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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7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6:38:04  浏览:9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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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7号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7号


2006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6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化肥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申请期为2005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

  附件:2006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06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2006年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为:尿素(税号:31021000)、磷酸二铵(税号:31053000)和复合肥(税号:31052000)。关税配额内税率为4%,关税配额外税率为50%。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06年可分配的化肥关税配额总量分别为:尿素330万吨,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三)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四)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6年化肥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97万吨,磷酸二铵449万吨,复合肥224万吨。

  申请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三站(土肥站、种子站、农技站);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化肥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四、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6年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33万吨,磷酸二铵241万吨,复合肥121万吨。

  申请化肥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经济特区化肥进口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五、申请关税配额须报送的材料

  申请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二)近三年(2003-2005年)配额分配数量,包括分品种数量,并附有关分配文件复印件;
  (三)近三年(2003-2005年)化肥进口实绩,包括分品种进口实绩(进口实绩以海关报关统计为准);
  (四)2006年申请的化肥关税配额的品种和数量;并注明国营贸易或者非国营贸易(两者不能同时申请)。

  六、申请程序

  进口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统一送交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由其统一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直接报送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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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对外民间劳务合作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对外民间劳务合作管理试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民间劳务合作,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常住户口在我省的居民,通过民间渠道,与境外企业、机构或个人签订聘用合同,委托我省指定的承办单位办理有关出境手续后,即可应聘赴境外从事劳务和技术服务工作。
赴境外从事劳务和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胜任合同规定的工作。
第三条 我省对外民间劳务工作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归口管理。中国安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具体承办外派民间劳务人员出境手续。
第四条 我省常住户口居民收到境外企业、机构或个人的聘请书后,可向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下列文件:
(一)聘方出具的聘请书和同意办理应聘人员入境签证、工作和居住许可证的书面承诺;
(二)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未建交国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聘方营业执照副本;
(三)在职人员所在工作单位、非在职人员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同意应聘人赴境外应聘的书面证明。
省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即向应聘人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委员会发出请予办理政审等手续的书面通知,并向应聘人提供合同样本。应聘人可据此与聘方签订正式聘用合同。
第五条 应聘人与聘方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将下列文件交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办理出境手续:
(一)应聘人与聘方签订的聘用合同;
(二)由应聘人及其家属签字的委托书;
(三)政审表。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签署同意意见,非在职人员由其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居委会签署同意意见;
(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表。
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上述文件审核后,即按规定办理出国批准文件,并根据聘方所在国的要求,分别向省公安厅或省外事办公室申办因私或因公护照。
第六条 民间应聘劳务人员在国外的权益,应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加班费以及食宿、交通、医疗、保险、纳税、办公、劳保费用等一般应由聘方负担。
第七条 民间应聘劳务人员与聘方签订聘用合同后,有工作单位的,应按规定在所在单位办理辞职或留职停薪手续,商定双方的经济关系;无工作单位的,应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务工、待业等手续。出国前,应按规定到公安,粮食部门注销户口、粮油关系,回国后申报恢复。
第八条 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可向民间应聘劳务人员收取一定的委托代理费。委托代理费的收取标准,由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会省财政厅、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民间应聘劳务人员在外期间,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履行合同,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指导。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要注意与民间应聘劳务人员保持联系。
第十条 民间应聘劳务人员回国后可按规定购买外汇免税商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政府联合新闻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政府联合新闻公报

(签订日期1967年10月10日 生效日期1967年10月10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邀请,刚果共和国(布拉柴维尔)全国革命运动和政府代表团在刚果(布)全国革命运动中央委员会第一书记、总理、政府首脑安布鲁瓦斯·努马扎莱阁下的率领下,于一九六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至十月十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友好访问,并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八周年的庆祝活动。
  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会见了安布鲁瓦斯·努马扎莱总理阁下和刚果(布)代表团其他朋友,进行了友好的十分亲切的谈话。
  安布鲁瓦斯·努马扎莱总理阁下和代表团其他朋友访问了北京、上海等城市,参观了人民公社、工厂、学校和解放军部队。同正在胜利地进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中国工农兵群众,革命师生和红卫兵进行了广泛的友好接触,到处受到了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接待。这充分体现了中、刚(布)两国人民之间的深厚友谊。
  周恩来总理同安布鲁瓦斯·努马扎莱总理阁下进行了会谈。
  中国方面参加会谈的有:国务院副总理李先念、内务部长曾山、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副主任杨琳、外交部副部长徐以新、外交部非洲司副司长宫达非。
  刚果(布)方面参加会谈的有:全国革命运动中央委员会委员加布里埃尔·布卡和费利克斯·塔蒂-古斯塔夫、内政兼邮电部长安德烈·翁贝萨、总理办公室专员奥古斯特·契乌夫、计划总专员让-米歇尔·蒙布努。
  双方就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和国际问题进行了会谈。会谈是在亲切、友好、互相信任的气氛中进行的。
  双方满意地看到,自两国建交以来,特别是自一九六四年马桑巴-代巴总统阁下访华以来,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以及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友好合作得到不断地巩固和发展。双方认为,中、刚(布)两国人民在反对帝国主义、新老殖民主义及其走狗的正义斗争中,应该相互支持。双方表示决心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战斗友谊和合作关系。
  中国方面盛赞刚果(布)人民一九六三年八月革命的伟大胜利。中国人民将一如既往地保证坚决支持刚果(布)人民为维护民族独立和主权反对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斗争,坚决支持刚果(布)人民为肃清殖民主义势力和发展民族经济所作的努力。中国方面表示尊重刚果(布)在国际事务中所奉行的不结盟政策。
  刚果方面高度赞扬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亲自发动和领导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并且谴责美帝国主义及其帮凶对中国文化大革命的一切造谣和诬蔑。
  双方表示坚决支持越南人民抗美救国的正义战争,谴责美帝国主义在这一地区所犯下的滔天罪行,双方认为美国侵略军及其帮凶军必须全部从越南南方撤退,越南问题只能由越南人民自己解决。
  双方深信,安布鲁瓦斯·努马扎莱总理阁下以及他率领的刚果(布)全国革命运动和政府代表团这次对中国的友好访问,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中刚(布)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进一步促进了亚非人民团结反帝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