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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试行《劳动部门参加矿山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03:31  浏览:98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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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试行《劳动部门参加矿山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试行《劳动部门参加矿山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国务院国发〔1982〕30号文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发〔1984〕97号文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均明确规定,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参加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近两年来各地劳动部门已开始参与
了这项工作,并取得了一些成效。
目前,基本建设程序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在有关领导部门尚未修订出这方面的具体规定之前,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认真贯彻《矿山安全条例》,改善矿山安全条件,我们研究制订了《劳动部门参加矿山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即通知所属单位
试行,并请将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知我们。

附:劳动部门参加矿山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参加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工程,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第三条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分级参加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属于国家组织审批验收的矿山建设项目,由劳动人事部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矿山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局)矿山安全监察处参加。
2.属于省、市、自治区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包括主管部委托)组织审批验收的矿山建设项目,由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局)矿山安全监察处组织矿山所在地(市)的矿山安全监察室参加。
3.属于地区(市)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审批验收的矿山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区(市)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室参加。
第四条 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参加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凡不符合《矿山安全条例》规定的设计文件,不得同意批准;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矿山建设工程,不得同意投入生产。
第五条 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承担设计工作的单位在向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和业务上级报送设计资料的同时,须按本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向有关矿山安全监察机构送交以下资料:
1.设计说明书或其摘要及主要附图;
2.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设计;
3.设计主要技术决定的有关文件和依据。
已经批准的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修改安全与工业卫生方面的设计,其修改的设计在向原审批单位报批时,应同时抄送原参加审查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一份。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三个月将其设计中的“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规定的工程完成情况提出报告,按照本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送交有关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第七条 凡未经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矿山建设工程设计,不得据以施工;
凡未经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竣工验收的矿山建设工程,不得投入生产。
第八条 企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将列入年度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项目,按照本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送交有关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 各级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与卫生、环保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紧密配合协作,参加和搞好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198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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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要把好社区矫正接收关

作者:木六子


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种新生的事物。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笔者最近对某地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行调研。通过调研,笔者了解到,该地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各界的支持和关心下,克服了诸多困难,取得了试点工作的阶段性成效。为在全省全面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积累了大量成功的经验。但是,由于多种原因,试点工作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特别是由于接收环节把关不严,甚至出现了非矫正对象被矫正的情况。尽管这相对于成绩来说,只是白璧微瑕,但是如不得到充分的重视,势必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不利于今后工作的深入开展。

案例一:甲,男,1971年生,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1998年X月X日至2001年X月X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4年。笔者翻阅其档案发现,各种材料间有许多矛盾之处。(1)没有任何法律文书表明甲被减刑或假释。13年的刑期一天未减,这在执行机关是罕见的。(2)其子1998年生。(3)公安局谈话笔录中记载:17岁至26岁在某监狱服刑。(4)甲本人填写的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记载:1998年X月至2001年X月在某监狱服刑。为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立即打电话核实有关情况,方知甲在1996年被假释。据工作人员介绍,在对甲宣布矫正时,曾询问过登记情况是否属实,得到的是相当肯定的答复。其实这是一个很简单的生乙活常识,如果甲在2001年才被释放,那么何来的那么大的儿子?笔者就是从这一点上发现了问题的所在。如果甲所述属实,那么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被假释之日起计算,甲的附加刑在2000年就期满了。

案例二:乙,男,1970年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1989年X月X日至2004年X月X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1992年10月和1995年9月分别被减刑一年六个月,1995年5月假释。今年初也被列为被矫正对象。乙的法律文书齐全,为什么还出现问题呢?原来,监狱在释放证明上记载:“剥夺政治权利伍年(自2001年X月X日至2006年X月X日)”。这显然不符合刑法关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方法的规定。事实上,乙的附加刑到2000年5月就到期了,同样也不能列为被矫正对象。

