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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变更2004年全国烟草行业财务审计工作会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44:28  浏览:94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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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变更2004年全国烟草行业财务审计工作会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综[2004]2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变更2004年全国烟草行业财务审计工作会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各二级公司: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召开2004年全国烟草行业财务审计工作会议的通知》(国烟办综[2004]16号)已发至各单位,会议因故变更会议地点及有关内容,现将变更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的主要内容
  1. 姜成康局长到会作重要讲话。
  2. 审计署有关领导作对烟草行业进行全面审计的讲话。
  二、参加会议人员
  行业各直属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审计、资产处处长;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厂长(经理)(参加会议的企业请省级公司负责通知,企业名单附后);国家局直属二级公司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审计处处长。
  会议特邀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领导参加。
  三、会议时间、地点
  会议时间仍为3月9日报到,3月10--11日开会,会期两天。
会议地点变更为天津市天鹅湖温泉度假村,地址:天津武清开发区(杨村),电话:022-82110677,82114255。
  四、会议联系人及电话
  国家局财务审计司综合处:韩敬文(010-63605693,13701385351),严剑秋(010-63605739,13671083179),肖红(010-63601393,13651242214),龙旭(010-63605309,13681553019)。
  天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张念(022-60356023,13820685283),王淑芳(022-60356024,13820388980)
  五、其他事项
  会议食宿费自理,每人每天450元(各单位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派员参加,不得超员)。
  请行业各直属单位认真做好会议准备,并负责将本省参加会议人员的名单(姓名、性别、民族、职务)于3月2日前报国家局财务审计司和天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因会议接待任务较重,请各省级公司、企业驻京办事处负责接送会议代表,如需会议安排接送,请提前通知国家局财务审计司综合处。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 件:

  参加会议的企业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29&pic_i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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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5日  财建〔2001〕923号

国家测绘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基础测绘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基础测绘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及测绘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

  抄送:国家测绘局,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部门,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

附件:

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础测绘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础测绘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预算管理要求和测绘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门、测绘主管部门和承担基础测绘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条 基础测绘经费是财政部门根据测绘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核定的专门用于基础测绘项目的经费。
  基础测绘经费中的航空摄影专项经费不执行此办法。
  第四条 基础测绘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基础测绘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核拨,分级管理。
  (二)基础测绘经费按规定用于基础测绘任务,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基础测绘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履行项目申报、论证、立项和评估程序,并引入竞争机制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四)基础测绘经费的使用应厉行节约,突出重点,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求,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测绘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使用和管理基础测绘经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财政部门
  1.确定基础测绘经费的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及相应的成本费用定额标准;
  2.会同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基础测绘项目立项,下达批复年度基础测绘经费总预算和年度总决算;
  3.检查、监督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测绘主管部门
  1.负责基础测绘经费的申报;
  2.审核、汇总并编报年度基础测绘经费预算和决算;
  3.审核、下达基础测绘项目经费预算;
  4.检查、监督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
  1.编报基础测绘经费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
  2.承担基础测绘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审批在管理权限内的各项支出;
  4.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基础测绘经费的申报和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测绘主管部门所属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测绘主管部门的要求申报基础测绘项目。
  (二)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求以及测绘中长期规划,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基础测绘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测绘主管部门项目库,并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三)编制年度预算时,测绘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中央部门项目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上报基础测绘项目申报文本和有关材料。
  (四)财政部门对上报的基础测绘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测绘主管部门后,排序纳入财政部门项目库;根据年度财政状况和基础测绘项目排序情况安排基础测绘项目支出预算,并列入测绘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
  (五)测绘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基础测绘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下达基础测绘经费细化预算和项目开工书,签订项目合同,责成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条 基础测绘经费预算执行国家制定的相应成本费用定额标准。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编报基础测绘项目预算时,应附必要的文字说明,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目标、具体实施计划、保障措施、资金使用安排等。
  第九条 基础测绘经费预算一经核定,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对基础测绘经费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项目承担单位可以通过测绘主管部门报请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条 基础测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预算及工作进度及时拨付。
  第十一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基础测绘项目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经费开支与成本核算

  第十二条 为完成基础测绘项目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应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进行分类,并按用途分别归集到事业支出中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公务费、业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经费开支应与预算口径相一致,不得用于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单位支出等。
  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经费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对基础测绘项目进行成本费用核算。跨年度的基础测绘项目,应保持其核算对象、核算口径连续一致,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在提交的基础测绘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加以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项目成本以会计年度为计算期,核算当年的实际成本,并据此编制基础测绘项目年度决算报表。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基础测绘经费决算,并附文字说明和项目完成情况,随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上报测绘主管部门。测绘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基础测绘经费总决算,随年度财务决算一并上报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未完工基础测绘项目的结余经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基础测绘项目的结余经费,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转入本单位事业基金。

第四章 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
  财政部门和测绘主管部门应对基础测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和承担单位应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基础测绘经费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基础测绘项目因故中止,由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主持或组织清理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上报测绘主管部门。剩余经费上缴财政。
  中止基础测绘项目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等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等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等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建国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七日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一、《济南市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二、《济南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三、《济南市盐业管理规定》
  四、《济南市城市冬季清扫冰雪规定》
  五、《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张贴管理暂行办法》
  六、《济南市城市房屋评估管理办法》
  七、《济南市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八、《济南市行政赔偿若干规定》
  九、《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通告》
  十、《济南市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十一、《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十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十三、《济南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十四、《济南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
  十五、《济南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十六、《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
  十七、《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7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政府规章名称 实施时间 政府
令号 废止理由
1 《济南市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1991年10月 33 制定时间较早,许多条款与行政处罚法相悖。废止后实际工作可依据1996年10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 《济南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1992年6月 43 管理对象、管理内容与现实不符。
3 《济南市盐业管理规定》 1993年10月 64 执法主体调整,部分条款与2004年7月制定的《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相悖。
4 《济南市城市冬季清扫冰雪规定》 1993年12月 67 规定的内容和管理的形式已不符合我市行政管理的实际。
5 《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张贴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11月 84 废止后,实际工作可依据2010年11月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6 《济南市城市房屋评估管理办法》 1995年3月 85 2005年12月建设部实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更为详尽。我市的规章废止后,可据此实施管理。
7 《济南市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1995年4月 86 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更为详尽。我市的规章废止后,可据此实施管理。
8 《济南市行政赔偿若干规定》 1996年11月 103 内容与今年4月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不一致。我市的规章废止后,可据此实施管理。
9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通告》 1998年3月 124 在近几次机构改革中,我市行政处罚主体调整较大,《通告》内容与现实不符。
10 《济南市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3月 127 其内容与今年1月实施的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相悖。我市的规章废止后,可据此实施管理。
11 《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1999年2月 141 其内容与2006年6月修正实施的《审计法》和2010年5月修订实施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相悖。我市的规章废止后,可据此实施管理。
12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1999年9月 153 2007年,市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了《关于严格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济政发〔2007〕33号)。我市的规章废止后,可据此实施管理。
13 《济南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2000年5月 161 2009年10月实施的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规定的更为详尽。我市的规章废止后,可据此实施管理。
14 《济南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 2001年6月 178 2009年5月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取消了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的规定。
15 《济南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2001年6月 179 2005年1月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规定的更为详尽。我市的规章废止后,可据此实施管理。
16 《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 2002年10月 196 2004年2月实施的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2007年5月实施的《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1月实施的《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规定的更为详尽。我市的规章废止后,可据此实施管理。
17 《济南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2004年10月 215 2008年5月实施的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更为详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