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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支持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向境外延伸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10:42:51  浏览:81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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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支持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向境外延伸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支持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向境外延伸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福建省关于支持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向境外延伸发展的试行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近年来,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异军突起,迅速发展成为我省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有生力量。为有效引导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向海外拓展,支持其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促进企业不断增强实力,提高水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凡在省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有一定资产、信誉和贡献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可在境外以资金、设备、原材料、技术投入,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方独资企业或者投资控股参股经营。
二、鼓励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办以下类型的生产性项目:
(一)能带动商品出口以及开展售后服务的项目;
(二)能带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出口的项目;
(三)能利用省内科技优势,促进技术出口的项目;
(四)能引进一般渠道难以得到的国外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的项目;
(五)能为境内长期稳定地提供价格便宜、国内需要进口的原材料或产品的项目。
三、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兴办境外企业:
(一)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年缴纳税收超过100万元;
(二)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年出口产品交货值达500万元以上;
(三)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
(四)根据《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和办法实施细则》,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外销市场大、经济效益高的乡镇百颗星企业、乡镇企业集团公司、私营企业集团公司,可适当放宽申办条件。
四、允许有实力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收购、兼并我省国有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并享受境内赋予国有企业兼并的政策待遇;鼓励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对小型、亏损或经济效益差的国有境外企业采取租赁或风险抵押方式承包经营;支持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与省内有进出口自营权的国
有企业合作兴办境外商品生产基地。
五、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在境外项目投资总额应控制在本企业净资产的30%以内;同时,要与县级以上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签订对外资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还要提供与对外投资总额相当的财产抵押,并向公证部门办理经济担保手续。
六、设立境外企业审批程序:
(一)投资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县(市、区)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审核后转报地、市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直属省、地、市乡镇企业局管理的企业和省、地、市工商联会员企业,迳报省、地、市乡镇企业局或省、地、市工商联。
(二)省、地、市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签署意见后,由地、市外经贸委或省乡镇企业局、省工商联报省外经贸委审批。
(三)技术先进型企业申办境外企业,应报省科委审核后,再向省外经贸委提出申请。
(四)省外经贸委负责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意见。需以外汇投入的项目,由地、市外经贸委转同级外汇管理局进行申请外汇初审,由省外经贸委转省外汇管理局进行外汇审查。
(五)省外经贸委批准设立项目。
七、申请兴办境外企业,投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格认定材料:
1、属税收贡献型企业,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地税部门和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的审核意见。
2、属出口创汇型企业,提供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贸企业提供的出口货源收购证明。
3、属技术先进型企业,提供省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其他类型的企业,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和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的审核意见。
(二)与县级以上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签订的对外投资协议和公证文件。
(三)会议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负债证明。
(四)投资单位的项目申请报告。
(五)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兴办目的、经营范围、投资额、投资股比、投资方式、资金来源、建设经营期限、预期经济效益等。
(六)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及项目实施方案。
(七)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独资企业免)、章程(草案)。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境外企业经批准后,投资单位持项目批准文件、合同,按有关规定报省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及资金汇出等手续。需以国内设备投资的,或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出口物资的,凭上述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出关手续,作价投资的设备视为资本项下输出。外汇、海关、商检等部门应在
资金、设备、原材料出入境方面为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提供方便。
九、常驻人员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
(一)投资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县(市、区)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审核后转报地、市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直属省、地、市乡镇企业局管理的企业和省、地、市工商联会员企业,迳报省、地、市乡镇企业局或省、地、市工商联。
(二)省、地、市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签署意见后,由地、市外经贸委或省乡镇企业局、省工商联报省外经贸委审批。
(三)、担任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执委等社会职务的人员,需报省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审核,经省委统战部复核后,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四)申报材料齐备、符合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十、派驻境外企业人员原则上持因私普通护照,个别确因特殊需要,经省外事办人审定后,或个案办理因公普通护照。任何人不得同时持用因公护照和因私护照。
十一、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为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参加与本行业有关的国际博览会和国际专业展览会提供机会,促其加强国际经贸联系交流。
十二、乡镇企业兴办境外企业需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委托公证手续。
十三、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兴办的境外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财会、统计制度,接受省内境外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十四、省外经贸委对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兴办的境外企业实施归口管理。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可迳向省政府办公厅反映。



199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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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印发《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123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现将《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

     2、3。(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

          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为防止动物疫病传出、传入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确保隔离期间动物安全,保护我国农牧渔业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以下简称临时隔离场)指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据本办法批准的,供出境动物或有关进境动物检疫时所使用的临时性场所。

