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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29:21  浏览:87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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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实施一年来,社会各界整体反映良好,但随着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的不断完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需要进一步规范。省局根据一年多来的试行情况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七年九月七日


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推进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促进司法鉴定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委托人。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收费。
  第三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面向社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性组织。
  司法鉴定人是指经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
  涉及价格评估司法鉴定(含房产地产价格评估、资产评估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取得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应坚持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后,应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鉴定的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鉴定的收费标准、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事宜,并严格按照司法鉴定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无委托协议不得收费,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应当退费,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除不得收费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司法鉴定收费属服务性收费,是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不包括鉴定人差旅费、出庭作证费等鉴定服务以外的其它费用。凡涉及差旅费、出庭作证费等鉴定服务以外的其它费用的,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时应向委托人说明,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可向委托人预收。鉴定事项完结后,凭国家规定使用的票据按实收取。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由司法鉴定申请人自愿选择,任何部门、单位、机构和个人不得为司法鉴定申请人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并代收、代付鉴定费。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鉴定,如确需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鉴定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支付,不得向委托人另行收取。
  第九条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收费提出异议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解释和说明,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可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因司法鉴定机构原因,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
  机构应当退还预收的鉴定费,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予以赔偿;因委托人原因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对预收的鉴定费按办理鉴定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份退还委托人。
  第十一条 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通知,或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通知,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应予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减半或免收鉴定费。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对社会信誉度高、鉴定质量优良、模范遵守价格政策的司法鉴定机构,经本单位申请并经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收费标准可在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上适当上浮。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属于政府定价,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各市州物价局可在不超过省定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确定当地具体标准。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管理费、业务介绍费、代办费等费用,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司法鉴定服务费不含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委托办理的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涉案物品(含有形、无形资产)价格鉴 证业务收费和医疗事故鉴定收费。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收取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费。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实行价格登记和明码标价制度,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票据,并在业务接待处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本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年度收费检审。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违规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的;
  2、违规压价或采取支付回扣、介绍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3、自立名目收费的;
  4、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亮证收费的;
  5、未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年度收费检审的;
  6、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7、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7年9月20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司法鉴定收费的文件,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
湖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单 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一、法医病理鉴定 1、未包含医疗机构特殊项目的检查(测)费用。
2、病理组织切片检验按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3、高度腐败、传染病尸体可按收费上限上浮25%计收。

尸体解剖(含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方式、时间) 元/具 1500—2000
开棺验尸(含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照<摄>像) 元/具 2300—2800
致伤(死)物鉴定 元/件 300—600
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 元/件 600—1200
死后个体识别 元/具 600—1000
尸体外表检验 元/具 300—600
二、法医临床鉴定
人身损伤程度鉴定 元/例 200—500
