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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02:26  浏览:96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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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4]9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章
二OO四年十二月三日

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电价管理,推进城乡用电同价,维护农村电力用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电价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电价,是指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农村电力设施向用户销售电力商品的价格。
第四条 农村电价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城乡用电同价前,农村电价的制定、调整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城乡用电同价后,农村电价的制定、调整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测算方案,报 国务院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随城市电价一并调整。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电价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农村电力用户按照变压器产权不同性质,分为公用变压器用户、专用变压器用户,并按照用户不同性质实行分类销售电价: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非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三)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
(四)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五)商业用电价格;
(六)大工业用电价格。
国家对电价及其分类调整时,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农村电价及其分类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 农村分类电价由国家规定的电价和单位电量所分摊的农村电网维 护管理费构成,即农村分类电价等于国家规定的电价加单位电量所分摊的农村电网维护管理 费。
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由农村电能损耗费用、农村电网运行费用、农村电工合理报酬三部分构成,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第八条 测算城乡用电同价水平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核定农 村电网维护管理费标准,与城市电价适当平摊后,确定城乡用电同价水平。 城乡用电同价后,农村电力用户按照用电类别和电压等级执行与城市用电相同电价 。 
第九条 农村用电应当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农村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收费,即农村到户电费等于农村电力用户用电量乘以规定的电价。
第十条 农村电力用户使用不同用电类别电能的,应当分类装表计量;未 分类装表计量的,可以根据用电负荷和实际情况,实行定比计量,按照规定的相应类别电价 计收电费。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征收的基金、附加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供电企业不得在农村电价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统一电价、统一票据、统一抄表、统一核 算、统一考核,建立健全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制度,做到销售、抄表、收费、服 务到户;采取坐收电费的,应当合理设置收费点,并以适当方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工矿企业向农村转供电的,在改为供电企业直接管理之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禁止电费承包及私人配电变压器转供电。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企业管理和农村电网的技术改造,降低供电成本和电能损耗,并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实施城乡用电同价。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电力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 不按规定执行到户电价标准的; 
(二) 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农村用户用电分类,变更农村电价分类,变相改变电价的; 
(三)不按农村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计收电费的;
(四)违反规定在农村电价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的。
第十六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电价管理工作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七条 对在农村电价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农村电价具体测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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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03]89号)。

通知中说:为加强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三)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必要时,协调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调集部队参加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委会的组成

主 任: 黄 菊(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 华建敏(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王显政(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局长)

尤 权(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 欧新黔(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保庆(教育部副部长)

李学勇(科技部副部长)

张广钦(国防科工委副主任)

白景富(公安部副部长)

陈昌智(监察部副部长)

范方平(司法部副部长)

朱志刚(财政部副部长)

尹蔚民(人事部副部长)

郑斯林(劳动保障部部长)

叶冬松(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汪光焘(建设部部长)

刘志军(铁道部部长)

张春贤(交通部部长)

陈 雷(水利部副部长)

张宝文(农业部副部长)

黄 海(商务部部长助理)

马晓伟(卫生部副部长)

刘玉亭(工商总局副局长)

李长江(质检总局局长)

汪纪戎(环保总局副局长)

杨元元(民航总局局长)

雷元亮(广电总局副局长)

张文周(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何光暐(旅游局局长)

李适时(法制办副主任)

王国庆(新闻办副主任)

柴松岳(电监会主席)

胡振民(中宣部副部长)

王澜明(中编办副主任)

张鸣起(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

王 晓(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白建军(总参谋部作战部副部长)

朱曙光(武警部队副司令员)

三、安委会工作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设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安委会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局长王显政兼任,副主任由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副局长赵铁锤、王德学、孙华山、梁嘉琨担任。

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印发《关于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等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印发《关于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
为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加强各行间信用卡业务的合作,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决定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并先在北京市试点。现将《关于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试点的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近期将召开试点分行座谈会
,研究信用卡业务联合的具体方案,请各试点行认真做好信用卡业务联合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关于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试点的意见
1994年5月
为加强各行间信用卡业务的合作,推动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试点,现就有关问题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信用卡业务联合的目的及原则
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各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各行的有利条件,开拓信用卡市场,防止和减少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为确保信用卡业务联合顺利进行,各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行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共同开拓信用卡市场;
(二)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及五家银行联合制定的信用卡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开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排他行为;
(三)自觉抵制不利于信用卡业务发展的行为,对实际工作中发生的业务分歧,应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协作、互相谅解的原则,按照有关办法,妥善解决;对有争议的问题应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解决;对有损于其他银行的行为,其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对不执行有关
规定且不听劝阻的银行,各行可采取联合通报批评或取消其业务联合资格的措施加以制裁。
二、试点城市、发卡种类及授权限额
信用卡业务联合试点暂定在北京市,待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向全国推开。自1995年7月1日起,在北京市所辖范围内,五家银行开始互相代理人民币万事达(MasterCard)和威士卡(VISA)在北京的消费和存取现金业务。为便于经办业务人员识别和操作,各行发行的

