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51:30  浏览:94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的决议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的决议的通知

粤府〔2002〕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高速双
体船浪损堤围议案1996—2000年办理情况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一月八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的决议

(2001年12月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广东省
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1996—2000年办理情况报
告》。会议原则同意省人民政府的报告。 
  会议认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中做了大量工
作,取得一定成效,但议案规定的整治任务仍未全面完成,新的险段又在产生,
整治浪损堤围任务仍很艰巨。
  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关系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符合人民群众的意
愿和利益。会议要求,在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结案后,各级人民政府和
有关部门仍要把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对已受高速
双体船涌浪损坏的堤围继续增加投入,加速整治。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继续
征收浪损堤围防护费的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追缴浪损堤围防护费,省财
政每年要按原投入的渠道继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各有关市县要落实配套资金,
以确保遗留浪损堤围险段和新增险段的加速整治。要加强资金管理与监督,保证
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挪用,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遥制浪损堤围整
治的安全达标规划,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要严格控制内河航行的高速双体船的
数量、功率和速度,进一步加强高速双体船和河道堤围的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
要尽快制定《广东省高速双体船安全运行规程》、《浪损堤围整治办法》,做到
依法管理,依法治堤,使浪损堤围的整治走上规范、科学的轨道,防止堤围险段
进一步恶化和新险段的发生。



关于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1996-2000年办理情况报告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关于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省政
府从1991年开始,用5年时间,按议案办理要求完成了335公里浪损堤围
险段的整治任务。根据当时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的实际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和省
政府决定,该议案从1996年开始至2000年,继续实施5年。5年来,在
省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市、县政府及有议案承办任务的各会办单位,特别是水X
利、交通、财政等部门,认真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
堤围的通知》(粤府办〔1995〕115号)的有关规定,克服困难,分工协
作,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综合效益。2000
年底,省政府派出工作组对列入议案范围内的浪损堤围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
认为基本完成议案规定的任务,建议如期结案。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依期超额完成了经已调整的浪损堤围险段整治任务

  粤府办〔1995〕115号“通知”规定:“今后仍以五年为一个阶段制
定整治规划,考虑到资金的可能筹集情况,从1996年开始,用5年时间先对
639.73公里险段中亟需整治的240公里堤围进行整治,其余再根据财力
分阶段组织实施。”为完成240公里浪损堤围整治任务,省平均每年要安排
3000万元作为补助资金,其中省财政安排300万元,省水利资金安排300
万元,征收浪损堤围防护费2400万元。5年来,省财政和省水利资金已足额
安排共计3000万元,但由于浪损堤围防护费欠征欠缴严重,5年计划征收浪
损堤围防护费总计1.2亿元,而实际征缴浪损堤围防护费仅3194万元,造
成省级补助资金不能全额到位。为此,省政府经多方协调,实事求是地对计划内
240公里的整治任务作了适当调整,即按省实际能到位的资金来下达整治任务,
同时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督促落实配套资金,以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据统计,截至2000年底,省级补助资金共筹到6418万元,已全部下达;
各有关市、县落实配套资金达14530.08万元,超额完成配套资金4506.
78万元;省下达的计划内的整治任务111.37公里,各有关市、县实际完
成整治险段达245.52公里,其中:整治计划内的险段135.88公里,
超额完成24.51公里;结合堤防达标整治了计划外险段109.64公里。
(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二、实施议案取得了明显的综合效益

