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抚顺市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1:40:42  浏览:94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抚顺市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实施细则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实施细则


[2003-04-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中保办发[1998]6号)及辽宁省国家保密局印发的《辽宁省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实施细则》的规定(辽保局[2002]20号),结合我市保密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批工作坚持讲求科学,实事求是,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市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系统)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涉密系统的建设,必须与保密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报经市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涉密系统是指利用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的设备、技术、管理的组合。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保密设施是指为防止涉密信息的泄露或者被非法窃取而采用的设备、技术和管理的组合。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市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全市涉密系统的审批,并负责中央国家机关、省直各部门授权的(单位)延伸到本地区的涉密系统的审批。
  各级保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部门(单位)涉密系统的初审和报批工作。
  第三章 审批内容
  第八条 涉密信息的定密制度和管理制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法规。
  第九条 涉密系统集成单位必须经过保密工作部门的资质认定,并取得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未经保密工作部门资质认证的任何单位,不得承接涉密系统的建设任务。
  第十条 涉密系统使用的安全保密技术产品、设备必须经过国家主管部门和测评认证机构的认证,并获得许可证。
  第十一条 涉密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国际联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对“一机多用,一机多网”的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由市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认证的“网络安全隔离卡”,通过有效地物理隔离确保涉密网络的安全。
  第十二条 涉密系统的身份认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口令应当由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集中产生供用户选用,并有口令更换记录,不得由用户产生;
  (二)处理秘密级信息的系统口令长度不得少于八个字符,口令更换周期不得长于一个月;处理机密级信息的系统,口令长度不少于十个字符,口令更换周期不得长于一周;处理绝密级信息的系统,应当采用一次性口令或生理特征等强认证措施。
  (三)口令必须加密存储,并保证口令存放载体的物理安全;
  (四)口令在网络中必须加密传输。
  第十三条 涉密系统的访问控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处理秘密级、机密级信息的系统,访问应当按照用户类别控制;
  (二)处理绝密级信息的系统,访问必须控制到单个用户。
  第十四条 涉密信息的存储、传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秘密级、机密级信息应当加密传输。涉密系统完全处于其主管部门(单位)独立使用和管理的封闭建筑群内,可以只采取物理保护措施;
  (二)绝密级信息应当加密存储、加密传输;
  (三)使用的加密措施应当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且与所保护的信息密级一致。
  第十五条 涉密系统的审计跟踪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涉密系统应当有详细的系统日志,记录每个用户的每次活动(访问时间、地址、数据、程序、设备等)以及系统出错和配置修改等信息;
  (二)处理秘密级、机密级信息的系统,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审查系统日志并作审查记录,审查周期不得长于一个月;
  (三)处理绝密级信息的系统,应当能够检测并且记录侵犯系统的事件,及时自动告警。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审查系统日志作审查记录,审查周期不得长于一周。
  第十六条 涉密系统有关设备电磁泄漏发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关设备应当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和保密标准《信息设备电磁泄漏发射限值》(GBB-1)的相应标识;
  (二)不符合GBB-1标准的设备在处理绝密级信息的系统中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屏蔽室内使用;
  (三)不符合GBB-1标准的设备在处理秘密级、机密级信息的系统中使用,应当安装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干扰器;
  (四)保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保密标准《使用现场的信息设备电磁泄漏发射测试方法和安全判据》(BMB-2),现场检查有关设备的电磁泄漏发射情况。
  第十七条 涉密系统应配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查毒杀毒软件。
  第十八条 涉密系统应当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涉密系统的建设单位在涉密系统施工前应将系统规划、设计、安全保密方案以及系统建设的实施计划等按审批权限报保密工作部门初审后施工。
  第二十条 涉密系统投入使用之前,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对涉密系统主管部门(单位)报送的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报送的书面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审批报告:概括说明系统用途、规划、设计、发展目标等情况。
  (二)系统总体方案:包括系统的拓扑结构、软硬件配置等;系统涉密情况信息的最高密级,涉密信息的流向等;安全保密威胁分析;安全保密设备和产品的类别、型号、功能强度等配置,以及相关认证或审批复印件;涉密系统集成单位的资质情况。
  (三)系统管理:系统运行单位、主管部门;安全保密领导管理体系,责任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 保密工作部门根据所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如发现问题应要求系统主管部门改进、完善,然后再报或补报。补审的主要内容有:
  (一)所报送的材料是否满足审批需要,是否能全面反映系统总体和保密设施及管理情况。
  (二)保密设施有无明显不当,有无明显的安全保密漏洞和隐患,是否具备受理审批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 保密工作部门根据涉密系统主管部门(单位)的申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考察和测试。考察和测试的内容有:
  (一)系统实际与书面材料是否一致。
  (二)系统现场环境是否符合保密要求。
  (三)相应的安全保密制度是否健全以及落实情况。
  (四)现场检测电磁泄漏发射是否符合相关保密技术要求。
  (五)利用技术手段,检测分析系统的安全保密隐患和漏洞,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三条 保密工作部门根据申报材料和测试结果,组织保密技术专家对涉密系统的安全保密情况进行评估论证。
  第二十四条 保密工作部门对具备投入运行条件的涉密系统批准其使用,并颁发《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使用许可证》。对不完全具备投入运行条件的指出存在问题和漏洞,由其主管部门(单位)改进后另行报批;对不采取改进措施继续使用的,不准按涉密系统运行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已经投入使用,但未经审批的涉密系统,应尽快补办审批手续。系统如经检查发现有泄密隐患,必须由涉密系统集成单位负责整改。对不采取整改措施继续使用的,保密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运行。造成泄密后果的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制度》、《黄石市政务事项告示制度》、《黄石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的通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制度》、《黄石市政务事项告示制度》、《黄石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制度》、《黄石市政务事项告示制度》、《黄石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四月五日

