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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20:38  浏览:92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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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总则
第一条 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是云南省建设绿色经济强省,培植绿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管理,促进全省生物资源产业开发规范、有序地发展,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的管理机构是各级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建设绿色经济强省的方针政策;协调促进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发展;选列、管理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加强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的国际间合作与投资促进。
第三条 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分为园区建设项目、产业配套项目和竞争性创新项目三类。项目的分类指导由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负责。

一、园区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为实现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发挥云南优越的自然条件和资源优势,为投资者构筑低成本的种植、加工和生物技术孵化“平台”,吸引国内外的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经营模式而设立园区建设项目。园区建设项目分为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和加工园区建设。
第五条 园区建设项目以地方投资为主,省政府协调有关部门适当集中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村电网改造资金、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生物资源开发创新资金等给予一定的投资补助。
第六条 园区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是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受理部门为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项目中需省政府投资补助涉及第五条所述资金的须分解为子项目由地州市对应单位上报省级对口管理部门。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汇
总上报省政府。
第七条 园区建设项目由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提报,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调领导小组审批。

二、产业配套项目
第八条 产业配套项目是促进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发展中的关键项目。主要是产业支撑和社会化服务系统建设,突出科技创新和市场体系建设。
第九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产业配套项目一般为竞争性项目。省政府以科技三项费、省院省校合作资金和生物资源开发创新资金给予投资补助。也可用生物资源开发创新资金以委托投资的形式进行参股。受托单位必须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条 产业配套项目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根据“产业导向目录”直接向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申报。由其组织审查、筛选,提报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调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经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调领导小组批准的产业配套项目,由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

三、竞争性创新项目
(一)项目选列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应符合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规划,坚持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兼顾,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路线、资金筹集由项目法人自主决策。
第十三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拥有一批专业化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并具有银行认可的贷款抵押或担保条件。项目投资中企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总投资(含流动资金)的30%。
(二)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企业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规划,按项目选列条件编制项目建议书(建议书内容要求见附件),向所在地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申报。省级单位、中央驻滇单位可直接向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申报。
第十六条 各地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或省级委、办、厅、局根据产业规划,按照市场导向、突出创新、利用优势、发展特色的原则,筛选项目,推荐上报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
第十七条 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根据全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规划及区域布局确定发展重点,编制项目导向目录(每年2—3批)提交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调领导小组审议后向银行及省内外投资主体发布。
第十八条 为避免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项目出现低水平重复和交叉列项的状况,凡冠名为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项目均须报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调领导小组审议。
(三)项目论证及备案登记
第十九条 凡列入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导向目录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投资主体组织论证,也可委托地州市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组织论证。重大项目由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组织论证。
第二十条 经投资主体认可,并落实资金的项目由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登记备案,列为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享受贷款贴息政策(详见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贷款贴息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为规范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高项目可研报告的质量,由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组织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的资质审查,并核发《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资格证书》。

四、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负有对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实施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州市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由所在地的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进行协调服务、组织调研、监督统计,检查督促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按时填报项目统计报表,否则取消享受贷款贴息等有关政策。
第二十五条 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实行“有进有出”的管理原则。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负责对项目提出调整意见,上报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含《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贷款贴息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终止执行。

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贷款贴息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顺利启动实施,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贴息范围:凡列入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2000年1月1日以后从国有商业银行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借贷两年期以上用于项目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批准额度给予贴息;两年期以下及流动资金贷款按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
调领导小组批准的额度、期限给予贴息。
第三条 贴息比例:项目贴息率以年计算,为贷款利息的50%。
第四条 贴息期限:加工业项目贴息期为两年;种植、养殖业项目为三年。
第五条 贴息办法:项目贷款贴息的核定,采取“两单核对制”,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承担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到位后,应立即填写贷款到位统计报表报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同时附银行借款、借据复印件,此为“第一单”;承贷银行的省分行分别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在本系统行内的贷款清单
抄送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此为“第二单”,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将“两单”汇总制表并提出意见,经省财政厅复核,兑现贴息款。
2.贴息款项由省财政厅划拨至项目企业属地的县(区)财政局再直接兑付给贷款企业。贴息款项的划拨每年办理两次,分别为6月底和12月底划拨到位。