  (一)护滩护堤保安效益显著。高速双体船马力大、航速快、航次密,冲击
堤岸的涌浪高可达1~3米,如此反复多次的推撞、拖刮土堤、沙滩,引起堤脚
掏空、岸滩剥蚀,影响堤围的稳定和岸滩的完整,有些甚至危及防洪安全。经过
5年的努力,又整治了大部分险段,有效避免了因涌浪冲刷造成的洪水灾害,保
护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据2000年统计,实施议案范围内共捍卫耕地291.
93万亩,人口397.17万人,工农业总产值1547.59亿元。另外,
经整治后保护的岸滩面积3054.62万亩,滩地较低的植树种草,滩地较高、
较大的,邻近群众进行适时耕种,年经济效益359.61万元,深受人民群众
的欢迎。
  (二)改善了航运条件,发挥了我省珠江水网地域优势,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据统计,高速双体船内河航线1112.69公里,水网丰富,且临近港澳。经
过这几年的整治,堤围、岸滩的抗冲刷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最大限度地减少了
因抢险停航、改道限速、航道淤积等因素对高速双体船营运的影响,方便了粤港
澳及中外旅客的探亲旅游、经商贸易等,为我省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起
到了积极的作用。据统计,1996~1998年高速双体船完成的客运量达
422万人次。
  (三)护滩护堤防浪的意识增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
加强了对船只和航道的管理。如中山港务监督局颁布了《中山港水上交通安全管
理规则》和《中山港船舶停泊规定》,对船舶在规定水域内限定航速、禁止追越
或者并列行驶。各客运公司根据省政府要求,至1998年底,所有高速双体船
已全部使用减少兴浪的喷水式推进装置。5年来,进入内河的高速双体船大都能
按要求航驶,未发现严重违章现象。各级政府和水利部门在全面开展水利建设的
同时,加快了浪损堤围险段安全达标的步伐,实现安全达标和浪损堤围险段整治
相结合。
  (四)为进一步整治浪损堤围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浪损堤围整治牵涉的范围
广,时间长,投资大,能全面开展并取得明显的综合效益,其原因主要有三:首
先是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体现了人民的意愿,代表了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得
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各级人大又加强了指导、监督。其次是各级党政领
导十分重视议案的实施工作,并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将其作为为人民做好事、
办实事和密切党群关系的大事来抓,各有关市、县成立了领导班子,指定了1名
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想方设法落实配套资金,保证了议案的全面实施。第三是水
利部门在交通、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切
实可行的整治计划,同时加强行业技术指导,逐步规范建设管理程序,保证堤围
的施工质量。如省水利厅制订下发了《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设计要点(试行)》
(粤水总字〔1996〕2号)和《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险段整治实施方案》
(粤水管字〔1996〕45号)等文件,统一了设计编制标准和设计审批分级
负责制。规定凡保护耕地面积达万亩以上的堤围,险段整治设计必须报经省水利
厅审批,工程质量监督则由市、县质监站(组)负责等。

  三、浪损堤围整治任务仍很艰巨

  (一)浪损堤围防护费征收不到位,地方筹资压力较大。根据1995年我
省水上客运市场情况的分析预测,粤府办〔1995〕115号“通知”提出,
征收浪损堤围防护费每年应达2400万元,占省级补助资金的80%。但是,
随着我省立体交通网络建设的进一步完善,近几年高速双体船客流量逐年下降。
按省审计厅《关于广东省1996至1998年浪损堤围防护费征收情况的审计
综合报告》(粤审农〔1999〕148号)反映,1997年客流量比1996
年下降8.7%,1998年比1997年又下降14.18%。1996年的
客流量为近5年来最多的,但征收的浪损堤围防护费仅2062.4万元,仍达
不到匡算数2400万元的要求。而1996至1998年按实际出境旅客人数
计征,应征收浪损堤围防护费5592万港元,实际上缴省交通厅的仅3194
万元人民币,仍欠缴浪损堤围防护费 2346万港元。1999至2000年
应征缴的浪损堤围防护费至今均未收到。原定的收费标准偏高,使征收工作达不
到预定的要求,以致省级补助资金缺口较大,仍有部分未能按计划投入。再加上
部分市、县因浪损堤围比较严重,除安排省下达的计划内的整治任务外,还根据
实际浪损情况,对一些重要险段也进行了整治,而工程投资又往往超出省定的整
治标准(平均每公里150万元),如佛山市平均每公里整治资金达212万元,
云浮市平均187万元。所以,市、县资金筹措压力较大,对于经济较困难的市、
县,实际上主要靠当地群众自筹解决,加重了群众的负担。
  (二)议案规定的整治任务仍未彻底完成。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险段639.
73公里中,亟需整治的240公里,但因资金问题,未能按计划安排的堤围险
段占原计划的53.6%。这些险段有的已是堤脚掏空、岸坡下切,有的甚至已
侵蚀堤身。如台山市大江堤段出现的崩岸险情、新会市大鳌围外滩剥蚀造成的岸
墙崩塌和斗门新八顷堤段堤脚掏空等。这些险段如不及时治理,险情将进一步恶
化。
  (三)新的浪损堤围险段仍在增加。开辟直达港澳的高速双体船航线为我省
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高速双体船航行时涌浪反复多
次的推撞、拖刮造成对堤围的破坏也比较严重。据2000年底统计,高速双体
船浪损堤围险段近5年又新增124.09公里,共518.32公里,
  (四)高速双体船船只及航线管理工作仍需加强。近几年高速双体船船只及
航线仍在增加,据统计,目前全省有高速双体船达50艘,航线达20条,其中
1996至2000年新增高速双体船7艘,更新6艘,新辟直达港、澳航线3
条。虽然高速双体船采用了新的减浪装置,但浪损堤围只是程度上的相对减弱。
不断增加的船只和航线,一方面使堤防险段数量增加,险情加剧,旧险未除又添
新患;另一方面又导致运力供求矛盾日益激化,部分高速双体船经营公司陷入亏
损甚至严重亏损的局面,也影响了浪损堤围防护费的征缴工作。

