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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59:19  浏览:81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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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委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小学、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不适用于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初中、小学或其他形式民办初中、小学。
第三条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只缴杂费。
第四条 杂费应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需开支的公用经费中公务费、业务费的一定比例确定。费额要小,要有最高限额。
第五条 杂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标准的调整方案,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学生杂费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学期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八条 省级教育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对学校接收借读生的条件做出规定。借读费标准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除收取杂费、借读费之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超出规定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
第十条 杂费、借读费作为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统一管理。义务教育的杂费、借读费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杂费、借读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
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校应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对政府批准的收费,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批准,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
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杂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杂费,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失学,减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99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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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2002年“红”、“黄”牌成人高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2年“红”、“黄”牌成人高校名单的通知


2002-03-27

教发〔2002〕9号

  根据2001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结果和成人高等学校“红”、“黄”牌核定标准,确定了2002年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红”、“黄”牌成人高等学校,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按有关规定,被确定为“红”牌的成人高校不得安排招生;被确定为“黄”牌的成人高校应严格控制并调减招生规模。对其中连续三年被亮“红”牌的成人高校,主管部门原则上应撤消其建制;连续三年被亮“黄”牌的成人高校原则上应停止招生。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成人高校的办学规模日益扩大,办学条件日趋紧张。有关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投入,改善成人高校的基本办学条件,提高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质量。

2002年“红”牌成人高校名单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中南海业余大学         中共中央办公厅

齐齐哈尔铁路教育学院      铁道部

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职工大学   中国科学院

中国记协职工新闻学院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空军第四职工大学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北京市物资贸易职工学院     北京市

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职工大学 北京市

中国纺织政治函授学院      北京市

华北电业联合职工大学      北京市

天津市房地产局职工大学     天津市

天津联合业余大学        天津市

河北邯郸地区教育学院      河北省

河北省衡水地区教育学院     河北省

河北保定地区教育学院      河北省

邯郸市教育学院         河北省

石油物探职工大学        河北省

太原化学工业公司职工大学    山西省

山西省晋中地区职工大学     山西省

山西省水利职工大学       山西省

长治市教育学院         山西省

临汾地区教育学院        山西省

呼和浩特市职工大学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干部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

巴彦淖尔盟教育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

沈阳市二轻家具职工大学     辽宁省

沈阳新光动力机械公司职工大学  辽宁省

辽宁建设职工大学        辽宁省

东北电业职工大学        辽宁省

鞍山职工大学          辽宁省

鞍钢职工医学专科学校      辽宁省

辽宁轻工职工大学        辽宁省

抚顺职工大学          辽宁省

丹东职工大学          辽宁省

锦州石油化工公司职工大学    辽宁省

朝阳职工大学          辽宁省

辽宁教育学院          辽宁省

本溪职工大学          辽宁省

阜新职工大学          辽宁省

辽宁工运学院          辽宁省

辽宁卫生职工医学院       辽宁省

辽宁冶金职工大学        辽宁省

新乐精密机器公司职工大学    辽宁省

冶金部鞍山冶金管理干部学院   辽宁省

吉林省直属机关业余大学     吉林省

长春市直属机关业余大学     吉林省

吉林市职工大学         吉林省

长春市成人文理学院       吉林省

通化市职工大学         吉林省

吉林省油田职工大学       吉林省

扶余农村成人高等专科学校    吉林省

吉林电力职工大学        吉林省

吉林卫生管理干部学院      吉林省

长春煤炭管理干部学院      吉林省

哈尔滨轻型车厂职工大学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邮电职工大学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物资职工大学      黑龙江省

鸡西市职工大学         黑龙江省

大庆石油化工总厂职工大学    黑龙江省

五常朝鲜族教师进修学院     黑龙江省

黑龙江金融职工大学       黑龙江省

上海市南市区业余大学      上海市

上海电业职工大学        上海市

梅山职工大学          上海市

上海市邮电职工大学       上海市

上海航天职工大学        上海市

上海汽车拖拉机联营公司职工大学 上海市

上海金融职工大学        上海市

江苏电力职工大学        江苏省

江苏冶金职工大学        江苏省

江苏对外贸易职工大学      江苏省

南通市职工大学         江苏省

江苏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江苏省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浙江省