人民币信用卡的种类统一为金卡和普通卡。卡片底色为金颜色的即为金卡;非金颜色的为普通卡。金卡和普通卡在不同行业消费、取现的授权限额统一规定为:
行 业 金卡 普通卡
消费限额(元)
1.民航 10000 8000
2.宾馆、酒店,服务、文娱场所 6000 4000
3.铁路、运输部门 4000 3000
4.商店、商场 3000 2000
5.其他 2000 1000
取现限额(元)
6.取现点 1000 500
持卡人支取现金部分未超限额,加手续费后超限额的,无需索取授权。
三、取现点和商户管理
各行应积极发展取(存)现点和特约商户,并认真做好对取(存)现点和商户培训、辅导及宣传工作。各行要按照统一条款的协议(另定)同自已发展的取现点和商户签约,并负责向取(存)现点和商户提供受理信用卡所需机具、统一格式的凭证(格式另定)、带有各行信用卡标记的
标识和止付名单等。各行必须将联合后发展的取(存)现点和商户及原有的取(存)现点和商户,全部向其他银行开放,受理其他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实现取(存)现点和商户共享,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排斥其他银行的业务。实现信用卡业务联合前,对已发展的商户,各行要共同
商讨归属问题,原则上由先签约行收单,特殊情况经过协商也可由商户结算户所在行负责收单;实行信用卡业务联合后,对新发展的商户,由发展行收单,对此各行必须执行。为防止恶性竞争,各行均不得上门抢单。各行必须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回扣比率,对原由各家银行签约的商户,其
回扣比率统一按最高标准执行,最高标准达不到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回扣比率的,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各试点行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发展的商户名单寄送指定汇总行,由汇总行汇总后分别通知各试点行。商户名单内容包括;名称、电话、地址、邮编、单位类型(工、商、餐饮等)、签约时间、开户行。
四、手续费用及佣金分配
持卡人在商户购物消费、转帐结算及在同城范围发卡行系统内存取现金,均无需支付因用卡而附加的费用,在异地或跨系统存款1000元以下,须支付1%手续费;在异地或跨系统存款1000元(含)以上的,均支付手续费10元;在异地或跨系统支取现金,须支付1%手续费。

各行员工卡跨系统存取现金不享受免费优惠。为使发卡行和收单行在信用卡业务联合过程中共同受益,暂将取现手续费和商户佣金收入的分配比率定为:发卡行得取现金额的0.5%或签单额的0.8%,其余部分均归收单行。持卡人跨系统存款的手续费收入暂不分利润。各行应执行人民
银行规定的信用卡磁条格式标准和信息交换标准,逐步实现POS共享。各行间暂互免POS及其网络费用。
五、授权方式及止付名单的发放
发卡行与收单行之间发生万元以下的授权业务,应通过本地电话或电传办理(电传的格式另定);对万元(含)以上的授权业务,应使用授权单(格式另定)通过传真机办理。各行间互免授权电话、电传及传真费用。各行应在业务联合前交换授权电话、电传号码、授权值班时间及授权
负责人等资料。信用卡止付名单要统一编辑发放。各行应在每旬6日(遇节假日顺延)的17:30前,把止付卡的卡号及接收止付名单的单位名称、地址、邮编(增减变动部分或全部)报送主办银行或有关单位;该单位负责汇总、印制和分发止付名单,最迟应在三天内向取现点和商户等
单位寄出。发送及印制止付名单的费用,由各行按所发止付卡号占止付名单页数及所需册数分摊。
六、资金清算
发卡行与收单行之间的资金清算暂按同城票据交换的方式进行。各行均要指定一家支行(或办事处)接收他行提交的单据,办理信用卡的资金清算。资金清算的具体办法是:收单行收到商户或取现点交来的单据后,应按发卡行分取现单、签购单进行汇总,并根据汇总金额分别填制两联
特种转帐借方传票,附在装封的签购单和取现单上;再按取现汇总金额的0.5%,签购汇总金额的0.8%填制一联特种转帐借方传票和两联特种转帐贷方传票,传票摘要栏要注明取现单和签购单的笔数、金额,将借方传票留存冲减手续费回扣总额,另两联贷方传票随签购单等一并提出
与各指定行清算资金。
七、风险控制
为防止和减少信用卡业务风险,各行间要不断交流信息,互通情况,共同堵塞可能出现的业务漏洞。发现持卡人大额透支或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各方应密切配合,共同打击不法分子的违法活动,保证国家资金安全。各行要定期交换不良持卡人名单。不良持卡人
是指透支金额超过5000元,透支期限超过一个月、存款信誉不佳,用卡动机不纯的持卡人。第一次交换不良持卡人名单(全部)的时间,定于今年4月5日前,名单内容包括:不良持卡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以后,各行应于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新发现的不良持卡人名单寄送指定牵

