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8 20:02:19  浏览:97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若干意见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若干意见

科工安〔2004〕165号
国防科工委
2004年02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新时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国防科技工业各级领导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在全行业范围内宣传、贯彻,落实《决定》的各项要求。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来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全面完成军工任务,推进军工改革脱困工作顺利实施,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稳定和发展的大事来抓。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进一步做好国防科技工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国防科技工业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业、地区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各集团公司和企事业单位,要增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责和工作目标,制定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完善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内设职能机构和工会、共青团组织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从不同的角度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严格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国防科工委将根据国务院《决定》要求,制订对集团公司的控制指标;集团公司要根据控制指标严格考核所属单位,实施奖惩。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国务院302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因失职、渎职及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

  二、强化政策引导,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

  1、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国防科技工业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军工集团公司,要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结合军工行业特点和企业改革、结构调整工作,加强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研究,完善规划和相关政策,强化政策引导,鼓励军工单位采用技术先进、安全可靠性高的工艺装备,提高军工单位的工艺技术水平和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水平;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可靠性差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2、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技术条件。各军工集团公司、军工企事业单位,都要按《决定》要求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机制,对目前存在的生产设施设备陈旧老化、工艺技术落后、安全设施不完善、本质安全水平低等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及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有计划的改造。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同步考虑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的投入。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项目,国防科工委将不予审批或验收,企业不准开工生产。

  3、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国防科技工业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国防科技工业科研教学技术实力雄厚、人才众多、专业覆盖面广、从事高危作业经验丰富、自主研发创新能力强等优势,有计划地组织安全生产科研、技术开发和安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工作。国防科工委将加大安全科技经费的投入力度,推动全行业加强对新型含能材料安全性和新工艺、新技术研究,促进安全生产工艺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完善。

  三、坚定不移地抓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础工作

  1、加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建设。国防科工委将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大行业安全生产法规建设工作力度。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军工集团公司及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加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加速建立与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促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效实施。

  2、加速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修订工作。针对国防科技工业科学技术发展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科研生产领域应用多,原有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与安全生产需要的矛盾突出的特点,各单位要加强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国防科技工业安全技术法规标准体系,规范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为提高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奠定技术法规基础。

  3、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必须对本单位所有危险源进行评估(评价),建立管理档案,完善监控体系和监管措施,实施严格的监控管理;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和军工集团公司要对本地区、本集团公司军工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备案和监控,积极协调帮助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国防科工委对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和军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进行监督。

  4、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各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和集团公司,要根据本部门、地区、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应对企事业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根据自身安全生产特点和重大危险源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事故应急援救预案,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队伍,配备必要救援器材和装备,加强演练,确保具备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各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军工单位特别是高危单位应急援救预案工作的协调指导,做好与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的衔接落实工作(在确保生产安全的同时,要做好保障国家秘密安全工作),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效率和应变能力,使全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形成体系,保证对各类重、特大事故实施有效的救援和处置。

  四、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1、加快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总体要求,在全行业逐步建立两级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与军工集团内部监管相结合,生产经营主体全面负责的监督管理体系。各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军工集团公司和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调集精干人员充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2、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国防科工委将在颁发武器装备生产许可证时加强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准入许可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法制教育,增强监管人员的法律意识,依法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督促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的贯彻落实,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工作的落实。

  各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和各军工集团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军工企业尤其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管。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对于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或生产线要坚决果断下令停产整顿,直至实施关闭。

  3、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对破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全行业要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本系统、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整治重点,积极组织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关闭破产企业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和处置工作,保证改革脱困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防科技工业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快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国防科技工业安全技术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安全技术机构和专家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培训、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验收、安全评价和隐患整改等工作中的技术支撑、指导和咨询作用,促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学化,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工作质量;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行业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要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在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建立国防科工委、集团公司和企事业单位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

  国防科技工业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定不移地抓好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实现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光动能手表环境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157号




关于发布光动能手表环境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促进开发和使用有益于环境保护的产品,规范有关产品的认证工作,现批准《光动能手表》技术要求为环境产品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编号和名称如下:

  HBC 7-2001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光动能手表

  以上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无锡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政府


