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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45:48  浏览:86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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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1997-2010年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的请示》(黑政发〔1998〕27号)和《关于调整〈1997-2010年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用地指标的请示》(黑政发〔199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省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和林业基地,保护耕地和林业资源极为重要。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
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适度开发宜农后备土地资源,加强土地整理,实现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23.92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7.35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30.98万公顷;确保全省耕地保
有量不低于1190.5万公顷,比1996年净增7.06万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1183.32万公顷,占全省耕地面积的91%。
四、按照《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松嫩平原地区,要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三江平原地区,要加强湿地保护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适度开垦宜农荒地;大兴安岭、小兴安岭等地
区,要加强对林地和林业资源的保护,禁止毁林开垦。
五、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并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要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你省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
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规划》。
你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199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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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邮政条例(2003年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邮政条例
(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邮政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的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建设、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邮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邮政局在省邮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同做好邮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邮政企业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国有公用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扶持和政策优惠。
第五条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负有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邮件安全的责任,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维护邮政安全和畅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邮政专业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第八条建设城镇居住区、开发区、工矿区和商业区等,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邮政服务网点,邮政服务网点用房可以以不高于建筑成本的价格出售给邮政企业使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优惠办法。
邮政局所建设所需的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依法划拨,免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建制镇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新建住宅楼必须在地面层便于投递的位置,设置与户数相应的信报箱群、间或者收发室。信报箱群、间的设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通信行业标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使用的住宅楼未设置信报箱群、间或者收发室的,由产权人负责设置。
信报箱群、间的维修和更换,由住宅楼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楼房地面层或者大院主出入口设置收发室;两个以上单位使用同一用邮地址的,可以设置联合收发室,并可以使用统一规格的收发章。
第十一条城市和乡镇设置的街道、村名址牌和单位、住宅区地址牌,应当标明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饭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及为邮件装卸、转运、投递和邮政车辆出入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方便群众的位置设置邮政信筒箱、邮亭等邮政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因建设需要拆迁邮政服务网点或者其他邮政设施的,应当事先与邮政企业协商,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用邮的原则予以重建,保证邮政服务正常进行和不降低服务标准,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章服务与保障

