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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新闻媒介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1:17:32  浏览:88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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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新闻媒介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新闻媒介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94)市工商(广)字第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广告管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因此,在新闻媒介上发布的广告,必须与新闻或其它非广告内容相区别,不得使公众产生误解。凡无标志或因标志不明显,与新闻等非广告内容混淆的,可根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对新闻单位予以处罚。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媒介单位的广告业务,应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经营广告业务的广告部门统一承办,并且在开展广告业务收取费用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广告业专用发票”。对于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由非广告部门经营广告,规避国家广告监
督管理的,可根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媒介单位对于广告公司代理的广告业务,应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与广告公司签订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都可根据合同约定或事后达成的协议,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解决合同纠纷。对违反合同不付给广告公司代理费的媒
介单位,可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明文作出“不付给或少付给广告公司代理费决定”的媒介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依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四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
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99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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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乡镇企业管理费提取、解交和管理实施细则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乡镇企业管理费提取、解交和管理实施细则
海南省政府




为加强乡镇企业服务系统的建设,搞好技术业务培训,提高企业素质,增强竞争能力,促进乡镇企业迅速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管理费提取,解交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乡镇企业(包括乡镇办企业、村办企业、组办企业、合作企业、联户企业、个体企业)的工业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材企业、电力企业、采矿企业、商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饮食服务企业、“三来一补”企业,均应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
乡镇企业与省内外联营的企业,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缴纳企业管理费。
种植、养殖等农业企业不提取管理费。
二、乡镇企业按销售收入(含经营收入、劳务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一比例提取、缴纳管理费。提取的管理费在销售收入中列支。
“三来一补”企业按工缴费总额的百分之一比例提取、缴纳管理费。
省、市、县、乡(镇)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直属企业以及直属企业的联营企业,也同样缴纳管理费。
三、管理费由企业按月上交给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以逐级分成办法,由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分别解交给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其分成比例为:乡镇一级企业管理部门百分之五十,市、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百分之三十,省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百分之十九,农业部
乡镇企业局百分之一。
四、管理费的征缴工作,原则上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办理。但根据各地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银行、税务、财政或者其他部门有偿代办,代办单位有权督促企业按期缴纳管理费。无论采取何种办法,都要按规定比例分成,按期解交给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
五、市、县乡镇企业管理局(或乡镇企业办公室)是乡镇企业的主管部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门向乡镇企业征收管理费都是非法的,必须立即停止。
六、管理费专款专用,要本着取之于企业服务于企业和节约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补助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未列入行政编制人员经费开支;补助乡镇企业培训、技术推广、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必要的检测仪器购置和有关费用;展览及样品费用的不足;扶助发展贫困地区的乡镇企业、
开发性生产和新上项目的投资。
七、为做好对乡镇企业管理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门帐户,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控制使用范围,严禁挪作他用。在逐级解交和年终决算时,必须将管理费收支情况报表和年度管理费收取、解交、使用情况上报给上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并抄报同级
财税部门。
八、对做好管理费缴纳、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管理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并作为乡镇企业财会工作评比的一项条件。
九、凡过去规定与本细则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十、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8月29日

