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2]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绩效管理,保障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政府绩效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12〕13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绩效管理单位和被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政府绩效管理单位,是指政府绩效管理组织实施单位和负责考核单位。
政府绩效被管理单位,是指纳入政府绩效管理的单位。
实行目标绩效管理的党群部门参照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和结果运用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奖惩逗硬的原则。
第二章 过错问责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政府绩效被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问责:
(一)在贯彻执行绩效管理决策部署中,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执行走样的;
(二)因绩效管理失误,致使本地、本单位、本系统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在绩效管理指标设置和执行中,存在明显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弄虚作假,绩效管理自我评价严重失实的;
(五)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绩效管理工作报告的;
(六)出现其他违反政府绩效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政府绩效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问责:
(一)在组织实施政府绩效管理和评估中,工作不力,效率低下,严重影响全市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开展的;
(二)在政府绩效考核、评估中,违背事实,故意压低或提高政府绩效被管理单位分值的;
(三)泄露政府绩效管理工作秘密的;
(四)出现其他违反政府绩效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或次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降职或者免职处理。
第七条 干扰阻挠问责调查,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从重处理。
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积极配合调查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第八条 对单位进行问责的,由同级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或作出处理决定。
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的,由其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决定。
第九条 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的调查核实、权利救济等,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条例规定办理。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绩效管理单位应将政府绩效管理日常监管分析结果和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呈报领导决策机关,反馈被管理单位,抄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作为衡量政绩、领导决策、预算安排、行政奖励、行政问责、选任干部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依据年度绩效管理考评结果,对被管理单位及全体在职人员实行年度绩效管理激励政策。
第十二条 对年度绩效管理考评为一等奖的单位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在其当年或次年参加的其他评比活动中优先推荐;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上调至20% 。
第十三条 对连续 3年以上(含 3年)绩效管理为一等奖的单位,除按第十二条规定予以奖励外,对单位予以嘉奖并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十四条 对年度绩效管理考评排位二等奖最后一名的市属部门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单位向同级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和整改报告,限期予以整改;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下调至10% 。
第十五条 对连续两年绩效管理考评排位二等奖最后一名的市属部门,除按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理外,还应当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予以行政告诫并取消当年或次年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二)建议组织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负责人1年内不作为提拔任用人选。
第十六条 对连续3年以上(含3年)绩效管理考评排位二等奖最后一名的市属部门,除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处理外,建议组织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予以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 奖励和处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职人员年度绩效管理奖励和对单位予以嘉奖并给予一次性奖金的具体方案,根据每年度绩效管理实际情况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涉及被管理单位领导干部组织处理和职务调整的年度绩效管理结果,不采用连续年限计算。
第十九条 政府绩效管理结果及运用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公开,畅通公众投诉、评议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政府绩效管理单位和被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制订绩效管理结果运用具体细则。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目标绩效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1996年)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6〕113号
--------------------------------------------------------------------------------
绍兴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重新印发《绍兴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6]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调整后的《绍兴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
绍兴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条例》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根据绍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噪声污染现状,特制定绍兴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绍兴市市区区域环境,规划期限为10年,自本规定发布之日算起。标准中所昼间指北京时间时至此22时,夜间指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6时。
三、绍兴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边界规定:
(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共三块) 区划图中代号 边界或范围规定
A-1 萧甬铁路-大滩-梅山江-104国道绍兴段北线-上沙盆底-萧甬铁路
A-2 解放北路-胜利西路-环山护河-府横街-府山风景区南-庞公池-环城西路-胜利西路-西小路-上大路-解放北路
A-3 解放南路-人民中路-人民东路-平水东江-延安东路-环城东路-环城南路-解放南路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共三块) 区划图中代号 边界或范围规定
B-1 解放北路-上大路-西小路-胜利西路-环城西路-龙横江-新桥江-兰渚江-104国道-环城西河-萧甬铁路-昌安立交桥-环城东路-人民中路-人民西路-酒务桥-环山护河-胜利西路-解放北路
B-2 解放南路-城南大桥-南池江-越南路-龙山-外山-104国道南线-风则江-环城西路-庞公池-府山风景区南-府横街-环山护河-酒务桥-人民西路-解放南路
B-3 环城东路-延安东路-平水东江-外环线-禹陵江-稽山桥-环城东路
(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共四块)
边界或范围规定 区划图中代号
C-1 萧甬铁路-平水东江-人民东路-环城东路-昌安立交桥-萧甬铁路
C-2 兰渚江-姚家娄、鹅头桥-104国道绍兴段北线-梅山江-大滩-萧甬铁路-环城西河-104国道-兰渚江
C-3 亭山北-娄宫江-104国道南线-外环西路-龙横江-环城西路-风则江-大校场沿鉴湖新村南延-104国道南线-外山-亭山北
C-4 环城南路-稽山桥-禹陵江-越南路-南池江-城南大桥-环城南路
(四)4类标准适用区域:
1、交通干线道路名称如下:
解放南路、解放北路、人民东路、人民中路、人民西路、胜利东路、胜利西路、中兴中路、中兴北路、环城东路、环城南路、环城西路、环城北路、延安路、平江路、104国道、104国道绍兴段南线、104国道绍兴段北线、绍大公路、绍甘公路、萧甬铁路。
2、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规定如下:若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则按时完50米划界;若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则按35米划界;若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则按规定20米划界。但若在上述两侧范围内,建有能起到明显阻挡干线交通噪声效果,并使其后不受交通噪声影响的某种(三层楼以上)建筑物时,两侧区域应为道路边界至该建筑物间的地带。
四、本规定各区域环境噪声的标准按(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执行。同时,工业噪声源执行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建筑施工工地噪声执行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铁路边界噪声执行GB12525-90《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内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五、各适用区域之间的边界噪声按高标准区域一侧的标准执行。例如:3类标准适用区域与1类标准适用区域毗邻时,3类标准适用区域内噪声源发出的噪声传进1类标准适用区域内的噪声值不得高于1类标准适用区域的标准。
与建城区相连未划入适用区域范围乡镇暂按2类标准适用区域执行。
火车站、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按4类标准适用区域执行。位于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内的固定噪声源对区域的声环境影响,按交通干线两侧毗邻区域的标准执行。
六、2类标准适用区域和3类标准适用区域亲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验收,如项目所在地附近居民相对密集,应按所在功能区域的噪声标准严一档要求(低5分贝)。
七、本规定现未划出0类标准适用区域,如果单位或部门在声学环境上有特殊要求,可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经市环境保护局作现场评价,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分0类标准适用区域。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994年5月23日绍市府发[1994]34号文印发的《绍兴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