  四、继续采取措施,巩固和扩大浪损堤围整治效果

  实践证明,对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实施整治,保护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符
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但是,1996至2000年的整治任务尚未完成,
而且不断有新的险段产生。因此,省政府认为,在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
结案后,仍要把整治浪损堤围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尤其针对目前我省浪损
堤围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水利工程安全达标是我省水利
工作的重点,是广东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浪
损堤围整治直接影响到堤围安全达标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事关大局。而只要
有高速双体船在内河运行,就有浪损堤围的隐患存在。因此,整治高速双体船浪
损堤围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有关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将整治浪损堤围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来抓,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的任务来抓,切实摆
上工作的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主管部门要落实目标责任制,
一定要把整治浪损堤围水利安全达标工作抓紧抓好。
  (二)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结案后,浪损堤围整治纳入水利工程正
常管理。
  针对目前我省浪损堤围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政府决定,从2001年
开始,浪损堤围整治工作将结合江海堤围安全达标建设综合考虑,统一实施。整
治标准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江海堤围设防标准,适应水利现代化要求,为我省珠
三角地区的经济建设提供可靠的防洪保障。省的补助资金主要由两方面组成:一
是省财政预算内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安排用于江海堤围达标补助部分(重点江海堤
围);二是继续征收浪损堤围防护费,用于浪损堤围险段整治。两部分资金均在
水利建设计划中一并安排下达。要求“十五”期间确保完成遗留的104.12
公里险段整治任务,并争取对现有险段中亟需整治的约60公里险段进行整治
(详见附表二)。
  1.抓紧追缴浪损堤围防护费。省政府要求,省审计厅应在2001年12
月底前对15家客运公司1 999、2000年征收浪损堤围防护费情况进行
严格认真的审计(2001年的情况安排在2002年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
省政府。省交通厅务必依靠各有关市、县政府,在2002年完成所有拖欠的浪
损堤围防护费的追缴工作;同时,在新的《高速双体船征收浪损堤围防护费实施
办法》未修订颁发前,仍按现行的“实施办法”,继续做好浪损堤围防护费征收
工作。有关市、县政府务必积极配合,对坚持不补缴浪损堤围防护费的客运公司
和责任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以确保追缴浪损堤围防护费工作按
要求完成。
  2.继续征收浪损堤围防护费。在原征收范围内,改变浪损堤围防护费征收
主体,即由原来向乘客收费改为向经营高速双体船客运公司收费。征收数额依据
其导致堤围整治修建、维修加固及其管理费用增加的数额进行测算;征收标准根
据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长度、航班次数,以及客运公司的经营情况等确定;征收
年限也应在测算的基础上分期确定。继续由省交通厅具体负责征收浪损堤围防护
费工作。省物价局应会同省财政厅、交通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制订新的《高速
双体船征收浪损堤围防护费实施办法》,于2001年底报省政府。
  除省计划投入外,各有关市、县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安全达标要求,
落实资金,按期完成浪损堤围达标整治任务。
  3.加强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严
格按照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安排;追缴和征收的浪损堤围防护费按预算
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计委、财政厅、审计厅、
水利厅应加强对浪损堤围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的使用情
况进行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挪作他用。
  (三)严格基建程序,规范建设与管理。省水利厅要认真总结经验,按照防
洪总体规划和先急后缓的原则,严格按基建程序编报项目可行性报告,并根据省
级财政专项资金基建计划管理规定,编制安全达标与浪损堤围整治年度投资计划
草案,经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查并报省政府审批后,分年度组织实施。实施项
目要实行建设项目“四制”(项目法人制、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同时
要杜绝建管脱节的现象,严格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制度,确保建一宗、成一宗。
各有关市、县政府应严格执行省下达的浪损堤围安全达标年度实施计划,省政府
加强检查督办工作。
  (四)对高速双体船的发展和运行进行严格管理。
  1.为防止堤围险段的进一步恶化,今后内河河段不再增加高速双体船和开
辟新航线。对经营严重亏损的客运公司要按市场机制及有关程序实行关停并转。
对现有的航线,由省交通厅会省水利厅根据现有的险段情况作一定的调整。
  2.严格限制高速双体船在内河航行的速度。广东海事局应会同省交通厅、
水利厅等有关部门于2002年底前完成对高速双体船航经狭窄水道、危险堤段
设置安全限速标志。对危险堤段、施工堤段以及有必要改道航行和停航的堤段,
要采取改道航行和停航措施。海事部门要加强监督。
  3.防汛期间河道达警戒水位以上时,有关市、县三防指挥部通过当地海事
部门通知客运公司停航;水位正常时,应及时通知复航。
  (五)加快有关规章、法规的制订工作,依法治堤。为确保今后能够长期有
效地开展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整治工作,要在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同时,根据近年来议案实施
情况,广东海事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于2002年颁发《广东省高速双体船
安全运行规程》,省水利厅应根据浪损堤围和水利工程安全达标的不同特点,进
一步科学研究浪损堤围预防监督措施,做到险段整治与预防、工程措施与非工程
措施有机的结合,确保浪损堤围整治工作长期有效的开展和效益发挥。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表一
1996-2000年整治浪损堤围计划完成情况一览表
市别 计 划 内亟需整治浪损堤围险  段 省下达计划数 完成情况整治 整治险段 补助资金 整治险段 地方配套资金 超额完成整治险 段 公里 公里 万元 公里 万元 公里 合计 240.00 111.37 6418 135.88 14530.08 24.51 广州 40.00 17.64 1053 40.00 2928.00 22.36 珠海 30.00 13.13 787 15.01 1699.54 1.88 东莞 18.00 9.43 493 18.00 2028.50 8.57 中山 40.00 18.34 1040 14.18 1870.00 (-4.16) 江门 40.00 17.44 1046 19.28 2641.25 1.84 佛山 13.08 7.28 410 6.00 879.50 (-1.28) 顺德 16.92 7.31 412 6.07 361.46 (-1.24) 肇庆 26.00 11.76 706 8.96 979.80 (-2.8) 云浮 16.00 9.04 471 8.38 1142.03 (-0.66)
 注:省补助资金下拨标准为平均每公里60万元。