第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依法从事邮件寄递、报刊发行、集邮、邮政金融、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业务,保证服务质量。
邮政企业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遵守职业规范,诚信服务。
第十六条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时间、业务范围和资费标准,在邮政信筒箱上应当标明开筒箱的频次和时间,按照国家、省规定的频次、时限和投递范围投递邮件。
第十七条对具备通邮条件的新用户,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办理邮件投递手续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安排投递;对不具备通邮条件的,应当与用户协商,将邮件投递至指定的邮件代收点。
第十八条农村的给据邮件,邮政企业应当及时投递到户;其他邮件投递到村民委员会设置的邮件接收场所或者指定的邮件代收人。
第十九条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撕揭邮票,贪污、冒领用户款物;
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
三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四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服务;
五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
六擅自变更邮政业务
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七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
八转让、出借、出租“中国邮政”专用车辆、邮政专用标识、邮政日戳、邮袋;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邮政企业应当设置用户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用户对邮政服务质量的监督,并对用户的举报和投诉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给予免费查询,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将查询结果书面通知查询人。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丢失、毁损、内件短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交寄、夹寄国家和省规定的违禁物品。
邮政企业在收寄邮寄物品时,应当严格验视,发现违禁物品应当不予寄递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在特定时期,省邮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家邮政局批准,可以发布规定禁寄某些物品。
第二十三条用户交寄的信函、明信片应当正确书写邮政编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通信行业标准的信封、明信片。对书写不正确或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信封或者明信片的,邮政企业应当给予指导更正。已投入邮政信筒箱的信函、明信片无法投递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退给寄件人;无法退回的,作为无着邮件处理。
第二十四条单位收发人员、邮件代收点和村民委员会指定的邮件代收人接收邮政企业投交的邮件时,应当当面核对,并对所接收的所有邮件负有保护和及时传递的责任,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撕揭邮票。对接收的给据邮件应当签收。
单位收发人员、邮件代收人或者收件人对无法转交或者误收的邮件,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收回。
邮件代收人由于过错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者延误而导致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运输邮件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喷涂邮政标志色和“中国邮政”标识,其他车辆不得喷涂。运输邮件的专用车辆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有“中国邮政”标识的运输邮件的专用车辆在运递邮件时,凭公安机关核准的通行证,可以不受禁行路线、禁停地段的限制;进出港口和通过桥梁、检查站、高速公路时,应当优先放行;发生一般违章或者轻微交通事故时,应当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
有“中国邮政”标识的运输邮件的专用车辆无须办理道路运输营运证;在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通过收费的公路、桥梁、隧道和汽渡时,免交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的交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邮件在运输、传递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毁损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邮政设施;
二擅自开启、封闭邮政信筒箱,向邮政信筒箱内投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者其他杂物;
三在邮政局所门前通道或者邮政设施周围设摊、堆物、停放车辆,妨碍邮政业务正常进行;
四伪造用于邮政业务的有价证卡;
五擅自制作、经营带有邮政专用标志、标识的封套、业务单册、邮袋和包装箱等邮政用品用具;
六其他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邮政企业专营邮政业务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邮政企业根据规定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专营业务。未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和邮政企业的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人员或者设置文件、票据交换站等机构从事邮政专营业务。
第三十条从事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办集邮票品交易市场;
二非法印制、倒卖伪造、变造的邮资票品;
三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四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
五未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制作、经营集邮品;
六擅自从事集邮票品的进出口业务;
七其他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生产邮政使用的信封、明信片、邮包封装盒和信报箱等邮政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通信行业标准。省邮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邮政局公布的邮政用品用具监制目录,对信封等部分邮政用品用具实行监制。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通信行业标准的邮政用品用具造成用户损失的,由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省邮政主管部门和授权的邮政局应当依法对邮政市场和邮政用品用具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省邮政
主管部门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集邮票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邮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为当事人保守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配套建设邮政服务网点的,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配套邮政设施的,由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进行项目综合验收。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违法拆迁邮政设施的,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邮政局有权提请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拆迁人在保证邮政服务正常进行的前提下,限期予以补建或者妥善安置。违法拆迁邮政设施造成邮政企业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邮政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邮政业务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邮政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设区的市邮政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设区的市邮政局没收违法物品、邮票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邮政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由工商行政、公安、交通、建设、电信、城管等主管部门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法律应当确立并保护驰名字号权

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飞科艾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王正志


去年接办的一个知识产权案件,曾经被行政机关作为中国保护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华权利的典型宣传。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一方主张商标专用权,一方以合理使用字号权对抗。此案历经数次审理现在仍未最后定论,思考其中核心的问题,结合当下的驰名商标热,我想有必要呼吁一下“驰名字号权”的问题。

字号,企业名称或者商号,以及英文所称的trade name, trade dress等等所指在实质上并无差异。回顾中国商业发展的历程,之与商标,商号有着更为悠久的历史,老百姓记得住、流传下来的大多也都是经营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字号甚至是创业者的人名。这种习俗在一贯轻商的中国不能不说是一种奇迹:没有西方知识产权概念的中国人能够自发地使用字号来区别商品或服务。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传入在国内地时间不过区区几十年,移植过来的东西在新的土壤总会产生一些变异,知识产权领域里的商标也没有例外。不知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必须还是国人多年的习惯,企业字号权逐渐成为与商标权并存一种权利。国家有专门的规章调整,也有大批的人员(企业登记科、处、局)专门管理着企业名称的核准、使用和监督。因为商标权在国内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字号的分量与处境就相形见拙--仅靠一个部门规章好像底气不足,再加上各地区各自为阵:你地区的企业字号同样可以成为我核准的名称。一时间,字号与商标冲突起来老是败下阵来。

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字号如果经过了长期的使用,凝结着权利人的智慧与汗水,那么该字号就是驰名的字号,就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就应当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在我看来,驰名字号就是驰名商标,驰名字号应当受到与驰名商标一样的尊重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