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11:23  浏览:94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粤价[2004]20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危险废物处置力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 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所有产生并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
第三条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
第四条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不包括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含处理,不包括回收利用,下同)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运输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对第三方财产及人身损害险、操作人员工伤事故险)。
第五条 危险废物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危险废物处置费最高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纳入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建设的区域性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其处置收费执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环保部门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成本的监控,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应简便、有效、易操作,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
对医疗废物,原则上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按月计收。有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按病床数或产生的医疗废物重量计收;没有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根据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按定额计收。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
在我省按国家规定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前,有病床的医疗机构经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从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之日起,在住院床位费现行标准基础上每日每床加收不超过2元,作为弥补医院支出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后,应将医疗废物处置费用计入住院床位费中,不再另行收取。所有医疗机构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门诊病人加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对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原则上按危险废物的重量计收。
第七条 对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其回收价格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双方议定。
第八条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商定具体处置价格,签订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对不同地区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一视同仁,在签定有关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协议中,不得有价格歧视行为。
第九条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直接向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收取的危险废物处置费,应首先用于支付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费用。
危险废物处置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
第十条 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后,应取消与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
已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且危险废物已被收费单位接纳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该部分危险废物不再交纳排污费,也不再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 各地人民政府在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时,要改变分散处置的模式,尽快实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要按照国家和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规划,合理确定处置设施的布局和规模,防止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要逐步关闭过渡性的简易处置设施,不断提高危险废物处置水平。
城市集中的地区,可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区域性集中综合处置设施。设施的建设,要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环境标准和规范、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以及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治、消防、职业卫生防护要求。
第十二条 各地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投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运行机制。
各地人民政府在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时,应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承担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其应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降低处置成本,确保危险废物处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证、转移联单制度等有关规定。
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危险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造成新的污染源。
第十四条 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处置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和不按规范进行操作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处置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倾倒、丢弃)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5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将第四十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违反第一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没收播映设备;违反第二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吊销许可证。
第(四)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非法活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线电视设立单位,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
……
3、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线电视台、站,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4、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有线电视台、站未按月将播出节目单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删除第四十六条。



1997年1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70号

2001-07-18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西、广东、福建、黑龙江、辽宁、江西、安徽、河南、青海、江苏、湖北、四川、山东、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北京、上海、广州分公司,南京、成都、济南管理总部,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他一级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
  三、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从2001年度起,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五、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2410室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座6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学院路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甲6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复兴路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20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安立路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北京方庄芳群园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4区21楼  南方证券大厦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7—49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东江湾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东江湾路18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新闸路143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浦东南路141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物华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物华路113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八仙桥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金陵中路72号  二楼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中山北一路216—21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京管理总部             南京市淮海路50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南路证券营业部        南京市中山南路219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京建宁路证券营业部         南京市建宁路1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淮阴河北西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淮阴市河北西路10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常州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常州市城中路南方证券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通青年西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南通市青年西路一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苏州三香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6—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扬州汶河北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扬州市汶河北路12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仪征工农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仪征市工农路101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麓景路黄田直街广信商业中心15层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水荫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水荫路28号之二、之三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新港西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滨江东路811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建设三马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建设三马路5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大德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大德路13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番禺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番禺市桥镇平康路18号  隆基大厦二楼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江门堤东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江门市堤东路一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州体育东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中山一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一路111号  交通商业大厦三楼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顺德大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顺德市大良镇东城花园东茂楼二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珠海景莲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景莲路一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东莞莞穗路证券营业部         东莞市万汇区莞穗大道万红商业楼5—6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             深圳市深南中路28号A华能大厦19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人民北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人民北路126号物资大厦二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爱国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爱国路10号金通大厦B座2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田贝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南路48号金丽广场5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深南中路28A华能大厦6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八卦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八卦四路南方苑大厦一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罗湖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深南东路3031号航空大酒店三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成都管理总部             成都市一环路南3段47号南方证券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人民北路证券营业部          成都市人民北路1段1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绵阳临园路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东段5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遂宁遂州南路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遂宁市遂州南路蓝宝石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自贡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自贡市解放路5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济南管理总部             济南市经七路57-3-号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证券营业部         济南市经七路57-3-号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         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青岛证券营业部            青岛市馆陶路3号青纺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重庆新华路证券营业部         重庆市新华路220号雅兰电子城三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贵阳证券营业部            贵州省贵阳市滨河路1号电力综合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武汉管理总部             武汉市青年路66—5#招银大厦八楼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台北路证券营业部         武汉市汉口台北路台北三村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冶金大道证券营业部          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4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徐东路证券营业部         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2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潜江江汉路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潜江市江汉路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昌叠山路证券营业部         江西省南昌市叠山路119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沈阳管理总部             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3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证券营业部         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3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沈阳南湖证券营业部          沈阳市和平区彩塔街3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铁岭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19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大连上海路证券营业部         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45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丹东锦山大街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丹东市锦山大街6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朝阳大街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大街三段50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鞍山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1号  甲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郑州伊河路证券营业部        河南省郑州市伊河路144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洛阳证券营业部            洛阳市老城区西关百业大市场西区2楼1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西安管理总部             西安市文艺北路甲字1号南证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西安文艺路证券营业部         西安市文艺路甲字1号南证大厦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西宁黄河路证券营业部         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17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3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建设路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75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河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红桥区河北大街北头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天津贵州路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承德陕西营路证券营业部        河北省承德市陕西营路1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太原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山西省太原市解放路222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福建省福州市五一路10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合肥美菱大道证券营业部        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448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海口龙华路证券营业部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15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一曼街证券营业部        哈尔滨市一曼街96号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路证券营业部        哈尔滨市友谊路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