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 元/例 500—700
交通事故、职工工伤职业病等致残程度评定 元/件 300—500
劳动能力评定 元/例 200—300
疾病鉴定、活体年龄鉴定 元/例 300—600
性功能鉴定 元/例 400—700
致伤物与致伤方式推断 元/例 500—800
护理依赖鉴定 元/例 200-400
三、法医毒物鉴定
定性毒物分析 元/项 400—700
定量毒物分析 元/项 500—800
四、法医物证鉴定
个体识别 元/例 800—1500
亲子鉴定(DNA) 元/例 2000-2500
性别鉴定 元/例 500—800
种族和种属认定 元/例 1200—1600
年龄鉴定 元/例 一般方法200—400
DNA方法400—700
五、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法定能力鉴定 元/例 400—600
精神损伤(疾病)程度鉴定 元/例 1200—1600
智能障碍鉴定 元/例 800—1000
精神疾病鉴定 元/例 500—800
六、文书司法鉴定 元/项 1000-1500
七、痕迹司法鉴定
枪弹痕迹鉴定 元/例 1500—2000
其他痕迹鉴定 元/例 800—1500
八、微量物证鉴定 元/例 500—1000
九、计算机司法鉴定
实验室电子数据获取—证据固化及获取(对于信息内容的鉴定) 10G数据 600 不足10G按10G计
实验室电子数据获取—证据固化及获取(对于系统操作行为的鉴定) 1G数据 600 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十、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 元/件 2000—3000 不含质检费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鉴定标的 见附注
房屋面积司法鉴定 元/件 100 150m2以内。150 m2以上每增加100m2加25元,每件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危险房屋司法鉴定 元/件 100 同上
房屋权属司法鉴定 元/件 400
房屋装修司法鉴定 鉴定标的 见附注
十一、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录音(像)制品鉴定 元/件 500-1000
磁盘、光盘鉴定 元/件 500—800
图片鉴定 元/件 400—700
十二、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元/件 800—1800 涉及专利、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侵权鉴定收费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双方协商,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十三、工程测绘鉴定 元/例 800—1500
十四、文物检验鉴定 元/项 800—1500
十五、环境检测鉴定 元/件 500-1000
十六、农业司法鉴定 元/件 400—1200
十七、林业司法鉴定 元/件 400—1200
十八、昆虫种属鉴定 元/项 400—1200
十九、产商品质量、计量司法鉴定 元/批次 500—2000 不含检测费
二十、机电产品(设备)鉴定 元/件 1000—3000
二十一、机动车技术及交通事故鉴定 元/件 3000—6000
二十二、涉保司法鉴定(寿保、财保) 鉴定标的 见附注 不足500元按500元计
二十三、涉税司法鉴定 鉴定标的 见附注
二十四、司法会计鉴定 鉴定标的 见附注
二十五、资产评估鉴定 鉴定标的 见附注 涉及股权、债券评估鉴定
可双方协商收费
二十六、特种设备司法鉴定 设备价 1.5—3% 不足500元按500元计
超过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
二十七、电力司法鉴定
供用电司法鉴定 元/件 2000—4000
电能不明损失鉴定 元/次 1000-2000 不含检测费
二十八、矿山及地质损害鉴定 鉴定标的 见附注 不足500元按500元计
二十九、危险化学品安全、包装容
器质量及事故鉴定 元/批次 500—2000
三十、爆破技术鉴定 元/件 3000—5000 不含试验费
三十一、司法鉴定人出庭费 元/人次 正高300元
副高200元
一般100元

  附注:
  1、计费单位“件”:指司法鉴定机构受理的案件;
  2、涉及现场勘验的项目,差旅费按实另计;
  3、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包括:建筑工程材料及构配件鉴定、建筑工程质量等级鉴定、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公路工程鉴定等;
  4、农业司法鉴定包括:农机质量、种子质量、化肥、土壤、农产品质量、农药质量及损害等司法鉴定;
  5、林业司法鉴定包括:植物、种苗、林木产品等司法鉴定;
  6、特种设备司法鉴定包括: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锅炉设施质量及事故司法鉴定,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司法鉴定;
  7、供用电司法鉴定包括:供用电事故、电磁场和电气噪音、电气谐波、电力工程及设施司法鉴定;
  8、按鉴定标的计费的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收费标准为:
鉴定标的 收费标准
1万元(含1万元)以下 2%
1—10万元(含10万元) 1.5%
10—100万元(含100万元) 0.8%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0.5%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1%
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0.05%
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 0.03%
1亿元以上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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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



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四大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为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进一步繁荣和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当前是进一步繁荣和发展的极好时机
(1)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围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积极参与了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研究,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股份制理论的研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研究,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祖国优秀传
统文化、伦理道德建设的研究,人权理论的研究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的探索。应该说,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在解放思想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形成过程中做出了积极贡献。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在为社会服务的同时,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也做出了重要贡献。大批研究成果填补了学科建设的空白,丰富、更新了教学内容,并促进了一批新专业的生长;大批课题负责人特别是一些中青年教师,通过科学研究成长为本专业的学术骨干或学科带头人。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条件有了明显改善,机构和队伍发展迅速,已经成为一支学科齐全、实力雄厚、在国内举足轻重的研究力量,为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当前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是:人文社会科学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尚未得到社会的应有重视;现有的科研体制和不同程度存在的理论脱离实际的倾向,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比较弱;科研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中
青年业务骨干流失,基础学科和基础研究有滑坡危险。
(3)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向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供了发展和繁荣的良好时机。
按照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在经济落后的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我国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许多领域,需要有一系列相应的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要两个文明一起抓,两手都要硬。人