  第三条 临时隔离场由货主提供。货主应在与国外签订合同、协议前填写《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提出申请。

  第四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接到申请表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临时隔离场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或动物检疫所签发《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四个月内有效,每次批准的临时隔离场只允许用于一批动物的隔离使用。

  第五条 临时隔离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设在非疫区。远离动物饲养场、屠宰厂、兽医院、兽医研究所、人工授精站、农贸市场、居民集中生活区、交通主干道,上游水源无污染源。其周围必须有围墙或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

  (二)场内应具备基本的饲养和卫生条件,具有防鸟、防鼠、防风、防盗、供水、供电设施,以及存放饲草、饲料的场所;

  (三)隔离场须有醒目标志和警示;

  (四)隔离检疫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

  (五)隔离场及隔离畜舍的出、入口处均须设有消毒池、消毒道、更衣室,更衣室内须配有紫外灯,备有专用衣、鞋、帽;

  (六)具有对粪便、垫料、场内污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或手段;

  (七)具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对动物采样和处理的场地,并具有必要的安全的保定设施;

  (八)具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对患病动物或死亡动物进行隔离饲养或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和手段。

  (九)具有供动植物检疫机关人员进行工作的必要设施。

  第六条 水生动物(两栖类、爬行类照此执行)临时隔离场应符合下述条件:

  (一)有良好的供水系统,注水排水方便快捷,水质和底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水域水质标准(GB11606—89)的有关要求,并得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

认可;

  (二)排水设施完全独立,备有废水储蓄池,并具有将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手段。严禁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入河流或其它养殖水体;

  (三)隔离上述动物用的池塘、水泥池或容器应具有防逃逸装置,并确保无渗漏。隔离场内要有备用的池塘或水泥池等;

  (四)有良好的增氧设备,可靠的供电系统。必要时应有可调控温度的设备;

  (五)有专用的网具、水桶等器具。

  第七条 隔离场使用前后,货主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消毒药物按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要求进行消毒,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督。其中用于水生动物隔离场地的消毒药物及方法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从以下几种方法中指定一种,在动物进入隔离场前7~10日进行清塘消毒:

  1.石灰:带水消毒0.5~1公斤/立方米水体,泡1~2天或干塘消毒100~150克/平方米。

  2.漂白粉(含氯量25%~32%):30~50克/立方米水体,浸泡数小时。

  3.三氯异氰尿酸:10克/立方米水体,浸泡数小时。

  4.高锰酸钾:20~30克/立方米水体,浸泡数小时(仅限水泥池)。

  第八条 在动物隔离检疫期间,隔离场的防疫工作,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指导和监督,货主必须做到:

  (一)装载动物的器具及所有用具须经消毒后方可进出隔离场;铺垫材料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进入隔离场的饲草、饲料应来自非疫区并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认可;不得在隔离场内用鲜活饵料投喂水生动物,特殊需要时须征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

  (三)隔离场须有专职饲养人员,在隔离检疫期间,不得兼顾其他饲养工作,饲养人员应定期做健康检查;

  (四)工作人员进出隔离区,须更衣、换鞋、换帽,经消毒池、消毒道出入。经常更换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

  (五)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不准将生肉制品、内脏、蛋、骨、皮、毛等动物产品及与检疫无关的任何动物带入隔离场内;所有用具,不得随意带进带出;

  (六)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动物体、棚舍、池和所有用具的清洁卫生;做好灭鼠、防盗、防毒等工作;

  (七)给动物使用疫苗或用药须事先征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同意;

  (八)发现可疑患病或死亡的动物,应迅速报告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并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将患病动物进行隔离,由专人管理;

  2.对患病动物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用具、物品进行消毒;

  3.死亡动物应保留完整,等待检疫;

  4.严禁转移和急宰患病动物。

  (九)动物产下的仔畜不得移出隔离场,待检疫结束后再做处理;产下的蛋,未经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移出隔离场;

  (十)动物的粪便、垫料及污物、污水须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出隔离场。

  第九条 隔离检疫期满,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单证方能将动物运出临时隔离场或解除隔离。

  第十条 进出境动物进入临时隔离场前一个月内,场内不得饲养许可证要求之外的任何动物,并不得违反本办法上述规定,否则,取消临时隔离场许可证。

  第十一条 同一临时隔离场,两次使用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二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到隔离场进行考核审定或监督、检查工作,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服务南博会扶持宾馆饭店设施更新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服务南博会扶持宾馆饭店设施更新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服务南博会扶持宾馆饭店设施更新改造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九日

