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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6:52:51  浏览:89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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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通知

安监管技装字[2003]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矿山建设项目除外)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规范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了《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订,规定了安全验收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除外)安全验收评价。

2  安全验收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安全验收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提供科学依据,对未达到安全目标的系统或单元提出安全补偿及补救措施,以利于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程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安全验收评价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验收评价。

3  定义

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4  安全验收评价内容

1)检查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是否已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评价建设项目及与之配套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从整体上评价建设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5  安全验收评价程序

安全验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前期准备;编制安全验收评价计划;安全验收评价现场检查;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

5.1 前期准备

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范围;进行现场调查,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建设项目的资料(包括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安全预评价报告、各级批复文件)等。

5.2 编制安全验收评价计划

在前期准备工作基础上,分析项目建成后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布与控制情况,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定安全验收评价的重点和要求;依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验收评价方法;测算安全验收评价进度。

评价机构根据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实际运作情况,自主决定编制安全验收评价计划书(参见附录A)。

5.3 安全验收评价现场检查

按照安全验收评价计划对安全生产条件与状况独立进行验收评价现场检查。

评价机构对现场检查及评价中发现的隐患或尚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

5.4 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根据安全验收评价计划和验收评价现场检查所获得的数据,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5.5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

建设单位按规定将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送专家评审组进行技术评审,并由专家评审组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评价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6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和要求

6.1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6.1.1 概述

1) 安全验收评价依据;

2) 建设单位简介;

3) 建设项目概况;

4) 生产工艺;

5) 主要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

6)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

6.1.2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1)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关作业场所分析;

2) 列出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并指出存在的部位。

6.1.3 总体布局及常规防护设施措施评价

1) 总平面布局;

2) 厂区道路安全;

3) 常规防护设施和措施;

4) 评价结果。

6.1.4 易燃易爆场所评价

1)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符合性检查;

2) 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的布防安装检查;

3) 防爆电气设备安装认可;

4) 消防检查(主要检查是否取得消防安全认可);

5) 评价结果。

6.1.5 有害因素安全控制措施评价

1) 防急性中毒、窒息措施;

2) 防止粉尘爆炸措施;

3) 高、低温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4) 其它有害因素控制安全措施;

5) 评价结果。

6.1.6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记录评价

1) 压力容器与锅炉(包括压力管道);

2) 起重机械与电梯;

3) 厂内机动车辆;

4) 其它危险性较大设备;

5) 评价结果。

6.1.7 强制检测设备设施情况检查

1) 安全阀;

2) 压力表;

3) 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及变送器;

4) 其它强制检测设备设施情况;

5) 检查结果。

6.1.8 电气安全评价

1) 变电所;

2) 配电室;

3) 防雷、防静电系统;

4) 其它电气安全检查;

5) 评价结果。

6.1.9 机械伤害防护设施评价

1) 夹击伤害;

2) 碰撞伤害;

3) 剪切伤害;

4) 卷入与绞碾伤害;

5) 割刺伤害;

6) 其它机械伤害;

7) 评价结果。

6.1.10工艺设施安全联锁有效性评价

1) 工艺设施安全联锁设计;

2) 工艺设施安全联锁相关硬件设施;

3) 开车前工艺设施安全联锁有效性验证记录;

4) 评价结果。

6.1.11安全生产管理评价

1)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5) 日常安全管理;

6) 评价结果。

6.1.12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在对现场评价结果分析归纳和整合基础上,作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1) 建设项目安全状况综合评述;

2) 归纳、整合各部份评价结果提出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3)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总体评价结论。

6.1.13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附件

1) 数据表格、平面图、流程图、控制图等安全评价过程中制作的图表文件;

2) 建设项目存在问题与改进建议汇总表及反馈结果;

3) 评价过程中专家意见及建设单位证明材料。

6.1.14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附录

1)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批复文件(影印件)

2) 建设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目录

3) 与建设项目相关数据资料目录

6.2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要求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条理清楚,数据完整,取值合理,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7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格式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格式一般包括:

1) 封面(参见附录B)

2) 评价机构安全验收评价资格证书影印件

3) 著录项(参见附录C)

4) 目录

5) 编制说明

6) 前言

7) 正文

8) 附件

9) 附录

8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载体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一般采用纸质载体。为适应信息处理需要,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可辅助采用电子载体形式。






附录A:



安全验收评价计划书主要内容



A.1 安全验收评价主要依据

适用于安全验收评价的法律法规;相关安全标准及设计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变更设计;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等。

A.2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地址、总图及平面布置、生产规模、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及其消耗量、经济技术指标、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等。

建设项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试运行情况等。

A.3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关作业场所分析

参考安全预评价报告,根据项目建成后周边环境、生产工艺流程或场所特点,指出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部位,分析并列出危险、有害因素。

A.4 安全验收评价重点的确定

围绕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确定安全验收评价重点。

A.5 安全验收评价方法的选择

依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安全验收评价方法,通常选择“安全检查表”方法。

有重大设计变更、前期未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或评价机构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选择其它评价方法,或选择多种评价方法。

A.6 安全验收评价安全检查表编制

安全验收评价需要编制的安全检查表(定性型、定量型、否决型、权值评分型等),一般包括:

1)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安全检查表

2) 建(构)筑及场地布置安全检查表

3) 工艺及设备安全检查表

4) 安全工程设计安全检查表

5)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检查表

6) 其它综合性措施安全检查表

A.7 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安排

安全验收评价计划应对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作出初步安排,包括:安全验收评价工作进度、现场检查抽查比例、进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等。
附录B: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封面格式



B.1 封面布局

封面第一、二行文字内容是建设单位名称;

封面第三行文字内容是建设项目名称;

封面第四行文字内容是报告名称,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封面最后两行分别是评价机构名称和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B.2 封面样张

封面样张见图B.1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名称

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图B.1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封面样张

附录C:



著录项格式

C.1 布局

“评价机构法人代表,课题组主要人员和审核人”等著录项一般分两张布置,第一张署明评价机构的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审核定稿人(应为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课题组长(应为评价课题负责人)等主要责任者姓名,下方为报告编制完成的日期及评价机构(以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为准)公章用章区;第二张则为评价人员(以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为准并署明注册号)、各类技术专家(应为评价机构专家库内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名单,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均要求手写签名。



C.2 样张

著录项样张见图C.1和图C.2



建设单位名称

或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

审核定稿: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

课题组长:评价课题负责人

评价报告完成日期

(评价机构公章)

图C.1 著录项首页样张



评 价 人 员

评价组长: *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评价组成员:*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报告编制人:*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报告审核人:*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技 术 专 家

(列出各类技术专家名单)



图C.2 著录项次页样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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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发展和平利用核能合作的协定

中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发展和平利用核能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确认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共同意愿;
  注意到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存在着长期的合作传统;
  本着在符合两国利益和尊重指导各自核政策原则的基础上,扩大和加强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合作的愿望;
  注意到这一合作是两个有核武器国家之间进行的合作;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均承诺不进行核扩散,特别是作为有核武器国家加入了一九六八年七月一日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协定的目的:
  (一)“和平利用”指不以爆炸为目的的利用。
  (二)“材料”指构成本协定组成部分的附件一第二节所规定的用于反应堆的非核材料。
  (三)“核材料”指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第二十条所定义的任何“源材料”或任何“特殊裂变产物”。
  (四)“设备”指本协定附件一第一和第三至第七节所规定的主要部件。
  (五)“设施”指本协定附件一第一和第三至第七节所指的工厂。
  (六)“技术”应理解为“开发”、“生产”或“使用”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任何物品所必需的专门信息,但不包括公开的数据,例如通过出版的或在世界范围内发行不受任何限制而可以得到的期刊或书籍公开的数据。
  这种专门信息可具有“技术数据”或“技术辅助”的形式。
  “开发”涉及到生产前的所有阶段,其中特别是设计、设计研究、原型的组装和试验以及施工图。
  “使用”应理解为运行、安装(包括现场安装)、保养、修理、检修拆卸和整修。
  “技术辅助”可采用规程、特殊技术、培训、操作知识和咨询服务等形式。
  “技术数据”可包括书面形式或录入其他介质如磁盘、磁带或只读存储器形式的描图、示意图、平面图、手册和使用说明书。
  (七)“信息”指可以实物形式进行转让的,与本协定规定的材料、设备、设施或技术有关的,不论何种性质的任何情报、资料或数据,但公开的情报、资料和数据除外。

