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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3:16:27  浏览:86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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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等


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各区、县劳动局,区、县税务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直属分局,市属各局、总公司:
第一条 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使临时工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和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户口,在劳动部门领取《求职证》的临时工。
第三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临时工的养老保险基金由临时工个人及用工单位缴纳,临时工按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用工单位按临时工缴纳数额的5倍交纳。
用工单位缴纳部分,企业在营业外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个人缴纳的部分在临时工个人工资中抵扣,由用工单位代为上缴。
第四条 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统筹的项目暂定为:
1、养老生活补助费;
2、医疗补助费;
3、丧葬补助费。
第五条 享受养老保险的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2、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
第六条 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1、缴纳养老保险金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其养老保险金(包括本人的和单位提取的扣除管理费)一次发还临时工本人。
2、缴纳养老保险金累计年限满15年的按本人当临时工期间的月平均工资总额的40%发给养老生活补助费。缴纳养老保险金累计年限满15年以上,每增加1年,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1%。
养老期间每人每年补助医疗费60元。
养老期间死亡,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200元。
第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及发放办法
1、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对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具体办法另定。
2、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发放的具体工作由临时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负责。
3、建立临时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卡片制度,卡片由临时工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存档,临时工工作期间其养老保险手册由用工单位保管,临时工待业期间由临时工个人保管。养老保险手册记载临时工个人收入和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并作为临时工养老期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凭证。


4、临时工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其劳动教养、服刑期间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劳动教养及服刑期满后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5、临时工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缴费年限可以与当合同制工人时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6、合同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当临时工的,其在当合同制工人期间的缴费年限可以与当临时工以后的缴纳年限合并计算。
7、临时工到达养老年龄时曾在合同制岗位上工作或在固定工岗位上工作满20年以上的,由于劳动制度改革优化劳动组合而当临时工的,其养老期间的待遇可按合同制工人或固定职工的退休办法办理。
8、1972年1月1日以后到临时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下发之日前参加工作,现在未到达退休年龄而仍然在岗位上工作的临时工,个人及用工单位补缴养老基金的年限可以与暂行办法下发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9、符合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的临时工达到养老年龄时凭凭本人户口薄养老手册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办理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手续。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



198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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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退伍战士在退伍途中违法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退伍战士在退伍途中违法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1986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各高级陆军学校政治部: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从1985年8月起,军队对退伍战士的运送工作进行了改革,由退伍战士购买客票自行回入伍地的人武部报到。现对退伍战士在退伍途中违法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退伍战士在离开部队时即已办理离队手续,退出现役。其退伍途中在地方作案的违法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案件管辖范围受理。需要了解在部队期间有关情况的,原部队应予协助。
退伍战士在退伍途中到军队作案的,按照1982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办理。


本溪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本溪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冮瑞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本溪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对建设工程的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市、自治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水利、交通、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区域提出开展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中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范围;
(二)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以及地震危险地段。
第五条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下列区域提出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城区和中心镇;
(二)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和新建开发区;
(三)其他需要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中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未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按照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但位于本溪市地震小区划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本溪市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行为:
(一)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并同时告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后,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第十条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
第十一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竣工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本溪市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逐步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四条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逐步加强对农村民
房和村镇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使其具备应有的抗震能力。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未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采用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或未采用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未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或未采用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位于本溪市地震小区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采用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单位,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或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业务活动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承揽业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机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未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向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