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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病救灾中作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9:44:08  浏览:99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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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病救灾中作用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发〔2003〕34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病救灾中作用的通知

有关省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近一时期,我国部分省份遭受了严重的洪涝灾害,给灾区造成很大经济损失,也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省委、省政府、省防指的直接指挥下,中医药工作者和广大医务人员一起发扬抗非典的精神,全力投入到抗灾救灾和救灾防病工作中,确保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为在灾区防病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保障人民健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加强领导,主动做好协调工作

  各地、特别是洪涝灾害严重地区的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投身到救灾防病工作中去。要吸取1998年发生洪涝灾害时防病救灾的经验,发扬抗击SARS中各部门团结协作的精神,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发挥中医药在防病救灾中的作用,为确保“灾后无大疫”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 认真组织,制订合理的防治方案

  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组织当地有关专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中医系统参与防病救灾工作及在防治疾病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方案。同时注意总结中医药在防治疾病方面的经验,及时宣传、表彰在防病救灾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事迹。

三、 在救灾防病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

  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组织当地的中医医疗机构,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继续积极参与防病救灾工作。结合本地、本院实际情况,组织好救灾医疗应急队伍,并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利用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防病知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结合当地发病情况,发挥中医药简、便、效、廉的优势,积极采取具有中医特色的治疗方法和技术,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做出贡献。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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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办案小结

作者:陈召利 主页:www.law-god.com


最近接连处理多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笔者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规范操作和房屋交易双方的法律风险意识淡薄是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令人深思。本文将重点分析其中几个较为普遍发生的法律问题,希望对广大房屋交易双方有所借鉴和启迪。
一、 房屋中介机构操作不规范
1.委托合同签订不规范
一般来说,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与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分别签订委托合同,但是,在实践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往往与房屋买卖双方一同签订一份合同,多称为“房屋买卖委托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补充协议”,将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买卖委托合同的内容混在一起,内容约定多含糊不清、“缺斤少两”。
2.逃避居间义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南京市房产交易市场办理产权证时不在《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现变更为《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字盖章,不如实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反映在合同上,逃避居间义务。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经常会就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履行发生争议。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2007年7月12日转发市房产局《南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从2007年9月1日起,本市主城区存量房实行网上交易管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也一同实行。存量房实行网上交易,买卖双方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如需贷款的要先将贷款资料提交银行初审,其他交易程序基本没有变化,只是将原来手工填写的(《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存量房交易类)改为从网上打印。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由经纪机构提供打印服务。如房地产经纪机构无法提供上述打印服务,则不具备合法的房地产经纪资质。
在此,提醒广大房屋买卖双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规范操作提高警惕,选择正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免自己的权利被非法侵害。
二、 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完整
如上所述,房地产经纪机构通常没有以居间人的身份协助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是与房屋买卖双方一同签订一份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对中介费用(即报酬)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作了明确约定,而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语蔫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目前的实践操作,一般来说,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生效、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和附件等8项内容。
房屋买卖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位置、产权归属、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质量及附属设施等;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和房屋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其次,价款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合同中应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金、尾款等。双方还要明确按国家规定缴交各自应当缴交的税费和杂费;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则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这一约定。再次,合同中应写明合同签订的期限、支付价款的期限、交付房屋的期限等。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亦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支付价款的方式,应明确以现金还是支票支付,付款是一次付清或分期交付以及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和数额等。
在此提醒购房者,房款的支付时间应当与房屋的交付步骤相协调,有效地控制风险,避免出现房款已经全部支付但售房人尚未履行全部义务的情形,否则,一旦售房者违约,购房者将难以得到救济。笔者曾碰到房屋买卖双方约定总房价包括装修和附属设施,但是在房屋交付前买卖者较房款全部交付给售房者,待交房时发现房屋内的装修和附属设施被一洗而空,此时售房人早已“失踪”。
三、 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不确定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经常发生合同签订后一方反悔不愿买房或者购房的情形。但是,买卖双方常常对是否解约不签订书面的协议。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是否解约以及哪一方存在过错较难认定。这样,房屋中介人员的证言就起到较大的决定性作用,但是房屋中介人员很难保持中立的状态,而且是否愿意作证也存在疑问。
在此,笔者建议,房屋买卖双方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补充协议的效力作出限制,明确约定只有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减少争议的发生。


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 129 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11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环境建设年活动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了全面的清理工作。经审核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和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其中,取消行政许可事项44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117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56项,合并321项为87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许可,也要防止出现行政许可项目取消或下放后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要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环境建设年活动的有关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许可流程,创新管理方式,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许可权力运行的监督。各市、县级行政机关要将省级行政机关下放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并按要求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做好服务工作。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4项)(略)

     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17项)(略)

     3.省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56项)(略)

     4.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21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