出现以上失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结为一点,就是接收环节的把关不严。前者,法律文书不全,不仅无假释裁定书,甚至连释放证明也没有,且材料间相互矛盾。后者,轻信监狱机关的文书,错误延长了附加刑,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些都说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丝毫马虎不得。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接收环节特别是在司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交接的过程中,至少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做必要的业务培训,尤其是法律知识的培训。据了解,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中许多人不具备法律教育背景,有的甚至是法律的门外汉。在笔者接触的基层司法人员中,有的个别同志连“假释”也不知什么意思。这样的法律素养怎能做好社区矫正的接收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接收环节绝不是简单地把人从公安、监狱或者法院接过来就行,要做好文书的审核,对那些文书不全或者前后矛盾的,坚决不予以接收。

二、社区工作者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善于在工作中发现问题。案例一中甲的儿子已经上小学了,怎么会2001年才释放?案例二中乙曾经反复声明,自己回来这么多年了,怎么还是罪犯?想不通。实际上,情理法有时是一致的。乙的感觉是对的.出来快10年了,为什么没完没了?这时我们就要想一下,是不是我们执法上出了差错。

三、公安、监狱、法院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的接收环节也要细致谨慎。公安机关在把矫正对象交给司法部门时,要做到文书齐全准确,各种材料相互印证;监狱机关在法律文书的制作中,不可粗心大意;法院在交接时也要认真负责保证人档相符,材料齐备。

四、要做好对矫正对象的法律基本知识的教育。如果甲乙二人懂一点基本的法律,那么他们就不会糊里糊涂地成为社区矫正对象。这也说明了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教育是何等重要。

作者:宋立军
单位: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法律实务教研室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桃花坞一区14号
邮编:212003
电话:13656130079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3年流通行业标准项目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3年流通行业标准项目的通知

商办流通函[2013]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切实做好2013年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按照《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和《流通标准制修订流程管理规范(试行)》要求,现就申报2013年流通行业标准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服务行业,突出重点。以服务流通行业规范发展、引领各行业提升竞争力为出发点,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流通领域各类标准布局与优先次序。2013年将重点围绕居民服务、流通模式创新、流通信息化、商贸物流、供应链管理、绿色流通、低碳消费、特种行业管理、交易管理规范、商业网点设置、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商业信用、农产品及重要商品流通与管理等方面做好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优化结构,确保质量。切实将行业影响面广、引导性强,对行业管理和发展具有基础保障和支撑作用的标准项目纳入计划,实现项目由单一产品标准为主向以管理标准、服务标准和基础类、通用类、综合类标准为主转型,进一步优化标准结构。要增强标准项目的科学性,避免同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雷同或矛盾,申报的强制性行业标准项目要符合《标准化法》相关要求。
  (三)控制数量,明确程序。为集中资源、保证进度,2013年标准制修订计划原则上每个领域(行业)安排不超过10项标准。各单位要精选项目,好中选优,严格控制数量,并且保证能够在2013年底前全部完成。要按照《流通标准制修订流程管理规范》要求,将所申报项目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汇总、审查后,根据行业属性分别报送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对行业归属不明确或涉及2个以上司局职能的项目报送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二、相关要求

  (一)准备申报材料(含纸制文件和电子版)。各单位要认真报送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说明、流通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流通行业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建议书、流通行业强制性标准计划项目建议书。其中,申报说明要详细介绍标准项目内容、相关领域现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现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对促进行业发展的预期效果等。
  (二)按时上报。相关申报材料请于2013年3月15日前报送商务部各相关业务司局。

  联系人: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蔡少锋 董博
  联系电话:85093793、85093760
  传真:85093762
  电子邮箱:dongbosg@mofcom.gov.cn


  附件:1.流通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ltfzs/201302/20130228152037881.doc
     2.流通行业推荐性标准项目建议书.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ltfzs/201302/20130228152319385.doc
     3.流通行业强制性标准项目建议书.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ltfzs/201302/20130228152408223.doc


商务部办公厅
201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