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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22:45  浏览:97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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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4〕160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七日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的范围,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驻泰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和市政府融资资金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第三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规模达到以下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采购预算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三)空调、电梯等重要设备,单项采购预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单项预算在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以下的,可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采购。

第五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规模标准,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和《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立项、报批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

第七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

第八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的项目,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项目,在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招标、中标等有关信息,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同时发布。

第十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情况,由采购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设局和财政局提交招投标书面报告。采购合同副本由采购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概算和资金拨付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的计划编制和项目审批;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承发包招投标交易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市财政局负责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市监察局负责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人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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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02-11-19

 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2002]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局)、环保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提高核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在核安全及相关领域中建立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核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核安全关键岗位的管理,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核与辐射安全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在核能和核技术应用及为核安全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中从事核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 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核安全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英文名称:Nuclear Safety Engineer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负责国家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编写考试用书,统一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理工类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6年。

  2、取得理工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4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

  3、取得理工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3年。

  4、取得理工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年。

  5、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对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

  3、经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培训合格的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在核安全等业务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

  (三)受刑事处罚。

  (四)脱离核安全相应岗位连续满1年。

  第十五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持证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依本规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经批准注册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在其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情况”栏目内加盖印章,并核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十八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内容变更,须由所在单位在变更后30日内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九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核安全行业的执业守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对所从事的专业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是:

  (一)核安全审评。

  (二)核安全监督。

  (三)民用核设施操纵与运行。

  (四)核质量保证。

  (五)辐射防护。

  (六)辐射环境监测。

  (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其他与核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领域。

  第二十一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享有依法从事核安全关键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权利,并对本职工作负责。

  第二十二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应不断更新知识,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并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应在一个从事核安全专业工作的单位执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前,对长期从事核安全工作,已经达到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并受聘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通过培训和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培训和考核认定的办法由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二十七条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和职责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执业资格 规定 通知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解放军各总部、高法院、高检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1月27日  证监发字[1997]52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522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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