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全省政务公开的意见》(鄂办发[2005]36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商业秘密所有者不同意公开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个人不同意公开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其中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务信息,如果行政事业单位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务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技术,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七条 发现申请人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改的行政事业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行政事业单位承诺同意公开的外,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行政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答复申请人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提供有偿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按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
  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件免收费用。
  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把该项工作列为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监察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黄石市信息公开公民申请表
   2、黄石市信息公开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表

附1:

黄石市信息公开公民申请表

公民信息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
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附2:

黄石市信息公开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表

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
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黄石市政务事项告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全省政务公开的意见》(鄂办发[2005]36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事项,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需要人民群众配合和支持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政务事项告示原则:
(一)依法公开;
(二)真实全面;
(三)提高行政效能,保障社会稳定;
(四)保证告示对象全覆盖;
(五)保护国家、公民、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 政务事项告示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必须向社会公告、公示的事项;
(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作出和拟作出关系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如政府投资决策、投资项目、环境治理、改造、搬迁等;
(三)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拟作出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事项。如停水、停电、停气、网络及道路维修等;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集中办理行政事务或证件,集中开展疾病预防等;
(五)涉及干部竞聘上岗、公务员(含工勤人员)招考录用、荣誉称号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军转复员安置等重要人事事项;
(六)地震、洪水、山体滑坡、恶劣天气、环境质量以及涉及社会安全和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安全责任事故、流行性疾病、有毒食品和有害商品的制作、销售等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预报和处置措施等;
(七)其他按规定须向社会公告、公示的事项。
第五条 政务事项告示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
(二)公文;
(三)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媒体;
(四)政府设立在人群密集或社区的固定告示牌;
(五)政府及部门的互联网站、大型电子显示屏;
(六)其他适当的形式告示。如听证会、群众座谈会等。
第六条 政务事项告示时限:政府拟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可预知的重大事项必须在事项发生之前告示,不可预知事项必须在事项发生之后第一时间告示。
属决策类的政务事项,告示时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属执行类的政务事项,告示时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属应急类的政务事项,要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实时告示。
第七条 政务事项告示程序:
凡需由市政府统一向社会告示的政务事项,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告示的内容、形式、时间等,按照政务公开预审制度规定的程序,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告示。凡需由地方政府或各部门自行告示的政务事项,由地方政府或各部门制定告示的内容、形式、时间等,并向社会告示。
告示发布以后,告示发布机关应当做好相关来电、来信、来访的接待、解答工作。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要统筹考虑,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告示形成的有关材料,由告示发布机关整理、归档。
第八条 政务事项告示应当包含以下要素:
(一)基本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范围等;
(二)事件的影响:包括事件发生后的性质和影响程度的预计等;
(三)拟采用的处理措施、方法:包括有关处理情况和组织措施、需要群众作出哪些配合、注意事项等;
(四)附件:涉及政务事项的补充说明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程序和有关规定发布告示。对不按程序、规定告示,或搞假告示、不告示,按《黄石市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因告示不到位,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供油、公交、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全省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05]36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供油、公交、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政务公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五条 评议活动由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部门、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黄石市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1993年)的有关规定,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过去颁布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认定标准及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实现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九五”发展计划,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国家科委和广东省科委有关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认定和考核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产品”系指市科技局公布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