附表二
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险段情况一览表


市别 1995年
统 计
险段数 1996-2000年已
完成整治险段数 2000年
统 计
险段数 1996-
2000年
新增
险段数 2001-2005亟需整治险段计划数
计划内 计划外 1996-2000
年未完成的
计划内整治
险段数 新增险段
亟需整治
计划数 省计划
安排补
助资金
公里 公里 公里 公里 公里 公里 公里 万元
合计 639.73 135.88 109.64 518.32 124.09 104.12 60 9847.2
广州 114.00 40.00 15.33 76.26 17.59 0 60 9847.2
珠海 46.00 15.01 0 73.78 42.79 14.99
东莞 28.50 18.00 0 44.50 34.00 0
中山 101.00 14.18 1.50 85.32 0 25.82
江门 148.20 19.28 43.94 84.99 0 20.72
佛山 85.16 6.00 16.47 39.70 0 7.08
顺德 6.07 0 16.92 0 10.85
肇庆 106.90 8.96 32.40 65.55 0 17.04
云浮 9.97 8.38 0 31.30 29.71 7.62

  注:省补助资金下拨标准为平均每公里60万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严禁买卖或变相买卖进出口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严禁买卖或变相买卖进出口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武汉、南京、广州、杭州、济南市外经贸委(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今年6月18日,我部印发了《关于严禁买卖或变相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364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和补充通知如下:
一、纺织品配额出口许可证,按纺织品被动配额的管理规定执行;
二、《通知》中第二条“出口许可证中的‘出口商’必须是对外签约方,同时是配额持有者,企业出口报关时,出口合同的中方签约单位与出口许可证中的‘出口商’应当一致”,不包括以下情况:
1.出口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商品时;
2.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时;
3.以还贷、补偿贸易方式出口时;
4.部委所属外贸企业的子公司出口配额招标商品以外的商品时。




1997年9月2日
两岸四地教唆犯探析

作者简介:许豪 男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02级刑法硕士研究生100088
张倩 女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02级刑法硕士研究生 100088