文社会科学的众多学科,几乎涉及到两个文明建设的所有方面,肩负着责无旁贷的历史重任。伟大的社会实践已经向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提出了积极投身到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去的强烈呼唤。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其他领域改革的深入,对人文社会科学的需求
及提供的支持条件,将发生深刻的变化。这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进一步繁荣发展的最为难得的契机。
二、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贯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全局,树立“主战场”意识,全面发挥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的功能
(4)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既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科学指南,也是指导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和发展的科学指南。认真学好《邓小平文选》,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贯通全局,是关系到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能否真正体现时代精神、把握社会
发展规律、成为推动社会发展有力武器的头等大事。系统深入地研究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要紧紧抓住“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从中国实际出发的科学态度,既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大胆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物质文明和精
神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又坚持走自己的路,深入研究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践中的问题。各级主管部门和高校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5)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要全面认识和实现人文社会科学的功能和作用。人文社会科学是一个以人类社会及其发展为研究对象的庞大的学科群。笼统地把人文社会科学归结为意识形态,只能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或把人文社会科学为经济建设服务理解为所有学科的研究都去追求直接
的经济效益,都是片面的。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在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个方面、理论研究和咨询决策服务两个层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两个领域,都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改革开放以来,高校广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在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方
面做出了很大的成绩,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不能不看到,一些同志尚缺乏主动适应和服务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服务于社会文明进步需要的强烈愿望,存在着习惯于关在书斋里做学问、等待上级定课题、甚至只是为了出书和评职称而搞研究的倾向。今后,国家教委将采取
多种形式,如了解社会对人文社会科学的需求、向社会宣传展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实力、组织多学科对社会急需的重大课题的协作攻关、多渠道筹集研究经费等,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主动而有效地为社会服务。广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要进一步改变唯书、唯上的思维定势
,牢牢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面向社会,进行广泛深入的社会调查;紧贴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法制建设服务,为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做出贡献;为解决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科学的理论、方法和对策,为各
层次的科学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信息服务。当然,人文社会科学的不同学科,为“主战场”服务的方式、侧重点,还应根据学科自身的特点而有所不同。有的是直接服务,有的是间接服务。只有这样,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才能全面实现和发挥内在的功能与作用,并促进自身的全面繁
荣和发展。
(6)必须确立为学科建设和培养跨世纪人才服务的战略目标。科学研究是学科建设的动力,是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渠道。制定长远的规划,通过对国内外社会现实和学术成果的系统、深入的研究,加快学科体系、学科内容和研究方法的更新、改造、重建,新建某些必要的学科,以
适应社会和学科发展的客观需求;要把学科建设和培养跨世纪人才紧密结合起来。要十分重视中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现在的青年学者,是跨世纪的人才,特别是新一代学术带头人的选拔和培养,是学科建设的战略问题,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国家教委将通过设立重点研究课题、组织科
研成果鉴定、评奖及资助重大科研成果出版等办法,为青年学者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学校要逐个学科、逐个人地研究,采取切实措施,抓出成效。
三、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基础研究
(7)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学科是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的基础,凝聚着一个民族在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积累起来的文化精华。它反映着一个民族的文化和文明程度,既是一个民族、国家区别于其他民族、国家的文明基石,又是今天建设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精神文明的基础,在任何情
况下都不能轻视。
有些基础研究与社会实际距离较远,很难直接为现实服务,即使在市场经济十分发达的国家,也要靠国家财政的支持和帮助。国家、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和学校,有责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扶持基础学科和基础研究,要统筹考虑教学和科研、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扶持的对象包括从事学
术文化基础研究的文、史、哲等基础学科,各学科的基础研究和中华民族所特有的学科、研究领域、重点研究机构。扶持的措施包括经费投入(研究经费、图书资料及设备购置经费、学术会议经费、重要成果出版经费等)和优惠政策(人员编制适当放宽、合理计算工作量、优先安排出国进
修和参加学术会议等)。
(8)基础学科和基础研究要根据需要和可能,突出重点,择优扶持。
基础学科和基础研究在整个人文社会科学中要有一个合理的比例,比重不宜太大。在目前国家和社会的财力都不充裕的情况下,与其让数量过多的学科点捉襟见肘地维持,不如选择一批实力强、学风好、有发展前途的学科点,尽可能加大投资强度,使之能发展得快一些,水平高一些,
成为“国家队”、“种子队”。国家教委准备在调查研究、严格评选的基础上,尽快确定重点扶持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和学校也应该有自己的规划。在学科扶持问题上,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合理布局,上下通力合作,避免出现低水平的重复。
四、深化科研管理改革,加强管理队伍建设
(9)管理体制的改革是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繁荣发展的关键性的一环。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打破自我封闭的格局,引进竞争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分级管理。
(10)分级管理,就是要改变过去国家统得过多、管得过死的状况,使管理重心下移。
国家教委的工作重点是加强宏观管理、搞好服务。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抓好重点研究课题;加强基础学科的扶持;组织应用学科和应用研究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开辟新的课题和经费渠
道;提供科研信息服务;组织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及科研机构评估。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也应根据实际情况恰当地确定自己的职能。