第一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生产型和投资型三种。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深圳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证明书;
(三)经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高新技术产品的科技成果、产品或技术等鉴定证书,技术标准、产品质检报告等;
(五)银行贷款证和信誉等级证明;
(六)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投资或担保的合同及证明材料。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于每季度的第三个月分批审理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各申报企业将第四条所要求的材料于上述月份的10日前报送市科技局计划财务处;
(二)市科技局对各企业上报材料按照《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初审,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给予答复,十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三)考察通过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计划局和市经发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评审,专家评审小组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五~七人组成,专家评审小组依照《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
(四)市科技局在专家评审后十个工作日内对通过评审的企业给予核准,并将核准文件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
(五)核准后五个工作日内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牌匾;
(六)报国家科委及省科委备案。
第六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审淘汰制。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上季度统计报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表》、《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
银行贷款证原件。
第七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若发生变更行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视其变更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为加强高新技术产业的宏观管理,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扣分制考核办法,具体扣分办法如下:
(一)达不到《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标准》的,扣10分;
(二)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视情节轻重扣2~6分;
(三)拒绝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公务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四)未按期偿还政府有偿经费或银行贷款的,每逾期3个月扣1分;
(五)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对担保业务不承担责任的,视情节轻重扣2~6分;
(六)属于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办理的“多次往返通行证”或“因公普通护照”违反外事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扣2~6分;
(七)未按时向市科技局报送季报表或有虚报、瞒报的,每次扣1分,拒报一次扣2分;
(八)未按时报送《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表》及年终考核其他材料的扣2分,有虚报、瞒报的扣4分,拒报的扣6分;
第九条 考核累计扣分达到6分以上者(含6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考核累计扣分达到5分者,给予警告;考核通过的,在《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凭加盖印鉴的证书和考核通过的文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优惠政策的手续。
每年考核结果由市科技局行文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二章 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
第十条 高新技术项目分为开发型和生产型两种。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证书;
(三)项目技术来源、技术水平、市场分析、投资规模等资料。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于每季度第三个月分批审理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各申报企业将第十一条所要求的材料于上述月份的10日前报送市科技局计划财务处;
(二)市科技局对各企业上报材料按照《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标准》进行初审;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给予答复,十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三)考察通过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计划局、市经发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标准》进行评审;
(四)市科技局在评审后十个工作日内对通过联审的项目给予核准,并将核准文件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
(五)核准后五个工作日内颁发“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
(六)报国家科委、省科委备案。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项目投产后,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项目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市科技局上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对符合认定标准的项目,在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凭加盖印鉴的证书和考核通过的文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优惠政策的手续;考核达不到《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
定标准》的,取消其高新技术项目资格。
第十五条 承担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若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视其变更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 本认定标准参照国家科委和广东省科委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一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生产型和投资型三种。
(一)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指综合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之和)主要集中在研究、开发阶段,且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对引进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并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
(二)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指主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技术、生产设备形成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能力,并有所创新的企业。
(三)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指主要投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提供担保的企业。
第三条 凡申请认定开发型或生产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品必须达到以下水平和标准:
(一)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二)达到当前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三)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市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四)产品质量须经市级以上质量检测部门认定。
第四条 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但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年总产值和年销售额均应在1000万元以上,自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和销售额应各占总产值和总销售额的50%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
(四)年人均总产值达15万元以上;
(五)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额的10%以上;
(七)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
第五条 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但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年总产值和年销售额均应在2500万元以上,自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和销售额应各占总产值和总销售额的50%以上;
(三)年人均总产值达20万元以上;
(四)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五)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
(六)有检测设备比较齐全的质量检测部门,并按国际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质量控制;
(七)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
第六条 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向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投资的数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担保额在1亿元以上,并且对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额或担保额分别占公司投资总额或担保总额的70%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三)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方法。

