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西安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二○○五年九月一日
西安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和。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开发、利用、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地质环境管理实行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把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
第八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地质灾害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
第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在向所在区、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地质环境保护情况,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应当停止勘查、开采,及时向区、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予以保护:
(一)有重要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
(二)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古生物化石及其分布区;
(三)有特殊价值的矿物、岩石及其典型产地;
(四)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五)著名溶洞、温泉等其他需要保护的地质遗迹。
第十二条 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或者其他自然保护区的地质遗迹由风景名胜区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从事采石、取土、开矿、垦荒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工程建设单位、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 地质环境监测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网。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及资料收集、储存,并接受上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划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各隐患点监测责任人、监测人和监测方案。
第十七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及时作出预测,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质灾害预报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地质环境监测结果,发布全市年度地质环境公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四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一条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镇建设、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经评估认为有可能影响地质环境或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和采矿项目,确需建设和开采的,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与项目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遵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第五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落实各项防灾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防治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本行政区域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巡查制度、灾情速报制度和应急调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对出现的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段、点),予以公告,并在其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三十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一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二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治理。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投资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第三十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项目招标制和监理制。禁止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因素诱发的除地震以外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地质遗迹”是指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在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下,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嘉兴市项目推进年活动考核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兴市项目推进年活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五大百亿”工程的统一部署,进一步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推动我市“双千亿”工程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嘉兴市项目推进年活动实施意见》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1. 考核范围:列入百项重大基础设施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百项重大房地产项目计划和百项重大前期项目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百项”)。百项重大工业项目考核由市经贸委按有关工业考核办法负责实施。
2. 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项目业主,项目协助、配合单位及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个人。
3. 在考核期内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建设项目取消考核资格。
二、考核办法
对列入百项计划的项目进展情况建立通报制度,每季由各专项组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报“项目推进年”活动办公室;年底由“项目推进年”活动办公室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给予表彰奖励。
三、奖项设置及考核内容、评分标准
(一)项目推进先进集体奖。
1. 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
2.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完成当年度百项重大项目计划开工数的得10分;完成90%及以上的得8分;80%及以上的得6分;60%及以上的得4分;60%以下不得分。
(2)完成当年度计划建成数的得10分;完成90%及以上的得8分;80%及以上的得6分;60%及以上的得4分;60%以下不得分。
(3)完成当年度计划投资数的得30分;完成90%及以上的得27分;完成80%及以上的得24分;60%及以上的得18分;60%以下不得分。
上述(1)(2)(3)项每超过一项计划的加3 分。
(4)能正确、及时处理和协调好有关部门、单位之间及工程周边群众的关系,未发生由于建设单位违法、违规等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得8分。