(11)要开阔视野,面向社会,从省内外、国内外,争取课题和经费,吸引人才。要发挥应用性学科的优势,组织教师和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到社会上兼职,有条件的学校要有领导地分离出一部分力量,通过兴办信息咨询产业等,将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一部分成果
推向市场。开展有偿服务一定要有组织地搞,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科研活动,更不能把人心搞散。
(12)加强科研管理机构建设,转变管理职能。加强科研管理机构的建设是保证人文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各地、各学校要根据科学研究的规律,建立健全适合行业性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积极解决管理人员的职称、待遇等问题以保持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要尽快采用现
代化管理手段特别是计算机等信息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机构对科研信息的搜集掌握和分析使用能力;要定期进行各种业务培训,提高和改善人员的知识结构、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科研工作静态、封闭的行政性管理,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新型的科研管理应该兼有策划、组织和加强
对外协作等综合职能;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应改变过去那种单纯等下达课题、靠上级指示开展工作、向主管部门索要经费的被动局面,面向社会特别是通过精心组织为社会提供智力支持的各种咨询服务活动,开拓更加广阔的课题和经费渠道;要以改革的姿态,积极探索基金制等适应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科研管理新路子。
五、加强和改善对人文社会科学的领导
(13)要坚持正确的科研方向。从总体上说,人文社会科学的多数学科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与政治的关系相当密切。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中的作用往往带有全局性、战略性,不可低估。如果研究方向上出了偏差,它的负面影响往往会变成一种不好的社会舆论
导向,造成严重后果。这就要求我们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坚持正确的科研方向。各级领导,一方面要鼓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具有敢于探索、敢于创新的理论勇气;另一方面又要求
他们坚持严肃的科学态度,敢于抵制和批判一切不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的错误思潮。
(14)切实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按科学发展的规律组织、指导科学研究。一方面,在涉及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包括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对外政策等重大原则问题上,旗帜要鲜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动摇,不能忽视或削弱社会主义意识
形态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要切实贯彻“双百”方针,充分保障学术自由,不能脱离实际地要求所有的学科领域“纯而又纯”,不能把意识形态领域中的问题简单地归结为政治问题,随意“上纲上线”。
在科研成果的评价问题上,要坚持科学性评价的标准,尊重实践,尊重同行专家的意见,服从真理。领导部门和领导者,要鼓励学术创新,鼓励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不同的学派,开展严肃的学术批评和活跃的学术争鸣,通过不同学派和学术观点的互补,达到繁荣学术、发展真理和
造就人才的目的。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与自然科学研究一样,难免出现失误。当这种情况出现时,领导者和领导部门应该从团结的愿望出发,以关心爱护的态度,以朋友的姿态,与学者讨论,进行必要的批评,帮助他们提高认识、改正错误。在领导学术研究的问题上,我们应当认真地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
,研究新情况,创造适应新时期特点的新鲜经验。
(15)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研究规划。我们的目标,是要在本世纪末或再长一些时间内,把高校的人文社会科学建设成为学科齐全、结构合理、队伍精良、学术水平较高,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智力支持的学科体系。要达到这一目标,从科研的角度说,必须有一个既有前
瞻性又切实可行的规划。国家教委将组织力量制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规划、博士点基金和青年基金课题规划。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在制定本部门的研究规划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优化学科结构,增强人文社会科学的活力。学科结构的优化是人文社会科学迅速发展的条件之一。学科结构要实现优化,必须使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比例趋于合理。学科结构调整要树立长远发展和全面繁荣的观点,既考虑现实需要,又考虑长远发展;既要反
对理论脱离实际和重理论轻应用的倾向,又要反对急功近利、重利轻义的片面性。现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结构和学科内部构成,突出的问题是基础学科和基础研究的比重过大,应用学科、应用和对策研究比例过小。基础学科和基础研究的繁荣不能没有必要的数量,但根本的标志不在
数量多,而在于水平高。在结构调整过程中应突出重点,国家有国家的重点,各省有各省的重点,学校有学校的重点。
②要重视、了解、研究本学科的世界前沿问题和发展趋势,扩大和发展对外学术交流,吸取和借鉴人类先进文明成果,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新体系。
③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各级科研管理部门要对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采取倾斜政策,尽可能地为其提供和创造较好的工作条件。
摆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面前的任务,是十分光荣和艰巨的。我们必须振奋精神,更新观念,深化改革;我们应该坚定不移地相信和依靠广大教师,尊重他们的首创精神,为创造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1994年3月11日
家庭暴力的探讨与分析

王胜宇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面的强暴行为。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妇女、儿童和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2001年4月28日施行的新《婚姻法》已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将实施了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可见,家庭暴力已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我国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90%以上的施暴者为男性。当然也有少数妇女欺凌男人,如千古淫妇潘金莲通奸害夫就是最好的例证。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在边远农村,家庭暴力更是司空见惯,教训妻子是丈夫的责任、殴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因此,家庭暴力被喻为“家庭毒瘤”。
  一、 家庭暴力的特征
  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妇女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而“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行为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受害者的外伤很显眼,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精神创伤难以愈合,较为隐蔽且易被忽视。受暴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心身疲惫、心情抑郁。
  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凶器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4.冷暴力。是“冷战”阶段的隐性暴力,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一切家庭工作。