摘要:近年来,港澳台与大陆的交流越来越频繁,不同法律传统与司法制度的冲突日益受到学者与司法工作者的关注,特别是在香港、澳门回归后,在一国两制的国家体制下,法律适用的协调本文在对两岸四地教唆犯从立法规定着手,进行深入的比较的,深入分析其理论根源及文化背景。
关键字:教唆犯 共同犯罪 从犯 正犯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现代刑法理论对犯罪中止问题的研究已经非常成熟透彻,但是由于近一个世纪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及对生活不同价值观念和追求,两岸在这个问题上也自然互有异同。本文拟对两岸四地教唆犯作一粗略比较,以期两岸四地在此问题上的刑事立法和刑事法学研究不断发展和完善。
一、两岸四地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作为共同犯罪人种类之一的教唆犯,是采用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方法划分出来的独立共犯种类,因此它在刑事立法中与共同正犯与从犯相并列。台湾地区刑法中关于教唆犯的分类亦采取此论并沿用至今。大陆刑法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澳门刑法没有专门规定教唆犯,而是将教唆犯归入正犯的一类。香港刑法对教唆犯没有专门规定共同犯罪有没有规定,而是将其归入从犯,“任何人协助、怂使或促致他人犯罪,即属从犯。”
关于教唆犯的概念,
澳门刑法没有专门规定教唆犯,但在刑法典第25条规定:“故意使他人产生作出之事实之决定者,只要该事实已实行或开始实行,亦以正犯处罚之。”
香港将罪犯分为主犯和从犯,“帮助、唆使、劝诱或促成他人犯罪的”人属于从犯(二级共犯),“教唆他人犯罪,是指明知(或蓄意漠视)。某人存有致罪意念,并明知当时的情况构成犯罪,却在该人犯罪时而故意鼓励或怂恿该人犯罪。”1 同时在不完整罪中规定了教唆罪。“教唆他人犯罪本身即是犯罪”2 。但香港的“教唆罪不是由立法而是由普通法创制的犯罪。因此,对于何种行为构成教唆罪,由判例法确定。”3
对于教唆犯的处罚两岸四地也有不同的规定,大陆刑法典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台湾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第3款规定:“被教唆人虽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论。但以所教唆至罪有处罚未遂犯之规定者,为限”。
澳门刑法对于教唆犯,只要教唆的犯罪“已实行或开始实行,亦以正犯处罚之”,即以其所教唆的罪的正犯处罚。
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9条规定:“任何人帮助、唆使、劝诱或促成主犯犯罪的人,与他人构成同罪。”即主犯构成盗窃罪从犯亦构成盗窃罪,但这并不意味主犯与从犯要判同样的刑罚。如果正犯比较年轻,而帮助、唆使、引诱、促成者较为年长或经验丰富,则后者便可能得到更严厉的惩罚。4
二、比较
(一)立法比较
一般认为,教唆犯不是独立犯罪的罪名,是按分工为标准的分类方法划分出来的独立共犯种类。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主要有:1、二分法,把共犯分为正犯和从犯两类(或者主犯和从犯),而教唆他人犯罪和帮助他人犯罪的都以论处从犯。2、三分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和从犯(或者主犯、教唆犯和从犯)。4、四分法,不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各国的立法也是从共同犯罪的角度确定教唆犯的含义。
大陆和台湾对教唆犯有专门的概念。大陆刑法典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台湾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者,为教唆犯。”澳门和香港没有教唆犯的概念
大陆和台湾刑法都将教唆犯定义为:“教唆他人犯罪的”。大陆和台湾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都采取了三分法,但采取的分类标准不同。
澳门将教唆犯规定在正犯之中,“故意使他人产生作出之事实之决定者,只要该事实已实行或开始实行,亦以正犯处罚之。”香港将罪犯分为主犯和从犯,“帮助、唆使、劝诱或促成他人犯罪的”人属于从犯(二级共犯),(这里“教唆他人犯罪”,“是指明知(或蓄意漠视)某人存有致罪意念,并明知当时的情况构成犯罪,却在该人犯罪时而故意鼓励或怂恿该人犯罪”5 ;怂使他人犯罪是指某人犯罪之前故意劝导、唆使或鼓励该人犯罪(Callaem [1986]QB·808·);促使他人犯罪,是指在某人犯罪至于故意力图该人犯罪(Attorey General’s Reference (NO.1 of 7975)如果);)同时在不完整罪中规定了教唆罪。但是香港刑法的教唆罪与共同犯罪中规定的“帮助、唆使、劝诱或促成他人犯罪的”二级主犯不是同一个概念, “它们之间关键的不同之处是:被告人在被定为二级主犯之前,必须是实际上已实施了犯罪;而教唆罪并无这一要求。被告人试图影响被教唆者实施犯罪时,就意味着实施了教唆罪。”6 二级主犯是在一级主犯产生犯意、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帮助、唆使、劝诱或促成”其犯罪的,不同于我们研究的造意犯,相当与我们共同犯罪从犯的帮助犯。二者区别在于,帮助犯属于从犯而教唆犯在共同犯罪的地位不确定,看教唆者在共同犯罪起到作用。此文我们对于此不作探讨。下文中着重探讨香港刑法规定的教唆罪。