无锡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
无锡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开展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发明创造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省计经委、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发布的《江苏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的技术改进,是指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
第三条 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降低物质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重点。其主要内容是:
(一)工业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新产品的开发;
(二)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条件;
(三)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医疗、卫生技术、物资运输、储藏、养护技术以及设计、统计、计算技术等方面的改进;
(四)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五)科技成果的推广,企业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和应用,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
第四条 在企业、事业管理的组织、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带有改进、创新因素的办法和措施,经实施后对提高企业素质、管理效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明显的作用和成效的,也可作为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其内容包括:
(一)在管理理论、管理技术上有创见,对提高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设计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指导作用;
(二)在管理组织、制度、机构等方面提出改革办法或改进方案,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变能力或服务能力有显著的效果;
(三)应用国内外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本条所称的企业、事业管理,除含本《实施办法》第三条涉及的管理内容外,还包括质量、标准、计划、物资、设备、财务、销售、人事、信息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按本办法给予奖励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应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进步性,是指建议者所提出的方案、措施相对于本单位(或本系统)原有事物有所改进、完善和提高。
可行性,是指方案、措施在实践中可以实施。只指出问题的现象或仅提出建议、设想的名称而无解决问题具体办法的,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效益性,是指方案、措施实施后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在岗位责任制范围内提出的建议,虽与本身职责有直接关联,但具有改进、创新因素,采用后能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在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先进技术、经验、成果的基础上有所创新,首次应用于采纳单位的,也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第七条 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中,对加速进口设备、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等国产化有改进性的办法、措施或革新方案、设计的,可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但对实施涉外合同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第八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提出者所在单位不能采纳时,可向外单位提出,采纳单位对提出者应视同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 奖金评定标准和方法
第九条 职工(集体或个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者进行的技术改进,应经过企业、事业单位的实施,并取得节约或创造价值的实际成效,方能获得奖励。
第十条 对被采用的、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分为五个等级,并按其经济效益大小确定在该等级范围内的奖金额:
奖励等级 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奖金额 荣誉奖
一等奖 100万元以上 2501-4000元 奖状
二等奖 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301-2500元 奖状
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 2101-2300元 奖状
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 1901-2100元 奖状
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 1701-1900元 奖状
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1501-1700元 奖状
三等奖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1251-1500元 奖状
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1001-1250元 奖状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751-1000元 奖状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501-750元 奖状
四等奖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461-500元 荣誉证书
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421-460元 荣誉证书
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381-420元 荣誉证书
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341-380元 荣誉证书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301-340元 荣誉证书
五等奖 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201-300元 表扬
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101-200元 表扬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26-100元 表扬
1000元以下 25元以下 表扬
第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年节约或创造的价值,指扣除实施费用后的净增价值。其计算方法是自采用之日(应理解为实施后见经济效益之日)起,按十二个月计算,可以跨年度。实施费用的分摊办法,由采纳单位自定一次分摊或逐年分摊。
第十二条 节约价值计算方法是:
(一)工时节约价值=(原定额工时-改进后定额工时)×计算期前一年平均工时费用×计算期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工艺改革费用是实施费用的组成部分,包括为工艺改革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及工艺改革后需增加的费用支出。工艺改革费用中,属于添置固定资产的,按其折旧年限平均分摊,其它一次或逐年分摊(下同)。
(二)原料、燃料、材料、动力、工具等节约价值=(原实际平均先进单位消耗定额-改进后实际单位消耗)×该物资单价×计算期的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物资单价指计算期内的国家牌价。没有国家牌价的物资,按实际价计算。如系替代材料,其单价应为替代前、后材料的单价差。
(三)减少废品节约价值=成品或半成品单件价值×(改进前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改进后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计算期计划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四)工程设计节约价值=(单项工程的审定预算-合理化建议和科技改进实施后的单项工程决算)×相同设计的单项工程施工项数-施工工艺改革等实施费用
第十三条 新工艺创经济价值计算方法是:
创经济价值=(老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平均先进单位成本-新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单位成本)×计算期的实际产量
新工艺产品的成本指工厂成本,半成品的成本指工厂内部核算成本,均包括工艺改革费用。
第十四条 新产品、新花色创经济价值计算方法是:
创经济价值=(计算期为十二个月的平均销售单价-单位产品平均工厂成本-单位产品平均销售费用-单位产品税金)×计算期实际销售量
单位产品税金为销售单价×税率,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新产品,在计算时仍按原规定计算税金。
第十五条 技术服务等其它方面创经济价值,由各行业根据具体情况自定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 对被采用的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如有关管理、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安全技术、环境保护等,应根据其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用评分方法决定奖励等级。但被采用的项目,须经一年实际验证后,再由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
组审定。必要时,由单位职代会审定。
第十七条 有关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的评分标准是:
(一)解决问题重要性:
解决重大问题 35分
解决重要问题 25分
解决较重要问题 15分
解决一般问题 5分
(二)应用范围:
应用于全单位 20分
应用于中层单位 15分
应用于基层单位 10分
应用于个别岗位 5分
(三)进步水平:
全国范围内进步 40分
全省范围内进步 30分
市、县、系统范围内进步 20分
本单位范围内进步 10分
第十八条 对被采用的、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标准计算出解决问题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三个单项分数的总和后,再按如下对应标准决定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 总分数
一等奖 85-95
二等奖 70-84
三等奖 55-69
四等奖 40-54
五等奖 25-39
各奖励等级的奖金额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相对应。
第十九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实施前,实施单位的工时、原材料、燃料消耗指标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按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一个等级奖以下的均提高一个等级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移植、推广国内已经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对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降低一个等级给予奖励;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五等级的,可按该等级奖金额的50%发给。
第二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经评审确定作为技术储备的,采纳单位应在本办法第十条中第五等级的限额内酌情给予奖励。
作为技术储备的项目如以后投入实际应用,应当按照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大小,评定相应的奖励等级。实际应用后发放奖金时,应当剔除已经先行发给的奖金额。
第二十二条 必须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如建筑工程等),可预先估算其节约或创造价值的总额,除以实施年限,作为该项目的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 奖金应及时按标准发给。必须实施十二个月后才能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发给奖金;可以预先计算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决定采纳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必须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
的项目,应从估算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的三分之一,待全部节约或创造价值实现后,补发差额部分。
第二十四条 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本人。如本人已调离采纳单位的,采纳单位应负责将奖金、荣誉证书转发给本人。
集体完成的项目,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奖金,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实施者应比一般成员多得一部分奖金。对建议内容难度大、方法具体而实施较易者,建议者方面的奖金应不少于奖金总额的60%。建议的内容难度不大而实施的难度大者,实施者方面的奖金应不少于奖金总额的60%
。具体分配奖金的比例,由采纳单位自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厂(矿)长、经理、院(所)长、书记、工会主席等领导干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其奖励等级的评定和奖励办法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对提高工效和降低物质消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原工时和物资消耗定额可给予六个月至一年的保留期,在保留期内,应继续发给超产奖和节约奖。
第二十七条 获奖项目不得重复得奖。一个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奖励条例的评审条件时,应按照奖金额较高的条例给予奖励;一个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再次评审提高了奖励等级,再次发放奖金时只补发差额部分。
内容相同的合理化建议,以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登记表上登记的日期为准,奖励领先递交者。
第二十八条 奖金由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纳单位支付。企业单位支付的奖金计入成本(商业企业支付的奖金计入流通费用;事业单位支付的奖金,单位有收入的在收入提成中列支,单位没有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金,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国发〔1985〕86号文)免征奖金税。
第二十九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获奖者,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等的依据之一。
对于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职工,其建议虽未被采纳,所在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自定适当鼓励的办法。

