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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心城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56:19  浏览:92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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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心城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心城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7〕30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中心城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缓解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地面停车场不足的矛盾,优化城市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适用本办法。市中心城区范围东至双水背阴坡、西至梅花山砂子坡、南至六盘水铁路南编组站以南—窑上水库、北至大丫口—水钢石灰石矿、月照乡及今后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修编所增加的区域。
第三条 实行“统一行政执法、统一审批办证、统一收费标准”的三统一管理制度,市中心城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集中用于修建人防指挥工程、地下停车场、过街通道和地下商场等人防工程。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50%返还项目所属地的县(区),返还征收总额的2%作为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监督、检查、验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不允许以缴费代替建设或不建、少建、漏建。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不建防空地下室和减免易地建设费。
第五条 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开挖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含9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建筑物底层同等面积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按城市规划新建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以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含执行前款规划的楼房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 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特殊原因不宜修建的,经有关单位鉴定后,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经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由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易地修建。
第七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核定的项目与收费标准及相关减免政策执行。市中心城区按国家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标准每平方米1000元收取。
第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到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有关手续。
第九条 建设单位凭市人防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建设准建证》或《人防工程免建证》到规划、建设、房管、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规划、建设、房管、消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应要求建设单位出具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建设准建证》或《人防工程免建证》,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出资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列入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同时纳入城市防空体系。建设单位要加强维护和管理,维护管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或缴纳,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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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玛是“变相裁员”?还是“协商违规”?

孙斌


  沃尔玛公司在部分省市针对中层实施的“优化分流方案”虽然在4月17日晚部分停止执行,但这一方案实施的过程对沃尔玛而言是一个痛苦的抉择。为什么这一方案在上海、北京能够被动地实施,而在其它省市却引起轩然大波,形成中国区总裁与员工直接对话的尴尬局面,不幸的是这种尴尬又是沃尔玛公司内部在制定、实施方案上的一系列地错误造成的。下面本律师就这一方案涉及的有关问题从劳动法角度予以剖析:

一、“优化分流方案” 是否存在协商的基础?

  从媒体报道可以看出,为了实施这一方案沃尔玛相关省市公司采取了一系列地非常手段。例如:上海采取深夜12点要员工在方案上三选一,厦门采取口头通知的方式,更荒唐的是对于拒绝选择的人员采取视同默认N+1买断。
  从“优化分流方案”内容看,实质上应当是变更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照沃尔玛公司的相关做法,很明显根本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协商,完全是强制性地要求员工按照公司的意图进行选择。这一做法也与沃尔玛一直倡导地“尊重个人”、“尊重每位同事提出的意见”相违背。
  沃尔玛公司为什么这样强硬地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优化分流方案”,而根本不考虑员工的感受?笔者认为是决策层单方面要以此作为向4月20日在中国召开沃尔玛股东大会汇报的一个重要内容,他们并不是不知道法律的具体规定,而是错误认为这些员工在沃尔玛工作较长,在金融危机的今天在找到像沃尔玛这样的工作比较难。正是这种错误的想法,从而导致了上述行为的发生。

二、员工不接受方案,如沃尔玛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是裁员?还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虽然现在在讨论员工不接受方案,沃尔玛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性质有些多余,但我们还是有必要讨论的是沃尔玛单方面行为是裁员,还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沃尔玛公司虽然一直回避“优化分流方案”不是裁员,但是我们要考虑的是如果员工不同意甚至拒绝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沃尔玛单方面要解除劳动关系到底属于什么性质?
  沃尔玛既然完全回避裁员的理由,我们对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沃尔玛能够找出与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只有一个,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但实施这一理由沃尔玛又存在一个重大的缺陷,即这一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一般是指企业迁移、被兼、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等特殊情况,而沃尔玛根本不存在上述理由,即使能够找到理由,也只有在整个部门全部撤销的情况下才成立。而整个部门的撤销必然牵涉的人员比较多,也达到了裁员所要求的人数。
  既然这一理由不成立,沃尔玛公司要单方面地与运营经理、部门主管解除劳动合同只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也有明确地规定,即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简单地说,要按照员工在沃尔玛的工作年限×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即2N)给予赔偿金。

三、“优化分流方案”核心是什么?现在运作“失败”对沃尔玛的影响?

  沃尔玛决策层这样果断地实施“优化分流方案”,其核心并不是想裁减自己培养多年的运营经理、部门主管,而在于这些人员的工资成本较高,与新任职的相关职务人员工资相比要高一倍。正是出于节约成本的需要,未经协商就强行变更劳动合同。
  “优化分流方案”现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宣告失败,但这一方案的错误实施对于沃尔玛而言存在三大重大影响:
1、扰乱了员工对公司的信念
  沃尔玛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零售商,它的运行模式具有自己的理念和特点。这一粗暴的“优化分流方案”完全将沃尔玛所倡导的“尊重个人”、“尊重每位同事提出的意见”置于脑后,实质上是决策层的意见决定一切,根本不可能也不愿意听取员工的意见。“优化分流方案”宣告失败也不是决策层尊重员工意见的结果,而是各个方面的反对意见、特别是员工在总部的力争而形成今天的结果。
  从百度贴吧“沃尔玛吧”所反映的意见表明:员工认为现在的沃尔玛决策层已经“尚失”了沃尔玛所倡导的精神。正是这种精神的丧失扰乱了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员工内心的不安也必然影响到沃尔玛的经营。
2、将自己培养的人才,拱手让给竞争对手
  “优化分流方案”的实施已经导致了部分运营经理、部门主管的离职,这些由沃尔玛公司培养的员工他们最终的去向也不可能再回沃尔玛,而是成为沃尔玛竞争对手的员工。沃尔玛优秀的操作模式也必然随着这些员工的流失而在竞争对手日常经营中实施。
3、下一步沃尔玛要实施人员变动方案,都将遇到很大的挑战
  “优化分流方案”的失败也影响到沃尔玛今后实施人员变动方案都将遇到很大的困难。沃尔玛公司这次最大的错误在于单纯地依靠粗暴的人员相逼方式来处理人员变动,这必然也造成今后员工与HR的冲突。HR部门要出台任何方案,最大的阻力就是如何与员工进行交流。

四、下一步沃尔玛会做什么?

  虽然谈判的结果是员工可选择升职平薪外调或保持现状,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维持“N+1”不变。但沃尔玛省市公司领导层由五级改为四级的决策仍然要实施,如何处理与运营经理、部门主管的劳动合同变更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面临最大的障碍。
  笔者认为沃尔玛如果采取“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人员相逼等办法来处理纠纷,必然将会导致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恶化。只有面对裁员的事实,才能按照沃尔玛所预想的N+1方案处理上述人员的纠纷。
下一步沃尔玛无论怎么做遵守中国的法律是第一原则,遵循沃尔玛的企业文化、尊重自己的员工才能让沃尔玛渡过现在的人事危机。


作者:孙斌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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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7]440号

1997-07-3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各地反映,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因当时受诸多因素影响,印制质量方面的问题较多,随着库存时间的延长,目前,部分票面的防伪标记已显示不清,防伪效果逐渐减弱,全国已发生数起伪造1994年版专用发票骗税的案件。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总局决定从1998年起全国统一作废1994年版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11日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发售1994年版专用发票。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开具1994年版专用发票。
  三、对纳税人取得1998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1994年版专用发票抵扣联,限于1998年3月底以前申报有效,逾期未申报的,按废票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