将教唆犯独立规定说明大陆和台湾刑法的教唆犯的重视。台湾将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从犯和教唆犯,而大陆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但是“教唆犯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犯人中的独立种类”7 ,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和胁从犯相并列,混淆了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后三者是按作用为标准的分类,而教唆犯是按分工为标准的分类。按照作用为标准的分类便于定罪量刑。相比较,台湾关于教唆犯的分类更具有合理性。
(二)成立条件
大陆刑法理论根据刑法的规定,一般都认为教唆犯是故意地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因此构成教唆犯需要具备如下要件:首先,从客观方面说必须由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或者教唆行为引起被教唆人实施所教唆的犯罪。其次,从主观方面说,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8 台湾学者也认为,“教唆犯之成立要件包括教唆故意(主观要件)与教唆行为(客观要件)。”9 同时大陆和台湾刑法都认为客观方面只要教唆者实施了教唆行为足以,而不要求被教唆人是了所教唆的犯罪为必备要件。
澳门刑法典在正犯中规定了教唆行为,认为正犯必须是“亲身或透过他人实行事实者,又或与某人或某些人透过协议直接参或共同直接参与事实之实施者,均以正犯处罚”。显然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不构成共同犯罪,澳门刑法没有规定教唆行为构成犯罪,按照澳门刑法对教唆者不能处罚。因此,教唆者构成犯罪必须是教唆者与被教唆者成立共同犯罪。根据澳门刑法,教唆者构成犯罪要求: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主观上又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被教唆者实施了被教唆之罪。
香港的教唆罪要求“控方必须证明存在教唆犯罪的行为和影响被教唆者实施犯罪的故意”10 。几乎所有试图影响他人犯罪的手段都是教唆行为。“行为人可以以威胁、事假压力和说服为手段‘教唆’他人犯罪”(Invicta Plastics Ltd v Applin [1973] RTR 251)。教唆行为不一定要指向特定的人。在印维克他塑料有限公司(Invicta Plastics)一案中,报纸刊登的广告说物品的优点是可用来实行犯罪。现在的法律还要求,教唆者必须知道或相信被教唆者有实施犯罪的一天。尽管这一广告针对的是世界上不特定的对象,但也被认为是教唆行为。但是教唆内容必须是由判例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三)刑事责任
确定教唆犯的形式责任首先明确教唆犯的性质。关于教唆犯的性质,刑法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学说,即独立性说和从属性说。前者是指教唆犯行为完全独立于实行行为,教唆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教唆行为就是构成教唆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其刑事责任不以实行行为犯的刑事责任为转移;后者是指,教唆犯的教唆行为附属于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因为直接破坏法律规范的是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并不直接破坏法律规范,因而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也以实行犯的刑事责任为转移。
二重性说是目前大陆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主张大陆刑法中的教唆犯是独立性与从属性的有机统一。该说认为,就教唆犯与被教唆者的关系而言,教唆犯具有从属性;另一方面,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它使得教唆犯与被教唆者之间产生联系,同时使得教唆犯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暴露于世,因而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又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根据这种相对独立性,教唆犯实施教唆行为,无论被教唆者是否接受教唆并实施犯罪,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都构成犯罪。可见,教唆犯具有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相统一的二重性。(注:参见伍柳村:《试论教唆犯的二重性》,载《法学研究》1982年第1期。)