  后果的严重性。第一,施暴容易侵犯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损害和摧残其心身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第二,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妇女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如2000年,浙江省临安县一位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解决,雇了4名打手,将其丈夫打死,自己甘愿受法律惩罚;又如暂住福建漳州龙文区西坑村的外来打工妹陈美芳,因不堪忍受丈夫的长期殴打和凌辱,毒杀丈夫并碎尸,用高压锅煮熟后倒入池塘,被捕后两小孩成了孤儿。调查资料显示:我国50%以上的女性罪犯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第三,严重影响下一代人的心身健康。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家庭的希望。然而,父母吵架、离婚对子女的伤害是难以估量的,时时影响其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他们比起在正常环境中长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邪路,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不良环境在其生理、心灵上留下灰暗、悲伤的阴影,造成恐惧、焦虑、孤独、自暴自弃等心理障碍。
  二、 家庭暴力的成因
  封建残余影响是其思想根源。儒家礼教“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三纲五常”,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落后地区尤为严重。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封建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认为“丈夫打老婆天经地义”。改革开放后,受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影响,嫖娼卖淫死灰复燃,有些人道德沦丧,“温饱思淫欲”、“男人有钱就变坏”,婚外偷情,包二奶、养小蜜,违背忠实义务,喜新厌旧,人为制度矛盾,逼迫原配离婚,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总之,哪个家庭有第三者介入,哪个家庭就会出现暴力或婚变。
  经济收入差异是其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财大气粗”,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女职工下岗增多,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弱势妻子只好依赖强势丈夫,从而助长家庭暴力。经济是基础,有些夫妻常常为钱而吵架,引发家庭暴力或感情破裂,每当经济危机到来,离婚率就上升。
  社会的宽容态度其社会原因。家庭暴力历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村(居)委会不问,认为“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家务事不好管,家丑不可外扬,劝一劝就算了,忍一忍就过去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司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若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民事案件“不告不理”,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有的受害妇女既希望有关部门来干预和教育,又不愿看到自己的丈夫被拘留或罚款。
  立法不完善是其法律原因。尽管我国《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禁止暴力虐待、残害妇女,却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确的认定、具体的救助措施和制裁标准,导致法条的规定似有却无,可操作性不强;有些家庭暴力案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难以认定和区分,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了杀人和重伤害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加上一些受害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及时保存证据(如住院病历、伤情鉴定),给有关部门的查处带来困难。另外,相关法律对执法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打击不力,谁都有权管,谁都不愿管、管不好!存在难作为或不作为情况。
  三、 防治家庭暴力的具体对策
  尽快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注重立法,使制止家庭暴力有法可依,目前,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国际社会非常重视人权保障,联合国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1999年11月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定每年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在我国,虽然新《婚姻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界定。各省市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仍然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法典,因此除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框架,使新《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释中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更加具体外,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实体与程序并重,增强可操作性;预防为主,明确各种救助措施,为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
  执法部门分工合作,加大打击力度。执法人员要转变观念,各司其职依法办事。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确保受害妇女投诉有门,“110”要及时出警并区分轻重作出相应处理,把好第一道防线;人民检察院对报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并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案件,应查请事实,公正审理,如确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依法判处离婚,同时判处施暴者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片面强调维护家庭的和谐,而忽视了对受暴妇女的保护;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法制观念和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重要作用,及时化解家庭矛盾,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救助网络。消除与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区单位、新闻媒体和社团组织的协同合作,并肩治暴,综合治理,使家庭暴力走出“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司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如建立多个部门参与的妇女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督查妇女权益工作;由法院设置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聘请专兼职人民陪审员;由公安或司法牵头成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具体要逐步建立完善社区制止家庭暴力的体系,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148法律服务中心、接待站、妇联、村居委会、医疗机构等组成的社会救助网络;同时借鉴国外做法,建立妇女避难所,收留受暴妇女,为其提供临时食宿、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和简单的技能培训。
  全面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必须从家庭和学校抓起;妇女权益的享受和保护,要靠自己去努力争取。首先要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质,知识女性社交宽广就不易被欺负,一般地,文化程度决定其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的高低,只有在经济上自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男人的状况。其次要提高女性的法律意识,结合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有针对性地向妇女宣传法制,消灭文盲与法盲,使之懂得运用法律武器自我保护;再次要培养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问题,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各种手段,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惩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团结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