  第二条
  一、双方愿在尊重指导各自核政策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本协定以及参加的涉及不扩散的有关国际协定和承诺,发展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合作。
  二、根据本协定进行的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可包括以下领域:
  (一)与和平利用核能有关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
  (二)核反应堆的研究、设计、建造、运行和维护;
  (三)核能发电,核电站重大设备工程研究、仿真技术研究和验证试验;
  (四)核安全及相关法规的研究;
  (五)核燃料循环领域的技术开发与工业应用;
  (六)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
  (七)核技术在农业、医学和工业方面的应用;
  (八)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领域。
  三、合作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科技人员的交流与培训;
  (二)科技情报的交流;
  (三)一方科技人员参与另一方的研究与开发工作;
  (四)共同进行研究和工程设计,包括双方使用手段相当的联合研究和实验;
  (五)组织召开科技报告会、研讨会;
  (六)提供材料、核材料、设备、技术和服务;
  (七)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三条 在遵守本协定各项规定的前提下,第二条所述合作的实施条件通过以下方式个案确定:
  (一)通过双方签署的专门协议或双方各自指定的机构签署的协议,以确定科技交流的计划和方式;
  (二)通过双方各自指定的机构订立的合同,以实现工业合作和提供材料、核材料、设备、设施或技术。

  第四条 双方在各自权限内采取一切保证本协定以及第三条所述的专门协议、协议和合同顺利实施所必需的行政、财税和海关措施。

  第五条 双方保障提供一方所确认的技术资料和信息的安全并维护其秘密性。为此,未经提供资料或信息一方的书面事先同意,所交换的资料和信息不得转告第三方,不论其是公营机构还是私营机构。

  第六条 本协定合作范围内所获知识产权的归属根据本协定附件二确定,除非第三条所述专门协议、协议或合同另有规定。附件二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双方保证在本协定范围内转让的材料、核材料、设备、设施和技术以及作为副产品获得或回收的核材料仅用于和平目的。

  第八条 双方之间转让的同位素233或235高于20%的浓缩铀和分离钚或从双方之间转让的核材料中获得的同位素233或235高于20%的浓缩铀和分离钚,根据双方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订的协定,接受该机构实行的保障监督制度的约束。
  对任何在本协定合作范围内进行的敏感设施或设备的转让是否实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将由双方个案审查。

  第九条 本协定第七条所述材料、核材料、设备、设施和技术一直受本协定条款的约束,除非上述材料、核材料、设备、设施和技术根据本协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转让或再转让到受让方管辖范围以外,或者双方一致决定上述材料、核材料、设备、设施和技术不受本协定的约束。

  第十条
  (一)各方保证本协定第七条所述材料、核材料、设备、设施和技术只能由其管辖和授权的人员掌管。
  (二)各方保证在其领土上,根据本国立法和其国际承诺,对本协定所述材料、核材料、设备和设施采取适当的实物保护措施,或如有必要,在其领土之外,直到这一责任由另一方或第三国承担时为止。
  (三)实物保护水平至少应符合《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附件的规定(参见国际原子能机构INFCIRC 274/Rev.1文件)。每一方依照其国内法规保留必要时在其领土上执行更严格的实物保护标准的权利。
  (四)实施实物保护措施属于每一方管辖权范围内的责任。在实施这些措施时,每一方应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INFCIRC 225/Rev.2文件的有关规定。
  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实物保护建议的修改只有在双方相互书面通知接受这一修改后才能对本协定条款产生效果。