大陆刑法理论和刑法典将教唆行为分为独立教唆和共犯教唆两种:前者是指凡实施教唆行为,即使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也可以构成教唆犯,基于此大陆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后者是指出来实施教唆行为之外,还必须被教唆人实施了所教唆的犯罪才能成立,同时教唆犯罪的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独立教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共犯教唆“应当按照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即根据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分别视为主犯或者从犯适用不同的处罚原则。 台湾刑法仅笼统地规定:“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这是由于两地所采取不同的分类标准,大陆刑法主要依据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分类,有利于教唆犯定罪量刑。而台湾依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进行分类。台湾刑法还规定对教唆犯的处罚“以所教唆至罪有处罚未遂犯之规定者,为限”。此处显示教唆犯从属性。
澳门刑法没有规定独立教唆行为,对于教唆犯的规定,完全采取了从属性说,对“故意使他人产生作出之事实之决定者”的处罚以被教唆者是否已经“实行或开始实行”被教唆之罪。换言之,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对教唆者是构成犯罪。澳门刑法对于教唆犯,只要教唆的犯罪“已实行或开始实行,亦以正犯处罚之”,即以其所教唆的罪的正犯处罚。显然将教唆犯完全视为正犯过于机械,也与教唆行为的世界危害性程度不相吻合,不利于体现罪责相应原则。
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9条规定:“任何人帮助、唆使、劝诱或促成主犯犯罪的人,与他人构成同罪。”即主犯构成盗窃罪从犯亦构成盗窃罪,但这并不意味主犯与从犯要判同样的刑罚。如果正犯比较年轻,而帮助、唆使、引诱、促成者较为年长或经验丰富,则后者便可能得到更严厉的惩罚。11 这里的规定是对共同犯罪中二级主犯的规定,并不是我们上述意义上造意犯的纯粹教唆犯的处罚。
香港刑法单独规定教唆罪,未将教唆罪的行为归属于任何共同犯罪行为。虽然“被告人试图影响被教唆者实施犯罪时,就意味着实施了教唆罪”,但是香港刑法对教唆罪的处罚并不是采取独立性说,因为“在犯罪的故意还停留在一个人思想里,教唆者没有教唆他人(被教唆者)犯罪之前,或者教唆者和被教唆者没有同意共同犯罪之前,不存在任何犯罪。” 12 现行法律要求,教唆者必须知道或相信被教唆者有实施犯罪的意图。在柯尔(Curr [1968] 2 QB 944)一案中,被告人被控犯有教唆妇女实施《1945年家庭补助法案》规定的犯罪,即收集这些妇女没有权利享有的社会安全补贴。被告人的定罪被推翻,理由是控方不能证明被教唆的妇女知道子被教唆实行的行为构成犯罪,并有构成本罪必须具备的犯罪意图。

参考文献:
1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996年10月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2页。
2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996年10月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7页。
3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996年10月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7页。
4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996年10月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2页。
5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996年10月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2页。
6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996年10月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9页。
7 张明楷《教唆犯不是共犯人中的独立种类》,载《法学研究》1986年第3期。
8 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1989年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01-202页。
9 林山田著《刑法通论》1986年2月版,三民书局,第219页。
10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996年1月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8页
11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996年10月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2页。
12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996年10月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