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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57:18  浏览:81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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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6月16日  证监发字[1997]35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

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352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

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对

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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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7]79号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7]79号

江府办[2007]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障市区居民身体健康和市区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市区范围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维修、清洗消毒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用户的形式。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进行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供水的设备及管线。

 储水设备:高位、中位、低位水箱和蓄水池。

 水处理设备:过滤、软化、净化、矿化、消毒等设备。

 供水管线:供、输水的管线、阀门、龙头等。

第四条 江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江门市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各区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下各镇(街道办)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 江门市卫生局是江门市市区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各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下各镇(街道办)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 江门市区对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对二次供水单位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一年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卫生监测单位实行监督管理。

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资质证书。

 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测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相应的设计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资料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二次供水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后,应及时组织对兴建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清洗、消毒档案,制定卫生管理及安全保障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对设施的水泵机组、管道阀门、电器开关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其工作运转处于良好的状态。

第十一条 经二次供水设施提供的生活饮用水,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没有检测资质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水质检测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二次供水的水样进行采样、检测,并及时出具水质检验报告,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将检验结果存档,以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检查。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的,责令限期组织清洗消毒。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发现二次供水水质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同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监测时,发现二次供水水质被污染,危及人体健康时,责令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立即停止供水,限期整改,并告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发生水质污染事故的二次供水设施整改后,水质须经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检测检验机构认定的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和卫生知识培训,并须经过健康体检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才能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于饮用水卫生的疾病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是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产品。

第十六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每次清洗消毒、维护的工作记录,做好跟踪服务。

(二)每次清洗消毒完毕,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质检测。因清洗消毒施工原因导致水质检验不合格的,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必须重新清洗消毒。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或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或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水质信息的,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二次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 (二)二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的。

第十九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安排未经体检合格的人员,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者或病原者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的,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二次供水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门市二次供水、自备水源卫生监督管理和防护的规定》(江府办[1995]55号)同时废止。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行政审批并联审批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许暂行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行政审批并联审批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许暂行办法

宜府办发〔2009〕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行政审批并联审批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宜春市行政审批并联审批缺席默认
和超时默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杜绝行政不作为、慢作为,努力打造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创优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属于重大投资项目和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审批的项目,市政府授权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有关并联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并实行缺席默认制、超时默许制。
第三条 缺席默认,是指在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操作和并联审批过程中,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联合踏勘、并联审批会议,牵头单位视同该单位对申请默认同意,按既定程序继续审批。超时默许,是指在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操作和并联审批过程中,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在向外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审批,视为该单位默许该审批事项。
第四条 “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许”按以下程序确认:
(一)对重大投资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在办事大厅设立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受理服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统一受理各类重大投资项目,填写《宜春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告知单》,通知相关承办单位窗口实行并联审批。参与并联审批的承办单位窗口须签字确认收悉;
(二)对需要开展并联审批的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组织,主办单位窗口牵头,填写《宜春市行政服务中心并联窗口联系单》送达相关审批单位窗口,相关审批单位窗口须签字确认收悉;
(三)需要现场联合踏勘或召开联审会议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召集,并提前1个工作日(需现场踏勘的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联办会审通知书》,相关单位须签字确认收悉。相关审批单位必须指派有审批权的人员准时参加,参与联合踏勘或并联审批;
(四)对缺席的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在联合踏勘或开会前应再次督促,并记录在案;
(五)对经督促仍不参加联合踏勘或并联审批会议的,视同该缺席单位同意该项目的申请,并记入会议纪要;
(六)各审批单位依据并联审批会议纪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各自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单位如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需在期满前一天书面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提出延时申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或并联审批牵头单位应在1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延时申请;
(七)审批单位无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办结的,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予以及时督办,并做好记录;
(八)对仍不办理的,视同该单位同意该项目的申请,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出具“缺席默认”或“超时默许”通知书;并以此通知书为依据,由牵头单位启动既定审批程序,直接办理该项目的有关审批申请。以上有关情况同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和市行政投诉中心。
第五条 实施单位
(一)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并联审批由市发改委为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以及涉及到的其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为协办单位;
(二)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为牵头单位,市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科技局(含地震局)、市城管局(含园林局、余土中心)以及涉及到的其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为协办单位;
(三)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由市工商局为牵头单位,市外经贸委、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含运管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支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为前置审批协办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为后置审批协办单位;
(四)市城市道路挖掘并联审批由市城管局为牵头单位,市消防支队、市城管局(含市政工程处、园林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等单位为协办单位;
(五)室内装饰装修并联审批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为牵头单位,市消防支队等相关单位为协办单位;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为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含市政工程处、园林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房管局等相关单位为协办单位。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存在“缺席默认” 、“超时默许”的单位,依据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出具的“缺席默认”或“超时默许”通知书, 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申请项目,应予以同意审批的,须按照程序进行补办相关许可证件或签署批准文件;对仍不办理的,由市监察局对其存在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二)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项目,在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未发放之前,由缺席或超时单位牵头召开联审会议,明确阐述理由,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已经发放的,由审批单位负责纠错,并按照相关规定撤销许可证和吊销营业执照,由此造成申请人的不良后果及经济损失,由缺席或超时单位承担,并依法给予赔偿。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会同市监察局负责加强督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第一次予以通报,所涉及单位向市政府写出说明和检查;再次出现此类情况的,市监察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缺席或超时三次以上的,由该单位主要领导向市政府作出说明。对有缺席和超时行为的单位,取消年终“双优”评比资格。
(四)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视情况不定期将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许单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责任单位应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
第七条 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发生变化或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