第二章 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标准
第七条 高新技术项目分为开发型和生产型两种。
(一)开发型高新技术项目,指综合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之和)主要集中在研究、开发阶段,且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对引进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并形成生产能力的项目。
(二)生产型高新技术项目,指主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技术、生产设备形成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能力,并有所创新的项目。
第八条 凡申请认定的项目,必须达到以下水平和标准:
(一)产品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
(二)达到当前同类产品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三)技术成熟,投产后可形成生产规模,并可在三年内实现下列预期经济指标:
(1)开发型高新技术项目: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
(2)生产型高新技术项目:年产值2500万元以上;
(四)项目属新建项目,其资金、人员、设备已到位,并且处于设备调试或试生产阶段;
(五)承担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应具备:
(1)企业注册资金
开发型企业: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生产型企业: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申请认定的项目投资规模:
开发型项目: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生产型企业: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项目有明确的市场需求,资金和原材料来源落实,占用土地和消耗水电较少,无污染或有较少污染但有切实的环保措施等。
第九条 本标准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标准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01 电子与信息:
0101 电子计算机
010101 超级小型计算机、大型计算机、巨型计算机
010102 高档微型计算机(PC)、多功能微型计算机(台式)
010103 便携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 010104 仿真机
010105 工业控制机 010106 网络计算机(NC)
010107 工作站 010108 服务器
010109 多媒体计算机(台式) 010110 嵌入式计算机
0102 计算机外部设备
010201 新型存储设备 010202 新型显示终端
010203 新型打印终端 010204 自动绘图仪
010205 座标数字化仪 010206 计算机高性能板卡
010207 智能化电源 010208 自动扫描输入设备
010210 硬盘驱动器及硬盘 010211 硬盘磁头
010212 新型电脑开关电源、不间断电源 010213 IC卡
010214 多媒体板卡、触摸屏 010216 光盘驱动器
010215 新型数模、模数转换器件 010217 CD-R