  第十一条 如一方拟向第三国再转让第七条所述材料、核材料、设备、设施和技术,或转让源于最初转让的设备或设施或者通过转让的设备、设施或技术获得的第七条所述材料、核材料、设备和技术,该方只有在受让方保证承诺和平利用、实施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和采取适当实物保护措施、并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十二条 本协定的任何条款都不能解释为损害本协定签字之日任何一方因加入其他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协定而产生的义务,特别是法方因隶属于欧洲共同体而产生的义务。双方同意作为附件三的议定书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双方代表应其中一方的请求举行会晤,以便就本协定执行中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十四条 本协定经双方书面同意可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一、本协定有效期为二十年。任何一方可随时废除本协定。废除协定须提前六个月做出书面通知。
  二十年期满后,本协定将继续有效,除非任何一方根据前段所规定的程序予以终止。
  二、本协定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期满终止或废止时,
  (一)本协定的有关条款对于根据协定第三条签订的正在执行的专门协议和合同继续适用;
  (二)协定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和十二条的规定继续适用于执行本协定时转让的第七条所述材料、核材料、设备、设施和技术,以及作为副产品回收或获得的核材料。

  第十六条 每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其为使本协定生效所要求的程序业已完成。本协定自收到最后一份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为此被正式授权的两国政府代表兹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五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书写,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埃尔韦·德沙雷特
      (签 字)            (签 字)

关于印发《广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06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审计局。市审计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审计工作的工作部门,实行市政府和省审计厅双重领导体制。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市财政局。

2.减少市统一部署的审计计划项目。区、县级市和各类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审计项目,根据市审计局和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二)增加的职能

1.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审计监督市社会保障基金和其他社会公共资金。

3.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我市审计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和审计规章,制定审计工作规范办法和工作制度。

(二)向市政府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三)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县级市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

市各类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理机构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

3.市政府各部门和接受市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效益。

4.市属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信贷计划、社会集资和债券发行的执行情况。

5.市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和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市属国有资产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境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的盈亏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6.市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市财政预算内投资及专项投资的大中型项目的竣工决算。

7.市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和其他社会公共资金。

8.接受上级审计部门授权或委托审计国家、省驻穗单位和中央、省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9.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0.区、县级市的重大审计事项;各类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重大审计事项。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

(四)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实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向市政府、省审计厅报告或向市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六)指导和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七)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的复议申请。

(八)与区、县级市政府共同领导该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审计业务;协助对区、县级市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管理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与市各类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理机构共同领导其所属审计机关审计业务;协助对其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管理及负责人的任免。

(九)承办市政府及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机关文秘、会议、保密、信访、档案、财务、信息、计算机和机关后勤管理等政务和事务工作;负责特约审计员的聘任;负责审计监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复核审计业务文书;研究草拟审计法规、规章和办法;对全市审计机关执法、审计业务质量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受理审计复议和应诉;组织审计听证会议;负责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和普法教育;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三)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处

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以及在企业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检查、监督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落实情况;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财政金融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参与审计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审计区、县级市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各类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理机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市财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收支;审计市属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负责有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财政、金融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五)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对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财务收支及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对市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和其他社会公共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负责有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行政事业、社会保障基金和其他社会公共资金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经济贸易审计处

负责对经贸、交通部门的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负责有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经贸、交通部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级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以及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市财政预算内投资及专项投资的大中型项目的竣工决算,市属国有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负责有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八)外资运用审计处

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在穗贷款、援助、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审计市属国有资产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负责有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开展外资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九)人事处(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工作人员的考录、调配、任免、考核、奖惩、工资福利、保卫、外事、人事统计、人事档案、人事信息、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和制定培训计划;协助对区、县级市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管理及其负责人的任免;负责局的行政监察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指导和检查区、县级市审计机关的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工、青、妇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审计局机关编制14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组长1名;正副处长(主任)26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广州市审计局机关服务中心,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局机关的基建、物资、设备、环境绿化、爱国卫生、房屋维修、公务用车、交通安全、通信、文印、水电、木花工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该中心配事业编制22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