贵金属供应管理办法

化工部


贵金属供应管理办法
化工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贵金属管理,进一步搞好回收利用,合理使用,更好地为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原化肥厂铂网车间、专用库和各需用铂金网的单位以及化工系统使用铂、铑、钯、钌和铱等贵金属的单位。
第三条 化工系统需用的贵金属,化工部责成中国化工供销公司统一组织供应,负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以及企业的供销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贵金属的计划、供应和回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提报贵金属申请计划和入库保管的规定
1.凡需要贵金属的单位,必须根据化工部安排的生产计划和要求,向中国化工供销公司提报年度申请计划,由中国化工供销公司统一审查汇总,上报国家物资局并负责联系办理有关手续。
2.临时需用贵金属的单位,需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非化工部直属直供单位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厅(局)或主管部批准),报中国化工供销公司,在资源可能的情况下,按计划外组织供应。
3.在申请铂金网计划时,必须提出铂网、铂灰、炉灰和酸泥的回收计划,否则不予供应新网。
4.需用单位应按调拨单或合同规定的供货时间,到供方提货。
5.需用单位提取实物时,需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由本单位供应、使用或保卫部门各派一人凭调拨单(或合同)和介绍信前往供货单位提取。提取时,提货人员必须在领料单上签字盖印,并与保管单位的专责人、保管员当面进行质量检查和称量,经后供需双方共同密封,并在密封
条上加盖保管单位的专责人、保管员和两名提货人员的印章。
6.提取的贵金属,在护运途中,不得人物相离。
7.提取贵金属返回单位时,供应部门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保卫、财务部门,与提货人员共同开封验收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8.贵金属提运到单位后,应存放在供应部门专库的保险柜中,由供应、财务和保卫部门共同保管,各管一把锁。
第五条 贵金属使用的规定
1.贵金属应按规定用途使用(铂金网只供硝酸触媒钌、铱只供烧碱生产专用),不得作它用。
2.领用贵金属需经主管厂长批准,按规定到专用库领取,并由供应、财务和保卫部门共同开锁拨付。
3.铂金网出库时,只能整张发放,绝不能将整张铂网剪切成小块发放。如果需要小块铂网,应另行申请。
4.属于生产车间保管的贵金属,应放置车间保险柜内(铂网应置铂网再生室保险柜内),由车间主任和专责人员共同保管,各管一把锁。
5.铂网再生室应订立严格制度,设专人负责,铂网用量少的单位应设专人兼职。
铂网再生室应建立下列帐目档案:
(1)铂网再生前、后的称重;
(2)按年、月、日的铂网入库出库台帐;
(3)每张铂网生产情况的原始记录;
(4)修补铂网所用铂网角的记录;
(5)车间生产情况及铂网检修档案;
(6)铂灰、炉灰等的回收记录。
6.铂网的拆卸、安装和再生,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7.有关贵金属的使用、储备和一切原始材料,一律不得外借。
8.对贵金属的加工生产、回收、使用及储备,每月要进行一次清查,核对来往帐目、记录及实物库存等是否相符,如遇有问题,应及时查清。
第六条 贵金属回收的决定
1.使用贵金属(包括铂、铑、钯、钌、铱和铂金网等)的单位必须做好回收工作。
2.铂网报废必须严格执行报废标准,经铂网工、技术员和车间主任鉴定、称量并签字,立为报废网,按铂网保管规定妥善保管。
3.铂网使用中,所有铂灰、炉灰和酸泥必须认真清扫回收。
4. 废旧铂网需要重新加工时,应通知供应、财物部门派代表共同进行称量、记录、包封和填写废网加工出库单并加盖印章,方可出库。按接运新网的规定,派2人送到太原化肥厂铂网专用库。
5. 回收的铂灰、炉灰和酸泥及其它回收物,应根据含量及其性质不同,分类包装,寄运太原化肥厂铂网专用库,进行回收加工处理。
6. 回收的贵金属,应送到太原化工厂铂网专用库,供加工铂网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7. 回收工作做得好的车间、班组和个人,企业应给予奖励。
第七条 铂网加工结算的规定
1. 中国化工供销公司铂金网专用库设在太原化肥厂内,该库负责对铂、铑、钯等原料和成品铂金网的贮存以及企业的废旧铂网、铂族金属的回收和铂网统一加工。
2. 铂网生产点设在太原化肥厂铂网车间。铂网车间根据中国化工供销公司安排的年度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不接收企业的带料加工。
3. 各企业的废旧铂网、铂灰、炉灰和酸泥由中国化工供销公司铂网专用库统一回收,交太原化肥厂铂网车间加工提纯。专用库向铂网车间承付提纯费,向提供回收物的单位承付铂金价款。
4.铂网专用库回收的旧铂网验收后,向交网单位按规定价格承付货款。加工的新网由专用库发货,按规定价格直接向用户收取货款。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供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