富春江水电职工大学       浙江省

温州市工人业余大学       浙江省

杭州教育学院          浙江省

合肥教育学院          安徽省

福建职工大学          福建省

福建省直属机关业余大学     福建省

福州市工人业余大学       福建省

福建省漳州业余大学       福建省

三明业余大学          福建省

漳州教育学院          福建省

南平业余大学          福建省

赣南教育学院          江西省

济南市职工大学         山东省

山东省滨州教育学院       山东省

泰安教育学院          山东省

山东省济宁教育学院       山东省

山东电力职工大学        山东省

山东财政职工大学        山东省

山东省职工体育运动技术学院   山东省

泰山乡镇企业职工大学      山东省

新乡市纺织职工大学       河南省

湖北兵器工业职工大学      湖北省

湖北省纺织职工大学       湖北省

鄂城钢铁厂职工大学       湖北省

咸宁教育学院          湖北省

大冶钢厂职工大学        湖北省

湘西民族教师进修学院      湖南省

广州市联合职工大学       广东省

湛江市业余大学         广东省

汕头市职工业余大学       广东省

江门市职工业余大学       广东省

广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广东省

广东省职工体育运动技术学院   广东省

海南铁矿职工大学        海南省

海南教育学院          海南省

重庆交电分公司职工大学     重庆市

红光电子管厂职工大学      四川省

四川省化工职工大学       四川省

成都水利水电职工大学      四川省

黔东南州教育学院        贵州省

云南省文化厅职工大学      云南省

西安石油勘探仪器总厂职工大学  陕西省

陕西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     陕西省

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总厂职工大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02年“黄”牌成人高校名单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天津市河东区职工大学     天津市

▲天津市河北区职工大学     天津市

▲天津市职工工艺美术学院    天津市

河北地质职工大学        河北省

▲农业部乡镇企业管理干部学院  河北省

▲化工部石家庄管理干部学院   河北省

▲铁岭职工大学         辽宁省

苏州市职工大学         江苏省

江苏省省级机关管理干部学院   江苏省

山东兵器工业职工大学      山东省

郑州市职工业余大学       河南省

广东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广东省

**广西直属机关业余大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成都电力职工大学       四川省

▲成都工业职工大学       四川省

南方电力职工大学        云南省

▲西安市第一轻工业局职工大学  陕西省

**和田地区教育学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说明:  

  标注“▲”号的学校,系因办学条件统计数据有误造成办学条件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而被亮“黄”牌,希望引起学校及其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加强和健全学校管理工作。

  标注“**”号的学校,系已连续两年因办学条件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被亮“黄”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希腊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能力和兴趣,鼓励和发展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在互惠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合作:
  一、交换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
  二、互派科学技术代表团、科学家、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进行访问、考察和进修;
  三、对双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共同研究;
  四、组织双边科技讨论会和演讲会;
  五、双方同意的其它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应根据互惠的原则,制定交流项目计划。

  第四条
  一、缔约双方同意,有关互换项目,由派遣方承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方承担上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
  二、有关费用的具体细节应在制定交流项目计划时另行商定。

  第五条 负责协调执行机构,中国方面是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外事局;希腊方面是协调部——科学研究和技术局。

  第六条
  一、缔约双方应根据各自的机构情况,专门指定有关的行政部门制定和实施交流计划。
  二、为了有效地执行本协定,缔约双方委托各自大使馆的主管部门同对方保持经常联系。
  三、每年轮流在北京和雅典召开工作会议,以检查、讨论两国科学技术合作的进展情况和商定具体合作项目。

  第七条 关于交换科学家和专家、对共同研究项目建议和第二条中所提到的其它合作方式的所有有关细节,将在第六条第三款提到的工作会议上确定。

  第八条 本协定应在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后,以照会相互通知,并自最后通知的一方发出照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希腊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希腊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黄  华                       乔治·拉利斯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