(5)建设项目资金基本落实,工程投资控制合理;工程经费使用正常,帐目清楚,无资金挪用情况;建设内容、规模及标准无随意变动的,得17分。
(6)项目建设执行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全面执行工程规范化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项目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制度等,得14分。
(7)对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有力,能按计划要求抓好项目前期工作的,得11分。
3. 奖励方法:
根据考核结果,按得分高低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6名,分别奖励人民币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3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市、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各安排50%。市奖励资金在市重大项目前期经费中列支。
(二)项目推进服务优秀单位奖。
1. 考核对象:
市级部门、单位。
2. 考核内容和标准:
主要从工作效率,对重大项目的支持、关心程度,协调配合力度,廉政建设等几个方面,以好、较好、一般三个档次来考核。
3. 奖励方法:
根据综合考核结果,评出15个项目推进服务优秀单位,各奖励人民币2万元。奖励资金在市重大项目前期经费中列支。
(三)工程建设先进项目奖。
1. 考核对象:
列入百项重大基础设施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且当年度建成的项目。
2. 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1)工程建设进度(20分)
①有全面系统的进度计划(4分);
②按照要求完成投资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在规定工期内完成工程建设(12分);
③按照计划目标和工作进度,建设资金到位和支付情况较好(4分)。
(2)工程投资控制(20分);
①工程投资控制合理,不超概算(8分);
②工程经费使用合理,帐目清楚,无资金挪用情况(6分);
③建设内容、规模及标准无随意变动(6分)。
(3)工程质量(18分)
①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3分);
②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100%(10分);
③为达到合同承诺的主体工程质量目标而采取的保障措施得力,质量资料完整(5分)。
(4)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12分)
①有完善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2分);
②工地现场管理规范有序,安全防护设施完好,创建文明标化工地措施得力(3分);
③无较大责任和人员工伤事故(4分);
④消防措施齐全,预防工作到位,场容场貌整洁(3分)。
(5)工程规范化管理(14分)
①建立项目建设管理班子,责任到位; 项目建设执行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制订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5分);
②全面执行工程规范化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项目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制度等(4分);
③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规范,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无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情况;招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切实做到优质低价(5分)。
(6)资料管理(6分)
①按照有关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加强档案管理,有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及设施到位(3分);
②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和有关资料(3分)。
(7)精神文明和廉政建设(10分)
①积极配合市有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立功竞赛等形式多样的活动,职工业余生活丰富; 参建单位互相协作配合,关心职工生活(4分);
②能正确、及时处理和协调好有关部门、单位之间及工程周边群众的关系,未发生由于建设单位违法、违规等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3分);
③积极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建立廉政建设制度,无经济违法案件发生(3分)。
3. 奖励办法:
根据考核结果,按得分高低评出前10项为工程建设先进项目,奖励人民币1万元,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核拨。市奖励资金在市重大项目前期经费中列支。
(四)项目前期工作先进单位奖。
1. 考核对象:
列入百项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名单的责任单位。
2. 考核内容:
(1)基本条件:有专人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并有一定工作经费和其他必要的工作配备;按照百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完成计划目标。
(2)优先条件:设有项目前期工作专门机构,并有足够的经费和必要的工作配备;前期工作进度超过计划目标的项目数;在完成前期工作计划目标前提下,提前开工建设的项目数。
3. 考核程序:
由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按照上述内容进行综合考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4. 奖励办法:
根据考核结果,评出10个单位为项目前期工作先进单位,奖励人民币2万元,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核拨。市奖励资金在市重大项目前期经费中列支。
(五)房地产优秀项目奖。
1. 考核对象:
列入百项重大房地产建设计划,且当年度建成的项目。
2. 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1)按年度下达的计划,在规定工期内建成交付使用(20分);
(2)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创杯获奖者优先(12分);
(3)有完善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10分);
(4)在建设期内无较大责任和人员工伤事故(10分);
(5)获地市级及以上各种示范小区称号(14分);
(6)工地现场管理规范有序,安全防护设施完好(8分);
(7)消防措施齐全,预防工作到位,场容场貌整洁(8分);
(8)为民工居住、饮食创造较好条件;不拖欠民工工资(10分);
(9)项目建设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手续完备(8分)。
3.考核程序:
由市建设局按照上述内容进行综合考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4.奖励办法:
“项目推进年”活动办公室根据初审意见,按得分高低评出前10名为嘉兴市房地产优秀项目,由市政府颁发奖状并以市政府名义在嘉兴日报上公布。
(六)项目推进先进个人奖。
1.考核对象:
列入百项计划名单的项目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个人。
2.考核内容和评比条件:
(1)作为项目建设者,要求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实际,不断加大项目推进力度,亲自组织实施和参与实施重大项目且效果显著。具体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2)作为项目管理者,要求热爱项目管理工作,积极为项目单位争取有关优惠政策,对基层服务热心,工作效率高,成绩突出。具体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3.奖励办法:
根据考核结果,评出20名先进个人,各奖励人民币4000元。奖励资金在市重大项目前期经费中列支。
四、其他
1.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在年底可视情况作适当调整。
2.本考核办法实施期间,《嘉兴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03〕134号)停止执行。
3.本办法由市“项目推进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