0103 信息处理设备
010301 办公自动化设备与系统(如数码复印机、油印机等)
010302 自动排版设备与系统 010303 激光照排设备与系统
010304 图形、图像处理设备 010305 文字、语音、图像识别设备
010306 光电信息处理设备 010307 印鉴、文字与图像鉴别系统
010309 商业金融终端设备及系统 010310 智能控制系统
010311 仿真系统 010312 网络系统
010313 文字处理机 010314 磁卡及IC读写器、POS等专用设备
0104 计算机网络产品
010401 网络服务器 010402 网络终端设备
010403 网络接口适配器 010404 多协议通信适配器
010405 网络检测设备 010406 其它网络系统专用设备
0105 计算机软件产品
010501 系统软件
010502 支持软件(中文平台软件、软件开发工具、工具类软件、数据库管
理系统软件等)
010503 多媒体软件(文字、数据、图形、图像处理和应用软件等)
010504 事务管理软件(MIS系统、金融、商业、财务、税务、工商、办公
自动化、教育管理等)
010505 辅助类软件(CAD、CAM、CAI等) 010506 仿真软件与控制软件
010507 智能软件(专家系统、机器翻译系统等)
010508 网络应用软件(INTERNET、INTRANET等)
010509 安全与保密软件 010510 系统集成软件
010511 其他应用软件
0106 微电子、电子元器件
010601 混合集成电路 010602 大规模集成电路
010603 新型电真空器件 010604 新型半导体器件
010605 新型电力电子器件 010607 敏感元件与传感器
010608 专用集成电路(ASIC及FPGA)设计 010609 高性能石英谐振器
0107 光电子元器件及其产品
010701 新型激光器 010702 激光调制器
010703 激光全息照相系统

010704 新型激光发光管、光电探测器 010705 集成光学产品
010706 平板显示器、STN液晶显示器、大屏幕与高清晰度彩色显像管
010707 微光、红外及热成像装置 010708 光存储器
010709 激光加工、激光测距/检测
010710 CD-ROM、DVD-ROM、光刻录机 010711 激光拾音头
0108 广播电视设备
010801 高清晰度数字彩色电视机、平板电视与新型投影电视装置
010802 新型有线电视系统设备 010803 高性能卫星电视接收设备
010804 图文电视系统设备 010805 影视节目制作设备
010806 全固态数字电视发射设备 010807 数字音频广播发射设备
010808 数字音响设备 010809 摄录一体机
010810 数字收、录音设备 010811 光盘机
010812 大屏幕彩色显示系统(如33寸及以上尺寸的彩色电视机等)
010813 广播电视天线发射系统 010814 CD、LD、VIDEO-CD、DVD
0109 通信:
010901 高性能数字程控交换机 010902 计算机通信及数据传输设备
010903 数字移动通信设备 010904 数字卫星通信设备
010905 数字微波通信设备 010906 高次群光纤通信设备
010907 通信雷达设备 010908 高性能传真机
010909 多媒体通讯终端 010910 无线与有线混合网通讯设备
010911 综合业务数字网通讯设备 010912 网络系统互联及集成技术产品
010913 网络数据安全技术产品 010914 网管技术产品
010915 集群通信系统及设备 010916 高档无绳电话
010917 蜂窝电话 010918 电子信箱
010919 中英文无线寻呼系统 010920 无线、用户接入设备
010921 电报分集机及电报终端 010922 特种光缆
010923 光端机 010924 光器件及仪表
010925 一点对多点微波系统 010926 小型卫星地球站
010927 全球卫星移动通信系统 010928 程控调度交换机
010929 通信电源及电源系统 010930 通信机房集中监控
010931 高山通信机房远程监控 010932 SDH光同步数字设备
010933 新型路由器 010934 高性能数字调制解调器

02 生物、医药技术
0201 农林牧渔
020101 应用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及其他高新技术培育的优良农林牧渔新品
种 020102 新型兽用疫苗
020103 新型农用基因工程产品 020104 新型农用检测、诊断试剂
020105 新型农作物生长及病虫害防治产品
020106 新型兽用、水产品用生长及病虫害防治产品
020107 新型高效生物饲料及添加剂
0202 医药卫生
020201 基因工程药物 020202 基因工程疫苗及新型疫苗
020203 单克隆抗体偶合类药物 020204 医用单抗诊断试剂与试剂盒
020205 酶诊断试剂及酶用试剂盒 020206 DNA探针与基因诊断制剂
020207 活性蛋白与多肽 020208 医用、药用酶
020209 微生物次生代谢产物(特殊氨基酸、新型抗生素等)
020210 药用动植物细胞工程产品 020211 各类新型小分子药物
020212 新型化学合成、半合成药物
020213 采用现代制药技术制取新型中药及制剂
020214 新型生物保健品(药品类)
020215 新型海洋生物制取的药物和有用物质
0203 轻工食品
020301 新型、高效工业用酶制剂 020302 发酵法生产的特殊氨基酸
020304 微生物多糖及糖酯 020305 天然色素及高档香精香料
0204 其它生物技术产品
020401 生物化工新产品 020402 环境治理用生物技术产品
020403 高效分离纯化介质 020404 生物技术研究用新型试剂
020406 标准实验动物 020407 新型生物培养、医药制取设备
03 新材料
0301 金属材料
030101 高纯金属材料 030102 超细金属材料
030103 新型金属箔材及异型材 030104 非晶、微晶合金
030105 形状记忆合金 030106 大直径半导体
030107 新型电子材料 030108 超导材料