附: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项目建议书内容要求
一、概述
(一)项目立项的意义及必要性
1.项目提出的背景及创新意义;
2.实施项目的基础条件及现状,资源比较优势、技术创新点、产品市场前景等。
(二)项目承担企业情况
业主单位性质、隶属关系、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管理人员情况(企业法人及项目主要组成人员情况)、企业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
二、项目产品市场分析及拟建规模
(一)市场分析与预测
1.项目所需资源、原料、辅料分析
(1)资源比较优势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2)项目所需原料、辅料的数量、质量、性能及其价格、来源、供应条件以及供应渠道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否满足长远发展的需要。
2.项目产品的市场分析
(1)项目产品特点及市场背景,同类产品在国内外的销售状况,市场容量与项目产品生产、销售的关系,预测市场需求量和供求变化关系以及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2)市场开拓计划(年销量、销售额、利润),说明项目产品进入市场的有利与不利条件,市场风险,市场占有率,实现市场目标的具体措施;
(3)与竞争对手的比较优势,同类产品的年总消费数量或金额,消费者需求量的趋势预测;
(4)国际市场供求状况,发展趋势及价格变化趋势,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
(二)产品方案和拟建规模
1.根据市场容量、资源条件和技术支撑条件,拟定项目产品方案;
2.根据市场分析预测、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技术条件、投资环境等确定项目设计规模。
三、发展目标和项目实施方案(含计划进度)
四、项目实施区域条件
简述项目实施区域的自然条件、社会和经济发展条件。
(一)自然条件
1.位置及范围:项目所在地区地理位置及区位特征。
2.区域气候条件:海拔、温度、湿度、降雨、蒸发量、日照时数、年积温、霜期长短等主要气候要素数据。
(二)社会和经济条件
1.劳动力:区域总人口;人口素质;就业状况等。项目实施对增加就业机会的影响。
2.工农业总产值,农业总产值及其构成、GDP增长情况、财政收支状况。
3.基础设施状况:交通运输条件,供水、供电系统,通讯系统及各种社会服务设施。
五、项目实施地或基地、场(厂)址选择
1.项目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布局的关系。
2.原料、加工与消费市场的关系。
3.当地政府支持及相关政策。
4.总平面布置及物料运输平衡。
六、生产技术及工艺方案
1.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来源及成熟程度,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创新点,在国内外的应用情况和应用效果,目前在同类技术、工艺中的水平。
2.项目主要设施或设备及其先进性与适应性。
3.项目工艺流程、技术路线及技术关键。
4.主要技术指标:生产消耗定额、产品年产量、质量指标等。
5.产品质量保障措施。
七、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1.固定资产投资估算。
2.流动资金估算。
3.资金筹措计划。
4.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时的资产抵押或担保条件。
八、经济效益分析
1.成本估算:项目年总成本费用估算;产品单位成本估算。
2.项目经济效益指标:
(1)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农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总额;
(2)项目投资利税率、投资利润率;
(3)项目投资回收期及贷款回收期。
九、项目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分析
1.项目实施提供的就业机会及转移农村劳动力。
2.项目实施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分析(经济结构调整及经济增长比例)。
3.项目实施对农民增收和财政增税的分析。
4.项目实施对生态平衡及资源保护的影响。
十、有关附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年末或季末会计报表复印件。
3.企业法人及技术负责人、经营负责人个人简历。
4.说明产品市场及技术依托的相关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200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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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
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把握广告宣传正确的导向,正确引导群众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重视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工作,坚持广播电视广告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领导,严格把关。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成立专门的机构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禁非广告经营部门进行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
三、广播电视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
五、广播电视广告应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有明显的区分。
由产品的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承担费用,以宣传其产品或服务为内容的广播电视栏目,应标明为“广告栏目”。
六、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播电视节目,应保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不得插播本台的广告。
七、电视台播放电视节目,不得在电视画面上叠加字幕广告。
八、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15%,18∶00至22∶00之间不得超过该时间段节目总量的12%。
九、广播电视广告不得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不得贬低、丑化和否定祖国传统文化。商业广告中不得出现国旗、国徽、国歌及国家领导人的形象。
十、广播电视广告宣传应维护民族团结,不得宣扬民族分裂、亵渎民族风俗习惯或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
十一、广播电视广告宣传应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得出现可能引发儿童不良习惯、不文明举止及不良行为的内容,或不利于父母、长辈对儿童的言行进行正确教育的内容。
十二、广播电视广告宣传应健康文明,禁止播出有色情或性暗示等内容的广告,禁止播出治疗性病的广告。
十三、广播电视广告宣传应尊重妇女,不得歧视、侮辱妇女,使用不健康、不正常妇女形象。
十四、广播电视广告宣传应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用谐音乱改成语。除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外,不得使用繁体字。
十五、广播电视广告宣传应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播放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
商业电视广告中不得有乱扔废弃物、践踏绿地、毁坏花草树木等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画面。
十六、广播电视广告宣传应尊重科学,不得有迷信的内容,不得宣传伪科学。
十七、不得以故意引起听众和观众误解的形式播放广播电视广告。
十八、广播电视广告宣传应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不得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之间播放治疗痔疮、脚气等不适宜的广告。
十九、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控制酒类广告的播出。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00至21∶00)不超过两条,普通时段每日不超过十条。广播: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两条。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规范广告宣传工作。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对所属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告经营、播出活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1997年2月19日

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建法[2004]110号

部机关各单位,有关单位:

  《建设部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已经建设部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建设部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部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部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部机关直接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司局和部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承办司局)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承办司局应当主要通过书面检查,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资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通过书面检查方式尚不能满足监督检查要求,或者根据对具体事项监督检查的实际需要,承办司局可以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或实地检查。

  第五条 承办司局应当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资源和电子政务系统,实现与被许可人、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承办司局实施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需要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允许被许可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

  第六条 承办司局要建立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和归档制度。书面记录应登载以下信息:

  (一)被许可人名称、地址;

  (二)准予许可的事项;

  (三)准予许可的有效期;

  (四)被许可人申报的业绩、资历等有关材料;

  (五)实施监督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结果;

  (七)承办司局认为需要登载的其他信息。

  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书面记录档案。

  承办司局应当指定人员管理监督检查记录档案,并负责接待公众查阅的工作。

  第七条 承办司局要在书面记录和归档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不良信用公告制度。凡经核实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均应载入该被许可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开披露。

  第八条 承办司局要建立健全与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之间有关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的书面告知工作机制。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由建设部许可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事实、处理结果及建议等,及时报告建设部,由建设部对该许可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制度。承办司局要公布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并指定人员负责受理公众有关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的举报。承办司局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十条 承办司局要建立健全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工作机制,对各项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有关行政许可,及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着眼于提高管理效能。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工作人员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