头行,由牵头行汇总后于每月七日传真通知各行。
八、风险责任划分
发卡行和收单行对信用卡业务联合中的风险损失,应本着“谁用卡,谁付款”的原则,友好、妥善解决。凡属持卡人转借、转让信用卡,领卡后未及时在签名栏签名,遗失信用卡未挂失或各行信用卡章程规定的挂失责任时间内及其它违反信用卡章程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
负责;凡能确定和找到持卡人或担保人的风险,应由发卡行负责追收欠款;确实找不到持卡人或持卡人及担保人无力偿还的风险损失,按以下原则承担责任:
(一)商户(取现点)或收单行承担的责任:
1.未经发卡授权,受理了超过有效期的信用卡;
2.受理的卡已于七天(不含当天)前刊登在止付名单上;
3.压印的单据无法辨认发卡行;
4.超过消费或取现限额未经发卡行授权;
5.采用变更日期或分单形式避开发卡行授权的;
6.与持卡人串通诈骗银行资金;
7.受理的是打洞、剪角或注明作废字样或涂改、伪造的无效卡;
8.收单行接到商户(取现点)提交的单据,已超过签单日二十天;
9.没有持卡人签名或身份证件号码的;
10.商户其他违反受理信用卡协议和操作规则所造成的损失。
(二)发卡行承担的责任:
1.持卡人挂失次日24点以后,但卡号刊登在止付名单七天(含)之内;
2.与发卡行卡号相同的伪卡;
3.信誉不佳的持卡人诈骗银行资金;
4.有效卡被冒用,在无确凿证据证明是受理方(包括受理行和特约单位)责任的;
5.止付卡经发卡行授权后出现风险的;
6.其他应由发卡行承担的责任。
九、缺陷单据的处理及拒付
发卡行发现单据有缺陷时,可以向收单行查询,收单行必须认真及时答复(查询、查复书格式另定);单据有问题,其责任应由商户(取现点)或收单行承担时,发卡行可在退票理由书(格式另定)上填明退票理由办理拒付。收单行不接受被拒付的单据时,发卡行应列举详细理由再次
拒付,但最多不得超过三次。发卡行三次拒付均未被对方接受时,可提请仲裁委员会(各总行派一人参加,邀请人民银行总行参加)裁决。联席会主办行作为仲裁委员会牵头行。仲裁委员会每季末25日(遇节假日提前一日)开一次会,沟通业务联合的情况,处理各行业务纠纷。对仲裁委
员会做出的决定,各行必须服从。仲裁费用按每笔500元收取,由责任方承担。
十、截获止付卡、伪冒卡的奖励
商户(取现点)截获止付卡、伪冒卡后,收单行应将其收回,剪角后以信件交换的形式送发卡行;发卡行按止付卡50元、伪冒卡100元付给收单行费用,由收单行负责对商户的经办人员给予奖励。
十一、挂失、紧急取现和退货款
挂失、紧急取现服务及大额转帐结算业务,暂由各发卡行自行办理。商户退货款不得支付现金,可使用退货单(格式另定)由财务部门集中办理,具体办法由试点工作小组制定。
十二、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信用卡业务联合的试点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必须确定牵头部门,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各总行可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牵头部门。各试点分行要尽快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各试点分行要有一名处长(经理)参加领导小组,规划、组织和协调
有关工作;工作小组由各分行业务骨干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有关规定、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1995年1月31日前,各分行应将参加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人员名单上报工商银行信用卡部,电话:8217658,传真:8217345。
十三、上报方案和办法
试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应根据本《意见》于1995年6月10日前,向牵头部门上报信用卡业务联合的试点方案和有关办法。



199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