030109 储能材料 030110 磁性材料
030111 稀有金属及稀土材料 030112 高性能特种合金材料
030113 金属纤维及微孔材料 030114 触媒材料
030115 表面改性金属材料 030116 生物医学用金属材料
030117 贵金属材料 030118 特种粉末及粉末冶金制品
0302 无机非金属材料
030201 高纯超细陶瓷粉体材料 030202 无机电子材料
030203 高性能功能陶瓷、结构陶瓷
030204 高性能陶瓷纤维、玻璃纤维
030205 生物医学用无机非金属材料 030206 金刚石薄膜
030207 超硬材料 030208 人工晶体
030209 高等级镀膜/导电玻璃等特种玻璃
030210 光学纤维 030211 特种石墨制品
030212 特种密封、摩擦材料 030213 新型建筑材料
030214 特种涂料、填料、添加剂 030215 高效过滤材料
030216 高性能绝缘、隔热材料 030217 新型阻燃装饰材料
0303 有机高分子材料及制品
030301 新型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 030302 功能高分子材料
030303 有机硅及氟系材料 030304 特种合成纤维
030305 特种橡胶及密封阻尼材料 030306 液晶材料
030307 染整、造纸、皮革、石化、日化用精细化工品
030308 有机涂料和胶粘剂 030309 医药、兽药、农药中间体及产品
030310 有机分离膜 030311 生物医学用高分子材料
030312 有机光电子材料 030313 改性高分子材料
030314 新型兴电子化学品 030315 特种工业表面活性剂
030316 高功能膜分离技术及产品
0304 复合材料
030401 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 030402 树脂基复合材料及制品
030403 陶瓷基复合材料及制 030404 复合材料用增强剂
04 光机电一体化
0401 先进制造技术设备
040101 工业机器人产品

040102 柔性制造单元(FMC)、柔性制造系统(FMS)、计算机辅助设计(CAD)、
计算机辅助制造(CAM)应用开发产品
040103 变频调速装置、伺服控制系统及中高档数控系统
040104 新型数显装置 040105 高性能数控机床、加工中心
040106 精密成型加工技术产品 040107 高性能材料表面处理及改性设备
040108 新型的激光加工设备 040109 新型光、声、电、机一体化产品
0402 机电一体化机械设备
040201 机电一体化的纺织、塑料、印刷、包装、烟草、食品等轻工机械设

040202 机电一体化的工程、矿山、冶金、邮电、运输制冷等机械设备
040203 新型的电力、石油化工设备
040204 特种运输车、新型船舶、机场、港口等先进交通运输设备
040206 高性能汽车电子装置、汽车关键零部件及汽车保修设备
040207 先进的扫描成像系统
0403 机电基础件
040301 高性能的机械基础件
040302 新型低压、高压电器,新型大功率电源
040303 精密模具及新型量具、刃具 040304 新型专用泵、阀、电机
0404 仪器仪表
040401 新型工业自动化仪表 040402 高性能分析仪器和信号记录仪器
040403 新型测量、计量仪器 040404 新型试验机与模拟仪器
040405 高精度新型传感器 040406 先进摄影器材及缩微系统
040408 智能化仪表
040409 激光/超声/红外/真空技术加工与检测设备
0405 监控设备及控制系统
040501 中高档可编程序控制器
040502 集散控制系统、分布式控制系统
040503 工业生产过程自动控制系统
040504 电力调度与管理自动化系统
040505 防火、防爆报警探测器及控制系统
040506 防盗报警探测器及控制系统
040507 交通运输自动化监测与管理系统