第五章 评审机构与程序
第三十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成立无锡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委员会,负责推动全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各县(市)、区和各主管部门应建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吸收有关专家组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并协调所属单位在项目评审工作中
所发生的争议。
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由行政领导、工会主席以及技术、财务、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负责领导本单位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并负责组织项目的评审工作。
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组织发动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之下应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当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必要时应附图纸、数据、资料等。从填表之日起,项目提出者即有义务向采纳单位详细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收到《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后,应及时责成本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对项目进行评议,做出是否应当采纳的结论,并将《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连同结论的说明送交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评审,及时给项目提出者明确的答复。答复期限为,一般
项目不超过一个月,重大项目不超过三个月。项目未被采纳时,应向提出者说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 采纳单位关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的评审工作首先应由有关业务部门(包括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说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进行,对年节约或创造价值进行计算,或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评分,经采纳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然后由评审委员会或评审
小组进行评审,决定奖励等级和奖金额。
第三十四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的权限是:一等奖由主管部门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委员会审批;二等奖由采纳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三、四、五等奖由采纳单位审批。
第三十五条 经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采纳单位应及时列入实施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并在资金、材料、人力、工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实施费用,企业单位计入生产成本(商业企业计入流通费用),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构成固定资产的实施费用,企业单位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实施中经过试验并鉴定成功后,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对已经采用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必须加强管理,有关设备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维修,未经原审批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拆除。
第三十八条 对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高而本单位无法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报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或成果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进行有偿转让,转让办法按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应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纳、实施、奖励情况,并回答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问题和质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初将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评审、实施、奖励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委员会办公室,抄送市经委、市总工会、市财政局。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编号:
----------------------------------------
|建议(改进)| |
| 项目名称 | |
|------|-------------------------------|
|建议人姓名 | 工 作 单 位 | 工 龄 | 职 务 | 职 称 |
|------|---------|------|-----|--------|
| | | | | |
|--------------------------------------|
|建议(改进)项目推荐实施范围、对象: |
|--------------------------------------|
|建议(改进)项目针对解决问题现状的梗概(必要时附调查证明材料): |
|--------------------------------------|
|建议(改进)项目实施方案、方法或措施等的简要说明(必要时可另附图纸、模型、 |
|数据、计算依据和可行性证明材料): |
|--------------------------------------|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预测: |
| |
|--------------------------------------|
|备 注: |建议人代表签字(盖章) |
| |-----------------|
|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
(此页栏目由建议人填写)

----------------------------------------
| |有关业务部门意见: |
| | -------------|
| | |负责人签字 |
|采| |------------|
| | |审定日期 年 月 日 |
|纳|------------------------------------|
|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意见: |
|审| -------------|
| | |负责人签字 |
|定| |------------|
| | |审定日期 年 月 日 |
|-|------------------------------------|
| |有关业务部门对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计算或评分: |
| | -------------|
|奖| |负责人签字 |
| | |------------|
| | |审定日期 年 月 日 |
| |------------------------------------|
|励|财务部门对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审核: |
| | -------------|
| | |负责人签字 |
| | |------------|
|评| |审定日期 年 月 日 |
| |------------------------------------|
| |评审委员会关于奖励等级和奖金额的决定: |
| | -------------|
|定| |负责人签字 |
| | |------------|
| | |审定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奖金发放日期 年 月 日|
----------------------------------------
此表由市合理建议和技术改进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



199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