南宁市服务南博会扶持宾馆饭店设施更新改造若干规定 

  为了确保我市在2004年“南博会”召开之前,完成一批符合涉外接待要求的宾馆饭店改造项目,特制定如下扶持办法。

  一、成立综合协调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南宁市服务南博会宾馆设施改造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对服务2004年南博会的宾馆饭店设施建设与改造进行统筹安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二、市场准入和审批、管理要求

  1、积极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吸引民间资本、国外资本参与开发建设我市宾馆饭店。鼓励和支持我市宾馆饭店通过转让经营权、特许经营权、资产权益、股权等方式吸引外来资金投入宾馆改、扩建。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者以资金、知名品牌、营销技术与网络、先进经营管理模式等多种投资方式与我市宾馆饭店合资合作。
  2、对投资建设符合涉外接待要求的宾馆饭店项目的,由市行政审批办牵头,市计划、规划、建设、消防、环保、市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实行项目联审制,对项目的立项、报建等实行联审联办。建设、消防部门在受理施工图审查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办结。项目竣工后,竣工验收与消防验收同时进行。
  3、各行政管理部门应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宾馆饭店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在必须行使处罚权时,应先责令初次被罚的宾馆饭店限期整改,给予改正的机会。
  4、加强宾馆饭店周边道路的改造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列入2004年重点改造升级计划的宾馆饭店,其周边道路改造及环境综合整治的项目列入2004年《中国―东盟博览会市容景观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并确保在2004年10月31日前,达到市政基础设施基本齐全、交通标志完善、市容环境整洁的标准。

  三、宾馆星级评定

  1、对2004年10月1日以前申请评定为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下、开业未满一年的宾馆饭店,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派员,提前介入宾馆饭店设施设备建设与改造工作, 根据星级饭店技术标准,指导宾馆饭店及时解决改造、培训和申报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2、根据国家新颁发的旅游星级宾馆饭店划分与评定标准,将对完成整改、改造的宾馆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对经营期未满一年的宾馆饭店,在区、市旅游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于2004年10月1日前完成改造、整改工作,达到所申请星级标准的,予以直接评定星级。
  3、对申报四星级的宾馆饭店进行初评,并协助自治区旅游局加快四星级宾馆饭店的评定工作。对申请评定为五星级饭店的,积极协助宾馆饭店向国家旅游局申请星级评定工作。

  四、税费政策

  1、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精神,现有的宾馆饭店本年度内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2、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宾馆饭店,凡与原企业富余人员签订1年以上合同的,符合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条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3年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3、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宾馆饭店,可向房产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争取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4、凡列入2004年服务南博会宾馆饭店重点改造计划的项目,由指挥部出具认定证明,并在2004年7月1日前完成报建报批手续的,可享受《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部分报建费用的通知》(南府发[2002]45号)的相关政策性优惠(除白蚁防治费外)。
  5、对宾馆饭店实行与商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价格。

  五、投融资政策

  1、设立宾馆饭店设施改造补贴资金3000万元,专项用于市政府确定的2004年宾馆饭店改造重点项目的资金补助。
  2、凡列入我市2004年重点改造计划的宾馆饭店,必须与指挥部办公室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含建设标准、项目管理、竣工时间、投资金额、审核方式、补贴资金),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3、凡列入2004年重点改造计划的宾馆饭店,于2004年7月1日前完成报建手续,并于10月1日前完成改造工作的,经指挥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和验收合格后,市政府给予一次性的投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补助金额=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总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1―3)年。
审核程序及补助年限由指挥部另行制定,验收标准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旅游星级饭店的划分与评定的新标准评定。
  4、列入2004年重点改造计划的宾馆饭店,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发生困难时,由宾馆饭店向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市计委、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积极给予帮助和协调。

  六、信息化建设

  1、由指挥部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为列入2004年改造计划的宾馆饭店改造小总机电话系统,优惠或免费提供程控交换设备;为各宾馆饭店实现宽带免费接入到各宾馆饭店中心机房,并在光纤租用费方面给予优惠。
  2、在南宁市政府门户网站、南博会网站和南宁旅游行业网站开设专门栏目,并协调南宁市公共信息服务呼叫中心,为宾馆饭店提供互联网宣传窗口,为宾馆饭店提供电话语音宣传和服务渠道,开展在线食宿及配套服务等预订业务。
  3、建设南宁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网络系统,优先接入重点扶持的宾馆饭店,为宾馆饭店提供更及时的消防服务,并在服务费用上给予优惠。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