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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2005年2月28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45:53  浏览:98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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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2005年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2005年2月28日)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批准任命孙谦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批准任命姜伟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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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生鲜乳购销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生鲜乳购销管理规定



(2008年11月6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1月6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自2008年12月6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生鲜乳购销安全管理,规范生鲜乳经营秩序,保护从业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从事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的企业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商务等部门,依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制定全市奶业发展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奶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对生鲜乳收购站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鲜乳收购站点的审批,按照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审批新开办的生鲜乳收购站并限期对本规定实施前已开办的个体奶站进行整顿和改造。鼓励按下列方式进行整顿和改造:
 (一)由乳制品生产企业收购或租赁个体奶站资产,直接经营。
 (二)由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收购或租赁个体奶站资产,用于自我服务。
第六条 泌乳牛应当实行机械榨乳。生鲜乳自榨乳到运输罐车应当全过程封闭运行。奶源不够规模的区域,乳制品生产企业可设立辅助性收奶点,指定专人操作,全程监控和检测,确保生鲜乳质量。
第七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原料奶收购标准收购生鲜乳并留存每批生鲜乳奶样。
第八条 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签定生鲜乳购销合同。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合同约定收购生鲜乳,不得收购未签合同的生鲜乳。
收购生鲜乳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记录畜主姓名、奶牛号、单次产奶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对有质量争议的奶样,应当保留96小时,以备查验。
第九条 生鲜乳收购站交售生鲜乳时,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出具每批生鲜乳的收购记录单,记录交售数量、等级、单价、总价、交奶时间、地点、经手人双方签章等内容,并对生鲜乳运输罐车进行签封。
第十条 生鲜乳购销价格应当参考省有关部门公布的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可建立由政府物价、畜牧、统计等相关部门,奶畜养殖企业(奶农)、乳制品生产企业、奶业协会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定期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由物价部门向社会公布,供购销双方签定合同时参考。
第十一条 生鲜乳购销不得压等压价,任意涨价、降价以及实施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行为。
第十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均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设立生鲜乳收购站并按合同约定收购生鲜乳。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予以阻挠和限制。
第十三条 设在我市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收奶的,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应当对奶源供应地的资源和环境建设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参考收购企业上缴企业所在地的税金地方留成比例,由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由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监督落实。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生鲜乳质量检验机构,负责生鲜乳质量检验和生鲜乳购销过程中争议奶样的检测。不得向奶畜养殖场、户收取常规检测费。争议奶样的检测费由责任方负责。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鲜乳购销过程中各种争议的调处。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国家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收购者处以1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六日起施行。


关于法国雷诺汽车公司产梅甘娜汽车存在安全隐患的风险警示通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风险警示通告2008年2号


关于法国雷诺汽车公司产梅甘娜汽车存在安全隐患的风险警示通告


据国外政府公布的信息,由于变速器存在安全缺陷,法国雷诺汽车公司于2006年10月24日开始在欧洲召回梅甘娜(MEGANE )II、克丽奥(CLIO) III两款汽车。

鉴于在中国国内市场亦存在大量进口梅甘娜汽车,雷诺汽车公司到目前仍未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动说明缺陷情况,为确保人身安全,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现发布对法国雷诺汽车公司产梅甘娜汽车(HS编码:87032230~87032339)的风险警示通告:

一、消费者使用雷诺汽车公司产梅甘娜汽车时,出现下述现象时,建议立即向雷诺汽车公司授权的维修服务站报修。已经由此受到伤害的,请即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缺陷现象包括:

(一)不遵从驾驶者意愿,自动跳转为手动档模式;

(二)不遵从驾驶者意愿,自动跳锁在3档;

(三)仪表盘上档位显示不正确;

(四)自动变速器警告灯亮起。

二、雷诺汽车公司应立即对在中国市场的梅甘娜汽车车辆变速器故障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消费者安全,并就进口汽车缺陷情况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做出书面说明。

三、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即日起加强对雷诺汽车公司产汽车的进口检验监管,一经发现不合格,即依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本通告解除时间另行公布。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