040508 新型电视监控系统 040509 其它智能化控制器
0406 高档医疗器械
040601 射线、超声、红外、热成像、核磁共振等成像诊断设备
040602 医用生物化学检测与分析仪器
040603 生物电信号检测及临床监护设备
040604 射线、超声、激光、电磁波等治疗装置
040605 新型中医诊断与治疗仪器
040607 生命保障系统 040608 医用图像存储通信系统
05 新能源、高效节能
0501 新能源
050101 太阳能高效集热器及发电设备 050102 太阳能电池及应用系统
050103 大中型风力发电机 050104 液化燃气的存储新型装置
050105 新型制氢和贮氢装置 050106 新型高能蓄电池
050107 地热、海洋能的应用装置 050108 其它新型高效发电设备
0502 高效节能
050201 高效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的大、中容量工业锅炉
050202 新型流化床工业锅炉 050203 工业窑炉的新型燃烧装置
050204 新型余热回收装置 050205 高效蒸汽管网设备
050206 新型节能风机、水泵、油泵 050207 新型高效压缩机
050208 节能型空气分离设备
050209 节能型空调器、冷藏柜、高效制冷机
050210 新型高效电机调速装置 050211 逆变式电焊机
050212 新型高精度可控气氛炉
050213 高功率和超高功率大吨位电弧炉
050214 低损耗电力变压器 050215 照明电子节能产品
050216 新型节能型内燃机 050217 新型节水设备
050218 节能计量仪器仪表与自控装置
06 环境保护
0601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060101 高效能、多功能(除尘、脱硫、脱氮、防爆)除尘器,高效烟道气脱
硫及二氧化硫处理回收装置
060102 新型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装置 060103 汽车排气净化装置

0602 水体污染防治设备
060201 城市污水处理设备
060202 工业废弃物处理、净化及循环利用设备
0603 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
060301 固体废弃物分离、分选和处理设备
060302 危险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设备
060303 城市垃圾的运输和处理设备
0604 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和放射性污染防治设备
0605 环保监测仪器
060501 环境大气和气体污染源监测仪器
060502 环境水质和污染源水质监测仪器
060503 固体废弃物监测仪器
060504 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和放射线监测仪器
07 航空航天
0701 航空器
070103 轻型、超轻型飞机
070104 无机械推进器的航空器(包括滑翔机)
070105 地效飞行器
0702 航空机械设备及地面装置
070201 航空发动机 070204 地面导航设备
070205 地面飞行训练装置 070206 航空仪表
0704 应用卫星
070410 卫星云图接收设备 070411 GPS卫星导航仪及定位系统
070412 遥感设备与系统 070413 遥感图像产品
08 海洋工程
0801 能源、矿产资源的勘探
080101 找油、找矿设备
0802 固体地球观测设备
080202 地震波、电磁波层析成象设备
0805 大型工程、海底设施基础稳定性勘探监测设备
080501 工程地球物理勘探设备 080502 海底设备防腐设备
080503 边坡稳定性监测设备

09 核应用
0901 核辐射产品
0902 同位素及应用产品
0905 核电子产品
0907 核能及配套产品
注:该目录中所涉及“新型”产品应具备以下特征:
①政策性:指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
②新颖性:指在全国第一次研制生产;
③创造性: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于研制生产过程中或在结构、
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已有的同类产品有重大改进,产品性能显著提高或使用
功能显著扩大;
④实用性:指产品符合科学原理设计、生产,具备合理的用途。



199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