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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紧急制止并坚决纠正用国有文物送礼的违法行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03:43:17  浏览:91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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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紧急制止并坚决纠正用国有文物送礼的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紧急制止并坚决纠正用国有文物送礼的违法行为的通知

文物办发【200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最近,一些地方出现用国有文物送礼的违法现象,特别是个别革命老区所在地的政府机关和文物单位工作人员,也采用拿国有文物向上级部门负责同志送礼的方法,跑项目要经费。这些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文物保护法》,而且败坏了党风,破坏了文物保护和管理秩序,使国有财产和重要的文物资源遭到流失,也丧失了文博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必须及时制止并坚决纠正。

  《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雕塑和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由国有文物收藏、保护和研究机构妥善保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将馆藏文物赠与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法律的尊严必须得到维护,有关规定必须得到切实遵守。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认真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学习《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并开展自查活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各地文物、博物馆单位也要积极向有关领导部门和同志宣传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以及本通知的精神,使此类违法行为切实得以杜绝。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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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镇级经济的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镇级经济的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镇级经济的奖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00年3月16日

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镇级经济的奖惩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强镇富民战略,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为了表彰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各镇的积极性,推动全市镇级经济快速有效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惩项目和标准

  (一)“强镇富民先进镇”奖:凡同时达到以下标准的镇(街道办事处,下同),可授予“强镇富民先进镇”称号,发给奖金8万元:

  1.镇级地方财政实现自给,一般预算收入基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下同),当年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下同),基数3000万元以上增长15%以上,基数2000万元以上增长18%以上,基数1000万元以上增长20%以上;

  2.实际利用外资、民资基数1亿元以上(按项目的实际到位资金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当年比上年增长15%以上,基数5000万元以上增长18%以上,基数3000万元以上增长20%以上,基数1000万元以上增长25%以上;

  3.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增长8%以上;

  4.领导班子团结,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没有违纪行为,计划生育完成人口控制指标,社会治安良好。

  (二)“实现财政自给”奖:对1999—2001年三年内实现镇级财政收入自给,并且当年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镇,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招商引资”奖:镇级实际利用外资、民资总额折合人民币当年达到5000万元以上,并且比上年增长25%以上的,奖励2万元;当年达到1亿元以上并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奖励5万元。

  (四)先进个人奖:获得“强镇富民先进镇”称号的镇,镇委书记和镇长当年的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获得“强镇富民先进镇”称号并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可按粤人薪[1996]3号、粤人薪[1997]1号和粤人薪[1999]10号文办理提前或越级晋升职级工资,也可给予嘉奖或记二等功或三等功奖励。

  (五)“强镇富民先进市(区)”奖:对全市镇级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20%以上,80%以上的镇实现财政自给,镇级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比上年增长2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增长8%以上的县级市(区),可授予“强镇富民先进市(区)”称号,奖励10万元。连续两年获奖的市(区),市(区)委书记、市(区)长和市(区)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可按本办法第一部分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提前或越级晋升职级工资。

  (六)惩戒:各市、区要分年度对各镇下达镇级经济发展考核指标(包括当年财政收入、招商引资、农民人均纯收入等主要指标)要求,并加强检查督导,对当年不完成的要“提醒注意”,两年不完成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要向市(区)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对不称职的镇委书记、镇长就地予以免职。

  二、申报审批程序

  (一)每年由各镇按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如实填报有关经济指标的完成实绩,并附有关总结材料,报各市(区)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二)由各市(区)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农业、乡镇企业、财政、税务、外经贸、工商、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所辖镇上报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后,向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报意见。

  (三)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各市、区的申报进行审核,提出奖惩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三、奖金来源

  奖励发展镇级经济的奖金,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发给镇的奖金由江门市本级财政负责30%,各市、区财政负责所辖获奖镇奖金的70%;发给获奖市(区)的奖金由江门市本级财政负责。属县级市(区)财政负责的奖金,由各市、区财政局上划江门市财政局再转划到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属江门市本级财政负责的奖金,由江门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直接划拨到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一个镇同时达到本暂行规定第一部分第(一)、(二)、(三)条奖励标准的,可同时给予奖励。

  五、本暂行办法由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关于2010年清明节休市安排的提示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2010年清明节休市安排的提示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本所《关于2010年节假日休市安排的通知》([2009]300号),现将2010年清明节休市安排提示如下:

一、休市安排:4月3日(星期六)至4月5日(星期一)为节假日休市,4月6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

二、节假日期间清算交收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安排进行。

请各会员单位据此安排好有关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