)经济运行处监测、分析工业商贸运行态势、企业经济效益动态、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研究提出工业商贸近期主要经济预测性指标,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商贸经济运行调控目标;负责组织工业、商贸、电力、交通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日常经济运行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和生产中涉及的政策性问题;对经济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等问题和企业资金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市场预测,研究提出调控建议。
 (五)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 组织实施电力工业产业政策;拟订电力工业的行业发展计划、行业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实施行业管理、行政执法与监督;研究提出电力工业改革方针、政策、体制改革方案;编制和实施近期电力生产和供应的调控、配置方案,监管电网调度,协调处理电网运行、电力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提出电、热价格政策意见,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等工作;组织制订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指导推动节约用电工作;联系相关行业协会工作;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的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全省煤、油的调控、配置方案;依法审核煤、油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六)交通处
 监测、分析交通运输生产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与交通、邮电通信有关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运输、春节旅客运输;组织协调联合运输和集装箱运输工作;负责全省公路联网收费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监管工作,参与指导推动现代物流管理;指导专用码头、铁路专用线、铁路道口的管理。
 (七)产业技术处
 贯彻实施产业政策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以及省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研究拟订促进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的投资政策,编制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投资计划;组织审查、上报需经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国家和省重点技术改造投资计划项目;指导国家和省重点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设备招标工作;汇总、分析全省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拟订工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及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政策、法规和措施;指导工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编制并组织实施重点技术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创新能力建设等项目计划;负责技术进步奖励和指导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等工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指导、推动产学研联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相关技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拟订并实施区域创新能力建设相关政策和措施;指导区域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八)质量处
 宏观指导工业商贸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工业商贸企业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负责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有关工作;参与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与应对工作;指导行业开展产业安全的有关工作。
 (九)工业处(挂省汽车工业办公室、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轻纺、食品、医药、机械、汽车、石油、化学、煤炭、冶金、有色金属、稀土、建筑材料工业产业政策,拟订行业发展计划,指导行业结构调整,实施行业管理;指导行业体制改革、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等工作;实施国家有关车辆生产准入的有关工作;履行有关化工的各项国际公约,实施与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有关的监督管理;联系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十)军工处(挂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办公室牌子)
 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对国家下达的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实施进行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保障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国防科技工业的军转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民用部门军品配套工作;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实施行政管理;联系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十一)流通服务处(挂省酒类专卖管理局牌子)
 拟订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优化流通产业结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拟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流通企业改革;负责餐饮业、住宿业等服务业的行业管理;按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老旧汽车更新、报废汽车管理、散装水泥推广、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管理工作;负责生猪屠宰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按规定对酒类进行监督管理;联系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十二)市场建设处(挂经济协作办公室、茧丝绸协调办公室牌子)
 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按有关规定审核上报外资开办商品零售、批发企业;制订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和推进城市商业、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负责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糖等)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指导、管理和规范国内展览行业;指导工商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对外招商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联系代管的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办事处工作;联系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十三)盐业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的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盐业法规、规章和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盐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落实国家储备盐制度;研究提出改革和完善盐业管理的建议和措施;依照有关规定,对全省食盐生产、销售、调拨等专营工作实行管理,维护食盐生产、运销秩序,确保合格碘盐供应;组织实施全省盐业行政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走私盐等活动和组织查处重大盐业违法案件,参与相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审核和发放有关食盐许可证和运输准运证工作。
 (十四)人事培训处
 负责委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代管单位的人事人才、工资福利、职称改革、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干部档案等工作;负责委管协会有关负责人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财务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工商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提出工商企业管理人员和经贸系统公务员专业知识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国际间工商人才培训的合作;指导行业院校、企业培训机构及其管理机构的工作。
 (十五)离退休人员管理处
 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代管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省监察厅派驻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室,与省纪委派驻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纪检组、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和代管单位及授权管理单位的监察、纪检工作;指导工交商贸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及挂靠单位的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女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23名(不含省中小企业局),事业编制7名,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行政编制5名(单列管理)。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含兼任省中小企业局局长的副主任1名,不含兼任省信息产业厅厅长的党组副书记、副主任1名和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4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省盐业总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后,盐业行政管理职能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具体工作由该委盐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省盐业总公司根据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和确定的盐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具体承担盐的生产经营职能。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机关7名事业编制专用于盐业行政管理工作。所需人员,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按有关规定主要从省盐业总公司、原省食盐专卖局从事相应岗位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现有人员中考核录用。
 (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设的省中小企业局(挂省乡镇企业局牌子)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仍按粤机编〔2003〕1号文执行。
 (三)挂靠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省海上搜寻救助中心办公室,改为挂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所,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划归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调整后,两单位的职责(任务)、规格、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不改变。
 (四)省交通战备办公室仍挂靠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其职责、规格、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不改变。
 (五)根据职能调整,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机关原行政编制中,划转42名(含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行政编制1名)至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划转8名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划转3名至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划转6名至省信息产业厅、划转5名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16名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单列编制划给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中,划转6名至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划转1名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划转7名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上市公司协会,会内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 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要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现研究提出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将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作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纳入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中,切实抓好落实。

一、促进民营企业融资和规范发展

(一)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促进一级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 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管理办法, 研究制定创业板再融资规则,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推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二)支持民营企业债权融资。积极推动债券市场的统一规范和互联互通。修改完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配套规则,简化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和审核流程,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提高债券融资效率,拓宽民营企业占主体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三)加快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继续推进中关村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抓紧做好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筹建工作,制定出台相关法规制度和配套规则,为符合条件的非上市民营企业股权转让提供渠道和服务。研究出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

(四)支持民营企业境外上市。 推动完善企业境外上市法规制度,适当降低境内企业到境外直接上市门槛,简化相关程序,促进民营企业境外上市规范化、便利化,拓宽境内企业境外直接融资渠道,提高利用境外资本市场效率。

(五)促进民营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常规监管,引导民营上市公司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内生机制,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的制衡和约束,推动民营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点工作,健全内部约束机制,提升民营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六)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推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及配套规则,引导并推动民营非上市公众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支持民营中小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活动,促进资本市场更广泛地服务于民营企业,服务于实体经济。

(七)推动市场化并购重组。拓宽并购融资渠道,创新并购重组支付工具,完善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提高并购重组效率,支持民间资本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加快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八)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服务功能。积极鼓励和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业务、产品和服务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和风险管理工具,为民营企业上市融资、重组整合,利用资本市场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规避风险等提供专业化服务。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一)简化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等行政许可事项,便利民间资本参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 继续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参股基金管理公司。

(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增资入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投资期货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控股期货公司参与期货创新业务试点。

(三)鼓励和引导民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加快业务转型,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在服务市场发展的同时做优做强。

(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参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三、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行政管理层级,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高对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服务质量。

(二)加强诚信和透明度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丰富诚信监管和约束手段,大力提升政务诚信和商务诚信水平,推动民营企业诚信运作、合规发展。

(三)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推进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加强风险防范,切实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保障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为民营企业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创造良好环境。






                                中国证监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